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選舉

台灣地區選舉

台灣公職人員選舉是從1947年國民黨政府“憲法”公布實施後開始辦理,歷經遷台、“國會”全面改選、省市長民選、“總統”直選等多項變革。依據台當局“憲法”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法行之。

基本信息

簡介

台灣地區選舉台灣地區選舉
辦理選舉、罷免有兩項基本“法典”,一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專為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事務所制定;二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適用於“中央”、地方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種類及任期

目前台灣地區選舉共有9種,任期均為4年,分述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任期4年。
二、“立法委員”:應選名額113人,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3個月內,依下列規定選出:
(一)直轄市、縣市73人。每縣市至少1人。
(二)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
(三)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三、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巿)議會議員、鄉(鎮、巿)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市長、縣(巿)長、鄉(鎮、巿)長、村、里長。任期均為4年。

基本程式

一、發布選舉公告
總統”、“副總統”選舉,於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其它公職人員選舉於四十日前,由“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並載明得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黨及受理申請為被聯署人之起止日期、時間、地點。
二、受理候選人登記
“選舉委員會”受理候選人登記於前三天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公告中載明候選人申請登記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應具備之表件及份數、領取書表時間、地點以及應繳納保證金數額。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三日起,“選舉委員會”開始受理候選人登記。受理登記期間,“總統”、“副總統”選舉不得少於七日;其它各種公職人員選,不得少於五日;鄉(鎮、巿)民代表、鄉(鎮、巿)長、村、里長選舉,則不得少於三日。
三、審定候選人資格
受理候選人登記後,“選舉委員會”除就候選人繳交之資料證件,審查該候選人之積極資格外,並向有關機關查證其消極資格,據以審定候選人之資格。
四、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
經審定合格之候選人,由“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名單公告三日前辦理公開抽籤,決定其姓名號次。
五、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
投票日十五日前,於各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選舉人名冊,為期三日,供民眾閱覽。選舉人發現名冊有錯漏情形,得申請更正。選舉人名冊經公告更正後確定,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選舉人人數。
六、公告候選人名單
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由“選舉委員會”公告經審定合格之候選人名單外,並公告競選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
七、競選活動
(一)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為:
1. “總統”、“副總統”選舉二十八天。
2. “ 直轄巿”市長選舉十五天。
3.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巿)議員、縣(市)長、鄉(鎮、巿)長選舉十天。
4. 鄉(鎮、巿)民代表、村、里長選舉五天。
(二)每日競選活動起、止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三)競選活動期間,候選人可在其選舉區內設立競選辦事處,印發文字、圖畫宣傳品從事競選活動。宣傳品應親自簽名以示負責,除競選辦事處及宣傳車外,不得張貼,以維巿容觀瞻及環境整潔。候選人並得依集會遊行法等有關法規進行各項選舉宣傳活動。
八、送公報及投票通知單
投票日二日前,將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分送選舉區各戶。
九、投票、開票
各種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日,除部分補選為星期日外,均定在星期六,當天放假,以便選舉人有充分時間前往投票。投票時間,自當日上午八起,至下午四時止。
投票所投票完後,立即改為開票所,原地進行開票工作。開票時,采公開方式,逐張唱名開票,並開放民眾參觀。
開票完畢後,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立即以書面宣布開票結果,除要把開票結果報告表張貼在投開票所門口外,同時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後,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直轄巿、縣(巿)選舉委員會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十日內,應將各候選人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列表寄送各候選人。
各開票所完成統計後,立即將投開票結果送達鄉(鎮、巿、區)選務作中心匯計,傳送直轄巿、縣(巿)選舉委員會,輸入計算機,進行統計。“總統”、“副總統”及“中央”公職人員選舉,設“中央”計票中心,由“直轄巿”、縣(巿)選舉委員會,將投開票結果,透過計算機在線上,傳送“中央”計票中心統計。並由電視台、廣播電台於現場實況轉播,向民眾報導。“中央”計票中心同時並以網際網路、圖文電視,提供各大眾傳播媒體、政黨、候選人隨時查詢最新開票統計進行情形。
十、公告當選人名單
投票日後七日內,由“選舉委員會”依審定選舉結果公告當選人名單。
十一、發給當選證書
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當選人之當選證書,由各“選舉委員會”製作,發給當選人。

