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國際技術貿易是指不同國家的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之間,按照一般商業條件,向對方出售或從對方購買軟體技術使用權的一種國際貿易行為。它由技術出口和技術引進這兩方面組成。簡言之,國際技術貿易是一種國際間的以純技術的使用權為主要交易標的物的商業行為。國際技術貿易的主要內容有:各種工業產權,如專利、商標;各種專有技術或技術訣竅;提供工程設計,工廠的設備安裝、操作和使用;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機器、設備和原料的交易的等。總之,技術貿易即包括技術知識的買賣、也包括與技術轉讓密切相關的機器設備等貨物的買賣。現代意義的技術貿易是伴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逐步發展起來的。進入18世紀以後,隨著工業革命的開始,資本主義大機器生產逐步替代了封建社會的小農經濟,這為科學技術提供了廣闊的場所,並出現了以許可契約形式的技術貿易。19世紀以來,隨著西方各國技術發展加快和技術發明數量的增多,絕大多數國家都建立了以鼓勵發明創造為宗旨的保護髮明者權利的專利制度。專利制度的誕生,是國際技術貿易產生的重要前提。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科學技術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國際間經濟競爭實際上表現為技術上的競爭。因此,技術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成為貿易的重要對象,國際技術貿易額不斷增加。20世紀60年代中期國際技術貿易額每年約為30億美元,70年代中期增至100多億美元,80年代中期增至500多億美元,1990年已達1000多億美元,1995年達到2500億美元。1965年至1995年,國際技術貿易的增長率為15.82%,大大高於同期國際商品貿易6.3%的增長率。2002年國際技術貿易額已達近萬億美元。
新趨勢
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的加深,科技全球化高速推進。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國際技術貿易發展迅猛,而且呈現出新的格局和新的發展趨勢。國際技術貿易是當前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技術貿易的發展,加速了生產要素的國際間轉移,促進了科學技術在世界範圍內的普及和提高,加快了國際技術貿易參與國家的經濟發展,縮短了有關國家經濟現代化和科學技術現代化的進程。因此,在近一二十年來,國際技術貿易格局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呈現出新的特點。
國際技術貿易的地位不斷提升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科技全球化的持續發展,特別是二戰後,國際技術貿易獲得了持續迅速的發展,在國際貿易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一是發展速度迅猛、規模日益增大,相關統計資料表明,1985年全球國際技術貿易總額為500億美元,1990年1200億美元,1995年2600億美元,2000年則激增至5000億美元,到2002年達到近萬億美元,平均每5年翻一番,其速度不僅大大快於貨物貿易,而且也快於其它的服務貿易。二是在整個世界經濟成長和國際貿易中的地位不斷提升,國際技術貿易額在國際貿易總額和國際服務貿易總額中的比重也持續增高,20世紀70年代分別是1/30和1/10,而這一比例分別達到了1/20和1/6。
國際技術貿易的傳統方式主要有:許可證貿易、特許專營、諮詢服務、技術服務與協助、承包工程等。但是近幾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特別是信息技術的廣泛套用,其方式開始走向多樣化,並發生重要變革。
企業兼併成為國際技術貿易的一種新方式。企業兼併是市場競爭的結果。在過去,企業兼併主要是企業間的“以強吞弱”。在這種技術先進型企業吞併技術落後型企業的情況下,企業兼併活動中的技術轉讓或貿易的成分並不明顯、甚至根本不存在。隨著以知識為基礎的國際競爭的加強,當前的企業國際兼併活動主要體現在技術先進企業間的“強強聯合”上,兼併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壯大自己實力,使自己的資金、技術和產品流通能在較短時間裡躍上一個新台階。伴隨著這種性質的企業兼併,必然有著較多的國際技術轉讓或貿易存在。換言之,此時的企業國際兼併事實上已成為了直接獲取國外先進技術的特殊貿易方式了。
電子商務的興起。電子商務有利於形成新的國際技術行銷方式,能滿足消費者多樣化需求;並且改善了國際技術貿易的運行環境,推動了國際技術貿易的大幅度增長;還促使產生了新的國際技術貿易模式,實現貿易模式的多樣化。
第三方技術供給的出現。專業研發技術型企業出現,即第三方技術供給。即既不是企業自己研究開發,也不是從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製造企業引進技術,而是將研究開發活動外包給專業化的研發與設計企業承擔。
詳細內容
