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起草全縣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承擔依法對全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責任。
(三)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殘疾軍人、人民警察、民工)評殘、調殘申報工作;負責四級以上殘疾軍人護理費及患精神病退役軍人的治療康復工作;負責核查、申報、褒揚革命烈士工作;籌集發放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組織開展對優撫對象扶貧幫困工作。
(四)擬訂全縣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開發培訓及使用工作。擬訂全縣“雙擁”工作規劃和計畫;組織開展創建全省、全國雙擁模範縣工作;指導各鄉(鎮)開展爭創全國、省、市雙擁模範鄉(鎮)工作;溝通軍政聯繫,協調處理軍地關係中的問題;承辦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負責查災、核災和報災工作,研究提出救災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承擔國內外對縣級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指導協調災區重建和災區生產自救工作。
(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負責城鄉社會救濟,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救助活動;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農村五保戶的供養工作。
(七)負責發展慈善事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籌集慈善款物,開展社會救助,扶助弱勢群體;負責慈善事業的對外交流,編撰有關慈善事業的資料;擬訂慈善事業發展規劃。
(八)擬訂全縣老齡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九)負責行政區劃工作,辦理鄉(鎮)、村(居)的設定、撤銷、更名、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勘界工作,承辦市、縣際行政區域邊界勘界和市、縣際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指導鄉(鎮)邊界爭議調處;負責地名管理工作,承辦全縣地名的命名、更名和註銷工作;組織地名標誌牌的設定與管理;監督檢查標準地名的使用;收集、整理地名資料,管理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政策,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開展村民自治示範活動,推進村務公開、各鄉(鎮)政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訂社區服務管理措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十)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婚姻中介組織工作,積極倡導婚姻習俗改革;負責全縣收養登記工作。
(十一)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負責城鄉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殯葬管理工作,宣傳殯葬工作法規,推進殯葬改革。
(十四)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革命烈士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有關民政業務的行政複議工作;受理來信來訪;指導各鄉(鎮)民政信訪工作。
(十七)會同縣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八)負責民政事業經費計畫的上報下達工作;負責管理本機關的國有資產;負責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九)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班子
黨組書記、局長龐國榮,主持全面工作,聯繫城南地區。
黨組成員、副局長吳獻忠,分管社會救助局(兼任社會救助局局長)、康復醫院,負責縣社會福利老年養護樓項目建設和精神醫療項目建設,聯繫南湖洲鎮。
黨組成員、副局長劉東照,分管基政股、區劃地名辦、社會福利股、軍乾所、烈士陵園和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聯繫縣社會福利老年養護樓工作,負責實事承辦,聯繫嶺北鎮。
黨組成員、副局長左重,分管優撫股、雙退辦、優撫醫療結算中心、光榮院,負責企業幫扶工作,聯繫新泉鎮。
黨組成員、副局長王靜波,主管財經、人事,分管機關、辦公室、計財股、政工人事股、信訪室、老齡辦、機關事務中心、法律法規股、宣教股,負責局綜治維穩、政務信息、法制建設、文明創建、安全生產、關工委工作,兼任局機關黨總支書記、局乾職工思想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聯繫文星鎮。
黨組成員、副局長郭力,分管紀檢監察室負責局幹部作風紀律建設,兼任局作風建設督查小組組長、乾職工思想教育領導小組副組長,派駐項目辦,監督社會福利老年養護樓項目建設和精神醫療項目建設。代管慈善辦、募捐辦、社團股,聯繫長侖地區。
黨組成員楊衛紅,分管社會事務股、老區辦、老乾辦、項目辦、殯葬管理站、救助管理站,負責縣社會福利老年養護樓項目建設和精神醫療項目建設,任局老乾支部書記,聯繫鶴龍湖鎮。
黨組成員饒建華,分管救災救濟股、婚姻登記處、福利院,負責扶貧工作、農村一書記和局計畫生育工作,聯繫湘濱鎮和楊林寨鄉。
機構設定
一、機關股室
1、辦公室
主任:李鐵
主要職能:
協調、處理機關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承辦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組織草擬綜合性檔案,負責上報、下發各類公文核稿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文稿的整理宣傳活動的調研;組織草擬民政工作綜合性政策措施和行政規章;負責局內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信息、機關制度建設等工作;負責上傳下達,協調局機關和局屬二級單位行政事務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任務。
2、計財股
股長:袁國治
主要職能:
擬定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分配下達上級下撥的民政事業專款,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情況;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二級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二級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指導、監督局機關及局屬二級單位的財務管理;負責全縣民政統計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任務。
3、老乾辦
主任:戴湘樂
主要職能:
抓好老幹部黨建工作和老幹部黨員思想教育,組織老幹部開展好文體活動,耐心做好老幹部的來訪接待工作,並做好協調處理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4、工會
主席:蔣清明
主要職能:
提出工會工作規劃,制定工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做好乾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傷病乾職工的慰問工作;抓好乾職工健康體檢及健康培訓講座;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任務。
