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成套設備
我國從50年代開始進口成套設備,當時主要是從原蘇聯和東歐國家引進能源、鋼鐵、交通、機電、軍工等方面的生產設備。到80年代,引進重點轉移到石油化工、發電設備、家用電器、食品加工、輕紡、建材等加工設備,貿易對象也從原蘇聯、東歐轉向日本、美歐等工業已開發國家和地區,貿易方法也從成套引進、“交鑰匙契約”發展為許可證貿易、補償貿易、來料加工、合資或合作經營等多種方式。
分類
按其設備金額,通常把進口成套設備分為三類:契約金額在5000萬美元以上為大型成套設備,契約金額在500-5000萬美元的為中型成套設備,契約金額在500萬美元以下的為小型成套設備。
檢驗標準
進口成套設備檢驗,經常用到的主要標準有:
JIS:日本工業標準;JEC:日本電氣協會標準;JEM:日本電機工業標準;JPI:日本石油學會標準等。
ANSI:美國國家標準;ASME:美國機械工程學會標準;ASTM:美國材料試驗協會標準;ASNT:美國無損試驗協會標準;EIA:美國電子工業學會標準;TEMA:美國熱交換器製造者學會標準;API:美國石油學會標準。
DIN:原聯邦德國標準;AD:德國受壓容器及部件的設計規範;TRD:德國蒸汽鍋爐設計規範;VDE:德國電氣工程協會規程;DNA:德國標準委員會標準。
IEC:國際電工委員會標準。
ISO:國際標準化組織標準。
其他:TOCT:原蘇聯國家標準;BS:英國標準;NF:法國標準;UNI:義大利標準等。實際工作中,還有大量的非標準設備和專用設備應符合生產企業提供的檢驗標準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檢驗標準等。
檢驗項目
由於成套設備種類多,包括面廣,根據其工作性質可歸納為6大類。
①靜設備檢驗:靜設備主要指塔類、貯槽貯缸類、鍋爐及加熱器類、反應器及換熱器類等。對靜設備通常進行下列五項檢驗。
a.外觀檢驗:檢查設備本身的加工面,焊接部鑄件、鍛件、非金屬件、刻度板等有無鏽蝕、裂紋、變形、殘損等,不鏽鋼製品的酸洗純化、拋光情況,塗層面是否良好,銘牌與實物是否相符等,焊縫表面及熱影響區不允許有裂紋、不允許有未焊透和未熔合及咬邊深度不許超標等,對防腐塗層厚度,襯膠等要進行測量並進行電火花檢漏試驗等。
b.數量及幾何尺寸檢驗:根據裝箱單清點主機、輔機、零部件、備品備件、專用工具等是否齊全,影響工藝,性能,安裝等的尺寸必須全部測量。幾何尺寸及形位公差必須與圖紙相符。
c.探傷檢驗:射線探傷應根據設計要求進行,探傷比例應根據設計時取的焊縫係數而定。對表面性缺陷,可視情況做超音波探傷、磁粉探傷、螢光探傷等。
d.耐壓及氣密檢驗:對受壓容器應做水壓或氣壓試驗及氣密性試驗。一般情況下對受壓容器要進行水壓試驗,同時要檢查水溫,水中氯離子含量以及水壓試驗後的吹掃及防鏽處理。對不適宜做水壓試驗的設備,可進行氣壓試驗,但要注意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除水壓及氣壓試驗外,還需做氣密性試驗,以檢查其密封及泄漏情況。對浮頭式,U形管式換熱器等要做抽芯檢查及做耐壓試驗。關於壓力試驗各國標準均有規定,應嚴格按照契約規定的檢驗標準和方法進行。
e.材質檢驗:一般設備,核對材質保證書與設計要求是否相符;對重要設備及大批量零部件,應按規定抽驗材質;對特殊材質的設備,要測厚並做光譜分析及金相檢驗。
②動設備檢驗:動設備一般指泵類、壓縮機類、風機類、冷凍機械、攪拌機械、空分設備及其他機械。對動設備通常進行七項檢驗。
a.外觀檢驗:與靜設備外觀檢驗項目基本一樣,除檢驗表面塗層、鍍層質量,鏽蝕,損傷情況外,特別對導軌面、軸面等工作面的表面質量應從嚴掌握。