根據技術在國際間流動的原因的不同,可以將技術在國際間的流動分為國際技術轉移、國際技術轉讓、國際技術貿易。
國際技術轉移
國際技術轉移是指技術地理位置上的變化。技術這種地理位置變化的機制來源於資源有限和需求之間的矛盾,從而形成技術的自然轉移機制。技術轉移通常並非人為的主動有意識的行為,如技術人員的流動本身成為技術轉移的載體。
國際技術轉讓
國際技術轉讓是由於不同地區或國家生產力水平、經濟基礎、勞動力素質等因素的差異,人為地有意識地將技術在不同地區或國家間進行引進或讓與的行為。可以分為有償轉讓(也即技術貿易)和無償轉讓。
國際技術貿易
國際技術貿易是指一個國家的公司、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按一般商業條件,將技術向另一個國家的公司、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轉讓或許可的行為。這裡“國際性”關鍵在於交易的標的是否跨越國境。
方式和途徑
總體而言,國際技術貿易可以分為三類,即單純的技術轉讓、引進技術與引進設備相結合、引進技術與引進外資相結合。具體可以分為:
轉讓與許可
工業產權與非工業產權的轉讓與許可是國際技術貿易的主要形式:
1)工業產權的轉讓與許可。與工業產權相關的國際技術貿易主要對象是受法律保護的專利、商標(不包括單純的商標轉讓與許可)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的轉讓與許可;
2)非工業產權的轉讓與許可。與非工業產權相關的國際技術貿易的主要對象是專有技術的轉讓與許可。
無論是工業產權還是非工業產權的國際技術貿易通常都是進行使用權的許可,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是通過所謂的許可貿易(licensing)來實現的。當然,國際技術貿易也包括上述對象的所有權本身的轉讓。
諮詢
1)技術服務。技術服務(technologyservice)是指技術知識人接受委託為委託人解決特定的技術問題。比較常見的技術服務的內容包括:員工培訓、技術的指導和現場設備的安裝和調試等。
2)技術諮詢。技術諮詢(technologyconsultancy)則是指技術知識人接受委託為委託人提供解決決策。常見的技術諮詢服務包括:有關技術運用的可行性論證、相關技術的調查、相關技術成果的分析和評估等。
合作生產
合作生產與合作設計就是通過雙方的合作,利用各自擁有的技術共同完成有關的生產項目或共同開發有關的生產計畫。開發中國家通過這種形式在引進外資的同時,也同時引進了經濟發展所需的有關技術和技術設備。
國際工程承包
國際工程承包通常通過國際間的招投標方式由中標人為招標人承建相關的工程項目。由於國際工程承包設計諮詢、勘探、評估、技術設備的提供、人員的培訓、設備的調試、試生產等技術性服務,國際工程承包已經成為國際技術貿易的重要形式。
國際直接投資
國際直接投資是投資方通過兼併、收購或建立新企業的方式,直接在東道國設廠生產。在當前國際經濟全球化日趨深化的背景下,國際直接投資已經成為國際性跨國公司實現全球化經營的重要戰略內容。國際直接投資的投資方通常以現金資本的方式作為主要形式,以技術和技術設備作價作為投資的方式日趨增多。
設備買賣相結合
技術的引進方除了運用許可貿易方式引進軟體技術之外,還通過購買有關產品生產的成套設備、流水線等硬體技術提升企業的技術水平和生產能力,這種所謂的硬體技術的轉讓通常是開發中國家在經濟發展初期較為常見的方式。我國在改革開放初期所引進的技術大量的就是以成套設備為主的硬體技術。
補償貿易
所謂補償貿易(compensationaltrade)就是技術引進方以融資的方式引進成套設備,通過生產的產品(或雙方約定的其他產品)抵償設備價款的方式。設備的引進方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在設備提供方的幫助下獲得相關的生產技術。有些學者將補償貿易、加工貿易等方式合併在合作生產的技術貿易方式中。
技術引進
使國外的技術轉讓到國內,就是技術引進。具體地說,技術引進是指一個國家或企業引入國外的技術知識和經驗,以及所必需附帶的設備、儀器和器材,用以發展本國經濟和推動科技進步的做法。技術引進是一個特定的概念。(1)技術引進是一種跨國行為。(2)技術引進與設備進口有著原則區別。人們常將“技術”廣義化,把技術分為軟體技術和硬體技術。軟體技術就是前面提到的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藝,屬純技術;硬體技術是指機器設備之類的物化技術。只從國外購人機器設備而不買人軟體技術,一般稱之為設備進口。若只從國外購人軟體技術或與此同時又附帶購進一些設備,這種行為才能稱為技術引進。(3)技術引進的目的是為提高引進國或企業的製造能力、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要達到目的只有引進軟體技術,通過自我消化吸收,才能做到。
特點
國際技術貿易的特點
國際技術貿易(簡稱:技貿)與自標貨物貿易(簡稱“物貿”)有著明顯的區別;
交易標
物貿的標的是有形的物質商品,易計量、論質和定價;而技貿的標的是無形的知識,其計量、論質和定價的標準都是很複雜的。
交易雙方
一方面,物貿雙方當事人一般不是同行,而技貿雙方當事人則一般都是同行。因為只有雙方是同行,引進方才會對轉讓方的技術感興趣,引進方才有能力使用這種技術。另一方面,物貿中的賣方始終是以銷售為目的,面技貿中的賣方(轉讓方),一般並不是為了轉讓而是為了自己使用才去開發技術的,只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才轉讓技術。
