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關係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間的扶養,專指夫妻間互相供養和相互扶助的法定權利義務。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定範圍親屬間的扶養關係,是一種民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同其他民事法律關係一樣,它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要素組成:
第一,扶養關係的主體,是根據《婚姻法》規定在扶養法律關係中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扶養關係的主體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享受扶養權利的人,被稱為扶養權利人;另一種是承擔扶養義務的人,被稱為扶養義務人。
第二,扶養關係的內容,指扶養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即扶養權利人享有的受扶養的權利及扶養請求權;扶養義務人承擔的扶養義務。也就是說,扶養關係的內容包括扶養權利和扶養義務兩個方面,前者是扶養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後者是扶養義務人承擔的義務。
第三,扶養關係的客體,是扶養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扶養權利人接受扶養和行使扶養請求權的行為,以及扶養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扶養義務由義務人自覺履行。只有在扶養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需要扶養的權利人才行使扶養請求權,要求義務人履行法定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