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商品住房保險是一種為商品住宅購買者提供配套服務,使商品住宅購買者所購的住房在遇到意外損失時能及時得到經濟補償的險種。
內容
(1)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認可的通過市場公開銷售並作為住宅使用的.商品房屋的所有人或居住人。
(2)保險財產和不保財產。保險單所載明地址的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和室內裝修材料屬於保險財產;保險房屋所在的建築物的公用部位及公用設施、正處於翻修或建造中的房屋,屬於不保財產。
(3)保險責任。由於火災、爆炸、冰雹、洪水、外部運行物體的碰撞以及外界建築物的倒塌等造成保險財產的損毀;因防止災害蔓延或因搶救、保護所採取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和支付的合理費用。
(4)除外責任。保險財產由於戰爭、軍事或暴力行為;核子輻射和污染;地震;被保險人在投保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保險財產自然損壞和費用支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5)保險期限和保險金額。保險期限為1年,期滿可續保。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實務上,有的保險人規定以房屋購置價格乘以房屋增值係數再加上最近一次裝修費用作為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房屋增值係數由保險人提供。
(6)保險費。無最低保險費規定,同時有無賠款保險費率折扣優惠。
(7)被保險人義務。被保險人應當在簽訂保險契約時如實向保險人說明保險財產的實際情況並一次繳納保險費,同時應採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護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房屋的使用性質或建築狀況如果有所變更,被保險人應在知悉後1個月內通知保險人;保險房屋如果發生所有權轉讓或居住權變更,被保險人應在1個月內通知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保險房屋連續6個月以上無人居住,應徵得保險人同意並簽發批單;被保險人如同時或先後向除本保險人外的其他保險人為同一財產投保同一保險責任時,應事先或及時將其他保險人的名稱和保險金額通知本保險人;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救護,並保護現場,立即通知保險人。
(8)損失賠償。被保險人申請損失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房屋產權證、賠償申請單、其他有關單證;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賠償處理可比照企業房屋保險的處理。賠償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賠償後保險單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並由保險人批單批註。由保險人先行賠償但由第三方責任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被保險人應當追償權移交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共同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