交貨過程
物貿的交貨是實物移交,其過程較簡單。技貿的“交貨”則是傳授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藝的複雜而又漫長的過程。
法律
技貿涉及的問題多、複雜、特殊。如技貿涉及工業產權保護、技術風險、技術定價、限制與反限制、保密、權利和技術保證、支持辦法等問題。技貿中涉及的國內法律和圖際法律、公約也比物貿多。因而從事技貿遠比從事物貿難度大。
政府干預
政府對技貿的干預程度大於對物貿的干預程度。由於技術出口實際上是一種技術水平、製造能力和發展能力的出口,所以為了國家的安全和經濟利益上的考慮,國家對技術出口審查較嚴。由於在技貿中,技術轉讓方往往在技術上占優勢,為了防止其憑藉這種優勢迫使引進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也為了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發展政策上的考慮,國家對技術引進也予以嚴格的管理。
國際規定
在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技術出口方往往憑藉其技術上的優勢地位而迫使引進方接受種種不公平的限制條件。這種現象在國際上逐漸被普遍化,從面使之成為國際技術貿易中限制性商業慣例,它越來越阻礙國際技術貿易的發展。為此,許多開發中國家要求聯合國主持制定一項國際性的技術轉讓守則。1978年10月,聯合國大會委託聯合國貿發會負責起草的《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出台,此後又經多次修改。
《該守則》草案規定交易各方的談判地位應均衡,任何一方不應濫用其優勢地位的條件舉行技術轉讓的交易,特別是涉及開發中國家的技術轉讓交易,從而達成彼此滿意的協定。它還規定了技術轉讓當事各方應避免在契約中採用的20條限制性慣例。但代表轉讓方利益的一些已開發國家千方百計地想使限制性慣例在《守則》中合法化,而以七十七國集團為首的開發中國家為維護引進方的利益與已開發國家進行了針鋒相對的鬥爭。終因雙方的嚴重分歧,該守則至今未獲正式通過。但是,《守則》草案總結了國際技術轉讓的一些做法,提出了技術轉讓的普遍應遵循的原則,在國際上有較廣泛的基礎,因而對指導國際技術轉讓、建立良好的國際技術貿易新秩序有著重要意義。
我國對技術引進的管理為維護我方利益,根據我國實踐經驗並參考一些國家的立法,我國規定,引進契約中不得含有下列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l)要求受方接受同技術引進無關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不需要的技術、技術服務、原材料、設備或產品;(2)限制受方自由選擇從不同來源購買原材料、零部件或設備;(3)限制受方發展和改進所引進的技術;(4)限制受方從其他來源獲得類似技術或與供方競爭的同類技術;(5)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6)限制受方利用引進的技術生產產品的數量、品種或銷售價格;(7)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銷售渠道或出口市場;(8)禁止受方在契約期滿後,繼續使用引進的技術;(9)要求受方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專利支付報酬或承擔義務。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契約的引進方應自契約簽訂之日起的30天內,向審批機關報批。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報批申請書之日起的60天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審批機關逾期未予答覆的,視為契約獲得批准。經批准的契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並由審批機關發給技術引進契約批准證書》。
在技術引進契約的履約過程中涉及到稅收和用匯問題,分別統一由國家稅務局(涉及到關稅的由海關總署)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決和管理”
中國管理
我國以貿易渠道出口技術是從80年代開始的。1986年國家制定了我國技術出口的方針、原則和管理制度。我國技術出口應遵循六項原則:
(l)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
科技政策並參照國際慣例;
社會公共利益;
對外貿易發展、科學技術進步以及經濟技術合作;
項目分為禁止出口、控制出口(重大技術)和允許出口(一般技術)三大類,並對技術出口項目和技術出口契約實行雙重審批制度。
區別
技術貿易交易的對象是無形技術知識,而商品貿易交易的對象是有形實物商品。
技術貿易轉讓的是技術使用權,技術接受方不能取得技術標準的所有權,而商品貿易則是商品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同時轉讓。
技術知識
國際技術貿易是以無形的技術知識作為主要交易標的的,這些技術知識構成了國際技術貿易的內容,它主要包括:專利技術、商標和專有技術。商標雖不屬技術,但它與技術密切相關,所以常將它作為國際技術貿易的基本內容之一。
專利
