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服義務兵役的士兵,稱為義務兵。
兵種簡介
義務兵,義務兵役制,義務兵制度。
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徵集補充兵員的命令。命令決定:為了補充人民解放軍退伍兵員的缺額及逐步推行義務兵役制,規定在兵役法未公布前,從1954年11月1日到1955年2月28日,在年滿18周歲到22周歲的男性公民中,徵集補充兵員45萬人,服現役的期限從1955年3月1日算起。應徵公民入伍前需由國家衛生機關進行體格檢查,凡適合規定應徵年齡的公民,如果是家庭中唯一勞動力或獨子,經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可予緩徵,不得徵集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力的人入伍。同時人民解放軍也有一部分現役軍人,復員回鄉就業,轉入預備役或退役。1954年9月20日,公布了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一○三條規定:“保衛祖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為了逐步推行義務兵役制,1954年11月1日,《人民日報》發表題為《逐步推行義務兵役制,加強中國國防力量》的社論,要求各級黨委必須開展廣泛而深入的宣傳教育,使中國人民普遍了解義務兵役制的具體作法和好處,號召新時代的青年們,勇敢地走上保衛祖國的神聖崗位上去。1954年12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也下發了《關於逐步推行義務兵役制和老戰士分期復員的宣傳要點》。
體檢要求
第一條身長、體重低於下列標準不合格.
(一)男性:身長162厘米,體重50千克。
(二)女生:身長158厘米,體重45千克。
(三)招收學員為應屆國中畢業生,男性:身長160厘米,體重47千克;女性:身長154厘米,體重43千克。過於肥胖(超出標準體重25%),不合格。第二條顱骨缺損、骨折、明顯凹陷、顱內異物存留,腦外傷后綜合症,不合格。
第三條頸強直,斜頸,Ⅲ度單純性甲狀腺腫大,結核性淋巴結炎,不合格。
第四條骨、關節、滑囊、腱鞘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習慣性脫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腿痛,不合格。輕度胸廓畸形,單純性骨折,治癒後復位良好,無功能障礙,無
義務兵
後遺症,合格
第五條兩下肢不等長超過1厘米,膝內翻股骨骨髁間距離和膝外翻脛骨內踝間距超過6厘米,或步態異常,不合格。
第六條影響功能的指(趾)殘缺、畸形,扁平足,影響長途步行的雞眼、胼胝、皸裂症,不合格。
第七條影響功能的良性腫瘤、瘢痕,不合格
第八條各種脈管炎、動脈瘤、重度下肢靜脈曲張、精索靜脈曲張(指揮專業學員中度下肢靜脈曲張、精索靜脈曲張),不合格。
第九條有胸、腹腔主要臟器手術史,或非主要臟器手術,但伴發主要臟器損傷或其它後遺症,各類疝,脫肛,肛瘺,環狀痔、混合痔和經常發炎出血的陳舊性肛裂,不合格。
第十條泌尿生殖系統炎症,結核、結石、腫瘤等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影響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發育不全,隱睪,不合格。
無自覺症狀的輕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積液(小於健側睪丸1/2),睪丸鞘膜積液(小於健側睪丸1/2),無壓痛、無自覺症狀的精索、副睪小結節、合格。
交通性鞘膜積液,陷睪手術後半年以上,無後遺症,合格。
第十一條腋臭,頭癬,廣泛性體癬,重度手、足、甲癬,疥瘡,銀屑病,紅斑狼瘡,硬皮病,慢性濕疹,慢性尋麻疹,神經性皮炎,與傳染性麻風病人有密切接觸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傳染性或難以治癒的皮膚病,不合格。
較大面積或影響軍容的白癜風、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著、血管瘤等,不合格。
兵種待遇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享受供給制生活待遇,並按軍銜和服現役年限發給津貼,享受國家和軍隊規定的保險待遇,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服役期限
從1955年實行義務兵役制以來,國家對義務兵的服役年限作過數次較大的修改。
1955年頒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規定:陸軍、公安軍為3年,空軍、海岸守備部隊、公安軍艦艇部隊4年,海軍艦艇部隊5年。
1965年經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改為陸軍4年,空軍5年,海軍6年。
196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決定,改為陸軍2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3年,海軍艦艇部隊和船舶分隊4年。
1978年,根據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又恢復了1955年的規定。服役年限分別為:陸軍部隊的戰士3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士4年,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士5年。
1984年頒布的第二部兵役法又將士兵的服役年限規定為陸軍3年,空軍、海軍4年。
1998年12月29日新頒布的兵役法將陸、海、空軍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一律改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規定。
退役安置
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退伍安置(復員)。
家居農村的義務兵服役期滿退出現役後,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招收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家居城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縣、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區內統籌安排。
城鎮退伍軍人自謀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並給予政策上的優惠。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條為了做好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退伍義務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下列人員:
(一)服現役期滿(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現役的;
(二)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級以上機關批准提前退出現役的:
(1)因戰、因公負傷(包括因病)致殘,部隊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的;?
