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相關因素
由於外國人入境是一種受到控制的活動,所以公民身份自然成為有關部門進行登記的一項主要信息,另外一項關鍵信息即是入境的目的。這兩個因素,即公民身份和入境目的,便確定了不同的停留時間。而依據各個國家的立法和慣例,我們可以根據停留時間的長短將入境人士區分為訪問者、遊客或移民等。此外,進行移民活動統計所依據的其他重要信息還有居住國和出生國。各種定義
國際移民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對“國際移民”的定義為:一般來講,國際移民是指為了在其他國家定居的目的而跨越國境流動的人群,包括暫時性居住在內;遊客和短期商務考察者通常不計入移民之列。
為了協調各國統計管理以求不同國家的移民數據之間具備更高的可比性,聯合國的統計學家們擬定了《國際移民統計建議》。聯合國在1953年發布了第一份關於改進和協調國際移民統計的建議,之後又在1976年和1997年進行了修訂和更新。其中,《1997國際移民統計建議》是應聯合國統計委員會的要求,由聯合國統計處擬定的。聯合國統計處在工作中與歐共體-歐盟統計局(Eurostat)、以及聯合國人口司(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Division)密切配合,其中部分數據的錄入則來自與國際移民有關的聯合國各地區委員會和許多專門機構。
在最一般的意義上,《1997國際移民統計建議》將國際移民界定為“任何改變常住國的人”。 這樣一來,所有遊客和日常過境往返者即被納入了移民範疇中,因此, 需要對時間進行進一步的規定。於是,《建議》對長期移民和短期移民進行了進一步區分:長期移民是指“移居非常住國至少一年的人”,以至於目的國實際上變成了其新的常住國;因為在國際遷移模式中出現了不同於旅遊的短期移徙新類型,聯合國將另外一類移民,即短期移民,界定為“移居非常住國達到至少3個月,又短於12個月的人群,但為娛樂、度假、探訪親友、商務、醫療或宗教朝拜等目的而前往該國的除外。
另外,聯合國在1994年發布的《旅遊統計建議》中,將“常住國”界定為“人們在過去12個月中大部分時間所居住的國家,或者居住時間較短,但在將來的12個月中會返回並繼續居住的國家”。
世界旅遊組織(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將國際遊客界定為:前往非常住國和離開常住環境旅行不超過12個月,並且其主要旅行目的不是工作的人。後面這一說明強調了不同遷移目的之間的差別。持續較長時間的旅遊並不能認定為移民,而為工作前往其他國家並居留3-12個月則是短期移民。
界定
綜合上述各國際組織的相關概念界定,並基於學術研究意義上的考量(短期移民不便分析且對所在國家影響較小),本文中的“國際移民”定義為:
跨越國界的常久性人口空間移動,主要是指在其原常住國(一般為出生國或國籍所在國)以外居住超過12個月的人。
各國法定移民類型
美國移民分類
(一)不受配額限制移民
美國公民的家屬:
1、美國公民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單身子女(未滿二十一歲)
2、廿一歲以上美國公民的父母
返美居民:
1、曾經居住美國的合法永久居民,到外國探訪,超過一年後要返回美國的人
2、受配額限制移民:申請合格後,仍然需視有無名額,等候排期。
☆家屬移民 (Family Based Immigration)(每年名額 226,000):
1、第一優先(FB1)
·配額: 23400
·美國公民的未婚成年子女和他們的未成年子女(未滿二十一歲)
2、第二優先(FB2)
·配額: 114200 +unusedin FB1
·(2A)(77%):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未婚子女(二十一歲以下)
·(2B)(23%):永久居民的未婚成年子女(二十一歲以上)
3、第三優先(FB3)
·配額: 23400 + unused in FB1,FB2
·美國公民的成年已婚子女,和他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第四優先(FB4)
·配額: 65000 + unused in FB1,FB2,FB3
·美國公民的兄弟姊妹和他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職業移民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每年名額 140,000):
1、優先工作者(EB-1):Priority Workers (名額 28.6%)
第一類:科學、文藝、教育、商業和體育各界的卓越人材 (Extraordinary Ability Aliens)
· 說明: 無需受僱於公司,無需勞工卡
· 條件: 申請人需提出至少三項下列證明
· 曾經獲得國際認可的獎項,如諾貝爾獎,艾美獎等
· 為國際學術機構之會員,此學術機構認定會員之標準為會員需有卓越之成就
