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是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單位依法利用行政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徵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稅收和政府債務收入以外的財政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十類。各類非稅收入的取得依據有所不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和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是利用行政權力徵收的,具有強制性;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是利用國家資源和國有資產所有權取得的,體現了國家作為所有者或出資人的權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是依託政府信譽募集的,遵循自願原則。
分類
1.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2.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央有關檔案規定,為支持某項特定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3.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設立和有償出讓土地、海域、礦產、水、森林、旅遊、無線電頻率以及城市市政公共設施和公共空間等國有有形或無形資源的開發權、使用權、勘查權、開採權、特許經營權、冠名權、廣告權等取得的收入。
4.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黨團組織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對其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出租、出售、出讓、轉讓等取得的收入。
5.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是指國家以所有者身份從國家出資企業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收益,包括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稅後利潤,國有股股利、紅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股權)出售、拍賣、轉讓收益和依法由國有資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6.彩票公益金。是指國家為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和財政部的規定,特許發行彩票籌集的專項財政資金。
7.罰沒收入。是指執法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處罰取得的罰款、沒收款、沒收非法財物的變價收入。
8.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是指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
9.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集中的所屬事業單位收入。
10.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稅收和非稅收入產生的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