婢

婢,拼音:bì,部首:女。古代罪人的眷屬沒入宮為婢,後通稱受役使的女子。常見詞語如:賤婢、奴婢、婢女等。“御婢”一詞,有學者解釋為:“指與男主人有性關係之奴婢”或男主人之“性奴隸”,這種解釋似乎有點簡單化。其一,性奴隸,通常是帶有歧視意味的一個詞,是指身份極為卑下的人。這種人與普通奴婢相比,身份更為低下。其二,在封建社會裡,尤其是在漢代兩性關係不甚嚴防的時期,主人與奴婢之間的姦情時有發生。有的男主人品行不端,淫亂無度,奸亂奴婢無數,如果將這些與男主人有性關係之奴婢均看作御婢,則有將“御婢”人數擴大之嫌。由於對御婢一詞的正確解釋,會涉及到許多問題。故筆者願陳陋見,拋磚引玉。不妥之處,期望方家學者批評指正。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拼音: bì
注音: ㄅㄧˋ
繁體字:婢
漢字結構:左右結構
造字法:形聲
簡體部首:女
部首筆畫:3
總筆畫:11
筆順:折撇橫撇豎折橫橫撇橫豎
五筆86:VRTF
五筆98:VRTF
五行:水
UniCode:U+5A62
四角號碼:46440
倉頡:VHHJ
GBK編碼:E6BE
規範漢字編號:5020

字形結構

漢字首尾分解:女卑
漢字部件分解:女白丿十
筆順編號:53132511312
筆順讀寫:折撇橫撇撇豎橫折橫橫撇橫豎

基本解釋


bì ㄅㄧˋ

◎ 被役使的女子:奴婢。婢女。奴顏婢膝。

英文翻譯


slave-girl

詳細解釋

詳細字義

〈名〉
(1) (形聲。從女,卑聲。本義:舊社會裡被迫受剝削階級役使的女子)
(2) 古代罪人的眷屬沒入宮為婢,後通稱受役使的女子 [slave girl;servant-girl]
婢,女之卑者也。——《說文》
使婢侍執巾櫛。——《左傳·僖公二十二年》。注:“婢子,婦人之卑稱也。”
使吾二婢子夾我。——《禮記·檀弓》。注:“妾也。”
父母有婢子。——《禮記·內則》。注:“所通賤人之子。”
先大母婢也。——明· 歸有光《項脊軒志
為婢僕所惑。——唐· 李朝威《柳毅傳》
(3) 又如:婢婿(與婢女私通的人);婢妾(妾與使女)
(4) 古代婦女的謙稱 [servant-girl;humble girl]
自世婦以下自稱曰婢子。——《禮記·曲禮》。注:“婢之言卑也。”

漢語字典

[①][bì]
[《廣韻》便俾切,上紙,並。]
(1)女奴;使女。
(2)對婦女戲侮之稱。
(3)古代婦女的謙稱。參見“婢子”。

音韻參考

[廣 韻]:便婢切,上4紙,pì,止開三上支A並
[平水韻]:上聲四紙
[唐 音]:bhi??
[國 語]:bì
[粵 語]:pei5
[閩南語]:pi7

字源字形

字源演變
字形對比

婢女

“婢女”舊社會供有錢人家役使的女孩子。
婢在古代地位低下,有時甚至比不上一口牲畜,可以任主人家買賣,沒有人權,忍受煎熬。
常用詞組:婢學夫人(婢女學做夫人,比喻刻意去學,卻總不能像。)
婢女(古代有錢人家役使的女孩子。)
婢子(①富貴人家的侍妾②古時婦人謙稱自己)