選舉特色

一、依職權編造選舉人名冊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除在外國之台灣地區人民申請返台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須依登記辦法申請登記編入選舉人名冊外,其它公職人員選舉人名冊,悉由戶政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編造之。選舉人不必提出申請。凡台灣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未受禁治產宣告之情事者,統由戶政機關於投票日前二十日編入選舉人名冊。
二、自由登記參選的權利(一)“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應聯名同組登記。由政黨推薦者,持推薦書自行登記;非政黨推薦者,先行徵求公民聯署,經獲得法定聯署人人數,持取得之《完成聯署證明書》自行登記。
(二)“中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其中采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不分區、僑居外國 “國民”“立法委員”候選人,由政黨申請登記,其它“中央”、地方各種公職人員候選人,不論參加競選者屬何政黨或有無黨籍,悉以個人身分自由登記,人人均有平等參加競選機會。
三、公費選舉(一)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委員會”辦理各種選舉政見發表會,供候選人自由參加,其中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直轄巿”市長選舉時,應通過電視辦理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其餘縣市議員以上選舉,則視情況得透過有線電視辦理。
(二)辦理政黨電視競選宣傳:“立法委員”選舉推薦達一定數額候選人之政黨,可以自行製作宣傳影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電視台播出。
(三)印發選舉公報:選舉公報由選舉委員會印製,載明候選人政見、個人資料、投票所設定地點,以及選舉投票有關規定,分送選舉區內每一戶選民,讓選民認識各候選人,作為投票參考。
(四)補助競選費用:候選人得票數到達各該選區當選票數一定數額者,每票補助新台幣三十元。政黨在“立法委員”不分區、僑居外國 “國民”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即於該屆“立法委員”任期每年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票新台幣五十元。
(五)稅賦優惠: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黨、候選人之捐助及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支出,於一定額度內均可享有稅賦之優惠。
四、少數族群及婦女的保障為了確保少數族群與婦女的參政權,各級民意代表選舉,都訂有保障原住民及女性候選人最低當選名額的規定。其中“立法委員”選舉原住民保障名額為八名,第七屆起改為六名;每一“直轄市”或縣(市)各政黨當選名額在五至十人,應有婦女保障名額一人。
五、投開票監察制度投票所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實地監察投開票所作業的進行。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每一投票所,由各組候選人各自推薦一人。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市長及縣(市)長選舉,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不分區及僑居外國 “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每一投票所推薦一人。
(三)其它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政黨統籌推薦。每一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

選舉回顧

2014年九合一選舉

2014年台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又名為2014年九合一選舉,於2014年11月舉行,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直轄市(6都)選出新一屆的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並選出新一屆的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以及山地原住民區長、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此次選舉與往常不同之處,是將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選舉與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合併舉行,以減少選務經費,降低社會成本。
2014年11月29日,台灣“九合一·地方選舉”進行投票、開票,選出6名“直轄市”市長,16名縣市長,375名“直轄市”議員,532名縣市議員,198名鄉鎮市長等。據台灣中選會統計在22個縣市長中,國民黨籍參選人獲得6席,民進黨籍參選人獲得13席,另有3席為無黨籍人士當選。國民黨方面29日晚間承認遭遇極大挫折,表示將儘快提改革方案。

2012年總統選舉

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每四年進行一次,2012年的參選人分別是國民黨馬英九、民進黨蔡英文、親民黨的宋楚瑜。
2012年台灣“總統”選舉於台北時間1月14日晚落幕。國民黨候選人馬英九的得票數已經超過有效票數的一半,他在選舉中擊敗了民進黨候選人蔡英文與親民黨候選人宋楚瑜,成功連任台灣地區領導人。

2010年直轄市選舉

2010年中國台灣“直轄市”公職人員選舉(又稱2010年五都選舉),於2010年11月27日舉行,由目前中國台灣五個原有或新成立的“直轄市”(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選出新一屆的市長、市議員及里長。國民黨占北3都,民進黨占南2都。