對什麼是專利,眾說紛紜。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給“專利”下的定義是:專利是“由政府機構或代表幾個國家的地區機構)根據申請而發給的一種檔案,檔案中說明一項發明並給予它一種法律上的地位,即此項得到專利的發明,通常只能在專利持有人的授權下,才能予以利用(製造、使用、出售、進口)……”。在這裡,“專利”被理解為三層意思,一是指專利證書這種專利檔案;二是指專利機關給發明本身授予的特定法律地位,技術發明獲得了這種法律地位就成了專利發明或專利技術;三是指專利權,即獲得法律地位的發明的發明人所獲得的使用專利發明的獨占權利,它包括專有權(所有權)、實施權(包括製造權和使用權)、許可使用權、銷售進口權利放棄權。簡言之,專利權就是專利持有人(或專利權人)對專利發明的支配權。在我國,專利權是以申請在先原則授予的。專利權受到專門法律《專利法》的保護。可見,專利、專利技術、專利權和專利權人這幾個概念是有密切聯繫的。專利權有其明顯的特點。(1)專利權是一種法律賦予的權力。發明人通過申請,專利機關經過審查批准,使他的發明獲得了法律地位而成為專利發明,而他自己同時也因之獲得了專利權;這種權利的產生與物權的自然產生是不同的。(2)專利技術是一種知識財產、無形財產。專利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3)專利權是一種不完全的所有權。專利權的獲得是以發明人公開其發明的內容為前提的。而公開了的知識很難真正為發明人所獨有。(4)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性(獨占性、專有性)的權力。對特定的發明,只能有一家獲得其專利權。也只有專利權人才能利用這項專利發明,他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不能使用該專利發明。(5)專利權是一種有地域性的權利。專利權只在專利權批准機關所管轄的地區範圍內發生效力。(6)專利權是一種有時間性的權利。專利權的有效期一般為1020年。超過這個時間,專利權即失去效力。
根據專利技術的創造性程度的高低和其他特點,常把專利分為三種類型。(1)發明專利。所謂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它是利用自然規律解決實踐中特定的技術問題的新方案。發明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產品發明,其發明的結果是一種新產品;另一類是方法發明,其結果是一種製造產品或測試或操作的新方法。(2)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型是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技術方案。實際上,實用新型也屬於一種發明。它與上述發明專利不同之處在於,實用新型是一種僅適於產品的、創造性水平較低能夠直接套用的發明(有人稱之為“小發明”)。在實踐中,實用新型這種“小發明”為數眾多,所以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上少數國家把它從發明中劃分出來,單獨加以保護。實用新型專利條件低,審批程式簡單,收費也少,這有利於鼓勵眾多的小發明者。(3)外觀設計專利。外觀設計是指財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套用的新設計。它與實用新型不同,外觀設計對產品形狀的設計主要是圖好看,而實用新型對產品形狀的設計主要是及於增加產品的使用價值,使其有新功能,主要是圖好用。專利中的外觀設計實際上是工業外觀設計,它與純美術作品不同,造型、圖案和色彩只有體現在有獨立用途的製成品上,才是專利中的外觀設計。它是在保證或不影響產品用途的前提下,通過外型、圖案、色彩的設計來吸引消費者。
商標
商標是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使自己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區別而在其商品上所加的一種具有顯著性特徵的標記。常見的商標是文字商標和圖形商標。國外有立體商標,如“可口可樂”飲料瓶子的特殊形狀。還有音響商標、氣味商標等形式。商標大體上可分為三類:製造商標、商業商標和服務商標。
一般只有能夠移動的重複性生產的商品才使用商標。商標須具有顯著性特點,即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不能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標。
商標的作用:(l)區別功能,即商標能標明產品的來源,把一企業的產品與另一同類企業的產品區別開來。這是商標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2)間接標示產品質量的功能。產品的來源不同,其質量和信譽也會有差別。商標作為特定來源的產品的標記,它間接地反映了該產品的內在質量。人們選購商品時,一般無法當場檢驗其內在質量,而往往是根據自己的經驗和商品的社會信譽憑商標來選購所希望的具有一定質量的商品的。(3)廣告功能。由於商標的簡明性和“顯著性”,它最容易被消費者記住,從而使商標成為醒目的廣告。
商標權。商標權是商標使用者向商標管理部門申請註冊並得到批准的商標專用權。但在少數國家,商標權是由於商標的首先使用而獲得的。在我國,商標權是以註冊在先原則而取得的。商標權的內容包括使用權、禁止權(禁止他人使用)、轉讓權、許可使用權和放棄權。商標權受專門法律《商標法》的保護。