(2)經駐軍醫院證明,患病基本治癒,但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現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經治療半年未愈的;
(3)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4)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證明,需要退出現役的;
(5)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第三條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必須貫徹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
第四條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安置工作的情況設定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或者指定工作人員負責辦理退伍義務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設在民政部門,人民武裝、計畫、勞動人事等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條接收退伍義務兵時間,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的規定執行。因氣候或地理原因;經國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遲退伍的,可相應提前或推遲接收。
第六條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接待。
第七條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三十天內,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然後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報到,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
第八條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由當地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者嚴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體幫助又確有困難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經費幫助解決;
(二)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應當安排工作;
(三)對有一定專長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推薦錄用;
(四)各用人單位向農村招收工人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義務兵。對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第九條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辦法,各接收單位必須妥善安排。
兵役制度
根據兵役法和其他法規,中國兵役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服役制度。中國的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現役是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軍隊中所服的兵役。在現階段,凡是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各軍兵種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服役的公民,都
義務兵郵票
屬於服現役。現役分為軍官的現役和士兵的現役。現役士兵分為義務兵和志願兵。預備役是指公民在軍隊外所服的兵役,是國家儲備後備兵員的形式。在現階段,凡是參加民兵組織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都屬於服預備役。預備役區分為軍官的預備役和士兵的預備役。
(二)銜級制度。銜級制度分為現役軍人的銜級制度和預備役軍人的銜級制度、軍官銜級制度和士兵銜級制度。現役軍官的軍銜制度,包括軍銜等級的設定,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軍銜的首次授予,軍銜的晉級、降級、取消和剝奪,以及軍銜的標誌和佩戴等一系列制度。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銜制度。
(三)兵役工作領導管理體制。中國兵役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分級負責的原則,其管理體制分為四個層次:
第一,全國的兵役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負責。
第二,各軍區的兵役工作,按照國防部賦予的任務,由各軍區負責。
第三,省、地、縣、自治區、市、市轄區的兵役工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負責。
第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根據市、縣的安排和要求,依照兵役法規定完成本單位(地區)的兵役工作任務。其兵役工作業務,由人民武裝部或指定單位辦理。