御婢

“御婢”一詞,有學者解釋為:“指與男主人有性關係之奴婢”[1] 或男主人之“性奴隸”[2] ,這種解釋似乎有點簡單化。其一,性奴隸,通常是帶有歧視意味的一個詞,是指身份極為卑下的人。這種人與普通奴婢相比,身份更為低下。其二,在封建社會裡,尤其是在漢代兩性關係不甚嚴防的時期,主人與奴婢之間的姦情時有發生。[3] 有的男主人品行不端,淫亂無度,奸亂奴婢無數,如果將這些與男主人有性關係之奴婢均看作御婢,則有將“御婢”人數擴大之嫌。由於對御婢一詞的正確解釋,會涉及到許多問題。故筆者願陳陋見,拋磚引玉。不妥之處,期望方家學者批評指正。
“御”,何義?已故學者於豪亮先生在《居延漢簡從釋》[4] 一文釋“御者”中指出:
“御者”在古籍中常見,一種是駕馬人的意思。另一種御是侍御的意思。御者可以是男性,可以是女性。
……
《漢書·衡山王傳》:“衡山王賜……少男孝,……孝與王御者奸。……公卿請遣宗正、大行與沛郡雜治王,王聞,自殺。……孝坐與王御婢奸,皆棄市。”《漢書·外戚傳下》:“故趙昭儀御者於客子、王偏、臧廉等。”又:“盡收御者、官吏及馮氏昆弟在國者百餘人。”《後漢書·皇后紀》:“又和帝幸人吉成,御者共枉吉成以巫蠱事,遂下掖庭考訊,辭驗明白。太后以先帝左右,待之有恩,平日尚無惡言,今反若此,不合人情。更自呼見實核,果御者所為。莫不嘆服。以為聖明。”《後漢書·梁統傳·附梁冀傳》:“冀又遣客出塞,交通外國,廣求異物。因行道路,發取妓女御者,而使人乘勢橫暴,妻略婦女,毆擊吏卒。”這五則記載中的御者其實都是御婢,因此都是女性。
於豪亮先生釋“御”為“侍御”,頗為正確。可以認為,“御婢”首先是主人身旁的侍御之人。正是由於他們日夜侍御於主人周圍,所以自然而然的就成為參與主人重大活動和決策的心腹之人,身份極為特殊,如“廣陵王胥御者惠”即是如此。[5]
御,還有一層意思是指男女之間的婚姻關係和合法同居性行為。有時作名詞,有時作動詞。當作名詞時,是表明一種身份。如《禮記正義》卷六一《昏義第四十四》曰:“古者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6] 呂思勉云:“周官無三夫人,有世婦女御而不言其數。然內司服有女御二人。”[7] 《漢書》卷九九《王莽傳》載:“(莽)欲外視自安,乃染其鬚髮,進所征天下淑女杜陵史氏女為皇后,聘黃金三萬斤,車馬奴婢雜帛珍寶以巨萬計。莽親迎於前殿兩階間,成同牢之禮於上西堂。備和嬪、美御、和人三,位視公;嬪人九,視卿;美人二十七,視大夫;御人八十一,視元士:凡百二十人。”《後漢書》卷七五《袁術傳》:“術雖矜名尚奇,而天性驕肆,尊己陵物。及竊偽號,淫侈滋甚,媵御數百,無不兼羅紈,厭梁肉,自下飢困,莫之簡恤。”這裡的“御妻”、“女御”、“御人”、“媵御”,均為妾媵。當作動詞時,是指具有婚姻關係的男女之間的合法同居性行為。如,《禮記正義》卷二八《內則》云:“故妾雖老,年未滿五十,必與五日之御。”[8] 《三國志》卷二九《魏書·華佗傳》載:“故督郵頓子獻得病已差,詣佗視脈,曰:‘尚虛,未得復,勿為勞事,御內即死。臨死,當吐舌數寸。’其妻聞其病除,從百餘里來省之,止宿交接,中間三日發病,一如佗言。”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後律》載:“婢御其主而有子”。《漢書》卷九八《元後傳》載:“(政君)得幸御,有身。先是者,太子後宮娣妾以十數,御幸久者七八年,莫有子,及王妃壹幸而有身。”“御婢”雖然與“御妻”不同,但在某些方面是在有共同性的,即與其主人有事實上的婚姻性關係或性行為,而且這種關係受當時法律之保護。《漢書》卷九七《外戚傳》載:“(上官)安醉則裸行臥,與後母及父諸良人、侍御皆亂。”師古注曰:“良人謂妾也。侍御則兼婢矣。”也就說是,如果侍御為婢,則當為御婢無疑。而良人與御婢一樣,均與其主人有合法性關係,而與其他人的奸亂行為,則為當時世俗和法律所不容。
筆者認為,“御婢”之“御”,上述兩層含義均兼而有之。作為御婢,首先是侍御主人左右,其次是與主人有當時禮俗所承認的事實上的婚姻關係或合法性行為。
從種種跡象看,“御婢”是具有一定身份、享有一定特權的人。儘管她仍是奴婢,但身份高於其他普通的奴婢。楊樹達先生在其《漢代婚喪禮俗考》中,將御婢歸為“妾媵”一類[9] ,說明他已意識到御婢的特殊身份。《史記》卷一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載:“元鼎二年,(汝陰)侯頗坐尚公主,與父御婢奸罪自殺,國除。”對這一事件,沈家本先生云:“父御婢與父妾究有分別,此侯畏罪自殺,在《漢律》不知科以何罪?”[10] 沈家本先生認識到了御婢與妾是有區別的,頗有見地,但對於奸父御婢科以何罪,則不甚明了。《漢書》卷四四《衡山王傳》載,衡山王之子劉孝“坐與王御婢奸,棄市。”有學者認為:“所謂‘王御婢’,指為衡山王侍寢的奴婢,實際上已具有小妾的身份”[11] ,這種認識,已與御婢之真義十分接近。而張家山漢簡的出土,使我們對御婢有了新的認識。