商標權的特點。(l)商標權是一種排他性權利。(2)商標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財產。商標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3)商標權是有時間性但又可無限延期的權利。與專利權期滿不可延期不同,商標權到期可續展延期,且延期次數不限。(4)地域性。商標權只在註冊機構所管轄地區範圍內有效。
國際公約
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公約:
工業產權是指法律賦予產業活動中的知識產品所有人對其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均屬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合稱為智慧財產權。它們都受到專門法律的保護。首先是受到各國的國內法的保護。但由於國際間的貨物和技術貿易,使得工業產權的國際保護成為必要。為此產生了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公約。下面簡要介紹一下我國已加入的有關公約。
1980年6月,我國正式成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的成員國。該公約於1970年4月26日生效,其宗旨是:通過政府之間的合作,並與其他有關國際組織適當配合,促進在全世界保護智慧財產權,保證各智慧財產權聯盟之間的行政合作。
1985年3月,我國正式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於1883年3月24日在巴黎簽訂,是最早簽訂的一項關於保護商標權和專利權的國際公約。該公約制定了工業產權保護的具體對象和適用的國民待遇原則、優先權原則,以及締約國必須遵守的共同規則。
1989年10月,我國正式加入《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該協定於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馬德里簽訂。它對商標國際註冊的申請、申請人的資格、國際註冊的效力、期限以及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禁止使用的標記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我國加入該公約後,我國註冊商標所有人均可申請商標國際註冊。
1994年4月,我國正式加入《專利合作條約》。該條約於1970年6月19日在華盛頓簽訂,它是隨屬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一個特別協定,其目的是為了使獲得發明保護的工作更加簡化和經濟。
1994年8月,我國正式加入《商標註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該協定於19957年6月1;日在法國尼斯簽訂。它規定了參加協定的國家採用共同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供商標註冊用。
另外,我國還是1989年在華盛頓通過的《關於積體電路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的首批簽字國。但由於美、日等已開發國家的反對,該條例迄今尚未生效。1994年4月,我國還簽署了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專有技術
專有技術的英文名稱叫“Know-how”,意為“知道如何製造”。它有許多中文名稱:技術訣竅、技術秘密、專門知識等。還有直譯成“諾浩”的,但最常用的名稱是“專有技術”。
所謂專有技術是指在實踐中已使用過了的沒有專門的法律保護的具有秘密性質的技術知識、經驗和技巧。專有技術可以是產品的構思,也可以是方法的構思,但它在不少方面與專利技術不同。(1)專利技術必須是可以通過語言來傳授的,專有技術雖也須是可以傳授的,但它未必都是可言傳的,有些只能通過“身教”才能傳授。(2)專有技術是處於秘密狀態下的技術;而專利技術是公開技術。(3)專有技術沒有專門法律保護,所以它不屬於智慧財產權。(4)專利技術是被專利檔案固定了的靜態技術,而專有技術則是富於變化的動態技術。(5)專利技術受保護或被壟斷的期限是有限的(最多20年),而專有技術是靠保密而壟斷的,因而它被壟斷的期限是不定的。
專有技術也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財產,它除需用保密手段得到保護以外,也露耍法律的保護。在實際中,專有技術是援引契約法、防止侵權行為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取得保護的。但專有技術受法律保護的力度遠比專利技術受到專利法保護的力度小。
採用方式
國際技術貿易契約是分屬兩國的當事雙方就實現技術轉讓這一目的而締結的規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檔案。它的形式往往是與國際技術貿易方式相對應的,如許可契約、技術服務和諮詢契約、合作生產契約、設備契約等。其中許可契約是最基本、最典型、最普遍的一種形式。技術服務和諮詢契約也比較典型和廣為採用。因此,這裡僅介紹這兩種契約形式。
