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概述
作為國家唯一煤炭產業可持續發展試點省份,山西省設立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目的是建立煤炭開採綜合補償和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彌補煤炭開採給山西造成的歷史欠賬,綜合解決山西煤炭工業發展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為實現山西煤炭可持續發展提供財力支持。基金徵收的辦法由不同煤種標準、礦井核定產能規模調節係數、原煤產量等三個要素組成,按照乘法公式計算徵收總額。
在基金開徵後,煤炭經營企業在報送鐵路運輸計畫及辦理公路運輸出省手續時,必須出具原煤生產單位或個人提供的“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已繳證明”,即煤炭“出關”要先看發票。拒繳基金者要處以罰款。
基金的徵收主體為省人由政府。省財政部門負責基金的徵收和預算管理,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基金使用的綜合平衡和計畫管理,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項目的組織和實施。省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試點工作領導組負責協調解決基金徵收、使用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省財政部門委託省地方稅務局具體組織基金徵收工作。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主要用於單個企業難以解決的跨區域生態環境治理、支持資源型城市轉型和重點接替產業發展、解決因採煤引起的社會問題。2007年3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決定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頒布實施《山的省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徵收管理辦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試點工作在山西省正式啟動。
二、徵收範圍
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原煤開採的單位和個人,為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繳納入。收購未繳納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原煤的單位和個人為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代扣代繳義務人。三、計征依據
在山西省行政K域內所開採原煤的實際產量、收購未繳納煤炭和持續發展基金原煤的收購數量。四、徵收標準
煤炭則持續發展基金按不同煤種的徵收標準和礦井核定產能規模調節係數計征。(一)計征公式
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徵收額=適用煤種徵收標準×礦井核定產能規模調節係數×原煤產量
(二)適用煤種徵收標準
全省統一的適用煤種徵收標準為:動力煤5~15元/噸、無煙煤10-20元/噸、焦煤15-20元/噸。具體的年度徵收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確定。
五、徵收管理
(一)繳納義務發生時間和繳納期限從事原煤開採的單位和個人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繳納義務發生時間為原煤開採出的當天,具體的繳納期限由主管地稅機關確定。
從事原煤採購的單位和個人,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代扣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履行購銷契約或支付貨款的當天。
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繳納期限分別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個月由主管地稅機關根據管戶實際情況具體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激納的,可以按次計算繳納。
煤炭可待續發波基金的繳納實行自行申報繳納的辦法,煤炭可持續發展基余繳納人、代扣代繳義務人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為一期繳納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繳納並結清上月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以一個月為一期繳納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繳納。
(二)繳納地點
從事原煤開採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原煤開採地主管地稅機關繳納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繳納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收購未繳納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原煤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收購地主管地稅機關繳納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在收購地未繳納的,應向收購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繳納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
(三)徵收方式
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徵收採取查賬徵收、核定產量徵收兩種方式。
主管地稅機關每年對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繳納人進行一次徵收方式鑑定。確定為核定產量徵收的,年度內不得變為查賬徵收;確定為查賬徵收但不能如實反映原煤開採數量和銷售數量的,可調整為核定產量徵收。
對賬簿健全,能正確核算產量、收入、成本、費用的單位和個人,採取查賬徵收的方式,按生產台帳和和有關賬簿的產量徵收。
對雖設定賬簿,但不能正確核算產量、收入、成本和費用以及不按規定設定賬簿的單位和個人,採取核定產量徵收。
對採取核定產量徵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繳納人,主管地稅機關核定其產量的具體依據包括主要指標和輔助指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