2009年三合一選舉

2009年中國台灣縣市長、縣市議員暨鄉鎮市長選舉,通常稱為2009年“三合一”選舉,於2009年12月5日舉行,由台灣省(但不包含“直轄市”台北市高雄市及於2010年脫離該省改制直轄市之台北縣、台中縣市、台南縣市和與高雄市合併改制之高雄縣)及福建省之金門縣及連江縣(馬祖)選出新一屆的縣市長、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

2008年總統選舉

2008年3月22日台灣第四次直接“總統”選舉舉行,由民進黨的謝長廷與蘇貞昌以不到221萬4065票的差距,敗給國民黨的馬英九與蕭萬長當選。同年5月20日馬英九與蕭萬長宣誓就任。

2008年立委選舉

台灣地區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1月12日舉行。在總共113個“立委”席次中,中國國民黨獲得81席,民進黨獲得27席,其他政黨及無黨籍人士獲得5席。與本次選舉同時舉行的“反貪腐公投”和“討黨產公投”因投票人數未達總投票權人數的一半,兩項公投無效。當晚,陳水扁宣布辭去民進黨主席職務。

2006年市長選舉

國民黨參選人郝龍斌692085票,民進黨參選人謝長廷525869票。郝龍斌領先謝長廷15萬餘票,大勝對手,當選台北市長。民進黨參選人陳菊379417票,國民黨參選人黃俊英378303票。陳菊險勝黃俊英1114票,當選高雄市長。

2005年三合一選舉

2005年12月3日舉行了台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又稱“三合一”選舉),選出島內第十五屆縣長、市長、各鄉鎮市長,以及各縣、各省轄市的第十六屆縣市議員的選舉。

2004年總統選舉

2004年3月20日台灣第三次直接“總統”選舉舉行,由尋求連任的陳水扁與呂秀蓮以不到3萬票的微弱多數,勝出國親連戰與宋楚瑜聯盟當選。同年5月20日陳水扁與呂秀蓮宣誓就任。

2004年立委選舉

2004年12月11日,台灣舉行第6屆“立委”選舉,由台、澎、金、馬居民及海外僑民共同選出。在全部225席中,從政黨聯盟來看,泛藍陣營獲114席,占總席次255席的50.67%;泛綠陣營獲101席,占總席次44.89%;其他黨派獲10席,占總席次4.44%;其中民進黨獲得89席,國民黨79席,親民黨34席,“台聯黨”12席,無黨團結聯盟6席,無黨籍及未經政黨推薦者4席,新黨1席。

2002年市長及市議員選舉

國民黨候選人馬英九以壓倒性優勢獲選連任台北市長,而民進黨高雄市長謝長廷也順利獲選連任。而在市議員選舉方面,國民黨的泛藍陣營在台北市大獲全勝,而高雄市則是民進黨的泛綠陣營的天下,因此仍然保持著泛藍泛綠南北鼎立的政治格局。

2001年立委及縣市長選舉

李登輝人士組成"台灣團結聯盟",鼓吹髮展具有本土化的台灣特色,成為民進黨之外,另一“台獨”色彩濃厚的政黨。國民黨撤銷李登輝黨籍。國民黨、親民黨與新黨商討“泛藍軍”合作的可能性。12月1日舉行民進黨執政後首次“立法委員”和縣市長選舉,政治勢力重整,“立法院”中民進黨躍居第一大黨,國民黨地位大幅滑落,親民黨崛起,但“三黨皆不過半”。

2000年民進黨首次執政

3月18日舉行第二次直接“總統”選舉,民進黨候選人陳水扁以39.3%的得票率當選“總統”,結束國民黨50多年的執政地位。同年5月20日陳水扁、呂秀蓮宣誓就職。失去執政權的國民黨主席李登輝辭去主席職位。以36.84%得票率落敗的宋楚瑜組織親民黨,結合成第三股政治勢力。

1999年為總統選戰鋪路

國民黨李登輝準備交棒,"連宋配"(連戰、宋楚瑜)合作不成,國民黨確定推出"連蕭配"(連戰、蕭萬長),宋楚瑜確定參選,國民黨開除宋黨籍、民進黨前主席許信良宣布脫黨參選、非新黨黨員李敖代表新黨參選。