· 曾有他人發表之文章介紹其人成就
· 為某些學術機構評查他人論文,成品
· 為某些科學,藝術領域重要發現之主要貢獻者
· 發表多篇重要論文,完成多項成功作品
· 主持或管理著名機構或公司,高薪
第二類:傑出的教授和研究員 ( Outstanding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
· 說明: 需由受僱之美國公司提出申請,無需勞工卡,需有三年經驗
· 條件: 申請人需提出至少二項下列證明
· 曾經獲得國際認可的獎項
· 為國際學術機構之會員,此學術機構認定會員之標準為會員需有卓越成就
· 曾有他人發表之文章介紹其人之工作
· 為某些學術機構之評審會員或主要幹部
· 為某些重要科學研究之主要作者
· 曾發表文章,論文,作品,書籍
第三類:跨國公司行政人員和經理 (Mangers or Executives subject to International transfer to US)
· 在申請時三年內需有至少一年以上經理資歷,無需勞工卡
· 通常先以 L 簽證進入美國,再轉換成綠卡
2、專業人才(EB-2):Advanced-Degree Peofessionals (名額 28.6% + unused in EB1)
第一類:科學、文藝、教育、商業和體育各界的優秀人材 (Exceptional Ability Aliens)
§ 說明:需由受僱之美國公司提出申請,需勞工卡
§ 條件:需證明申請人之特別技能將會使美國受利
第二類:高學歷之專門人材 (Professionals with Advance Degrees or Equivalent)
§ 說明:需由受僱之美國公司提出申請,需勞工卡
§ 條件:碩士學歷,或者是學士學歷加五年經驗
3、專業雇員,熟練和非熟練工人(EB-3):Professons withbaccalaureateDegree,skilledand Un-Skilled Workers(名額 28.6% + unused in EB1,EB2)
專業雇員:需有大學以上學歷
熟練工人:至少二年以上經驗
非熟練工人:(每年最多 10000 人)
說明: 需勞工卡
4、特別移民(EB-4):(名額 7.1%)
如美國海外雇用人員,宗教人士
5、投資人士(EB-5):(7.1%)
需在美國地區投資五十萬至一百萬以上,創立新公司,雇用十個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
☆抽獎移民(Diversity Immigration)(每年名額 視情況而定 大約 55000):
1、說明:美國每年提供低移民國家的人民一些配額, 藉以平衡種族, 用抽籤方式決定。
2、條件:需有高中以上學歷,於規定時間內,用一定規格的信封,郵寄申請。每個人限寄一封申請書,超過者會被取消資格。
3、備註:無需費用,大陸出生人士,不能申請。香港、新加坡、日本則可。
☆政治庇護及難民(asylum) (沒有名額上限,每年處理名額為100000):
·在 1981 年,透過難民法,庇護和/或難民身份將發給任何外國人在其本國以外的國家中 (或已經在美國內),而此人由於種族、宗教、國籍、社會團體成員資格,或政治意見的不同而被迫害或有會被迫害的根據的害怕,使其不能或不願回到自己的國家。
·難民和政治庇護之間的差別:兩者皆屬同一範疇下。最重要的差別是難民的申請一定在申請人的國外,而政治庇護則可在美國申請。
·通常需在抵達美國一年內提出申請,除非你能夠證明特別原因,使你無法在一年內申請。
·如果人已經在美國超過一年者,請諮詢相關機構。
·須提出足夠證明,曾經蒙受本國由於種族,宗教,國籍,社會團體成員資格,或政治意見的不同而被迫害或有會被迫害的根據的害怕的經驗。
·如果你合乎條件,除非USCIS證明你國內條件已有充分地有提升,你以政治庇護的申請將被批准。
·政治庇護允許你在美國有臨時的拘留和工作。尋求一個政治庇護可以為他或她的配偶和孩子尋求相關的身份。
·提出申請 180 天后,如果仍未收到任何通知,即可先申請工作許可(EAD)
(二)移民配額
移民配額是美國移民法規定每年進入美國移民的數量。受配額限制,對要想移民美國的人來說,配額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任何移民申請,其類別所屬的配額沒有,即使申請獲準,也不能移民或立刻成為永久居民,其等候時間取決於配額截期的長短。從某種意義上講,等候期太久,比如美國公民之兄弟妹妹和非技術工人的配額等候期一般超過10年,移民申請即使獲準也幾乎有名無實。因按照規定,當配額到期時,申請人與被申請入的關係以及申請所基於的理由須同提出申請的當時保持不變,如有變化,特別是重大變化,申請的受益人仍然不能獲得綠卡。
由於配額的分配不以申請人的多寡而定,再加上有某些國家的限制,因而不同的類別會有不同的等候期,相同的類別但國家不同也可能有等候期的區別,因此,提出移民申請的人,如果在類別方面尚有選擇餘地,應在了解了各配額的等候期之後,再權衡具體類別對自己的利弊,最後作出選擇。
加拿大移民類型