(四)平時徵集制度。徵集方式:全國每年徵集服現役的人數、範圍、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命令規定。平時徵集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徵兵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徵集程式:包括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政治審查等。
中國義務兵役制的發展
中國人民解放軍自1927年建立以來實行的兵役制度,大體經歷以下幾下發展階段:從建軍之日起到建國初期的1954年,一直實行的是志願兵役制。自願參軍的人員,長期地在軍隊服務。
從1955年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第一部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兵役法規定的義務兵服役年限為:陸軍3年,空軍4年,海軍5年。1965年經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改為陸軍4年,空軍5年,海軍6年。196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決定改為陸軍2年,空軍3年,海軍4年。
從1978年起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制度。1978年3月7日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討論批准了《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為了加速我軍革命化、現代化建設,決定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根據部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將部分義務兵改為志願兵,並對現行義務兵的服役年限作適當延長。從1978年起,義務兵服現役的時間又恢復了1955年的規定,服役年限分別為:陸軍部隊的戰士3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士4年;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士5年。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兵役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新的兵役法又將士兵的服役年限規定為陸軍3年,空軍、海軍4年。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兵役法修正案對《兵役法》11個條款進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個條款。新兵役法刪掉了原兵役法中的“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提法,保留了“兩個結合”的基本制度。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新修訂的兵役法將陸、海、空軍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一律改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規定。
根據兵役法和其他法規,中國兵役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服役制度。中國的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現役是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軍隊中所服的兵役。在現階段,凡是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各軍兵種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服役的公民,都屬於服現役。現役分為軍官的現役和士兵的現役。現役士兵分為義務兵和志願兵。預備役是指公民在軍隊外所服的兵役,是國家儲備後備兵員的形式。在現階段,凡是參加民兵組織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都屬於服預備役。預備役區分為軍官的預備役和士兵的預備役。
(二)銜級制度。銜級制度分為現役軍人的銜級制度和預備役軍人的銜級制度、軍官銜級制度和士兵銜級制度。現役軍官的軍銜制度,包括軍銜等級的設定,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軍銜的首次授予,軍銜的晉級、降級、取消和剝奪,以及軍銜的標誌和佩戴等一系列制度。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銜制度。
(三)兵役工作領導管理體制。中國兵役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分級負責的原則,其管理體制分為四個層次:
第一,全國的兵役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負責。
第二,各軍區的兵役工作,按照國防部賦予的任務,由各軍區負責。
第三,省、地、縣、自治區、市、市轄區的兵役工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負責。
第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根據市、縣的安排和要求,依照兵役法規定完成本單位(地區)的兵役工作任務。其兵役工作業務,由人民武裝部或指定單位辦理。
(四)平時徵集制度。徵集方式:全國每年徵集服現役的人數、範圍、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命令規定。平時徵集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徵兵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徵集程式:包括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政治審查等。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條 為了做好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伍義務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下列人員:
