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財政廳

(七)行政處。 (十二)農業處。 (十九)政府採購管理處。

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通知》(晉發〔2009〕13號),設立山西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正廳級建制,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山西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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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完善預算和稅政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推進稅制改革,加強稅政管理,嚴格稅收征管,健全地方稅政管理決策、執行、監督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三)健全省、市、縣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加快形成統一規範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增強地方人民政府特別是基層人民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大力減少、整合專項轉移支付項目。
(四)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加大對禁止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的支持力度。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加強財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縮小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巨觀經濟等各項方針政策,參與擬定全省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擬定和執行全省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和執行省對市、縣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二)貫徹執行國家財政、財務、會計管理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各項方針政策,擬定全省財政、財務、會計管理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制度等。
(三)編制年度省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省和省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省本級決算。深化部門預算改革,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及預算編制,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擬定地方彩票管理制度及發行計畫,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負責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管理和稽查。
(五)貫徹執行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推行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並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全省推行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工作。負責審核和編制匯總全省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負責管理省本級財政銀行賬戶和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制定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制度,負責組織實施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省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編制省級政府採購預算。
(六)提出地方稅收立法建議,負責組織起草地方稅收法規、規章草案及實施辦法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研究提出地方稅收政策的調整建議。
(七)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及其收益管理的規章制度,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整合、調劑、共享、共用機制,負責管理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及其收益,審核批覆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產權界定等事項。
(八)制定全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收取省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管理省屬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省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省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定全省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全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指導和推動全省農村綜合改革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省本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內債務和政府外債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地方政府內債會計核算工作。
負責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和全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工作,參與相關對外談判工作。
(十二)負責管理全省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擬定全省會計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度及補充規定,負責全省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指導和監督全省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的業務,指導財產評估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三)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管理省財政派出的財政監察員辦事機構。
(十四)制定全省財政科學研究和財政教育規劃,組織全省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五)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財政廳設24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處理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提供決策參考;研究財政政策,起草有關重要報告和檔案;管理政務公開、財政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文電、機要、檔案、督查、保密、信訪及政務值班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處。
承擔廳機關、直屬單位和派出(派駐)機構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培訓教育、因公出國等管理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省財政系統的教育規劃,指導全省財政系統財政教育工作;管理廳屬學校。
(三)綜合處。
負責研究財政改革相關政策,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擬定社會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政策,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會同有關方面擬定土地、礦產資源收入等具體的非稅收入管理辦法;擬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負責審批全省及省級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並參與標準的確定,管理收費的立項和標準;負責提出設立政府性基金的初審意見,承擔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審核工作;承擔彩票市場及資金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財政票據。
(四)法規稅政處。
組織協調地方財政、稅收、財務、會計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的起草修訂;審核上報地方性財稅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財政法制宣傳教育;指導協調監督財政行政執法活動,推進本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研究稅收發展戰略,提出改善稅收結構和平衡稅負的建議;組織落實國家稅收政策;完善地方稅收制度;會同省地稅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中央授權稅目、稅率的調整和地方稅收政策調整方案;負責關稅稅目稅率調整意見的收集、審核和上報工作;開展稅源調查分析和重點產品國際競爭力調查工作。
(五)預算處。
編制全省中長期財政規劃;提出並擬定省對市縣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承擔省對市縣的轉移支付工作;負責辦理省與市縣年度財政結算;編制省級預決算草案,匯總全省預算草案;承擔省級部門預算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省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負責全省政府性基金的預算編制、批覆、調整工作;辦理省級預算追加事宜;擬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擬定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省級部門小汽車編制核定及配備工作;編制和組織執行全省非貿易外匯支出計畫;承擔全省罰沒票據管理工作;承擔與省人大財經委的聯絡工作;承擔與財政審計有關的工作。
(六)國庫處。
貫徹執行國家金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全省財政資金調度;分析全省預算執行情況,編報全省財政收支月報;編制並匯總省本級及全省財政總決算和部門總決算;統一管理省級財政的銀行開戶;統一管理和審批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和年檢;擬定地方政府債務發行計畫,負責地方人民政府內債有關會計核算及管理工作;管理省級非稅收入資金(包括預算外資金)及其專戶;研究和推行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並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全省推行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工作;制定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及分析工作。
(七)行政處。
