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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部署進一步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意見》指出,保障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是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編密織牢民生安全網的重要舉措,是堅持共享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應有之義,也是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
《意見》提出,要以解決城鄉特困人員突出困難、滿足其基本需求為目標,堅持政府主導,發揮社會力量作用,在全國建立起城鄉統籌、政策銜接、運行規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堅持托底供養、屬地管理、城鄉統籌、適度保障、社會參與等原則,將符合條件的城鄉特困人員全部納入救助供養範圍,做到應救盡救、應養盡養。
《意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規定,進一步規範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制度內容。在對象範圍方面,重申了《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關於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規定。在辦理程式方面,從申請、審核、審批、終止等多個環節進行了全面細化和規範。在救助供養內容方面,從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給予照料服務、提供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方面進行了細化。在救助供養標準方面,提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基本生活標準應當滿足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所需。照料護理標準應當根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分類制定,體現差異性。在救助供養形式方面,鼓勵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在家分散供養。對完全或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同時,《意見》明確,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法人登記,並按照一定比例配備工作人員,強化托底保障能力,為特困人員提供基本救助供養服務。
為確保制度有效實施,《意見》在組織領導、制度銜接、資金保障、監督管理、社會參與、政策宣傳等方面提出了具體保障措施。特別是在制度銜接方面,要求統籌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福利等制度的有效銜接。在資金保障方面,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將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運轉費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省級人民政府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統籌安排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在社會參與方面,明確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購買服務、慈善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鼓勵、引導、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
統計數據
截至2015年底,全國共有城鄉特困人員591.4萬人,其中,農村五保對象517.5萬人,占農村總人口的0.6%,城市“三無”人員73.9萬人,占城鎮人口的0.16%。
截至2019年3月底,全國共有特困人員478.2萬人,其中農村特困人員449.6萬人,城市特困人員28.6萬人,支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86.1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