(一)服現役期滿(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現役的;
(二)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級以上機關批准提前退出現役的:
(1)因戰、因公負傷(包括因病)致殘,部隊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的;
(2)經駐軍醫院證明,患病基本治癒,但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現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經治療半年未愈的;
(3)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4)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證明,需要退出現役的;
(5)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第三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必須貫徹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
第四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安置工作的情況設定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或者指定工作人員負責辦理退伍義務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設在民政部門,人民武裝、計畫、勞動人事等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條 接收退伍義務兵時間,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的規定執行。因氣候或地理原因;經國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遲退伍的,可相應提前或推遲接收。
第六條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接待。
第七條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三十天內,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然後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報到,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
第八條 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由當地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者嚴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體幫助又確有困難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經費幫助解決;
(二)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應當安排工作;
(三)對有一定專長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推薦錄用;
(四)各用人單位向農村招收工人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義務兵。對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第九條 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辦法,各接收單位必須妥善安排。
具體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前,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下達預分勞動指標,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後先安置,待國家計畫下達後統一結算;
(二)在部隊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時,應優先照顧本人志願;
(三)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本人特長和志願;
(四)在部隊被培養成為有一定專業和特長的,安排工作時,應當儘量做到專業對口;
(五)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在部隊或者退伍後待安排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原是城市戶口的,由原徵集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農業戶口的,原徵集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第十一條 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對於因殘、因病不能堅持八小時工作的,原工作單位應當按照對具有同樣情況的一般工作人員的安排原則予以妥善安置。退伍義務兵原工作單位已撤銷或合併的,由上一級機關或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安置。
