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縣民政局

隆回縣民政局

位於隆回縣,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

機構簡介

隆回縣民政局是隆回縣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為本轄區機構和公民提供如下服務管理工作:雙擁、優撫安置、革命老區、烈編、救災救濟、五保供養、敬老院建設、最低生活保障、城鄉大病救助、社會福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基層政權建設、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城鄉社區建設、婚姻登記、殯葬管理、民間社團組織登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評定、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慈善募捐、福利彩票發行、光榮院服務以及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等。另外,隆回縣老齡委員會辦公室為縣民政局管理的行政機構。負責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巨觀指導和綜合管理,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指導、督促和檢查全縣的老齡工作,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

單位職責

隆回民政 隆回民政

(一)制定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對全縣性社團和委託代管的全國、全省、全市性社團進行登記管理;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按許可權和程式負責社團基金會的審批和監督。

(三)負責全縣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負責褒揚革命烈士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及軍屬維權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管理退伍義務兵、轉業和退休士官、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協調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散居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所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查核、統計、上報和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

(七)組織指導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管理,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養管理,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撥的縣裡的保障金,審批全縣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等活動。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指導婚姻登記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制定並監督實施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協辦涉外婚姻登記工作。

(十)擬定全縣行政區劃總規劃,負責全縣鄉鎮(街道)的設立、撤銷、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與鄰縣行政區域邊界的勘界、日常管理工作;協調、指導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察和管理及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十一)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等事項,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指導全縣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建立和管理地名資料檔案。

(十二)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福利設施標準。承擔老年人、孤寡老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報審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福利彩票發行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指導、監督全縣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四)指導和監督實施國家有關殯葬改革法律、法規,推進殯葬改革;指導殯葬行業管理。

(十五)監督實施國家有關收養兒童法律、法規;負責指導縣內收養登記工作。

(十六)負責社會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和社會流浪兒童救助中心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審計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八)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股室職責

縣民政局內設4個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各項政務工作,組織草擬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的調研活動及民政系統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評比表彰活動;負責局機關督查督辦、新聞宣傳、政務信息、公文運轉、建議提案辦理、檔案管理、機要保密、信訪、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全局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管理、安全生產及局機關財務工作。

(二)優撫安置股(對外使用隆回縣復員退伍軍人接待安置辦公室印章)

組織實施國家優撫、雙擁工作法律法規及政策,主管現役軍人(含武警)、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和烈軍屬、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等對象的傷殘評定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審批褒揚革命烈士;管理撫恤事業經費;承辦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軍隊(含武警)移交地方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全縣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人員的接收安置工作;

(三)救災救濟股

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查、統計、上報並發布災情、慰問災民,申請、接收、管理、分配救災物和對政府的捐贈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負責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指導全縣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積極開展救災募捐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和農村敬老院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縣社會定期定量救濟工作以及臨時救濟工作;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及承擔中央、省市屬在隆企事業單位低保對象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和農村互助互濟工作。

(四)基層政權和社團建設股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市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實施基層政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法規、政策;指導鄉鎮(街道)政務公開和規範化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負責社區服務業的規劃、協調、指導、管理和政策的貫徹實施,推動社區建設;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協調處置邊界爭議和糾紛工作,承辦規定許可權內的地名命名、更名事項;組織並檢查地名標誌的設定和更新,管理行政區劃和地名檔案資料。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負責全縣經營性公墓的規劃、報批和管理工作以及指導全縣公益性公墓建設;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監督實施收養法律、法規,指導全縣兒童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和社會流浪兒童的救助管理工作。 

辦事指南

結婚登記辦事指南

事項名稱
結婚登記
事項類別
辦事服務項目
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
受理機構
縣政務服務中心民政視窗
決定機構
隆回縣民政局
辦理條件
1、雙方自願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2、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3、當事人無配偶,且為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申請材料
雙方身份證、戶口本
辦理程式
(一)雙方持身份證、戶口冊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二)受理: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並由結婚的雙方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三)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四)登記(發證):核實雙方當事人姓名、出生日期、結婚意願,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夫妻權利、義務,將結婚證分別頒發給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雙方當事人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係。
辦理期限
證件齊全、符合登記條件的,當場受理、發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退回有關證件,並告知理由。
收費情況
每對收取工本費9元
收費依據
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民政部《婚姻登記暫行規範》
表格下載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監督檢查
隆回縣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訴中心(電話:12342)
諮詢渠道
責任追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章

《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第九章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章
辦公時間及地址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辦公地址:隆回縣政務中心(縣菸草局二樓)
乘車路線
線上申報
正在建設中
狀態查詢
正在建設中

地理位置

地址:三農市場內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