加拿大移民類型很多,加拿大移民的條件也比較寬鬆。目前加拿大移民類型可以分為八種:魁北克省投資移民,聯邦技術移民,企業家移民,加拿大省政府"提名移民",自雇移民,依親/家庭團聚移民,加拿大移民有兩種途徑:可直送聯邦政府,或先送魁北克省政府再轉交聯邦政府。
(一)魁北克省投資移民
申請人須具有實際營商或高級行政管理經驗,且擁有不少於加幣八十萬元(約值人民幣四百九十六萬元)之個人總資產值。申請人必須投資於加拿大所認可之投資基金,金額為加幣四十萬元,為期五年。或通過本公司向銀行貸款去投資,申請人只付貸款利息。
(二)聯邦技術移民
2002年1月1日將啟用新例評分。分數可從年齡、學歷、工作經驗、語言能力、配偶學歷及適應能力等項目中取得。
(三)聯邦投資移民
申請人須具有實際營商或高級行政管理經驗,且擁有不少於加幣八十萬元(約值人民幣四百九十六萬元)之個人總資產值。申請人必須投資於加拿大所認可之投資基金,金額為加幣四十萬元,為期五年。或通過本公司向銀行貸款去投資,申請人只付貸款利息。
(四)企業家移民
申請人須具有營商經驗,擁有足夠的資金,且有能力在加拿大創辦企業或收購現成生意,此為“有條件簽證”。
(五)加拿大省政府"提名移民"
個別省政府"提名移民",技術類或企業類,條件較低,申請人有營商經驗及能力參與一些加拿大企業,投資或加入為股東。申請人必須到指定省份考察及面試。
(六)自雇移民
申請人具有能力自我創業以及促進加拿大經濟發展或提升該國文化、藝術生活,且擁有約加幣二十萬元之資產值。此類別是適合一些文化或藝術專業人士申請,且必須以記分方法評審。
(七)依親/家庭團聚移民
申請人須經由已合法居留於加境之親屬簽具"擔保書",並取得加國移民部加簽確認,以支持申請。包括居民或公民申請配偶、父母、子女等。只需提供收入證明有能力供養親屬,條件甚是寬鬆。
(八)難民
這個類別通常要在加拿大本土申請。
澳大利亞移民分類
澳大利亞現行移民法,將移民劃分為家庭團聚移民、商業/技術移民、人道移民三個大類。
(一)家庭移民類
1、澳大利亞公民、永久居民的配偶;
2、澳大利亞公民、永久居民達到退休年齡的父母(男性65歲、女性60歲)、多數子女在澳大利亞定居的父母
3、18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21歲以下的未婚而又依靠父母生活的子女;
4、澳大利亞公民、永久居民的未婚夫、未婚妻;
(二)商業/技術移民類
1、獨立技術
2、技術——澳大利亞贊助(申請人在澳洲有親屬擔保)
3、技術——邊遠地區贊助(申請人在澳洲悉尼等地區之外的親屬擔保)
4、僱主提名(在澳洲有提名資格的僱主擔保)
5、卓越才能(有特殊才能與貢獻的體育、藝術、科技人才)
6、企業家(一項或多項企業主或股東)
7、資深主管(大型企業的高級資深主管)
8、州/領地政府支持的資深主管(獲得經授權之州/領地政府商業發展機構支持的一項或多項企業主或股東)
9、州/領地政府支持的資深主管(經授權之州/領地政府商業發展機構支持的大型企業的資深主管)
10、相關投資(a.投資政府公債,由七十五萬澳元起;b.澳大利亞境內經營生意)
(三)人道移民類
即難民移民,此類別為澳洲政府根據國際難民公約準則審核接收之人士的常設類別。
紐西蘭移民分類
1、紐西蘭技術移民:
採用計分制,根據申請人的學歷,工作經驗和年齡等因素,來對申請人進行評估。
2、紐西蘭投資移民:
採用計分制,根據申請人的投資基金,商業經驗,學歷和年齡等因素來對申請人進行評估。
3、創紐西蘭業移民:
採用經營生意方式,根據申請人的工作經驗、投入資金、年齡等因素來對申請人進行評估。
4、紐西蘭家庭移民:
適用與紐西蘭公民或居民有著真實穩固婚姻關係者。或申請人有直系親屬是紐西蘭公民或紐西蘭永久公民的。
5、紐西蘭人道移民:
適用能夠獲得身為紐西蘭公民或居民的直接親屬的支持的申請人;此申請人的處境正給他本人帶來嚴重的身體和心理危害等等。
不論申請哪種紐西蘭移民方式,申請人和申請人的隨同申請人必須具備良好的健康狀況。這是為了保證:申請人不會對大眾健康構成危害;不會成為健康服務機構的負擔;適合最初入境的目的。申請紐西蘭技術移民的主申請人必須達到英語語言能力要求,如果在申請被批准時申請紐西蘭技術移民的隨同家人未能達到英語要求,則他們必須預定語言課程。此項要求對申請紐西蘭投資移民的主申請人也同樣適用。對一般技術移民和投資移民的申請人,移民稅務局對每位申請人收取180紐西蘭元的稅額,最多不超過720紐西蘭元。安置信息費對簽證申請的主申請人和單獨申請人收取90紐西蘭元。此項收費對所有簽證申請者適用,包括家庭和人道移民者。
現狀特點
開發中國家的移民總數為0.96億,占41.4%。2.32億國際移民中,74%為20歲至64歲工作年齡段的移民。國際移民發展呈現新特徵
(一)開發中國家之間的移民流動與開發中國家到已開發國家的移民流動一樣普遍。
2013年,出生在開發中國家而在其他的開發中國家生活的國際移民有8230萬,出生於開發中國家而生活在已開發國家的國際移民為8190萬人。
亞洲人成為國際移民的最大群體,共有3800萬亞洲人生活在其他洲。其中,有1900萬亞洲人生活在歐洲,1600萬亞洲人生活在北美洲,300萬亞洲人生活在大洋洲。而出生於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的海外移民構成了國際移民的第二大群體,這部分國際移民大部分生活在北美洲,有2600萬人。