b.幾何尺寸檢驗:根據圖紙或技術資料檢驗設備的裝配尺寸、配合,各部件主要尺寸及形位公差。
c.內部檢驗:分解裝箱的設備,要檢驗零部件的製造質量,如粗糙度、尺寸精度的形位公差等,還應檢驗鑄件、鍛件及焊接件的質量。整件組裝的設備應揭蓋檢驗內部製造質量,是否有鏽蝕和異物,否則將給設備運行造成隱患。
d.材質檢驗:對動設備一般只核對材質證明書、化學成分、機械性能及熱處理試驗報告等,必要時進行取樣分析。
e.強度檢驗:對殼體、夾套等要進行耐壓及氣密試驗,運動的主要零部件要進行無損探傷檢驗等。
f.運轉試驗:試運轉前,必須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必要時進行內部檢查和清洗,對輔助系統、潤滑系統、冷卻系統、控制系統、安全報警系統等要進行全面檢查,情況正常才能檢查其動態性能如溫升、耐壓、轉速、振動、噪聲、緊固程度、徑向及軸向跳動、泄漏、離合及制動的靈活情況等。還要檢查控制系統性能、安全保護裝置動作、零部件的磨損情況等。
g.工藝性能試驗:檢驗設備或系統的產量、壓力、溫度、功率、容量、運行速度、可調節性、冷卻效果、氣密性、真空度、特性曲線以及水、電、汽消耗等。
③電氣設備檢驗:電氣設備主要指各類電機、變壓器、開關櫃、控制櫃、各種電源、變頻器、電線電纜以及燈類等,它們的共同檢驗項目為:外觀及結構檢查、尺寸檢驗、絕緣試驗、耐壓試驗、動作試驗、程式試驗等。
對電機,主要檢驗外觀結構繞組絕緣電阻和吸收比、繞組直流電阻、定子繞組交流耐壓試驗以及溫升、振動、噪音、空載試驗、超速試驗、超載試驗等。
對變壓器,主要檢驗外觀結構,初、次級線圈直流電阻、絕緣電阻。吊心檢查,絕緣特性及變壓器油試驗和性能試驗(包括變壓比、接線組別、空載、負載、溫度、耐壓、感應或衝擊試驗等)。
對電線電纜,主要進行結構檢查、絕緣、耐壓、護套厚度及其他性能檢驗。
檢驗數量按相關標準或有關規定進行。
④儀表檢驗:常規儀表除檢驗外觀結構外其通用檢驗項目為精度、靈敏度、不靈敏區重複性、反覆輸入和動作可靠性試驗、能源切斷再現性、能源波動影響、反應時間、阻尼時間、絕緣電阻、耐壓、泄漏、過載、抗干擾試驗等。專用儀表如記錄儀表要檢驗其記錄質量。調節閥、變送器、調節器、電磁流量計、安全保持器等要檢驗反映其主要性能的技術指標。特種儀表,特種測試儀表、電子計算機等按說明書及有關規定進行檢驗。
⑤閥門、管件檢驗:一般指各種閥門、法蘭、管件及其連線件,所有閥門、法蘭、管件均應進行外觀尺寸檢驗,閥門、管件還需進行壓力試驗。
⑥原材料檢驗:主要是指金屬材料、非金屬材料及工藝原料的檢驗。
金屬材料如管材、型材、板材、鍍鋅鐵皮、鉛皮等,一般要求檢驗數量、規格、外觀、品質等。抽驗數量按相關規定進行,品質檢驗包括化學成份和機械性能檢驗,特殊鋼材還需作金相及晶間腐蝕試驗,非金屬材料如耐火材料、保溫材料、塗料及填充料等檢驗項目除外觀、數量、規格尺寸檢驗外,還要做元素分析及物理性能檢驗等。
工藝原料如油類、脂類、催化劑等,油脂類主要檢驗數量、成份及性能。催化劑及化工原料應按其技術指標進行檢驗。
檢驗管理和工作程式
進口成套設備品種多、數量大、到貨時間長、涉及港口裝卸、運輸、保管等各個方面,因此引進單位應建立專門的檢驗機構,負責港口理貨、物資保管、資料翻譯、設備檢驗、對外聯格等。到貨前要制訂出檢驗大綱和檢驗工作計畫並落實到負責人,要準備好貨物儲存、檢驗場地、庫房和實驗室等。組織好港口接運現場開箱檢驗、安裝檢驗、聯動試車檢驗、交接驗收和品質保證期滿前的檢驗等。
對外簽約注意事項:契約是進口成套設備檢驗工作的重要依據。因此,在簽訂契約時必須考慮到檢驗形式、檢驗方法、檢驗標準等,還必須考慮賣方應提供專用設備和非標設備的設計、製造工藝、檢驗規程及材料試驗方法等標準資料,涉及安全、衛生和環境污染的設備要訂明賣方必須提供經安全監察機構符合標準的證明檔案。還應列明:凡在本契約中未明確檢驗標準的技術設備,均應按生產國的現行標準檢驗,賣方應提供上述標準。此外還應訂明品質條款、包裝條款、檢驗條件、保險、索賠與罰款等。