5、紀檢監察室
主任:張博
主要職能:
負責起草制定民政系統年度紀檢監察工作計畫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點,協助領導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按時向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民政系統黨風廉政建設情況,以及主要行政工作完成情況;對局機關各股室和局屬二級單位每月的工作完成情況及領導安排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進展情況進行督辦;對幹部職工的工作紀律及作風紀律進行檢查和抽查;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任務。
6、政工人事股
股長:劉領
主要職能:
負責全局人事管理工作;協助局黨組抓好本系統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黨建等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任務。
負責局機關計生工作。
7、信訪接待室
主任:張添忠
主要職能:
負責民眾來信、來訪的接待工作;解決、處理好上級批轉的各種信訪件;及時向領導匯報來信、來訪信息;對民眾來信、來訪的事項進行分類登記,做好信訪報表的統計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任務。
8、老齡辦
主任:張佳
主要職能:
貫徹執行國家老齡工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提供服務;具體負責辦理全縣老年優待證、百歲老人申報審核和長壽保健金、基本養老服務補貼的發放工作;完成縣老齡委和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9、優撫股
股長:周勇
主要職能:
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承辦傷殘等級、烈士稱號的申報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承擔縣“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10、雙退辦
副主任:方義(主持工作)
主要職能:
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國家有關復退軍人安置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負責開展退役士兵技能培訓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11、救災救濟股
股長:劉自良
主要職能:
負責查災、核災,自然災害的統計和上報工作;負責城鄉居民冬令、春荒生活救助工作;負責分配救災款物,幫助災區民眾開展生產自救工作;負責募集、接收、分配救災捐贈款物,監督指導救災款物的使用工作;負責因災倒房、因災損房、災後重建工作;負責60年代精減退職人員的登記、申報、核查工作;負責綜合減災示範社區的申報、管理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12、社團股
股長:邵道
主要職能:
負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與管理;承辦新成立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核、登記與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日常管理和清理整頓工作;負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年度檢查,對違法違紀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進行查處;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13、社會事務股
股長:張娟
主要職能:
負責全縣福利機構的規劃、審批和監督管理;做好全縣兒童福利保障及有關項目的落實;做好國內公民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和監督殯葬執法、城市救助、公墓建設和管理等相關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14、社會福利股
股長:蔣業安
主要職能:
貫徹落實省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建設;做好社會福利企業扶持和促進慈善事業政策的落實;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15、宣教股
股長:甘燦文
主要職能:
負責民政政務信息宣傳和機關乾職工學習教育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16、基政股
股長:曹偉清
主要職能:
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政策,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督促村(居)務公開和規範化建設工作;擬訂社區服務管理措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17、區劃地名辦
主任:王楚飛
主要職能:
承辦鄉鎮和全縣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承辦市局下達的與友鄰地區的勘界及處理邊界爭議和糾紛的工作;承辦行政村(社區)的設立、撤銷、合併、更名、命名的報批工作;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縣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等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18、老區辦
股長:蔣振國
主要職能:
指導、協調全縣革命老區扶貧工作;監管全縣老區扶貧資金和轉移支付資金項目的使用情況;動員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老區扶貧開發,促進革命老區經濟發展;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19、機關事務中心
主任:皮偉佳
主要職能:
負責機關服務、固定資產管理、後勤保障、車輛調配、物資採購、機關院落綠化保潔等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20、法律法規股
股長:石建武
主要職能:負責起草局有關政策法規方面的重要檔案、文稿及簡報、報導;調查研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民政行政複議、訴訟事宜;負責民政政策法規解答;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21、項目辦
主任:袁克敏
主要職能:
負責籌備領導小組會議,並向領導小組會議報告工作,提出項目工作建議;受領導小組委託,負責全局項目建設工作的調研、調度、協調。負責向上及時報送各種檔案、資料;負責全局項目建設工作專項經費的管理使用與其它後勤保障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直屬二級單位:
1、社會救助局
局長:吳獻忠
主要職能:
負責貫徹執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法規;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工作;負責全縣城鄉低保、醫療救助等專項資金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負責全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綜合協調並指導;負責臨時救助制度的落實,重點做好城鄉低保“邊緣戶”的臨時救助工作;負責全縣社會救助工作規範化建設和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的制度建設;負責全縣社會救助隊伍的培訓,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和農村敬老院的建設和管理;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2、慈善辦