承擔行政、外事、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定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監督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承擔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
(八)政法處。
承擔政法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定政法部門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司法體制改革政法經費保障方面的具體工作;負責監督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及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九)教科文處。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定事業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監督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監督管理重大科技專項資金;承擔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經濟建設一處。
承擔基本建設、投資、工業、交通、煤炭、引黃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擬定全省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牽頭負責與省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在財政投資領域的政策協調和項目安排;負責監督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及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績效考評;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管理辦法;審核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十一)經濟建設二處。
承擔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有關糧油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商品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監督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及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績效考評;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管理辦法;審核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
(十二)農業處。
負責研究全省財政支農政策;擬定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農口事業、企業財政管理制度;管理和分配財政支農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負責監督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及使用及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管理辦法;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十三)社會保障處。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殘聯等部門預算管理有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管理省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的資金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會同有關方面擬定社會保障資金(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參與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四)企業處。
承擔全省企業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擬定全省非金融類企業財務制度和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研究企業收入分配政策和國有資本收益分配政策,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業改革的財政政策,負責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的管理;負責省級企業虧損補貼的核撥;研究提出全省企業發展和行業促進的財政支持政策;研究提出中小企業專項財政扶持政策,並管理有關資金;參與制定全省產業政策。
(十五)地方金融處。
承擔地方金融方面的部門預算工作;擬定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對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及資產實施監管;承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並對其實施監管;參與外國政府貸(贈)款的對外談判工作;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六)國際處(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管理辦公室)。
統一管理全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工作;參與擬定全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項目的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承擔有關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申報、擔保轉貸(贈)、償還工作並監督資金的使用;參與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對外談判工作;負責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的財務管理工作。
(十七)會計處。
承擔全省會計管理工作;擬定全省會計管理工作的有關條例和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負責全省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組織實施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全省會計信息化建設;指導會計理論研究等。
(十八)註冊會計師管理處。
承擔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管理工作,行使對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及相關機構的行政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職能,協助行使有關行政處罰的聽證等職能;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省註冊會計師協會以及省註冊評估師協會的業務工作;指導和監督社會審計工作。
(十九)政府採購管理處。
承擔全省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和改革工作;擬定政府採購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對政府採購實施活動的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協助編制省級政府採購預算,承擔省級政府採購預算的審核工作;擬定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核定採購組織形式及採購方式;管理政府採購信息的統計和發布,處理省級政府採購的投訴事項;監督省級政府採購契約執行與資金支付結算手續;設立政府採購專家庫及供應商產品信息庫並監督使用;負責政府採購代理資格審批與認定工作;指導市縣政府採購工作。
(二十)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省財政廳清產核資辦公室)。
制定全省和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及其收益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及其收益的監督管理,承擔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管理信息化建設、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基礎管理工作;制定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和有關費用標準,建立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的有效機制,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設;負責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及收益的績效評價。
(二十一)煤炭基金管理處。
貫徹落實煤炭可持續發展三項經濟政策,組織制定具體辦法;負責對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徵收管理及收支預算管理,對基金收支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負責基金代征機構和省煤炭基金稽查總隊業務經費管理及業務工作指導等。
(二十二)監督檢查局。
負責擬定全省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有關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管理和指導省財政廳派出財政監察員辦事機構的業務工作等。
(二十三)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擬定全省農業綜合開發制度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農業綜合開發年度項目計畫;管理和統籌安排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指導、管理和組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監督檢查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
(二十四)農村綜合改革處。
研究提出全省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的有關方案、重大政策和建議;組織協調擬定農村綜合改革相關配套檔案、措施;組織農村綜合改革相關課題的調研,指導農村綜合改革工作並督促檢查;負責全省鄉村債務的清理化解以及資金籌集和分配工作;負責全省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晉辦發〔2005〕17號文執行(行政編制5名已劃轉省紀委統一管理)。

四、人員編制

省財政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69名(含離退休人員工作處編制8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總會計師1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7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人員工作處領導職數3名)。

五、其他事項

(一)省財政廳在省直及各市設立14個財政監察員辦事機構,為省財政廳的派出機構,由省財政廳統一領導,正處級建制,行政編制共101名(含省直三個財政監察員辦事機構47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共28名。
(二)省屬地方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管由省財政廳負責,設立省財政廳派駐省屬地方金融類企業監事會,行政編制4名,主席1名(副廳長級),正、副處級監事各1名。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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