第十二條 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術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後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在年齡上可適當放寬,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後的下一學期準予復學。如果原學校已經撤銷、合併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申請縣、市以上教育部門另行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第十三條 退伍義務兵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四條 對在服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退伍時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的,經父母所在單位和當地公安機關證明,應當允許。但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五條 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十個月的,按周年計算。退伍後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併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與所在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條 退伍義務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後,逾期半年無正當理由,並經多次教育仍不報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再負責安排工作,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七條 本條例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國務院關於處理義務兵退伍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義務兵探親待遇的具體內容
義務兵探親待遇是義務兵待遇的一個重要內容。士兵在服役第二年內給予探親假一次。開支的探親路費由部隊報銷。義務兵探親路費採用包乾使用的管理辦法,它包括義務兵探親的車船、住宿費和途中補助費。
義務兵探親路費與幹部的探親路費相比,義務兵探親路費的主要區別在於:
一是乘坐車船的等級比軍官、幹部低。義務兵探親只能報銷火車硬席坐位票和輪船四等艙位票!
二是義務兵探親可按規定標準報銷往返途中的一伙食補助費。
義務兵探親的條件及標準
義務兵服役2年,準予探親1次,假期10天(不含路途)。
義務兵探親報銷交通費的範圍及規定
(1)車船費。義務兵探親可乘坐火車、輪船、長途車等交通工具,其標準規定如下:義務兵探親坐火車的,其標準規定為硬席座位票(含加快票空調費)。
義務兵探親乘輪船的,其標準規定為四等艙。
(2)城市交通費。城市交通費包括從部隊駐地至車站、碼頭和從車站、碼頭到家及中轉車(船)住宿時的市內直線公共汽(電)車、輪渡費,計程車票由本人負擔。
(3)民用交通費。即義務兵在探親途中,遇到條件惡劣,交通不便的地區,車、船都無法通行或無此類交通工具,而必須雇用畜力或畜力車等而開支的費用。由於各地條件不同,在全軍範圍不好做出統一規定由本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報銷範圍。
義務兵探親報銷住宿費的規定
住宿費。即士兵在乘車、船探親途中,不得不中轉的,每中轉一次,每地按15元住宿費報銷。但途中遇到嚴重自然災害,造成交通暫時中斷,等待恢復交通期間的住宿費,可按天數計發。
義務兵探親途中報銷一伙食補助費範圍及規定
義務兵探親途中,一伙食補助費,即義務兵在探親途中和等候車船期間所享受的一種補助。如果義務兵所經過的是特殊地區(即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市和海南省)為20元/天,如果經過的地區是其他一般地區,則為15元/天。特殊地區補助按在特殊地區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發。
義務兵出差一伙食費補助標準
(1)在車船上、招待所、飯館就餐的,出差在一般地區的,每天每人補15元,出差在特殊地區的人員每人每天補20元;
(2)在機關或職工食堂就餐的,出差在一般地區的人員每人每天補8元;出差在特殊地區的人員每人每天補25元,連以上建制部隊調動途中不分地區標準為每人每天8元;
(3)在部隊駐地附近出差,早出晚歸,因誤餐需要在市上或招待所就餐的,早餐標準為3元,午、晚餐標準備為6元。(註:此題中的一伙食費補助標準也適用於幹部和士官)
義務兵探親乘坐飛機、臥鋪怎樣報銷
義務兵探親不能報銷飛機票,如果乘坐飛機的,飛機票與享受標準差額自理。乘火車臥鋪的,臥鋪票價與享受標準差額自理。
哪些義務兵出差可以乘坐火車硬席臥鋪
(l)空勤、潛艇、快艇、潛水人員;
(2)在編的專業文工團、軍樂團(隊)、體工隊人員;
(3)執行押運任務後在12小時內返回的人員;
(4)參加全國、全軍或總部、軍區、軍種、兵種英雄模範以及先進工作者會議的人員;
(5)軍隊和地方高等院校畢業生在部隊見習期間擔任軍官和文職幹部職務的人員;
(6)入院、轉院的重病人員和隨行的醫護人員。
義務兵調學人校、畢業離校行李託運費是怎樣規定的
行李託運費重量為50公斤。
義務兵退伍行李託運費規定標準
(1)鐵路、水路規定為35公斤;
(2)公路為45公斤。
義務兵因公犧牲或病故,其直系親屬來隊處理喪事的差旅費怎樣報銷
義務兵因公犧牲或病故,其直系親屬來隊處理喪事的差旅費由其生前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憑據報銷。但只能與義務兵出差報銷差旅費的標準和範圍相同,不能報銷飛機票和火車臥鋪票。
不符合享受正常探親規定的義務兵。因家中遇有特殊情況需請探親假的,回家路費怎樣報銷
不符合享受正常探親規定的義務兵,因家中遇有特殊情況需請探親假的經團以上領導批准,可報銷往返車船費,列“差旅費”報銷。
義務兵調動差旅費怎樣報銷
