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足癖

戀足癖

戀足癖是指對同性或異性的足部或其鞋襪有特殊的迷戀,而這種迷戀往往超過對其身體的興趣,有這種愛好的人被稱為戀足者。 不同的戀足者有不同的方法滿足這種癖好。有的只需借著自己的想像,便可得到滿足;有的要透過看異性或同性腳部的照片,才能得到滿足;更有甚者,要靠偷窺別人的腳,或強迫別人踐踏自己,才能獲得快感。 對美足的迷戀,古代也有很多記載。如果僅僅是喜歡,那構不成戀足癖。只有到非有美足不能性滿足,或者是超出性伴侶之外騷擾其他異性才算是戀足癖。

基本信息

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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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足癖屬於性倒錯中的其中一種戀物癖。性倒錯是一種“性行為形態”,“需要借著不尋常的物體,儀式或情境,才能得到完全的性滿足”。有些性倒錯比較嚴重的個體,每天需要4至10次的高潮釋放。儘管異於常人,性倒錯的個體並非全部渴望改變自己的性癖好。(《變態心理學》,2005)

戀物癖是性倒錯的其中一種,有這種癖好的人,其性興趣在“某些無生命的物體”。有戀物癖的人常為男性,因此女性戀足者頗為罕見。戀物癖比較強烈的人,可能會以偷竊,甚至以暴力的手段獲得所需的物品。(《變態心理學》,2005)

前文曾提及,部分戀足者會以別人踐踏自己以獲得快感,因此有些戀足者亦帶被虐狂的角色。被虐狂透過被羞辱,被施加痛苦(鞭打、踐踏、掌摑等)以獲得性愉悅。這些羞辱或傷害通常設定在某一範圍,倘若這些活動過了界限,有可能導致嚴重受傷甚至死亡。例如有一種被虐的方式稱為自體性慾窒息,以勒束自己達到窒息的效果,在美國導致極多的被虐狂死亡。(《變態心理學》,2005)

成因

不少人嘗試解釋戀足這一行為,然而到現時為止尚未有一個統一的答案。在生理學上,神經學家Vilayanur S. Ramachandran認為在大腦皮層中的感應區,負責生殖的神經元和腳部的神經元位置相近,從而有可能令人在潛意識中將足部和生殖器官聯繫在一起。人類的動物嗅覺本能亦被認為是導致戀足的原因,有些專家認為女性的腳部和陰道一樣均會發出氣味,因此令異性產生性慾上的刺激,從而形成戀足。有個別的研究者認為,戀足可能像羊癲症一樣,因天生的腦部損傷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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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學和精神分析學對戀足亦有自己的看法。心理學家Freud認為女性的腳,尤其是在中國,經常被隱藏起來,因此男性透過偷窺女性的腳,能獲得心理上窺破別人秘密的快感。(維基百科)有精神分析學家認為,某些在孩提時代經歷過別人性交的男性,可能會在潛意識中有“閹割恐懼”,從而使他們長大後不能進行正常的插下式性交,從而尋找別的事物如別人的足部代替。

有人認為環境的影響及性經歷對戀足的形成有著密切的關係,當青少年經歷初次性興奮時,若他們這時遇到女性的足部,有可能將它和性興奮聯繫起來,並喜歡以此作為日後性刺激的方式。前蘇聯醫學家波波夫舉了一例,一個男孩在初次性興奮時,在女性浴室的鎖匙孔看到女性的大腿,從此這男孩一看到女性大腿就產生性興奮。另一理論認為足踝的弘度容易令人聯想到女性的臀部,從而吸引男性。

戀足癖和虐待

有不少戀足者渴望別人的踐踏,使自己感到痛楚從而得到快感,這與性虐待中被虐狂的心理如出一轍。艾利斯和弗洛伊德認為這種心理是出於對愛的渴求,被虐狂認為他們被虐打,是因為施虐者愛他們,關心他們。一項研究發現,不少被母親虐打的孩子長大後大部分不會離開其母,總會竭力向她表示對她的愛,若這些母親去世,這些孩子有不少在精神上會出現問題,這是因為他們把母親的虐打視為一種愛的表達,這與中國人的傳統觀念“打者愛也”,“棒下出孝子”不謀而合。(《虐戀亞文化》,1998)