許可契約
許可契約是指許可貿易的技術供方為允許(許可)技術的受方有償使用其智慧財產權或專有技術而與對方簽訂的一種授權協定。根據授權程度的不同,它有獨占許可契約、排他許可契約、普通許可契約、可轉讓許可契約、交叉許可契約等類型。根據其契約標的不同,又有專利許可契約、商標許可契約和專有技術許可契約等類型。許可契約由於類型不同,其契約條款及其內容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各自特殊的部分。
各種許可契約共同性的條款及內容有如下方面:
(l)契約名稱和編號。契約名稱要確切地反映契約的內容、性質和特徵。例如“××專利許可契約”。契約編號是識別契約的特定符號,它反映出許可方的國別、被許可方的名稱和部門及簽約年份等。
銷售額或所獲利潤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技術價款支付。三是入門費加提成支付。即當契約生效或受方收到技術資料後,先支付一筆約定的金額,然後再逐年提成費用。
技術轉讓,這種轉讓在契約規定的地域內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技術保證是指供方保證按契約規定提供技術,其提供的技術是安全實用的,可以生產出合格的契約產品。在保證條款中,主要是規定技術保證的內容。權利保證則主要在鑒於條款、侵權等條款中加以規定。
許可契約中還有“索賠、不可抗力、稅費、法律的適用和爭議的解決、契約期限、文字及簽字,契約附屬檔案等條款和內容。這些內容與一般商品買賣契約大同小異,故此不再贅述。
各種許可契約的特殊條款是根據契約標的具體特點所須規定的條款。
專利許可契約的特殊條款包括專利條款、專利保持有效條款等等。
專利條款。該條款要明確所轉讓專利技術的法律狀態,列出專利號、專利申請國別、申請時間和有效期限。若屬正在申請的專利,則要在契約中訂明將來雙方的權力義務如何隨申請結果而變化,等等。專利保持有效條款。多數國家規定,專利權人必須按年交納年費才能維持專利權的有效。因此,在契約中一般應規定:許可方有義務依法交納年費以維持所轉讓專利的有效性;若因未交納年費而導致專利失效,則契約將因此而解除。在專利許可契約中還應列有規定專利標記的使用、侵權及其處理條款等等。
商標許可契約的特殊條款主要有:商標內容和特徵,商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方使用商標的形式;對商標標識的管理;關於產品質量監督權等。
專有技術許可契約的特殊條款主要有:初期保密協定,保密和考核驗收條款。初期保密協定主要是在進行技術談判時雙方所達成的保密協定,保證在技貿契約未達成的情況下,受方有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對從供方那裡獲得的一切技術秘密予以保密。保密條款則是在雙方達成交易訂人契約中的關於保密責任、措施等規定。
技術服務和諮詢契約:但一般來說,技術服務和諮詢契約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諮詢費;按時接受對方的工作成果。服務方要盡最大努力為對方服務;及時提出報告;適時解答對方提出的問題;為對方保密,等等。
技術服務契約的保證和擔保等都要在契約中訂明。
基本方式
國際技術貿易採用的方式主要有許可貿易、技術服務與諮詢、特許專營、合作生產,以及含有智慧財產權和專有技術許可的設備買賣等。
許可貿易
許可貿易有時稱為許可證貿易。它是指智慧財產權或專有技術的所有人作為許可方,通過與被許可方(引進方)簽訂許可契約,將其所擁有的技術授予被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按照契約約定的條件使用該項技術,製造或銷售契約產品,並由被許可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技術使用費的技術交易行為。
許可貿易按其標的內容可分為專利許可、商標許可、計算機軟體許可和專有技術許可等形式。在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一項許可貿易可能包括上述一項內容,如單純的專利許可,也可能包括上述兩項或兩項以上內容,成為一攬子許可。
許可貿易實際上是一種許可方用授權的形式向被許可方轉讓技術使用權同時也讓度一定市場的貿易行為。根據其授權程度大小,許可貿易可分為如下五種形式;(1)獨占許可。它是指在契約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被許可方對轉讓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即許可方自己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該項技術和銷售該技術項下的產品。所以這種許可的技術使用費是最高的。(2)排他許可,又稱獨家許可;它是指在契約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被許可方和許可方自己都可使用該許可項下的技術和銷售該技術項下的產品,但許可方不得再將該項技術轉讓給第三方。排他許可是僅排除第三方面不排除許可方。(3)普通許可。它是指在契約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除被許可方該允許使用轉讓的技術和許可方仍保留對該項技術的使用權之外,許可方還有權再向第三方轉讓該項技術。普通許可是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許可權最小的一種授權,其技術使用費也是最低的。(4)可轉讓許可,又稱分許可。它是指被許可方經許可方允許,在契約規定的地域內,將其被許可所獲得的技術使用權全部或部分地轉售給第三方。通常只有獨占許可或排他許可的被許可方才獲得這種可轉讓許可的授權。(5)互換許可,又稱交叉許可。它是指交易雙方或各方以其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或專有技術,按各方都同意的條件互惠交換技術的使用權,供對方使用。這種許可多適用於原發明的專利權人與派生髮明的專利權人之間。