義務兵調動,轉移供給關係的,由原單位按標準發足差旅費,到新單位多退少補;不轉供給關係的,其往返路費由原單位負責發放和結算。
接收新兵的路費、途中一伙食補助費和住宿費怎樣報銷
(l)新兵一伙食費規定,在停留期間按一類灶供給;在途中除按當地一類灶標準供給外,另按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補助;連以上建制部隊步行的,除供基本一伙食費外,每人每天補助8元。入伍途中一伙食補助費,列一伙食費開支。
(2)接收新兵住宿應與政府和有關部門聯繫解決,不準租用旅館。
(3)接收新兵乘火車、輪船者,不論過夜與否,一律報銷硬席座位票;乘坐輪船者,報銷統艙票;乘汽車者,如行程在40公里以上,組織食宿又確有困難的,經師以上機關批准,可乘坐汽車,僱請地方車輛開支的運費按規定報銷。
義務兵探親住勤費、途中一伙食補助費和行李暫存、託運費怎樣報銷
義務兵探親期間不能報銷住勤費;可報銷途中一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15元;義務兵探親,不予報銷臥鋪票;義務兵探親行李暫存費、託運費,由本人自理。
義務兵探親,乘坐空調軟座可躺式列車車票怎樣報銷
義務兵探親乘坐空調軟座可躺式列車車票按實準予報銷。
義務兵探親時開支的訂、退票手續費能否報銷
義務兵探親時開支的訂、退票手續費由本人自理,不能報銷。
義務兵專用郵票
(一)義務兵貼用郵票圖片介紹
品名:義務兵貼用郵票
志號:軍2
設 計 者:楊谷昌
發行日期:1995年8月1日
版別:膠印
郵票規格:26×31毫米
齒孔度數:12度
版式:50(10×5)
面值:20分 陸海空三軍和“八一”軍旗
印 刷 廠:遼寧省瀋陽郵電印刷廠
發 行 量:2000萬枚,其中發給部隊1600萬枚,餘下的分別由郵政和部隊有關部門留作庫存。2000年8月,國家郵政局已將庫存在北京和瀋陽的義務兵專用郵票悉數銷毀。
為體現黨和國家對義務兵的關懷,促使義務兵安心服役,方便廣大義務兵郵寄信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郵電部和總參謀部共同研究,決定在瀋陽軍區管轄的遼寧、吉林、黑龍江東北三省駐軍中試用“義務兵專用”郵票。“義務兵專用”郵票按全軍每位義務兵每年50枚的數量印製配發。郵電部分年度將全部“義務兵專用”郵票,按規定封裝後一次或分兩次送交總參謀部。由總參謀部及總政、總後、各軍區、軍兵種、國防科工委、武警總部等大單位進行分發後,再經郵政系統機要寄發至各地縣以上郵電部門轉送至當地駐軍。“義務兵專用”郵票,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售、贈送及投放郵市進行交易活動。
1995年8月1日,正值“八一”建軍節之際,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試發行一套《“義務兵專用”郵票》,全套1枚。
這套《“義務兵專用”郵票》在東北三省駐軍中試用後,因出現範圍隨意擴大難以控制和投放郵市進行交易等問題,於1996 年6月31日止暫行停發,8月1日重新恢復使用免費三角形郵戳。1997年4月15日零時起,“義務兵專用”郵票停止使用。
【神聖的使命】圖案主體由中國人民解放軍陸、海、空三軍戰士形象和“八一”軍旗組成。三軍戰士英姿勃勃,威武雄壯,向祖國和人民致以崇高的軍禮;“八一”軍旗鮮艷奪目,神聖莊嚴;空中有飛翔的戰機;騰飛的火箭;地上有行進的坦克,工作中的雷達;畫面右下角繪有展翅飛翔的潔白色和平鴿。整個畫面具有一種強烈的動感和威嚴的氣勢,既表現出了中國人民解放軍威武雄壯的軍容和現代化水平,也宣告了人民軍隊保衛祖國、捍衛和平的神聖使命。
註:關於這套郵票的名稱,郵票票面上寫的是“義務兵貼用” ,應以郵局全張郵票票邊上印的“義務兵專用”為準,與《郵電部發布義務兵專用郵票使用暫行辦法》的稱謂相一致。
第一套專用郵票——《神聖的使命》義務兵專用郵票
1995年8月1日,我國發行了第一套專用郵票——《神聖的使命》義務兵專用郵票,共1枚,面值20分,圖案為三軍戰士在八一軍旗前行舉手禮。該義務兵專用郵票,先在東北三省試用,試用期間初步規定每年發給每位義務兵50枚專用郵票。後因我國郵政資費調整,義務兵專用郵票一1997年4月15日停止使用。
《神聖的使命》義務兵專用郵票
《神聖的使命》義務兵專用郵票的發行,引起了集郵界的廣泛關注,各種宣傳介紹、評價討論的文章層出不窮。首先引起關注的是郵票主圖是否正確。
例如,有的集郵者認為郵票主圖欠妥,“其不妥之處在於陸軍著裝所配帶軍階等標誌……”來自部隊的集郵者也發表文章,詳細說明義務兵專用郵票主圖正確。其中談到:“該票主圖是以中國人民解放軍陸、海、空三軍儀仗隊的三名禮兵為藍本設計構思的,圖中戰士穿的為夏禮服,不是春秋裝。禮服是為戰士們出席重大慶典活動而設計的,並即將配發於部隊,這套禮服比日常戰士們所穿的常服更加能夠體現出我軍的軍威。”緊接著集郵報刊上關注的焦點已轉移到有關這套郵票如何使用的話題,僅從一些文章的標題就能感受到問題的突出:例如《“義務兵專用郵票”必須“專用”》《義務兵專用郵票違反規定現象嚴重》等。
郵電部(1995)455號檔案規定,貼用義務兵專用郵票的信件可由寄件人自行投入信箱(筒)內交寄。對是否書寫所屬部隊代號、寄件人姓名以及是否寄給機關單位不再檢查。由於有關軍郵使用方面的各項規定還不完善,貼有軍郵票的信件很難被確認是不是出自義務兵之手。對於非義務兵使用軍郵票,郵局即使看到了也沒有充足的理由禁止。於是,軍郵票也就與一般郵票沒有太大的區別。
《義務兵專用郵票使用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義務兵專用郵票,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售、贈送及投放由市進行交易活動。但在東北地區的郵市上義務兵專用郵票幾乎是攤攤可見的郵品。上海、北京等地的郵市,這種郵票也同樣在拋頭露面。
義務兵專用郵票雖被明確劃定使用範圍並規定為“專用郵票”,然而發行未滿數月便被用於全國各地。面對出現的一些問題,1997年3月31日郵電部、總參謀部下發檔案,宣布義務兵專用郵票試點工作已經結束。從1997年4月15日零時起,義務兵專用郵票停用。駐東北地區部隊義務兵恢復使用“義務兵免費信件”三角戳記。決定還要求,駐東北地區各部隊的所余郵票統一清點上繳瀋陽軍區封存,聽通知處理,嚴禁自行處理。
義務兵專用郵票雖然退出了通信使用,但是它給集郵界帶來的震動卻無法消失。從它誕生的那天起,集郵者和郵商就一直追捧它、研究它。有的人通過各種關係渠道與部隊聯繫求購,有的郵商弄到大批低價貨源,在郵市上獲取暴利。價格最高時達到不通齒的一版1萬元。2000年,通齒的一版價格在15002000元左右,單枚價格15元左右。