主任:王卓成
主要職能:
負責發展慈善事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籌集慈善款物,開展社會救助,扶助弱勢群體;負責慈善事業的對外交流,編撰有關慈善事業的資料;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3、愛心超市
經理:鄧妹
主要職能:
實行社會捐助物品變現,憑證向特困家庭發放救助;提供日常生活物品,面向全縣五保、低保家庭實行評價銷售(零利潤);接收衣物、棉被、書籍和日常用品的捐贈;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任務。
4、募捐辦
主任:黎鑫
主要職能:
負責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福利彩票發行的法規和政策,籌集社會福利資金;加強彩票站點和中福線上廳管理;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5、中福線上銷售廳
經理:黃勝軍
主要職能:
秉承“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的發行宗旨,塑造福利彩票品牌形象,籌集福彩公益資金,做好中福線上福利彩票的銷售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6、婚姻登記處
主任:彭碧華
主要職能:
依法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對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依法補發證件;依法撤銷受脅迫的結婚登記;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7、軍乾所
所長:王超
主要職能:
負責落實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政治待遇,組織離退休幹部參加學習檔案、聽專題報告等政治活動;負責落實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生活待遇,提供生活服務及醫療保障;負責組織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開展文化體育和社會公益活動;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8、殯葬管理站(殯葬執法大隊)
站長:楊建波
主要職能:
負責宣傳貫徹執行殯葬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負責規劃全縣殯儀場所、公墓的建設;負責殯葬管理執法隊伍的培訓與管理工作;負責殯葬、殯儀、喪殯用品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殯葬管理信息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9、救助管理站
站長:劉燦義
主要職能:
負責對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實行臨時性社會救助;負責保障救助對象基本生活權益,及時發放乘車憑證及路途生活費,為其返鄉提供服務;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10、社會福利院
院長:李紅衛
主要職能:
負責社會棄嬰,孤殘兒童的收養、救治、康復、教育等工作;負責社會托老試點工作,積極探索養老事業的新辦法,發展社會養老、托老事業;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11、光榮院
院長:余戀
主要職能:
負責收養烈士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復退傷殘軍人等優撫對象等工作;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12、烈士陵園管理所
所長:姚瑞武
主要職能:
負責宣傳貫徹落實烈士陵園管理的法規政策;負責全縣烈士事跡、史料、遺物的收集、收集、整理和紀念展覽工作;以烈士陵園為陣地,開展愛國主義、國際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活動;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13、康復醫院
院長:易軍
主要職能:
負責收治社會“三無”精神病患者及復退軍人慢性精神病患者;負責診治由110、120及救助機構收送的社會流浪乞討急症病人;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辦事指南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城鄉低保申請的基本條件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是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指:①配偶;②父母和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城市低保。持有農業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農村低保。
二、城鄉低保救助的審批程式
(一)申請及受理程式。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交低保書面申請及其相關材料。申請材料包括:書面申請報告;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的複印件;家庭誠信承諾書;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聲明書;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委託書;家庭成員合影及戶主近期寸照;家庭成員中有殘疾或重大疾病的證明材料;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審核程式。鄉鎮人民政府是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的責任主體,具體工作包括以下幾項:1、鄉鎮人民政府受理低保申請之後,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應立即就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開展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和信函索證。2、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應以村(居)為單位組織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民主評議。3、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對申請家庭是否給予低保提出建議意見,並及時進行公示。4、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將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三)審批程式。1、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材料進行全面審核,並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2、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對符合條件的低保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入戶抽查。3、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抽查結束後,應立即組織開展聯審聯批。4、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擬批准的低保家庭進行公示。對不予批准城鄉低保救助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三、城鄉低保動態管理