(二)歐洲和亞洲是最主要的國際移民目的地。
歐洲和亞洲的海外移民占世界移民的三分之二。2013年,歐洲成為全球移民首選的移民地區,有7200萬海外移民生活在歐洲,而生活在亞洲的海外移民有7100萬。2000 ̄2013年的13年間,亞洲的國際移民數量增長了2000萬,這主要是由於亞洲西部的石油生產國和東南亞新興經濟體(馬來西亞、新加坡和泰國等)對外國勞工的需求大量增加導致的。
(三)國際移民仍然呈現相對集中的特徵。
2013年,1.19億國際移民(約占總數的51.3%)居住在以下10個國家,依次是:美國(4578.5萬)、俄羅斯(1104.8萬)、德國(984.5萬)、沙烏地阿拉伯(906.0萬)、阿拉伯聯合酋長國(782.7萬)、英國(782.4萬)、法國(743.9萬)、加拿大(728.4萬)、澳大利亞(646.9萬)和西班牙(646.7萬)。
從移民人口淨增長量來看,1990 ̄2013年間,美國淨增移民人口2300萬,平均每年淨增100萬;其次是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淨增移民人口為700萬;第三位是西班牙,淨增移民人口為600萬。
(四)經濟危機刺激了國際移民流動。
2008年的經濟危機對移民流動的影響深遠,2010年以後國際移民年均增量為600萬人,較2000 ̄2010年的年均增量多了240萬,見圖1,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經濟危機下移民跨國流動加速。
從歐洲國家來講,遭受經濟重創的國家,例如希臘和西班牙,遭遇了大規模的移民遷出。而經濟狀況較好的國家如德國、英國,則吸引了更多的外來移民。
“移民紅利”在科技和經濟領域的表現突出
對移民比例高的國家而言,移民的經濟貢獻突出。如根據新加坡貿工部的統計,20世紀90年代的10年間,外籍人士對新加坡GDP增長的貢獻度為41%,其中37%來自有專業技術的白領階層。近年來,移民對美國、英國等移民大國的經濟貢獻也日漸突出。
(一)移民促進美國創新創業的發展。
每年有大規模的移民進入美國,他們帶來的專業技能、資金、文化和人力資源促進了美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2013年11月,美國的移民政策研究所在倫敦舉行了年度會議,會議圍繞“城市和地區:收穫當地移民紅利”這一主題展開,開啟了全世界對“移民紅利”的討論,外來移民對於本地區的科技、經濟和社會的作用越來越受到重視。
2014年6月5號,美國政策國家基金會發布的一份報告指出:“在推動美國科學與工程領域發展的過程中,移民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這種作用反映在他們的得獎、研究、創業和教育等方面。”報告認為20世紀60年代美國移民政策發生重大變化,尤其是1965年國會通過的《移民和國籍法》,廢除了關於國籍來源配額的種族歧視條款,使美國向亞洲移民打開了大門;20世紀90年代通過的《移民法》,增加了與工作相關的綠卡發放數量。這些政策變化的結果就是美國吸引著全世界人才,並直接反映在美國的諾貝爾科學獎獲獎數量上。從1960年至2013年,美國有72名移民科學家得獎,占美國的諾貝爾獎獲得者的四分之一左右。
移民已成為美國科研不可或缺的力量。外國出生的人口只占美國總人口的14%,而他們獲得的美國創新專利卻占了總量的三分之一。在美國的7大頂級癌症研究中心中,42%的研究人員出生於外國,其中德克薩斯大學MD安德森癌症研究中心的移民科學家比例高達62%。在教育領域,2011年,美國大學電子工程專業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中國際學生占71%;2011年,美國計算機科學專業的國際學生占65%。在美國科學與工程領域擁有博士學位的就業者中,外國人比例從1993年的23%增至2010年的42%。
在創業方面,移民表現尤為突出,移民創建了美國四分之一的高科技公司。中國、印度和韓國是向美國輸送移民創業家的前十位的主要國家。美國市值前50名的上市公司中,有近一半是移民創建或共同創建。而在矽谷,36.4%的人口出生於國外,三分之一初創企業是印度裔美國人創立。
(二)移民企業為英國經濟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據英國《英中時報》報導,每七家英國企業中就有一家企業屬於移民企業家。來自155個國家的海外移民在英國創辦了企業,創業者人數接近50萬。報告指出,來英移民企業家原籍國分布世界各地,愛爾蘭、印度、美國、德國、中國和一些非洲國家的移民企業家較多。
《每日郵報》報導,在企業家智庫(CentreforEntrepreneurs )和 DueDil財務技術公司聯合發表的報告中,研究人員強調了移民企業家對英國經濟做出的積極影響。DueDil公司的聯合創始人達米安基姆爾曼(DamianKimmelman)表示:“移民一直是英國爭論得最激烈的問題之一。可惜的是,鮮有觀點以基本事實為依據。這一調查恰恰證明,移民企業家的工作富有成效,其對英國經濟的貢獻呈現積極的淨增長態勢。”
