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解決特困人員突出困難、滿足特困人員基本需求為目標,堅持政府主導,發揮社會力量作用,在全市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城鄉統籌、政策銜接、運行規範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將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全部納入救助供養範圍,保障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權益。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托底供養。強化政府托底保障職責,為特困人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務、疾病治療和殯葬服務等方面保障,做到應救盡救、應養盡養。
2.堅持屬地管理。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切實履行責任,強化管理服務和資金保障,為特困人員提供規範、適度的救助供養服務。
3.堅持城鄉統籌。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管理體制,在政策目標、資金籌集、對象範圍、供養標準、管理服務等方面實現城鄉統籌,確保特困人員都能夠獲得救助供養服務。
4.堅持適度保障。立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科學合理制定救助供養標準,加強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銜接,實現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保基本、全覆蓋和可持續。
5.堅持社會參與。鼓勵、引導、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慈善捐贈以及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為特困人員提供服務和幫扶,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良好氛圍。
二、規範特困人員申請審批程式
(一)對象範圍。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且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二)申請審批程式。
1.申請。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
2.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以及其他證明材料等進行調查核實,於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後,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審批。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審批。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並隨機抽查核實,於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並從批准之日次月起計發救助供養金;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4.終止。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核准後,終止救助供養並予以公示,從公示期滿之日次月起停發救助供養金。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後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5.動態管理。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按照“一人一檔”的要求建立完善特困人員個人信息檔案,及時更新特困人員增減等信息,實現動態管理。
三、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
(一)調整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
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應當滿足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所需,主要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水平確定。從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統一調整為每人每月600元。同時,建立健全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化雙聯動機制。各區縣(自治縣)可根據財力適當提高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
(二)調整照料護理標準。
照料護理補貼主要用於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員日常生活和住院期間的照料服務。從2016年7月1日起,對我市失能(肢體、智力、精神、視力四類一、二級重度殘疾或因病癱瘓臥床不起6個月以上)的特困人員和16歲以下特困人員發放照料護理補貼,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化適時調整。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貼既可發放現金給本人,也可由各區縣(自治縣)統籌用於購買照料護理服務;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貼由供養機構統籌使用。
(三)健全疾病治療保障制度。
對特困人員參加一檔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個人參保費用,給予全額資助;對自願參加二檔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統一按一檔個人參保費用標準給予資助。特困人員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後仍有不足的,由各區縣(自治縣)安排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
(四)健全喪葬保障制度。
特困人員死亡後的喪葬事宜,應按照殯葬政策有關規定進行辦理,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辦理。特困人員喪葬費用按照不高於12個月基本生活標準,由各區縣(自治縣)從特困人員供養經費中支出。
(五)健全住房保障制度。
對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住房保障部門要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部門要通過實施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
(六)健全教育保障制度。
學齡前特困人員到學前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享受保教費、生活費資助。學齡特困人員納入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和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範圍,享受普通高中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政策,享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藝術表演類相關專業除外)、生活費和住宿費資助政策,學校為其優先提供勤工助學崗位。
(七)規範供養服務。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分散供養和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分散供養;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按照便於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供養服務機構,並由供養服務機構與入住特困人員簽訂供養服務協定。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可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其親友、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並簽訂供養服務協定,落實服務責任和幫扶措施。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可利用城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和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平台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社區日間照料或居家養老服務。
(八)加強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
各區縣(自治縣)要將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規劃,合理設定供養服務機構;加大危舊供養服務機構整改力度,確保供養服務機構安全運營。供養服務機構要依法進行法人登記,從事養老服務的供養服務機構要按規定辦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建立健全供養服務機構內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務管理等制度,完善設施設備配置,配齊配強工作人員,為集中供養特困人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醫治療等基本救助供養服務。有條件的供養服務機構經衛生計生部門批准可以設立醫務室或者護理站。供養服務機構應根據服務對象人數和照料護理需求,按比例配備護理員,護理員與供養對象的配備比例不低於1∶10,護理員與介助、介護對象的配備比例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確定;合理確定供養服務機構管理服務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充分調動管理服務人員工作積極性,不斷提高供養服務機構服務水平;加強社會工作崗位開發設定,合理配置使用社會工作者。
四、健全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重要性,結合當前正在開展的脫貧攻堅工作,強化政府托底保障的職責,切實把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作為改善民生的大事,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切實擔負起資金投入、工作條件保障和監督檢查責任。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重點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設。發展改革部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納入相關專項規劃,支持供養服務機構建設。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保障工作。教育、城鄉建設、人力社保、國土房管、衛生計生等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積極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相關工作,實現社會救助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二)做好制度銜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統籌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福利等制度的有效銜接。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享受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貼的,不再享受市民政局、市殘聯、市老齡委辦、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實施辦法〉〈重慶市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實施辦法〉〈重慶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渝民發〔2015〕71號)規定的經濟困難高齡失能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三)強化資金保障。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所需資金、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及管理運行費用、管理服務人員工資福利納入區縣(自治縣)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各區縣(自治縣)財政要按照不低於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年基本生活金總額15%的比例安排鄉鎮敬老院管理運行經費,專門用於管理人員日常辦公、水電燃料購買及設備設施維護等。禁止供養服務機構擠占挪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將救助供養金用於日常管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代發。
(四)嚴格監督管理。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要內容,定期組織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資金等違紀違法行為發生。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公眾和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要及時查處並公布處理結果。對在履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職責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供養服務機構重大安全事故和人員傷亡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鼓勵社會參與。
積極鼓勵慈善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鼓勵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採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支持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和項目支持力度,落實各項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等政策,引導、激勵慈善組織和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醫療等服務機構,為特困人員提供專業化個性化服務。
(六)加強政策宣傳。
各區縣(自治縣)要通過開展“社會救助宣傳月”等活動,藉助公眾信息網、廣播電視、村(社區)公告欄等平台,大力宣傳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提高社會知曉度,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特困人員的良好氛圍。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具體措施,確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落到實處。對本實施意見的執行情況,市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