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與規定
固定信號設備一般分為信號機和信號表示器兩類。信號機按類型分為色燈信號機、臂板信號機和機車信號機。按用途分為進站、出站、通過、進路、預告、遮斷、駝峰、駝峰輔助、復示、調車信號機。
信號表示器分為道岔、脫軌、進路、發車、發車線路、調車、水鶴及車擋表示器。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技術管理規程》(以下簡稱《技規》),對各種信號機及信號表示器在正常情況下的顯示距離做了具體規定:
進站、通過、遮斷信號機的顯示距離不得少於1000m;
高柱出站、高柱進路信號機的顯示距離不得少於800m;
預告、駝峰、駝峰輔助信號機的顯示距離不得少於400m;
調車、矮型出站、矮型進路、復示信號機,容許、引導信號及各種表示器的顯示距離不得少於200m。
《技規》還規定,在地形、地物影響視線的地方,進站、通過、預告、遮斷信號機的顯示距離,在最壞的情況下不得少於200m。
由於色燈信號機比臂板信號機有著顯示距離遠、顯示清晰的優點,《技規》指出,凡是有可靠交流電源的車站,應積極採用色燈信號機。臂板、色燈信號機均應採用高柱信號機。對於色燈信號機來說,只有在下列處所的某些信號機可以採用矮型信號機:
不辦理通過列車的到發線上的出站、發車進路信號機;
道岔區內的調車信號機及駝峰調車場內的線束調車信號機;
自動閉塞區段、隧道內的通過信號機。
除此而外,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安裝矮型信號機的,一定要經過鐵路局的批准並報鐵道部核准備案。
在同一車站或車場內,一般應採用同一類型的信號機。
為了便於機車司機觀察,信號機應設在列車運行方向的左側,或者設在所屬線路的中心線上空。
確定信號機設定的地點時,除要滿足顯示距離的要求外,還要考慮不至於被誤認為是鄰線的信號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