根據城鄉低保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收入來源等情況對低保家庭實行分類管理。對“三無”人員和家庭成員中有重病、重殘人員且收入基本無變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覆核一次。對短期內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覆核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原則上城市按月、農村按季覆核。
低保家庭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定期報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變化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其家庭變化情況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情況報縣民政部門辦理低保金停發、減發或增發手續。
農村五保供養
一、五保供養對象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殘疾和青少年村民,享受五保供養待遇:
(一)無勞動能力。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二級以上殘疾人、未滿16周歲或者己滿16周歲但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青少年,視為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雖然有土地承包經營收入、集體經營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於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視為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瞻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瞻養、扶養、撫養義務人無瞻養、扶養、撫養能力。法定瞻養、扶養、撫養義務人因生活困難需要經常救濟,或者法定扶養、撫養義務人年老、多病、殘疾、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失蹤的,視為無瞻養、撫養、扶養能力。
二、五保供養內容和形式
(一)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下列供養內容:
1、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5、辦理喪葬事宜。
(二)農村五保供養形式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
1、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由敬老院統一供養,但患有精神病和嚴重傳染病的五保供養對象應當分散供養。
2、分散供養的五保對象,五保對象在家生活。農村五保對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
三、五保供養對象申請審批程式
1、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2、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後進行民主評議,並將評議結果公示,將評議結果及相關材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
3、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申請後,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後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市民政局。
4、縣(市、區)民政局針對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進行覆核,做出審批決定。經審批確認為五保供養對象的,免費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
四、終止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條件
五保供養對象享受五保供養待遇以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敬老院等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終止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1)具有了勞動能力;
(2)獲得了生活來源;
(3)有了具有供養能力的法定瞻養、扶養、撫養義務人;
(4)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喪葬事宜辦理完畢。
城鄉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定
一、適用對象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城鄉低保標準2倍以下的家庭,均有申請認定為低收入家庭並依據有關規定申請相應救助的權利。
具體包括: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教育救助、廉租住房保障及其他社會救助。
二、家庭經濟狀況核定範圍
(一)家庭成員。包括具有法定贍養、扶養和撫養關係並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員:
1、夫妻;
2、父母與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3、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父母雙亡且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4、與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5、其他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依法認定的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
雖同在一個戶籍,但不存在法定贍養、扶養和撫養關係的應當剔除後再核算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在讀的大中專學生、戶口遷出但仍由其家庭供養的,視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未成年人、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人與扶養和撫養義務人共同生活的,視為共同生活。
(二)家庭經濟狀況。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兩項指標。家庭收入是指提出社會救助申請當月連續12個月內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有價證券、債權、投資、期貨等動產和非生活必須的不動產,其價值按提出社會救助申請之日的實際價值計算,必要時可由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不計入家庭收入範圍:
1、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
2、政府、政府部門及有關單位對特別貢獻人員頒發的各類非報酬性獎勵;
3、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享受的定期補助;
4、縣(市)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5、工傷人員的護理費,計畫生育獎勵與扶助金;
6、因勞動契約終止(包括解除),職工依照國家和本地區規定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或一次性安置費;