[1]復兄弟、孝〈季〉父柏〈伯〉父之妻、御婢,皆黥為城旦舂。復男弟兄子、孝〈季〉父柏〈伯〉父之妻、御婢,皆完為城旦舂。195 (《二年律令·雜律》)
[2]長(?)次子,□ 之其財,與中分。其為共也,及息。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為庶人。385
(《二年律令·置後律》)
對於“復”,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解釋為“報”,而“《漢律》淫季父之妻曰報。”[12] 儘管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並未給出將“復”釋為“報”的任何原由和文獻依據,但這種解釋無疑是正確的。[13] 據此可知,淫季父之御婢亦稱之為“報”,它與淫季父之妻屬於同樣性質的罪行,受同等程度的處罰。同樣,可以推斷,季父與父又不同。如果淫季父之御婢,黥為城旦舂,那么淫父之御婢,則應受比黥為城旦舂更為嚴厲的處罰,那就應該是死刑。至此,可以說沈家本先生所云汝陰嗣侯頗與父御婢奸之行為“在《漢律》不知科以何罪”之疑惑,則可冰釋。換言之,奸父之御婢,當處以死刑。而這又與美陽假子妻母一事所受處罰相一致。[14]
從材料一看,御婢與妻排列在一起,反映了兩個現象,一方面御婢身份次於妻,另一方御婢又具有類似於妻的身份和地位。從材料二看,御婢與其他普通奴婢不一樣,她具有“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為庶人”的特權。而這種權利是其他奴婢所不具有的。因為奴婢身份的解除,“主要通過主人的免除、皇帝詔免、自贖”及“主死無後”的特殊情況[15] ,而主人的免除和皇帝的詔免都是被動式,能否免除奴婢身份,主要取決於別人,奴婢本人並無多大的自主權。而能夠決定自身命運的方式只有通過“自贖”一途,但這種方式極為不易。《漢舊儀》載:“奴婢欲自贖,錢千萬,免為庶人”。如果這條材料屬實的話,那么可以推算,通過自贖解除奴婢身份需要黃金千斤[16] ,而漢代贖死罪才黃金二斤八兩[17] ,但仍有許多人因無力支付而被刑,漢文帝造露台因價值百金太貴而作罷[18] ,何況千金乎。毋庸置疑,對於一普通奴婢而言,擁有黃金千斤幾乎是不可能的。可見漢世奴婢解除身份殊為不易。而“主死無後”的特殊情況,則更為不易。[19] 所以說,“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為庶人”也是御婢所擁有的一項特權。
由於上引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為當時“國家制定、頒布的成文法典,具有穩定性和普適性,後代君主只能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對它進行調整、補充而不能廢除。”[20] 律文中的御婢一詞,終漢一代,其涵義不會有太大變化。該律文對御婢作出的有關規定也很具有代表性。所以,筆者認為,御婢與普通奴婢相比,享有更多的法律保護權。
事實上,御婢身份的特殊性,史籍當中也有所反映。前揭劉孝與其父衡山王御婢奸,棄市。汝陰嗣侯頗與父御婢奸,自殺。前者棄市,後者自殺,均說明奸父御婢與奸父之妻性質相同。又,“五鳳中,青州刺史奏終古使所所愛奴與八子及諸御婢奸,終古或參與被席,或白晝使蠃伏,犬馬交接,終古臨觀。”[21] 八子,為皇帝或諸侯王等人眾姬妾之一。[22] 這裡,又將御婢列於八子之後,也暗示出御婢身份的特殊性。
綜上所陳,筆者認為,“御婢”是比普通奴婢身份略高、比妾身份略低的一種奴婢。這種人儘管名義上是奴婢,但卻具有特殊的社會身份。一方面,她經常侍御於主人周圍,是主人的心腹之一;另一方面,她與主人有“夫妻”之實,所以很容易左右主人的政治決策。一旦她與主人生有兒子,在主人死人,便可解除奴婢身份,成為自由人。只有弄清御婢的特殊身份,才可以真正理解劉孝奸父御婢之後畏罪自殺的真正原因。也只有這樣,才可以認清御婢與奴婢的區別與聯繫,從而正確考察漢代不同類型的奴婢的生存狀況和社會地位。