出口成套設備
我國從50年代開始以經援形式向不已開發國家和地區出口成套設備,主要是與國計民生關係密切的設備如輕紡、醫藥等。70年代開始以貿易形式出口紡織機械,到80年代成套設備出口迅速增長,涉及到輕紡、建材、能源、化工、採礦設備等諸領域。輸往國家也從非洲、中東擴展到南亞、東南亞等,個別設備已打入已開發國家。其貿易形式也由單一經援拓展為貿易、經援、合作建廠、獨資建廠及承包工程等。
這兩類產品檢驗依據較齊全,其組成單元多為定型設備,檢驗檢疫部門也制訂了部分檢驗規程,檢驗工作有章可循。尚未列入《檢驗檢疫商品目錄》
的其他成套設備如建材機械、化工設備等。其組成單元除通用機械外多為專用機械和非標設備,檢驗依據較繁雜,按規定經援項目、CISS業務、國外委託業務、憑檢驗證書結匯的項目及供貨部門申請檢驗的項目,都須進行檢驗。從整體看成套設備技術含量高,有的屬專利技術,牽涉面廣,供貨廠家多而參差不齊。要做到配套性、一致性、整體性而使成套設備符合契約要求,需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和細緻的檢驗工作。
檢驗內容
對成套設備及其單元產品的質量、規格、型號、數量(或重量)、包裝以及是否符合安全、衛生和環保要求等依據有關規定實施檢驗。對實施質量許可制度的產品必須憑證報驗。
檢驗分類及其檢驗依據
成套試車: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準;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成套設備應生產產品的數量和質量指標以及有關應保證的技術指標等。
部分聯試: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準;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生產工藝對試車部分的要求指標以及有關應保證的技術指標等。
單元檢驗:
1) 通用機械和定型設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有質量分等標準或規定的按一等品掌握)。
2) 專用設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
3) 非標設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準;製造與驗收技術條件。
以上所列標準低於對外契約約定的檢驗依據的,按契約約定的檢驗依據掌握。
檢驗方式
成套設備的獨立單元產品一般實施產地檢驗,檢驗檢疫機構應在廠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檢驗。
1)以定型設備為主組成的成套設備,如發電設備、紡織機械等按有關規定抽樣檢驗,其檢驗方式分為檢驗檢疫機構自行檢驗和與供貨單位共同檢驗。
2)以非標準設備為主組成的成套設備,如建材機械、化工設備,等實施逐單元檢驗,其檢驗方式由檢驗檢疫機構牽頭,外貿部門、設計單位和生產廠參加的共同檢驗。
生產及訂購注意事項
生產廠在生產出口成套設備時必須按照商檢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掌握,訂貨時應明確電源電壓和周波、設備規格、技術參數;除訂購主機外,還需訂購相適應的輔助機械及契約規定的備品、備件、器材及專用工具以確保全裝、調試及保證期內生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