集郵界關注義務兵專用郵票的印量和存世量。雖然有關部門一直沒有公布過,但便分析認為,下達給瀋陽郵電印刷廠的印量是2000萬枚,其中發給部隊1600萬枚,餘下的分別由郵政和部隊有關部門留作庫存。2000年8月,國家郵政局已將庫存在北京和瀋陽的義務兵專用郵票悉數銷毀。
1953年發行的《軍人貼用》郵票無功而止。42年後發行的“義務兵專用”郵票又再遭厄運,不足20個月被停用。這不能不引起人們的深刻反思。由於當前的經濟環境較過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郵票進入了市場,所以義務兵專用郵票的“濫用”之勢比42年前的那套軍用郵票更為嚴重。而郵票法規和執法力度均不盡如人意,使違規者有機可乘。兩次發行失敗反映出有關部門對軍用郵票發行缺乏研究的科學性和預見性,一再失誤,令人遺憾。2005年市場價格30元左右。
(二)義務兵專用郵票使用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國家對義務兵的關懷,促使義務兵安心服役,方便廣大義務兵郵寄信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義務兵專用郵票,是指郵電部發行、供義務兵交寄國內平常信件使用的專用郵票。
第三條 義務兵專用郵票為軍事題材系列郵票,由郵電部、總參謀部共同研究設計圖案,郵電部統一印製發行。
第四條 義務兵專用郵票按全軍每位義務兵每年50枚的數量印製配發。
第五條 總參謀部負責為郵電部提供年度義務兵數量及“義務兵專用郵票”印製的總數量。
第六條 義務兵專用郵票不受發行年度限制,可長期使用。
第七條 義務兵專用郵票面值為20分,如遇國家調整郵資時,原20分面值的義務兵專用郵票仍可等同於郵資調整後的一枚平常信件的郵資郵票繼續使用。
第八條 郵電部分年度將全部義務兵專用郵票,按規定封裝後一次或分兩次送交總參謀部。由總參謀部及總政、總後、各軍區、軍兵種、國防科工委、武警總部等大單位進行分發後,再經郵政系統機要寄發至各地縣以上郵電部門轉送至當地駐軍。
第九條 軍隊和郵政部門需滿足義務兵對使用義務兵專用郵票的時限要求,保證義務兵信件的及時遞送。
第十條 義務兵專用郵票,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售、贈送及投放郵市進行交易活動。
第十一條 義務兵專用郵票,每枚只限寄發重量不超過20克的水陸路國內平信使用,如需寄發國內掛號信、航空信,可按現行郵資將義務兵專用郵票積累起來貼用。遇有貼用義務兵專用郵票而超過20克的平信或欠資信件,退回原寄件人補足郵資,無法退回的按欠資郵件處理。
第十二條 貼用義務兵專用郵票的信件,必須使用國家標準信封,並按規定書寫收寄信人地址和郵政編碼。
第十三條 貼用義務兵專用郵票的信件,可由義務兵投入信箱、信筒,亦可集中送到郵政部門營業視窗。由郵政部門按照規定蓋銷貼用郵票,予以投遞。
第十四條 如發生局部戰事或戰爭,國家進入非常時期,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可另行規定並實行新的義務兵信件免費辦法。
第十五條 發行義務兵專用郵票後,現行的“義務兵免費信件”三角戳記即停止使用,由軍隊各大單位統一保存。
第十六條 軍隊和地方有關義務兵專用郵票發行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分別由總參謀部和郵電部負責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總參謀部、郵電部負責解釋。
(三)“義務兵專用郵票”發行始末
1995年8月1日為了改革和完善義務兵通信制度,解放軍總參部與郵電部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發行了義務兵專用票(簡稱“紅軍郵”)一枚,供瀋陽軍區駐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的陸、海、空三軍及武警部隊試用,原使用的“義務兵免費信件”三角形戳記在試用地區即告停用。 這套軍郵是人民解放軍自己的畫家楊谷昌設計的。郵票圍繞“神聖的使命”構思,構圖以“八一”旗下陸海空三軍儀仗兵戰士行軍禮形象為中心,突出義務兵的神聖使命,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光榮職責。因為主色為紅色,人們習慣稱它為“紅軍郵”。紅軍郵上,儀仗兵戰士分別代表陸海空三軍嚴整的軍容和無敵的軍威形象,模特寫實的畫法使三個年青人英俊雄健,朝氣陽剛,代表了當代中國人的勃勃生機,背景以三軍代表性的現代化兵器——主戰坦克、飛彈、驅逐艦,殲八戰鬥機、飛彈直升機以及雷達、火箭等組成的諸兵種協同演習,展示了我國國防現代化及軍事防衛的威懾力和綜合國力的強大。和平鴿既有通信特點,又代表著和平的中國永遠不會恃強凌弱,永遠也不能被人欺負。加上右上角的20分字樣,使整個畫面既有強烈的統一,又顯氣勢壯觀。至1996年7月20日,瀋陽軍區司令部發出通知,內稱:“根據總參通信部通知,‘義務兵專用郵票’的試點工作還要進行,但由於‘義務兵專用郵票’尚未發到軍區,為保證廣大義務兵免費郵寄信件的需要,從1996年8月1日起,駐東北三省的陸、海、空軍及武警部隊暫時恢復使用‘義務兵免費信件’三角形戳記”,“專用郵票”也再未發放。但這既不是試點工作的結束,也不是“義務兵專用郵票”的停用,而是“專用郵票”和“免費戳記”同時通用。
“義務兵專用郵票”是郵電部、總參謀部決定,於1997年4月15日零時起停止使用的,同時“試用地區恢復使用‘義務兵免費信件’三角形戳記”。檔案稱,“為進一步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充分體現黨和國家對廣大義務兵的關懷,使義務兵從部隊免費交寄信件的權利得以保障,總參謀部和郵電部將繼續研究義務兵免費郵寄平信的改革辦法”,這說明這種發放“義務兵專用郵票”的改革辦法還存在一些具體問題,而加蓋“義務兵免費信件”三角形戳記的辦法也還需要改革,要繼續研究新的保障義務兵免費郵寄平信的方法。
(四)探討“義務兵專用郵票”六大問題
“義務兵專用郵票”自1995年8月1日發行以來,迄今已9年,自1997年4月15日停用以來,也已7年有餘。期間不斷有郵友來信、來電,探討關於這套郵票發行中的問題。現談談個人了解的情況和看法,供研討。
一、郵票的名稱和圖題