注釋

原文發表在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出土文獻研究》第六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125——129頁。
作者簡介:張小鋒(1971——),男,漢族,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人文與行政學院副教授,歷史學博士,主要從事於秦漢史與簡帛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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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家山漢墓竹簡(247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159頁。
[2] 李均明:《張家山漢簡奴婢考》,載《國際簡牘學會會刊》(第四號),[台]蘭台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11頁。
[3] 如,《漢書》卷六八《霍光傳》載:“初,光愛幸監奴馮子都,常與計事,及顯寡居,與子都亂。”晉灼注曰:“《漢語》東閭氏亡,顯以婢代立,素與馮殷奸也。”《漢書》卷九七《外戚傳》載昭帝姊蓋長公主“私幸河間丁外人”,等等。
[4] 見《於豪亮學術文存》,中華書局,1985年1月版,第185——186頁。
[5] 參見拙文:《〈甘露二年丞相御史書〉探微》,《首都師範大學學報》,2000年第5期,第25——29頁。
[6] 孔穎達:《禮記正義》,中華書局影印本阮元校刻《十三經註疏》,1980年10月版,第1861頁。
[7] 呂思勉:《中國制度史》第七章《婚姻》,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5月版,第318——366頁。
[8] 見孔穎達:《禮記正義》,中華書局影印本阮元校刻《十三經註疏》,1980年10月版,第1468——1469頁。
[9] 見楊樹達撰、王子今導讀:《漢代婚俗喪葬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44——46頁。
[10]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三),中華書局,1982年12月版,第1521頁。
[11] 張景賢:《漢代法制研究》,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107頁
[12] 張家山漢墓竹簡(247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159頁。
[13] 《漢書》卷七六《王尊傳》載:“王尊……初元中,舉直言,遷虢令,轉守槐里,兼行美陽令事。春正月,美陽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兒常以我為妻,妒笞我。’尊聞之,遣吏收捕驗問,辭服。尊曰:‘律無妻母之法,聖人所不忍書,此經所謂造獄者也。’尊於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縣磔著樹,使騎吏五人張弓射殺之,吏民驚駭。”
[14] 參見李均明先生《張家山漢簡奴婢考》(載《國際簡牘學會會刊》第四號,[台]蘭台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11頁)和王彥輝先生《從張家山漢簡看西漢時期私奴婢的社會地位》(載《東北師大學報》,2003年第2期,第13——20頁)兩文。