倫敦約有19萬移民企業家,遠比伯明罕(1.9萬人)、貝爾法斯特(1.7萬人)多。由於倫敦占據了多數的移民企業家資源,其獲益也最多,其移民企業的數量為18.8萬家,約為伯明罕的20倍。
(三)留學生群體為接收國帶來巨大的經濟收益。
留學生作為“未來移民”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在源源不斷地為美國的經濟貢獻“紅利”,為美國經濟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美國國際教育工作者協會的最新研究報告顯示,2013年國際留學生和家庭對美國經濟的貢獻額達240億美元(增幅為10%,2012年為218億元),為美國勞動力市場直接或間接地貢獻了31.3萬個工作崗位(增幅為6%)。
留學移民也為英國創造了巨大的產值。據英國商業、創新和技術部的研究報告顯示,2012年,英國的留學產業給英國經濟帶來141億英鎊的收入,這一收入有望在2020年達到215億英鎊,2025年將達到266億英鎊。
澳大利亞統計局數據顯示,2000~2009年間,澳大利亞教育服務收入一直處於上升狀態,並在2009年達到最高值181億澳元。2010年,澳大利亞的教育服務貿易收入為163億澳元,教育服務的貿易收入超過傳統的羊毛出口產業的貿易收入,成為該國最大的服務貿易產業之一。根據德勤的報告顯示,2011年澳大利亞國際學生和親屬在澳的支出為154.44億澳元,相當於澳大利亞13萬名全日制職工的經濟貢獻。2012年的國際學生的支出為147億澳元。2014年9月,澳大利亞教育部部長兼眾議院領袖克里斯多福?佩恩(ChristopherPyne)稱,在上屆政府任期,澳大利亞教育出口的總收入從190億美元降到了150億美元,其中,中國學生貢獻了近39億美元,占總額的25.9%,佩恩迫切地希望能努力提高這一收入。加拿大外交、貿易和發展部2010年預測,“國際學生在學費、住宿以及其他支出上消費約77億美元;增加了超過81000個工作職位,政府創收約4.45億美元。”
德國教育和科研部資助開展的一項調查結果顯示,外國留學生給德國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2011年,外國留學生在德國消費支出超過15億歐元(約合126.3億元人民幣),為德國財政收入貢獻4億歐元(約合33.6億元人民幣)。
“創業型移民”日趨受到重視
美國移民政策研究所2014年8月發布的《扶持移民創業的政策》研究報告顯示,與本地同齡人相比,新移民更傾向於創業,創業速度發展很快;但是,新移民創業時所遇到的障礙也多。該報告指出,目前世界上許多移民國家的決策者越來越認識到,扶持移民創業會給本國經濟帶來較高回報。與此同時,近兩年,各國對於“創業型移民”頗為青睞,紛紛出台一些便利措施,鼓勵外來人口在本國進行創業。
2013年4月,加拿大移民部聯合風險投資公司,推出創業簽證(Start-UpVisa)移民項目,鼓勵世界各國人到加拿大投資創業。而2014年加拿大宣布取消投資移民政策,也是為了更好的推行“創業移民”,一改過去許多海外投資移民一旦獲取永久居留地位後,只在加拿大購買豪宅、豪車,而不能真正為加拿大政府帶來稅收和經濟效益。同時通過分析加拿大的移民政策也可以看出,從吸引技術移民、投資移民到吸引創業移民,顯示出政府越來越注重創業移民對於帶動經濟活力、創造就業機會等方面的影響。
2013年11月美國聯邦移民局(USCIS)設立“企業家居留”計畫(EntrepreneursinResidence ,EIR),並設立專門網站“www.uscis.gov/portal/site/uscis/eir”為移民提供一站式服務,通過網站,可以了解如何移民,申請的程式以及創業中的問題和指南。根據調查數據,2006  ̄2013年,僅工程和技術類的外國移民企業家在美國創辦公司的銷售額達630 億美元,雇用人員有56萬人。
在日本,政府也在“國家戰略特區”新設視窗,幫助移民創業者辦理創業所需要的各種手續並解答相關問題,便利移民創業,同時把外來移民創業手續的辦理時間從以前的2 ̄3周壓縮到1周,並且提供專門的英文服務,以便利於來自世界各國的創業者在日本創業,減少外來創業者交流的障礙。同時還計畫在東京圈、關西圈、福岡市設立“促進創業一站式服務中心”,為創業者創造各種便利條件。
在歐洲的西班牙,移民創業的現象也越來越普及。而根據西班牙社會保險局(SeguridadSocial)的數據,來自中國的移民,有42%的是各種企業或店鋪的老闆。塞維亞大學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在西班牙的安達盧西亞地區,接受問卷調查的中國移民中,有大約35%工作者是企業家,而目前為“打工仔”的中國移民中,有高達97.5%計畫未來創業。
移民已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
(一)各國完善移民制度,吸引高層次移民。
1、美國改革移民法,加大對高層次移民的吸引力度,為在美非法移民提供合法化的機會。