許可貿易是國際技術貿易中使用最為廣泛的技術貿易方式。
特許專營
特許專營是近二三十年迅速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商業技術轉讓方式。它是指由一家已經取得成功經驗的企業,將其商標、商號名稱、服務標誌、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經營管理的方式或經驗等全盤地轉讓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由後一企業(被特許人)向前一企業(特許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特許費的技術貿易行為。
特許專營的受方與供方經營的行業,生產和出售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使用的商號名稱和商標(或服務標誌)都完全相同,甚至商店的門面裝演、用具、職工的工作服、產品的製作方法、提供服務的方式也都完全一樣。例如,美國的麥克唐納快餐店在世界各地幾乎都有它的被授人,他們所提供的服務同美國一樣,所生產和銷售的漢堡包的味道也完全一樣。
特許專營類似許可,但它的特許方和一般的許可方相比要更多地涉入對方的業務活動,從而使其符合特許方的要求。因為全盤轉讓,特別是商號、商標(服務標誌)的轉讓關係到他自己的聲譽。
特許專營的被特許方與特許方之間僅是一種買賣關係。各個特許專營企業並不是由一個企業主營的,被特許人的企業不是特許人企業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也不是各個獨立企業的自由聯合。它們都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特許入並不保證被特許人的企業一定能盈利,對其盈虧也不負責任。
特許專營契約是一種長期契約,它可以適用於商業和服務業,也可以適用於工業。
特許專營是已開發國家的廠商進入開發中國家的一種非常有用的形式。由於風險小,開發中國家的廠商也樂於接受。
服務和諮詢
技術服務和諮詢是指獨立的專家或專家小組或諮詢機構作為服務方應委託方的要求,就某一個具體的技術課題向委託方提供高知識性服務,並由委託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技術服務費的活動。技術服務和諮詢的範圍和內容相當廣泛,包括產品開發、成果推廣、技術改造、工程建設、科技管理等方面,大到大型工程項目的工程設計、可行性研究,小到對某個設備的改進和產品質量的控制等。企業利用“外腦”或外部智囊機構,幫助解決企業發展中的重要技術問題,可彌補自身技術力量的不足,減少失誤,加速發展自己。我國“二汽”委託英國的工程諮詢公司改進發動機燃燒室形腔設計,契約生效半年內就取得了較好的技術經濟效果。
技術服務和諮詢與許可貿易不同。(1)許可貿易是以技術成果為交易對象的,而技術服務和諮詢則是以技術性勞務為交易對象的。(2)許可貿易的技術供方所提供的技術是被其壟斷的新的獨特的技術,這些技術屬於智慧財產權或專有技術。而在技術服務和諮詢中,服務方所提供的技術多是一般技術,即智慧財產權和專有技術以外的技術。
在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許可貿易特別是專有技術許可中常含有技術服務和諮詢(如設備安裝調試、人員培訓)的內容。而在技術服務和諮詢活動小,也有提供服務的供方以其專利或專有技術完成其服務任務的。
許可貿易與技術諮詢服務是國際技術貿易的兩種基本的貿易方式,其他技術貿易形式一般都是這兩種方式在特殊情況下的運用或是包含了這兩種方式。
合作生產
對於合作生產,有多種不同的理解。從國際技術貿易的角度來看,合作生產是指分屬不同國家的企業根據他們簽訂的契約,由一方提供有關生產技術或各方提供不同的有關生產技術,共同生產某種契約產品,並在生產過程中實現國際技術轉讓的一種經濟合作方式。
合作生產中的一方或各方擁有生產某種契約產品的特別技術,在合作生產過程中通過單向許可或雙向的交叉許可的方式,可能再輔以一定的技術服務諮詢,從而實現國際技術轉讓。
合作生產作為一種國際技術貿易方式,它並不是一種獨立的基本的技術貿易方式,實際上它只不過是建立在各方合作生產目的之上的許可貿易和技術服務諮詢而已。這種技術貿易的目的與單純的技術貿易不同,它是為各方的合作生產服務的。
設備買賣
在國際貿易實際業務中,在購買設備特別是關鍵設備時,有時也會含有智慧財產權或專有技術的轉讓內容。這種設備買賣也屬於技術貿易的一種方式。但是,單純的設備買賣,即不含有智慧財產權和專有技術許可的設備的買賣屬於普通商品貿易,不是技術貿易。