報刊上有的稱為《義務兵專用郵票》,還有的稱為《義務兵專用》。其實這些稱呼都是表示這套郵票的種類,即它既不是紀念郵票、特種郵票,又不是普通郵票,而是一種“專用郵票”,是“義務兵專用”的郵票。它的票名在郵電部發行這種郵票的檔案中雖然沒有明確說明,但也未把“義務兵專用”或“義務兵專用郵票”稱為票名。在大張郵票邊紙上雖然印有“義務兵專用”字樣,但它不能說明是票名。實際上,在《中國集郵報》、《集郵》雜誌報導這套郵票發行訊息中,關於郵票名稱都明確稱為《神聖的使命》。它既是這枚郵票的圖題,又是這套郵票的名稱。由於這種專用郵票只此一種,人們為了方便,通常以“義務兵專用郵票”稱呼(俗稱“紅軍郵”)。
二、郵票的版式和暗記
一些郵文作者研究認為,這套郵票有兩種版式,即通齒與不通齒兩種,每種版式中各有暗記。版式是“整版郵票版面的格式”(《中國集郵大辭典》第1版第131頁),而“義務兵專用郵票”的版面格式是一樣的,其郵局全張都是50枚(5×10),沒有不同的版式,僅是打孔的工藝標記不同,此種情形似不應稱為“兩種版式”。
暗記指“在子模拼成印版時,在某一子模上有意作上的隱蔽標記”(《中國集郵大辭典》第132頁)。在不通齒全張第46號票位上的一枚郵票,圖中海軍戰士右肘前的紅色方塊中間有一條黃色橫線,即屬於暗記,即印版暗記。而在通齒全張郵票底部橫向齒孔中線有一條藍色橫線,則是一種工藝標記,不屬“在子模拼成印版時,在某一子模上加上的暗記”。
三、貼用郵票函件的郵戳和郵資
“義務兵專用郵票”在發行、使用期間,經歷了一次更換郵政日戳,一次調整郵政資費,使得它的實寄郵品傳遞了更多的信息,也成為識別真、假封的一個“武器”。“義務兵專用郵票”開始試用時,試用地區郵政部門使用的是1954年郵電部頒布的“雙線加腰框式”日戳(戳面分5個部分)。從1995年8月下旬開始,郵電部規定在北京等12個城市部分郵局試用新式日戳,即“單線無腰框式”日戳(戳面分3個部分)。據知瀋陽、哈爾濱是新式日戳試用地區,但試用從8月下旬開始,8月1日不會有新式日戳加蓋。圖2的“超前封”加蓋新式日戳,顯然是人為加工的假封。長春市等地,大多是從1996年7月1日以後開始啟用新式郵政日戳的。
“義務兵專用郵票”試用開始前,郵電部即已醞釀調整郵政資費,在郵電部《關於“義務兵專用郵票”使用暫行辦法》中規定:“‘義務兵專用郵票’面值20分,如遇國家調整郵資時,原20分面值的‘義務兵專用郵票’仍可等同於郵資調整後的一枚平常信件的郵資郵票繼續使用”。1996年12月1日,國家計委、郵電部出台了全國郵政服務項目新的價格表,平信資費由0.20元調整為0.50元,此時面值20分的“義務兵專用郵票”,即“等同於郵資調整後的一枚平常信件的郵資郵票”使用,即按0.50元郵資郵票使用。此時(即1996年12月1日以後)寄出的平信,貼用1枚“義務兵專用郵票”即可,如果再加貼0.30元的其他郵票,即是“過貼使用”了。
四、貼用郵票函件上的紀念郵戳和紀念戳
在“義務兵專用郵票”發行、使用期間,各地刻制了一些紀念郵戳和紀念戳,有的可以蓋銷郵票,有的則是不具有蓋銷郵票效力的。
紀念郵戳是郵政部門“為了紀念中央和地方有紀念價值的一些重大事件”,“由相關郵政部門設計式樣,報告當地黨委和上級郵政部門批准後刻制使用的一種郵政日戳”(郵電部:《紀念郵戳刻制使用辦法》),其使用有嚴格規定,只限紀念的當日(即紀念郵戳上表明的日期),並限蓋銷現行各種郵票、明信片和郵資信封上的郵票圖案。據知,在“義務兵專用郵票”發行試用地區,只有大連市郵政局於1995年8月1日刻制使用了一枚“義務兵專用郵票瀋陽軍區使用紀念”郵政日戳(臨),並有銷票首日封(圖3)以及用此戳蓋印製作的極限片。此外,使用風景日戳銷票,也是符合郵章規定的(圖4)。各種紀念戳是為紀念某事件或人物而自行刻制的紀念圖章,按《國內郵件處理規則》的規定,不具有蓋銷郵資圖案的效力;如果郵件上用這種戳記蓋銷郵票,郵局有權不承認其納付郵資。有的軍郵史圖片集展示了一枚蓋有吉林柳河刻制的“義務兵專用郵票首用紀念”戳的首日實寄封(圖5),實際是一位集郵愛好者製作的紀念戳,根本不具有銷票的效力。有的在使用紀念戳銷票的同時,在信封空白處還蓋有郵政日戳,那也不符合郵政規章。《國內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使用郵政日戳銷票時,“銷票位置要適當,應使一部分戳印蓋在郵件上”,只有在銷票戳印不清時,才允許“在郵件封面空白處另蓋一個”。
五、“免費戳記”暫時恢復使用和“專用郵票”停用
“義務兵專用郵票”自1995年8月1日起在瀋陽軍區所在地東北三省駐軍中開始試用試點,原使用的“義務兵免費信件”三角形戳記在試用地區即告停用。至1996年7月20日,瀋陽軍區司令部發出通知,內稱:“根據總參通信部通知,‘義務兵專用郵票’的試點工作還要進行,但由於‘義務兵專用郵票’尚未發到軍區,為保證廣大義務兵免費郵寄信件的需要,從1996年8月1日起,駐東北三省的陸、海、空軍及武警部隊暫時恢復使用‘義務兵免費信件’三角形戳記”,“專用郵票”也再未發放。但這既不是試點工作的結束,也不是“義務兵專用郵票”的停用,而是“專用郵票”和“免費戳記”同時通用。
“義務兵專用郵票”是郵電部、總參謀部決定,於1997年4月15日零時起停止使用的,同時“試用地區恢復使用‘義務兵免費信件’三角形戳記”。檔案稱,“為進一步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充分體現黨和國家對廣大義務兵的關懷,使義務兵從部隊免費交寄信件的權利得以保障,總參謀部和郵電部將繼續研究義務兵免費郵寄平信的改革辦法”,這說明這種發放“義務兵專用郵票”的改革辦法還存在一些具體問題,而加蓋“義務兵免費信件”三角形戳記的辦法也還需要改革,要繼續研究新的保障義務兵免費郵寄平信的辦法。
“義務兵專用郵票”從1995年8月1日起使用,至1997年4月15日零時停用,共使用1年8個月零14天。關於郵票使用的時間問題,郵電部和東北三省郵政部門都有嚴格的規定和要求,如吉林省郵電管理局於1995年7月14日即通知所屬各局:“對於八月一日前交寄的貼有‘義務兵專用郵票’的信件不予收寄,從信箱(筒)中取出的貼有‘義務兵專用郵票’的信件,各局一律到八月一日起蓋銷郵票並發往前程”。瀋陽軍區司令部也下發通知規定:“各單位接到‘義務兵專用郵票’後,務於30日、31日發到義務兵手中,不得提前或延後發放”。一些超前貼用此票的“實寄封”,不但有平信,而且還有航空、掛號、快件等,有的超前時間達一周以上。這些一般是不大可能的,大多是人為製作的假封。至於延後封(即在1997年4月15日以後貼用“義務兵專用郵票”的實寄封),個別的是有可能出現的,但有些也是人為加工的。按《郵政法》規定,禁止使用“經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公告已經停止使用的”郵票,因而屬於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