7、因公(工)死亡人員及其家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
8、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9、政府和社會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慰問金和捐款中用於治病支出、學業支出和危房改造部分;
10、按最低繳費標準由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統籌費,居民參加醫療保險的報銷補償金;
11、殘疾人的康復、醫療、托(安)養補助;
12、低收入對象參加村(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勞動所得的獎勵;
13、低收入對象首次就業或再就業,其6個月內雖取得的收入;
14、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
15、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特殊收入。
三、家庭經濟狀況核定程式
(一)戶主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認定為低收入家庭的書面申請。申請時須同時提供戶口簿、身份證、收入類證明、婚姻狀況類證明、誠信承諾書以及需提供的其他資料,簽署《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授權委託書,填寫《湘陰縣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表》。
(二)縣民政部門收到上報材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相關部門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審核,核實其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作出審核決定。縣民政部門將審核結果函告相關專項救助工作主管部門,作為相關部門審批專項社會救助的依據。申請家庭對審核結果有疑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覆核。
城鄉居民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定工作實行動態管理。縣民政部門出具的《湘陰縣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有效期為一年,一年期滿後需重新核定。
城鄉醫療救助
一、救助對象
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救助對象為居住在本縣境內、持有本縣戶口的四類人員: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2、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3、農村五保對象;
4、百歲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難民眾。
二、救助病種
主要包括:惡性腫瘤、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終末期腎病、系統性紅斑狼瘡、重性精神病、耐多藥肺結核、晚期血吸蟲肝硬化等。
各類安全、交通等責任事故、人為傷害、工傷、不屬於城鄉醫療救助範圍。
三、救助方式
按照“廣覆蓋、保基本、救重點、多層次、可持續”的醫療救助工作方針,實行醫療救助制度。
1、資助參合參保。主要資助對象是: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城鎮三無人員由民政部門在醫療救助基金中拿出資金給予全部或部分資助;
2、住院醫療救助。農村五保對象、城鎮“三無人員”憑救助機構出具的住院通知書,在縣鄉五保戶定點醫院住院治療除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費用後的自付費用全額救助(年救助封頂線為5000元)。城鄉低保對象根據保內自付費用在縣鄉低保戶定點醫院按比例“一站式”即時結算。
對符合救助病種的救助對象,其住院期間醫療費用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費用之後,如自付費用過高,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醫療救助。
3、門診醫療救助。對集中供養的五保戶的日常門診用藥,由民政部門每年核發有一定資金限額的《醫療救助證(卡)》,用於指定醫療機構的門診用藥。
4、慈善醫療援助。慈善醫療援助是醫療救助的有效補充,由當地慈善機構從慈善募集款中安排資金用於醫療救助。
5、重特大病救助。我縣對兒童先天性心臟病、兒童白血病、終末期腎病實行了重特大病救助,兒童先天性心臟病、急性白血病和終末期腎病三種重大疾病救助對象為持有我縣戶口、居住在我縣境內的農村五保對象、城鄉低保對象及其他難以承擔醫療費用的困難民眾,其中兒童先天性心臟病、急性白血病的救助範圍限定為農村0-14周歲兒童。兒童先天性心臟病、兒童白血病患者在定點醫院治療後,根據病理類型,按保內自付費用的20%給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額達2萬元。終末期腎病患者血液透析治療費用在新農合或城鎮醫保報銷後的自付部分按65%予以救助,即每次透析救助45元。
四、申請程式
本人提出申請,經村(居)委會核實,向鄉鎮民政所申報,鄉鎮民政所覆核(整理材料),向縣社會救助管理機構申報,由縣社會救助管理機構審批。
申請材料包括:對象本人申請報告;填寫醫療救助申請表;出院診斷記錄;住院補償結算單;本人身份證、戶口本;低保證、五保證、殘疾證等。
臨時救助
一、基本內涵
臨時困難救助是指對城鄉居民家庭因各種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補充。
二、臨時救助對象
(一)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臨時救助對象:
1、城鄉低保戶中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發災害等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
2、在城鄉低保制度和其它專項救助制度覆蓋範圍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城鄉低收入家庭;
3、低保邊緣家庭,即人收入不高於城鄉低保標準線以上50%的低收入家庭。
4、縣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為臨時救助對象:
1、家庭有就業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2、法定贍(扶、撫)養人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
3、參與賣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4、酗酒傷害、打架鬥毆、自殺、自傷、吸毒的;
5、違章造成交通事故且本人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
三、臨時救助申請審批程式
(一)申請臨時救助的民眾向其戶籍所在地村委會(社區)提出申請,並如實提供以下有關材料:申請書、戶口簿、身份證、村(單位)出具的困難情況證明、醫院病歷和費用依據及其複印件等,屬低保戶的應同時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二)村委會(社區)在接到申請書後,須進行入戶調查。對符合條件的,上報鄉鎮;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做好解釋和答覆工作。
(三)鄉鎮接到村(居)委會上報材料後,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等方式,對申請對象的情況進行複審。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審核審批決定,並將審批情況張榜公示後按季度上報縣民政局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對象,並告知原因。
(四)縣民政局對上報情況進行抽查,確保臨時救助資金真正用在需要救助對象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