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

扶養

扶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扶養是指一定範圍的親屬間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定權利義務。它沒有身份、輩分的區別,是贍養、扶養、撫養的統稱·即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和平輩親屬間的扶養。我國繼承法、刑法使用扶養一詞·即採用廣義的解釋。從國外立法來看·大多數國家採用廣義說。狹義的扶養·專指夫妻之間和兄弟姐妹等平輩親屬之間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定權利義務。東歐一些國家的立法採用狹義說。我國現行《婚姻法》採用狹義說。

扶養關係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間的扶養,專指夫妻間互相供養和相互扶助的法定權利義務。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定範圍親屬間的扶養關係,是一種民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同其他民事法律關係一樣,它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要素組成:

第一,扶養關係的主體,是根據《婚姻法》規定在扶養法律關係中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扶養關係的主體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享受扶養權利的人,被稱為扶養權利人;另一種是承擔扶養義務的人,被稱為扶養義務人。

第二,扶養關係的內容,指扶養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即扶養權利人享有的受扶養的權利及扶養請求權;扶養義務人承擔的扶養義務。也就是說,扶養關係的內容包括扶養權利和扶養義務兩個方面,前者是扶養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後者是扶養義務人承擔的義務。

第三,扶養關係的客體,是扶養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扶養權利人接受扶養和行使扶養請求權的行為,以及扶養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扶養義務由義務人自覺履行。只有在扶養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需要扶養的權利人才行使扶養請求權,要求義務人履行法定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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