含有智慧財產權利和專有技術轉讓的設備買賣,其交易標的包含了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硬體技術,即設備本身;二是軟體技術,即設備中所含有的或與設備有關的技術知識。這些技術知識又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屬於一般的技術知識,另一部分是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這種設備的成交價格中不僅包括設備的生產成本和預得利潤,而且也包括有關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的價值。在這種設備的買賣契約中含有專利和專有技術許可條款以及技術服務和諮詢條款。
這種方式的技術轉讓在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技術貿易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它也常用於工程承包中。
除上述五種情形外,許可貿易的做法還常出現在補償貿易中,一方提供的設備中含有專利或專有技術,該方以設備出口和技術許可的綜合方式向對方提供技術設備,對方以該項設備生產的產品或其他產品補償其技術和設備的價款。許可貿易的做法也常出現在合資經營方式中。或者擁有專利和專有技術的一方直接轉讓其技術,實行技術作價入股;或經過許可方式獲得他人專利或專有技術使用權的一方,經技術產權方的允許後,以分許可的方式向合資企業進行技術的再轉讓。
核驗收條款
考核驗收條款。技術貿易的“交貨”過程,實際上是供方向受方傳遞和傳授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能的過程。其中除移交技術資料外,更主要的是靠言傳身教的形式向受方“交貨”。“交貨”是否完成?所交之“貨”是否符合契約要求?在技術貿易中這些問題只能用考核契約產品的辦法來解決。因此,在考核驗收條款中,必須訂明以下主要內容:考核驗收的產品型號、規格、數量,考核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次數,考核驗收的地點、時間,所用關鍵專用測試儀器及設備的提供,雙方參加考核驗收人員的安排和責任,考核費用的負擔,考核結果的處理,技術服務和諮詢也是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常用的一種技術貿易方式,由於其內容、範圍和形式相當廣泛,故其契約的內容也不盡相同。
案例
案例討論:據商務部統計,自1999年實施科技興貿戰略以來,我國累計引進技術近5萬項,契約總金額超過1000億美元,其中技術費達623億美元,占契約金額的57.6%。2005年,我國為技術引進所支出的技術費達118.3億美元,占技術引進契約總金額的62.3%,比1999年提高了31個百分點。這表明,在政府政策的引導下,企業“重設備輕技術”的技術引進觀念已得到轉變,軟技術在我技術引進中逐漸占據主導地位,引進技術的質量明顯改善。請問,我國在進行技術貿易的過程中,在穩步提高數量的同時,應如何逐步提高引進技術的質量.答案要點:
(1)當代經濟競爭,已從資本實力轉向技術實力,技術進步和創新是產業升級的有效途徑,這也是我國引進外資的核心。
(2)我國要注重技術引進的同時,還要注重引進技術的消化創新。
(3)日本走過的“技術引進——消化仿造——技術創新——技術出口”的發展道路,值得我們的借鑑。
(4)要著重於提高引進技術的質量,最佳化產業結構,應大力引進深加工工業和技術密集型項目,如電子、機械、儀器儀表、工業設備、醫藥、建材等。努力實現向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大的項目轉移,改變一般加工工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占主導地位的局面。
案例討論:中國在環境保護領域開展的國際合作研究和培訓日益增多,這些合作研究與培訓涉及的問題領域包括:全球環境問題、區域環境問題、針對某一行業的環境保護技術和針對某種污染源控制的專項治理技術,對中國的環境保護事業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膜-生物反應器是一類具有良好套用前景的新型廢水處理技術。1996年清華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系與日本三菱公司確定開展對膜-生物反應器的合作研究。該研究指在運用膜技術開發一種適合中國廢水水質特點和經濟條件的新型廢水處理設備。合作研究由日本三菱公司提供膜組件,由清華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系實施研究。研究經費由雙方共同籌措,研究成果由合作雙方共有。經過四年多的時間,對膜-生物反應器的原理、反應器的結構、膜-生物反應器的運行過程中膜面堵塞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雙方科學家在研究中進行了充分的交流,並召開了膜-生物反應器的國際研討會。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進行了中試研究,取得了設計生產裝置的基本參數。已設計出生產規模的膜-生物反應器,並在醫院污水處理中套用,為膜-生物反應器在中國的推廣套用提供了良好的基礎。
案例評析:
成功經驗表明,開展國際合作將有力地促進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提高環境意識和技術水平,更加有利於國際技術交流的發展和國際合作關係的建立,提升中國的國際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