[15] 漢代黃金價格時有變動,但通常認為“黃金一斤值萬錢”。
[16] 《二年律令·具律》規定:“贖死,金二斤八兩。贖城旦舂、鬼薪白粲,金一斤八兩。贖斬、府(腐),金一斤四兩。贖劓、黥,金一斤。贖耐,金十二兩。贖遷,金八兩。”
[17] 《漢書》卷四《文帝紀》載:“嘗欲作露台,召匠計之,直百金。上曰:“百金,中人十家之產也。吾奉先帝宮室,常恐羞之,何以台為!”
[18] 詳見李均明先生《張家山漢簡奴婢考》(載《國際簡牘學會會刊》第四號,[台]蘭台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11頁)和王彥輝先生《從張家山漢簡看西漢時期私奴婢的社會地位》(載《東北師大學報》,2003年第2期,第13——20頁)兩文。需要補充的是,二文在對奴婢“主死毋後”而免為庶人的特殊情況的理解上,稍有出入。李均明先生認為“奴婢通過繼承主人的戶主權,可獲得完全的解放”。他將《二年律令·置後律》所載:“死毋後而有奴婢者,免奴婢為庶人,以□人律□之□主田宅及余財。奴婢多,代戶者毋過一人,先用勞久、有□子若主所言吏者。”連起來理解,認為“此律所見奴婢繼承主人戶主權,經過兩道程式:一由於主人死後無家屬為繼承人,即可免奴婢一人為庶人;二免為庶人者可繼承戶主權及財產。……但此律在實踐當的意義很小,因為依據當時的繼承法,繼承人的範圍包括血緣關係之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婚姻關係之夫、妻,扶養關係之養子、養父母等,當上述繼承人皆不存時,奴婢才有資格替補,故其機會極少。”如果筆者理解不差的話,李均明先生認為,主無後而死,只能有一人免為庶人者,而且免為庶人者也即代戶者。而王彥輝先生則將簡文分開來理解,認為只要主人“死毋後”,則“主人所有的奴婢都要依法免為庶人”。他據此進一步推斷“最少在西漢初年因為‘死毋後’而獲得釋免的奴婢一定很多”。也就是說,免為庶人者不一定是代戶者。筆者贊同李均明先生的觀點。
[19] 王彥輝:《從張家山漢簡看西漢時期私奴婢的社會地位》,載《東北師大學報》,2003年第2期,第13——20頁。
[20] 《漢》卷三八《高五王傳》。
[21] 《二年律令·置吏律》規定:“諸侯王得置姬八子、孺子、良人。徹侯得置孺子、良人。”《漢書》卷九七《外戚傳》載:“漢興,因秦之稱號,帝母稱皇太后,祖母稱太皇太后,適稱皇后,妾皆稱夫人。又有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長使、少使之號焉。至武帝制倢伃、娙娥、傛華、充依,各有爵位,而元帝加昭儀之號,凡十四等雲。昭儀位視丞相,爵比諸侯王。倢伃視上卿,比列侯。娙娥視中二千石,比關內侯。傛華視真二千石,比大上造。美人視二千石,比少上造。八子視千石,比中更。充依視千石,比左更。七子視八百石,比右庶長。良人視八百石,比左庶長。長使視六百石,比五大夫。少使視四百石,比公乘。五官視三百石。順常視二百石。無涓、共和、娛靈、保林、良使、夜者皆視百石。上家人子、中家人子視有秩斗食雲。五官以下,葬司馬門外。”

賤婢

賤婢 jiàn bì
【漢語大詞典】
(1)對婢妾、娼優等女子的貶稱。
一應官司門戶等事,你自教賤婢支持,莫再來纏我。《警世通言·喬彥傑一妾破家》
可惜他廁身賤婢,溷跡女奴。明 汪廷訥《種玉記·絛探》
市井之婦,居常無不服羅綺,娼優賤婢以為常服。清 葉夢珠《閱世編·內裝》
史蒂
(2)用為對女人的詈詞。
那女子一聽鐵扇公主請牛魔王之言,心中大怒,徹耳根子通紅,潑口罵道:“這賤婢,著實無知!”《西遊記》第六十回
(3)舊時受有錢人家僱傭的女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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