美國時間2014年11月20日,歐巴馬繞開國會,直接頒布行政令實施籌劃已久的移民改革計畫,決定給靠近墨西哥邊境的執法機構更多資源,加大力度逮捕非法入境者;讓高技術移民、在美留學的畢業生和企業家更容易、更快捷地留下;將嚴重刑事犯和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的人列為首要遣返目標;有身為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子女的非法成人移民,可以申請工作許可,為期三年;呼籲共和黨合作,通過範圍廣泛的移民法案,全面改革移民計畫。2014年12月16日,美國白宮新聞秘書辦公室發表新聞稿,闡述了歐巴馬移民法案的具體情況。該法案側重創業者和H1B項目的改善、增加STEM學生獲得綠卡的機會、解決非法移民的入籍程式及親屬移民簽證積壓等問題。正如歐巴馬在電視講話中所說:“兩百多年來,我們歡迎世界各地移民的傳統讓美國擁有了超越其他國家的巨大優勢。這使我們保持了年輕、活力和開創精神。”本次移民改革,體現了美國政府對移民群體的歷史作用的充分肯定。改革不僅有利於吸引高技術移民和投資移民,而且給予滯留在美的非法移民更多的機會。
2、加拿大調整經濟類移民配額和種類,取消投資移民項目,出台快速移民計畫。
從2013年11月9日起,加拿大移民局調整經驗類移民(CEC)的職業範圍,暫停包括食物服務主管、廚師、行政官員、行政助理、會計技術人員與簿記和零售銷售主管等在內6類職業的移民申請。對於經驗類移民中的技術類工人,加拿大將對每個職業設立200名的上限,一旦達到上限,移民局將不再接受該類職業的移民申請。同時,如果移民局接受的經驗類移民人數達到了12000的申請名額上限,即使個別職業類別沒有達到200個上限名額,移民局也將停止接收經驗類移民的申請。
2014年1月,加拿大移民部宣布重新開放父母和祖父母移民計畫,不過門檻大幅抬高;同時,合併單次與多次入境簽證,所有符合資格的申請人都將自動獲簽發多次入境簽證,該簽證有效期為10年,一次最長可在加拿大逗留6個月。2月,加拿大聯邦政府在“2014年度經濟行動計畫”中表示計畫取消聯邦投資移民計畫(IIP)和聯邦企業家(EN)移民計畫。自此,始於1986年的加拿大投資移民項目終結,現有的5.9萬投資者申請人和7000名企業家將被返還申請,其中70%(約4.6萬)的申請人來自中國。
為了滿足對技術類人才日益增大的需求,加拿大預計2015年1月開始實施 “快速移民”(ExpressEntry)計畫,該計畫將有助於引進僱主需要的移民人才,並且改善移民與本地人的收入差距,希望在3至6個月內完成審批,聯邦技術移民計畫、加拿大經驗類別、聯邦技工移民計畫,以及部分省推薦移民計畫,將納入“快速移民”系統當中。
3、其他國家的移民政策調整。
2012年4月底新加坡政府廢除了金融投資者計畫,取而代之的全球商業投資者計畫,提高了申請人移民的要求,提高了申請者資金的要求和持股比例。2014年10月14日,澳大利亞移民局官方發布2015年移民新政信息,並推出一項新的投資簽證計畫,“高端投資者簽證”,即PremiumInvestorVisa (PIV)。該簽證將從2015年7月1日起實施,要求申請者在澳大利亞投資超過1500萬澳元,投資滿一年即可申請永久居住權。與重要投資者簽證(SIV)相比,PIV簽證儘管投資門檻上漲了1000萬澳元,但投資時間也從4年縮減至1年,並且無居住要求。
2014年12月3日,德國部長會議通過了新的移民法案,該項法案若經議會審議通過生效,將對某些非法移民加大驅逐力度。同時,也放寬了特赦條件,如只要在德國生活滿8年、能正確使用德語、沒有嚴重犯罪紀錄,自食其力的外國人就能夠獲得合法居留權;而針對青年人以及帶孩子的家長,只需在德國居住滿四年、六年,就能申請獲得合法居留權。如果這一法案最終獲得議會通過,將表明德國更寬容、更開放地接納那些已經成功融入德國社會的無證外來移民。
(二)移民融入越來越引起移民接收國的關注。
移民在已開發國家的人口比例大多超過10%,移民對所在國的作用日益受重視,“移民後時代”的移民融入問題,也成為外來移民總數和移民比例較高的國家(如美國、新加坡、法國、德國等)的關注重點。
新加坡在2009年4月建立了國民融合理事會。國民融合理事會成立的目的在於推動和促進新加坡人、外來新移民以及外國人三者之間的融合。當然這種融合併不包括讓新移民放棄他們自己的信仰和文化,相反,新加坡鼓勵和期望新移民去分享其價值觀和經驗,以促進新加坡人、新移民以及外國人更好的融合在一起,並集中精力為自己和下一代建設美好家園。在法國,總理埃羅於2014年2月提出了“支持移民融入與防止歧視綱領”的計畫,內容涉及幫助移民學習法語,防止移民歧視等28條措施。並設立融入事務“部際代表”職務,負責內政部、教育部、就業部等部門工作的協調措施的執行。2014年,美國部分大學也開始推出了面向中國學生的“移民橋樑計畫”(IUImmigrationBridgeProgram),目的是幫助中國留學生快速融入美國社會、幫助他們畢業後就業等。如:印第安納大學凱利商學院聯合企業、律師事務所,幫助學生解決H1-B簽證問題。密執安州立大學讓學校廚師來中國學習中餐製作,密西根大學推出中文網站等。
