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

立法委員

立法委員是由人民選出、於議會等各級民意機關代表民意的委員。他們執行對同級行政機關的預算審核權、聽取報告及質詢,有些議會有立法權及人事同意權。有些國家或地方的行政機關首長由該級議會的議員選舉產生。憲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台灣當局之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議員簡介

議員是由人民選出、於議會等各級民意機關代表民意的委員。他們執行對同級行政機關的預算審核權、聽取報告及質詢,有些議會有立法權及人事同意權。視各地區習慣用語的不同,其名稱也有立法委員、立法會議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變化,惟其職相似。有些國家或地方的行政機關首長由該級議會的議員選舉產生。

議員特權

通常議員在議場內受保護,在會內所作言論及表決對外不必負責,並且有不被逮捕的特權。有些(較基層的)議會只限會期內有保護不被逮捕,而有些中央的議會不分會期或休會期間皆有保護。

以台灣地區為例: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憲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不過,為了避免“立法院”成為犯罪立委的防護罩,台灣當局“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台灣當局之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議員產生

國會議員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或是下一級之地方議會實施間接選舉產生,或是依照政黨比例產生。

地方之議員由該級地方人民直接選舉產生,或由下一級地方之議會實施間接選舉產生。

議員對選民或產生他的機構負責,通常投票產生的議員可以被罷免;而依照政黨比例(不分區)的議員,除非失去黨籍,否則不能被罷免。

議員選舉有分單一選區或複數選區。

單一選區即是每一個選區中只產生一名議員,此種制度對於強勢的政黨比較有利。但其弊病即是競爭激烈,容易有賄選的情況。

複數選區則是每一個選區中可產生多名議員,這種方法可以保障小黨或是無黨籍的候選人當選。在這種制度下(尤其是不可讓渡制),同一政黨之候選人們必須避免其中一兩人的票數過高導致該黨只有少數人當選,因此產生了配票機制。

議員限制

通常在法律或是各議會的內部法規規定議員對於個人利害關係的議案審議及表決應迴避、不得參與。

議長

議長、副議長由該議會之所有議員互選,所以正副議長也具有議員資格。但通常議長、或副議長擔任主席、又或擔任主席的議員應保持中立,除非表決時票數相等才會追加投票。(美國參議院主席為副總統,不擔任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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