受虐者的心理

許多專家認為被虐狂對於愛的需求往往比正常人為大。霍妮(Horney)認為因受虐者內心有著對“自身的軟弱”和“自己缺少重要性”的雙重恐懼,他們因而希望被施加痛苦和折磨,一來可以使自己感到被別人注意,二來可透過痛苦和折磨減輕自己的恐懼感。實驗結果亦表示,被虐狂對“不再被人愛的焦慮有時甚至會超過對被殺或被去勢的焦慮”,為了被別人愛,他們甘心屈從。受虐者非常害怕冷的感覺,有一個生理學的看法認為他們甘心被虐打,為的是使皮膚變暖,從而有溫暖的感覺。(《虐戀亞文化》,1998)除了對愛的渴求,受虐者亦有被他人關注的需求。他希望能藉此擺脫孤獨,獲得人際關係,因為在被虐的過程中,施虐者必定存在。(《虐戀亞文化》,1998)數年前曾有一宗新聞,是有關一個身形健碩輕度弱智的男子,為了和幾個不良少年維持朋友的關係,甘心獻出自己的錢財,更任由其毒打自己,數月後終被虐打致死。從這則令人髮指的新聞中可見受虐者對人際關係渴求之大。

戀物者

倘若受虐者的恐懼(自身的軟弱,自己缺少重要性,自身的人際關係)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他會走到“放棄自我”的極端,其特徵是“徹底放棄自己的人格,與他人融為一體”,一種“自己什麼都不是”的感覺。以女作家馬庫斯為例,她要求她的男朋友只按照他自己的意志行動的人,而把她完全視為一個沒有自由意志的附從品,她認為這樣才是最安全,這是因為這樣作她才感到自己不是孤獨的,她亦能借著其男友以確定自己的存在有價值。(《虐戀亞文化》,1998)

治療方法

戀足癖的治療是極其困難的,還沒有有效的治療方法。戀足癖屬於心理性障礙,是人格障礙的一種,這種扭曲的心理非常穩定,很難改變,還沒有任何藥物性療法,而且心理療法作用也不十分明顯。形成這種心理障礙和基因有關,再者就是社會的一些影響,形成的時間跨度很長,往往是從小就開始的。一旦形成這種心理障礙,要讓心理障礙患者改變,和讓正常人改變性取向一樣困難,只能使用普通戀物癖的治療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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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用認知療法,進行較系統的性教育。

②用厭惡療法,對標的物反感。如用污損的或有霉斑的貼身用品來實施。特別當能夠從患者收藏物中找到的,最有效果。

③橡膠圈療法,給不良意念以輕微懲罰性刺激。

④社交療法,改變內向,不愛社交的性格。

這些方法效果甚微,而且經常因治療不當而形成性冷淡、性厭惡、抑鬱症、精神分裂等更嚴重的疾病。

引發案件

2004年07月3日 美國賓法尼亞州葛林斯堡地區一位男子以吮吸女性腳趾為癖好,他對一位未成年女孩和兩位女性進行了“襲擊”,星期五,舔腳趾變態狂基爾帕和特里克被警方囚禁,並被判處1萬美元的罰款。法院判基爾帕和特里克犯有猥褻罪、偷襲侵犯未成年少女罪。過後,基爾帕和特里克放棄了對自己處罰的申訴權。

2006年09月10日 一個戀足癖的男子在南京中華門偷拍女孩子的腿和腳,相機里有近700張照片,結果被當場逮捕.