自20世紀50年代德國引入外籍勞工以來,移民與融合就是德國社會不斷探討的問題。在20世紀70-80年代,德國政府沒有充分意識移民融入問題,如政府認為移民若干年後還會回到原籍,因此沒有考慮讓移民子女與本地居民共同學習和生活。政府的不作為導致移民融合遇到許多問題。柏林人口與發展研究所發布的報告認為,土耳其人和有土耳其背景的人失業率為16%(青年失業率為19%),在德國的融入水平最低。第一代土耳其移民的教育水平較差導致其經濟融入較差,其後代的教育情況也與之相似。儘管大多數土耳其裔認為在德國生活感覺還好,但與德國人相比,他們覺得自己不被社會承認。
在柏林,有移民背景的居民人數已超過居民總數的28.4%。如何維護社會公平、避免社會分化,成為政府需要正視的問題。自2006年以來,柏林公共服務領域接受職業培訓的人中,有移民背景的人員比例從8.7%上升到了18.8%。公有企業中,這一比例從2010年的13.3%上升到了2013年的22.6%。柏林州政府招收的職業培訓生當中這一比例已達25.4%。2010年12月,柏林出台《融合法》,成為德國首個擁有出台法律以促進移民融合的聯邦州,為移民參與社會事務提供了法律基礎。德國政府的這些舉措將會幫助外國移民更加融入當地環境,實現自我價值,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當地勞動力市場短缺壓力。
控制移民的方式
美國移民法從1776年美國建國開始,國會就授權總統保證進入美一的外國人沒有疾病而且品性端正,此後有關移民的法律和規定相繼問世,經多次修改,最終形成了目前世界上最複雜,最繁瑣的移民法規,而每-次變動,不是給見些人帶來機會,就是使某些人失去機會。
1798年《外國人法案》《AlienAct》:該法授權總統驅逐其認為有害於國家安全的外國人出境;
1808年《美國憲法》修正案:禁止奴隸輸入;
1875年:國會首次對不準進入美國的外國人進行分類,其中包括娼妓,精神病患者等,
1876年美國最高法院具有歷史性意義的判決:決定外國人能否進入美國的權利屬於聯邦政府,任何州設移民條例均屬違憲。
1882年《禁止輸入中國勞工法案》(ChineseExclusionAct):中國廉價勞工大規模的輸人,引發社會嚴重不滿,國會立法禁止在1943年以前輸入中國勞工,1892年《禁止輸入中國勞工法修訂案》:規定在美的中國勞工須向政府登記註冊。一年後未能出示註冊證明者,將可能被遞解出境;
1907年《移民法案》,擴大了不可入境類的範圍,其中包括16歲以上的文盲,以及日後對東方人進入美國的限制;
1921年:國會首次正式制訂了移民配額法規,規定每個國家每年進入美國的人數不得超過1910年該國公民在美總數的3%,而允許進入美國的外國移民總數每年不得超過35萬人,但西半球國家公民進入美國不受配額限制,
1924年《種族法案》,國會首次制訂了永久性配額,規定除西半球國家外,全世界所有其他國家每年進入美國的移民總數最多不得超過15萬人,對每個國家的配額分配以1920年美國的種族結構為依據,同時規定任何外國人要進入美國必須首先向美國境外的領館申請簽證,無簽證進人美國將在任何時候被遞解出境,此外還增加了對亞洲移民的限制,
1940年《外國人登記法案》,該法案規定所有在美國的外國人必須進行登記並提交指紋記錄,同時增加了遞解犯罪人員和顛覆分子的種類。
1943年《廢除禁止輸入中國勞工法案》:該法案規定中國居民可以移民美國。
1945年《戰時新娘法案》允許美國軍事人員的118,000名配偶及子女移民美國。
1948年《失去家園者法案》,該法允許40萬德國、義大利和奧地利難民進入美國;
1952年《移民與國籍法》:該法案亦稱《麥克卡恩。沃爾特法案》,它為現今的美國移民法奠定了基礎和構架。該法融合了以往有關移民的全部法案和法規,制訂了西半球移民不受配額限制和其他國家以在美人數為配額依據的規定,同時制訂了以家庭團聚、保護國內勞工市場以及要求移民擁有技術為內容的有關法規,
1953年《難民收容法案》:該法再次允許214,000難民進入美國;
1965年《移民與國籍法修訂案》,該法廢除了種族配額,代之以設立八個類別,以保障家庭團聚並吸收有才能和技術的外國人,同時實行“先來先得”的政策。該法還規定東半球國家每年的移民總數為17萬,每個國家不得超過2萬。此外,該法規定美國公民的配偶和子女以及21歲以上美國公民之父母移民美國不受數量限制。該法還創立了對技術與非技術工人入境實施勞工證制度,並規定每年的難民配額為1萬人。
《1976年移民與國籍法修訂案》:該法取消了東半球和西半球的移民差別,代之以全球性的固定配額,即每個國家每年移民配額為不超過2萬,其優先順序為:①親屬團聚;②美國缺乏的技術工人;③難民。
1978年:第95屆國會對移民法規進行了大規模修改,其中主要包括取消了每個國家的單列配額,確定了全世界每年進入美國的移民總額不得超過29萬人。此外還立法規定雙親中一方為美國公民者,其子女可獲得美國公民身份;在美合法永久居留超過20年之50歲以上的外國人可以歸化為美國公民;美國公民有權收養外籍子女。此外還正式設立了難民身份。
1980年《新難民法案》,該法對配額進行了某些變更,確立了“難民”和“政治庇護”的中請程式,同時批准在1980至1982年接納5萬難民,此外,全球移民配額總數減少為27萬。