1998年直轄市市長選舉

第二屆直轄市市長選舉和“立法委員”選舉。台北市市長選舉,由前“法務部部長”馬英九代表國民黨,擊敗現任市長陳水扁。高雄市市長選舉,現任市長國民黨吳敦義敗北,民進黨謝長廷當選。“立法院”由國民黨取得過半數席位,民進黨仍然是最大反對黨。

1997年選舉民進黨過半

舉行縣、市長選舉,23個縣、市當中,民進黨獲得12個縣、市長席位,首次超出國民黨掌握的縣、市數量,開啟"地方包圍中央"的政治局勢。國民黨政府開始進行"精省"(精簡省政府),停辦省議員與省長選舉。當時的台灣省長宋楚瑜與國民黨中央發生嚴重歧見。

1996年首次總統直選

台灣首次直接選舉“總統”,現任正、副“總統”李登輝與連戰代表國民黨,以54%的選票獲勝當選。

1995年國民黨立院占多數

舉行“立法委員”選舉,國民黨在“國會”中取得多數席位。

1994年省及市長直選

直接選舉台灣省省長、“直轄市”(台北、高雄)市長,同年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直接選舉“總統”。此後不再經由國民大會投票產生“總統”。省長選舉方面,國民黨宋楚瑜當選首任民選省長。台北市市長選舉,民進黨陳水扁當選,中央政府所在地的台北市首次由反對黨擔任市長。高雄市市長選舉,國民黨吳敦義當選。

1992年改選立委

全面改選“立法委員”。

1991年改選國大

全面改選“國大”代表,在1949年大陸地區選出之“國大”代表全部退職。

1989年民進黨成立

依據新通過的"人民團體法",由國民黨外人士組成的民進黨取得合法地位,成為正式反對黨。

1988年蔣經國去世

元月,蔣經國去世,李登輝繼任“總統”。

1987年解除戒嚴

台灣地區解除戒嚴。

1977年黨外活動組織化

台灣在進行地方選舉時,爆發"中壢事件"(許信良脫離國民黨,以黨外身份參選桃園縣長,開票時由於民眾懷疑選舉不公,因而出現嚴重暴力衝突),此後國民黨外人士活動逐漸組織化。許信良當選桃園縣縣長。

1972年增額選舉

開始選舉大陸地區以外的增額“國大”代表與增額“立法委員”(補足1949年之前大陸地區選出民意代表之外的“國會”空餘席位)。

1950年地方自治

開始地方自治,定期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包括縣、市長、村、里長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1949年動員戡亂時期

國民黨政府退守台灣,宣布台灣、澎湖、金門以及馬祖地區戒嚴,開始"動員戡亂時期"。

政權結構

中央政府

總統府
“總統”、“副總統”任期4年。“總統”為台灣地區“元首”,對外代表台灣地區,統率全台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任免文武官員、授與榮典、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以及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另有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對“國家大計及戰略”、“國防”等事項,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行政院
為台灣地區最高行政機關,置院長1人,由“總統”任命;副院長1人,兼任部會首長之政務委員10人,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7人,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共同組成“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領導,議決重大施政方針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預算、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等案。
立法院
為台灣地區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直接選舉的“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對“總統”、“副總統”犯內亂外患罪提彈劾案及對“監察院”審計部審計長的任命行使同意權,並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它重要事項的職權。“立法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立法委員”自第7屆(2008年)起由225人減為113人,任期4年。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並可以決議或複議“行政院”重要政策。
司法院
為台灣地區最高“司法機關”,掌理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司法行政權。“司法院”置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以會議方式行使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的職權,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憲法”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並為終身職。“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考試院
為台灣地區最聯考試機關,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若干人,均為特任,任期為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考試院”之職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為:1. 考試。2.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恤、退休。3.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升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監理委員會。
監察院
為台灣地區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置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監察院”為行使審計權,設審計部。

地方政府

自1950年4月訂定“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及1967年、1979年分別訂頒“台北市、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並成立地方自治機關及選舉體系。為貫徹地方制度“法治化”,1994年又制定完成“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建立地方自治的“法制”體系,台灣省省長、台北市市長、高雄市市長於1994年底首次由民選產生,1998年精省。1999年制定“地方制度法”,整體規範地方制度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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