2006年10月21日 一有戀足癖的男子跑到某飯店就餐,順便偷走一雙女絲襪,結果竟將一輛電動車忘在飯店門口。返回尋車的男子被當場抓獲。

2007年6月5日 香港16歲少年經常瀏覽有關女性腿部的網站,自此對女性雙腳、女裝鞋及襪子“情有獨鍾”,後來到達難以自制的地步,於3至5月期間,對6名女子的腿部“施襲”,專撫摸女事主的右腿,並公然搶去她們的右鞋回家自瀆。他5日被裁判官判處18個月,

2007年8月14日吉林德惠劉加軍對塗紅腳指甲的女子特別感興趣,腳指甲越紅,越能激起他的犯罪欲望。一次,一家飯店的3位服務員下班後回到了租住的小屋,一個黑影尾隨她們也進了屋。闖入房間後,黑影拿出一把刀進行逼迫,3個女孩中有兩個被他強姦。14日晚劉加軍被刑事拘留。

2008年12月03日 齊魯電視台報導大四女生臨近畢業,到一家公司面試準備參加工作,領導表示去公司看看,結果把女生帶到居民樓。原來該老闆有戀足癖,伸舌舔她的腳。

討論爭議

戀足癖在現今的社會仍不為他人所接受,絕大多數的戀足者均被冠上“病態”、“古怪”的帽子,以致他們羞於向人啟齒,美國總統顧問迪克.莫利斯的戀足傾向曾成媒體的笑源之一便是其中一個好例子。

為什麼人們不能接受戀足呢?這是因為人們對腳的誤解。不少人認為,腳是人最骯髒,最醜陋的東西,有何值得欣賞呢?

其實,腳並非人想得那么骯髒醜陋,女性的腳尤其美麗,有不文藝作品以“玉足”、“纖足”、“粉足”等形容女性的腳,更有不少人為此傾倒。唐朝的大詩人李白曾作“越女詞”一詩:

“長乾吳兒女,眉目艷星月,履上足如霜,不著鴉頭襪。”

從這詩中可見李白描寫女子的足部潔白如雪,可見他並不認為腳一定是骯髒醜陋。而李白欣賞女子的重點,是她的眉目和腳趾,明顯的超過對異性身體的興趣,所以詩人難逃戀足的嫌疑。

中國武俠小說大師金庸在其作品<天龍八部>描寫阿紫雙足“一雙雪白晶瑩的小腳,當真是如玉之潤,如緞之柔”,“十個腳趾的趾甲都作淡紅色,像十片小小花瓣”,更是把腳之美清清楚楚的表達出來,從中也可見不僅是古代人懂得腳之美,現代人也一樣懂。

法國作家福樓拜被史家評定為有嚴重的戀鞋癖,他經常對著女人的短靴出神,在他的<包法利夫人>寫道每當他決心擺脫愛瑪身上使他著迷的東西時,“一聽見她(愛瑪)的靴子響,一切決心立刻土崩瓦解,就像酒鬼見了烈酒一樣”。

西方的童話故事<灰姑娘>也是一個經典的戀鞋故事,王子將他全部的感情寄托在那隻小巧玲瓏的玻璃鞋上,雖說灰姑娘十分漂亮,但實際上王子找的就是一雙小腳。

此外,人們對於初生的嬰兒,往往喜歡親他的臉和小腳板,這在某程度上也可說是一種戀足的行為,然而相信沒有人會用奇異的目光看他,因為嬰兒的腳丫是公認十分的可愛。

現代人不接受戀足的第二個原因,相信是他們不理解為何有些戀足者渴望被人踐踏。他們認為被別人踐踏身體,尤其是臉部,絕對是一件痛苦、受辱的事,以此為樂的人絕對是有問題的人。

這現象能在“與愛的關係”的一文找到部份答案,另外應注意的是戀足者絕不是以痛苦和受辱為目的,他們並沒有違反“快樂原則”,即人類趨樂避苦的本能,他們只是以被別人踐踏作為手段,以達到獲得快感的目的。一個生理學的看法對此認為:疼痛刺激大腦產生某種麻醉劑,能產生安多酚快感。

有人認為戀足這行為本身並沒有對或錯之分,每個人有權選擇自己愛戀的對象。然而,倘若戀足癖使某些戀足者為了滿足其欲望而偷竊、強奪別人的鞋襪,甚至因不能得逞而猛踩對方的腳,使對方受到傷害,這種戀足行為絕不可接受。只要戀足者不對別人做成傷害或心理困擾,其行為便可接受。

參考書目

Robert C. Carson & James N. Butcher & Susan Mineka:《變態心理學》,台北:五南圖書,2005

李銀河:《虐戀亞文化》,北京:今日中國,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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