《1981年移民與國籍法修訂案》:該法案修訂和增加的主要內容包括:
(1)列出了《移民局效率議案》
(2)美國公民收養之外籍子女的年齡由14歲提高到16歲。
(3)再入境許可證由1年有效期增加為2年有效。
(4)取消外國人的年登記制度,但規定外國人在其變更住址後10天內須書面通知移民局。
(5)取消歸化入籍需兩名證入的規定,
(6)通過了參議院第1196號議案,批准台灣每年移民配額為2萬,同時也給中國大陸保持兩萬;
《1986年移民改革與控制法》:該法案以大赦為宗旨,共赦免了270萬左右的非法移民,但有人認為該法雖以移民控制為名,但實際上並未達到控制非法移民的目的。此後又有若干新的有關移民的法律出籠,其中包括結婚欺詐修正案、反毒品濫用法等等。
《1990年移民法》:該法亦稱為《合法移民改革法案》,被認為是歷年來改變最大,設立類別最多,而且最為寬鬆的移民法,該法案以合法移民與非法移民為中心,增加的主要內容如下:
(1)將合法移民配額從原來的每年27萬人增加至675,000人。但至1994年9月30日,每年實際配額為70萬人,
(2)美國公民之近親親屬不受配額限制。
(3)增加了若干親屬移民和職業移民的類別,同時增加了對非技術工入移民的限制,新的非移民類別包括O、P、Q、R等簽證類別;
(4)創立了投資移民類別,
(5)創立了以人種多元化為宗旨的抽籤移民類別,
《1991年移民與國籍法綜合枝術修訂案》,該法案是1990年移民法的修訂,其主要內容包括增加了不可入境類申請豁免的類別並降低豁免的要求,以及延長符合要求的H-1B外國醫學院畢業生在美開業行醫。
《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該法案是在近年來反移民情緒不斷高漲下所通過的移民法,該法被一般人認為是一反歷年來日益寬鬆的移民法而制訂的具有綜合性嚴厲條款的移民法,帶有濃厚的反移民色彩。同原有移民法相比,該法增加的主要內容包括:
(1)加強邊境控制,阻止非法移民。
(2)改變及取消某些聽證程式,快速遣返非法人境者。
(3)加重對愉渡非法移民及偽造移民證件的刑事處罰,其中包括對移民申請提交假材料的刑事處罰。
(4)增加了不可入境類的類別,其中包括:
A。在美非法居留超過180天,3年內不得再次入境;超過1年,10年內不得再次入境;
B。濫用F-1學生簽證者被歸入了不可入境類。其行為包括:免費就讀公立中國小或公共資助的成人教育計畫。如果違犯,5年內不得入境;
C。拒絕可能成為公眾負擔者入境,其具體要求是任何移民必須獲得有法律制約力的經濟擔保或者經濟來源證明,方可入境;
D。未接受過防疫接種者不可入境。即任何人申請移民必須提供其接受過防疫接種的證明;
E。不按規定到場參加聽證,移民法官可缺席下達遞解令,被遞解者10年內不得再次入境;
F。醫療保健工作人員(包括物理治療、醫療技師、職業理療師、助理醫師等)如果沒有獲得“外國護理學校畢業生委員會”的考試證明或同等證明,則為不可入境類;
G。偽稱是美國公民者被歸入不可入境類;
H。為逃避稅賦而放棄美國公民身份者被歸入不可入境類;
I,家庭暴力犯被歸入不可入境類。
(5)限制並懲罰僱主雇用非法移民。
(6)將因抗拒強迫性人口政策而受迫害者歸入政治庇護類,但每年配額不超過1,000人,
(7)削減合法移民的社會福利,
(8)禁止逾期居留者赴第三國使領館申請簽證。
從美國移民法的變遷,可以看出早期的移民法主要是把有害於社會和不受歡迎的人排除在移民之外,這些人包括罪犯、娼妓、傳染病患者、瘋子、赤貧者、乞丐、顛覆分子、無政府主義者以及一夫多妻者等。在1882年以前的整個早期移民法中,對移民除了有害於公眾者之外基本上沒有限制,這反映了美國在建國之初的頭一百年需要大量移民來開發和建設這個國家,因此對移民幾乎是來者不拒。從某種意義上講,當年的美國也全憑這一卓有成效的移民政策,使美國能夠在短短的一百來年即由東向西迅速拓展,並使中西部也日益城市工業化。
從1882年到1952年可視為美國的中期移民法。在這段時間,其移民法總地趨於保守和相對靜止的狀態,反映了美國隨著移民墾荒時代的結束,開始拒移民於門外。此外,在這一階段由於經過兩次世界大戰和人蕭條時期,一方面由於美國擔心戰爭把難民推進這個國家而對移民開始實行配額限制,另一方面又因大蕭條使美國失去了對移民的吸引力,因此進入美國的移民減少,移民法也幾乎沒有大的變更,1952年通過的《移民與國籍法》徹底改變了美國移民法的基本精神,同時奠定了美國現代移民法的宗旨及基本構架,從這個時期開始,由於美國一躍而為世界頭號經濟強國,美國也因此成了各國移民的首選。一方面出於歷史原因,因為美國這個國家可以說就是移民的大組合,不可能切斷其移民淵源,使美國關閉國門,另一方面源於早年即有被濫用趨勢的保護勞工市場觀念,美國又力圖把國門關閉,此外涉入移民法的機構除原有執法部門外,更有工會、利益集團和司法參與。還有自60年代開始的非法移民,也使美國的移民政策倍受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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