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史介紹
中國台灣所實施的“憲法”,源於1946年通過,次年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歷經六次修憲,而成為中國台灣的“憲法”,因而中國台灣最高議會即“立法院”。最高議會議員即“立法委員”。
1928年,立法院於南京成立,首屆委員共49席,由國民政府任命。歷經四屆,於第四屆增為194席,但因抗日戰爭而延任長達14年。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頒布,1947年選出行憲後第一屆立法委員,總計759席。當時院址位於南京市中山北路上(今軍人俱樂部)。
1950年,因國共內戰,“立法院”播遷台灣,當時隨之而來的“立法委員”約380餘名。“立法院”遷台初期,以台北市中山堂作為臨時會址,1960年始遷入台北市中山南路現址。
第一屆“立法委員”應於1951年屆滿,之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遂得以繼續延任。在1991年以前,政府以“淪陷區無法改選”為由,未曾對“立法院”全面進行改選,而僅在1969年後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增補選11席,至1972年再設增額“立法委員”51席,隨後逐次增加增額席次,至1989年增額“委員”為130席。然而多數“立法委員”席次仍以“法統”為由,未曾改選,遂被指為“萬年國會”。
1991年,第一屆全體未曾改選的資深“立法委員”全數退職,1992年首次進行“立法委員”全面改選,共選出161席。隨後每三年一屆如期改選,1998年再增為225席,並開始增設不分區“立法委員”。2005年,“國民大會”複決“修憲”案通過,將第七屆“立法委員”減為113席,並改採單一選區方式選舉,任期則為4年。
職務權力
“立法院”是負責審查中華民國各項法案以及預算的機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39條、第63條、第104條、第105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至第7條等規定,“立法院”的職權,包括: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複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複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複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複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另外,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1、立法權
2、修憲及領土變更提案權
3、預算案、決算案審查權
4、戒 嚴案(含解嚴案)、大赦案(含全國性減刑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決議案的審查權
5、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檢察總長、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2012年增加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等人事同意權
6、緊急命令追認權
7、對行政院的質詢權
8、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權
9、“副總統”缺位時的選舉權
10、對“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罷免案的提出權
11、對行政院複議案的決議權。
立法工作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任何法律、條例都需經由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後才有效力。
若要立法,首先必須進行“提案”,可由“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或黨團提出,預算案則僅限由“行政院”提出。草案提出後,會送交“程式委員會”進
行審議。在程式委員會中,秘書長會排定要討論案件的日期,委員會審核後會將草案送交印刷(複印),並列入議程中的報告事項。提案在議程中進行“一讀”(朗讀標題),之後可送交相關的委員會(例如: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等)討論審查,或經由院會決定後,直接送交“二讀”。
委員會中會針對送交過來的提案,聽取提案人的報告,有時還會邀請和法案內容相關的專業人士提出意見(有時也會舉行“公聽會”)。之後進行討論,並修正提案的內容。達成決議後,會將議案送至二讀程式。
在二讀時,會先朗讀提案的內容,並在院會中進深入的討論。二讀是立法過程中重要的步驟,在過程中,可以提出質疑、進行說明、修正等。最後決定是送交“三讀”、撤銷、或送回委員會重新審議。通過二讀的議案,將在下次會議時進行三讀的程式,但若有“委員”提議,並獲得超過30名“委員”的附議,可以在當次會議就直接進入三讀程式。
三讀的過程僅會就文字進行修正,除非有發現有違憲法或其他法律,才可提出撤回或重新審議。在三讀時,若有委員對於議案有不同的意見,仍然必須等議案表決後,再提出複議。三讀程式後就要進行全體的表決,若是通過,則送請“總統”在十天內公布,並送交“行政院”執行辦理。行政院方面在收到離字“立法院”的要求後,若認為法案難以執行,或有其他問題,在“總統”核准下可提出“複議”的要求,將法案送回“立法院”重審。
“立法院”接受複議案後,會召開“全院”的審查會議,必要時會要求“行政院長”到“立法院”說明複議案的原因。複議案必須在15天內進行投票表決是否維持原法案內容,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複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複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委員
“立法院”的主要成員為“立法委員”。根據2005年6月7日複決通過的“修憲”案,自2008年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起,選制由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改為單
一選區兩票制並立制,“立法委員”席次減半為113席,且任期由3年延長至4年,其中:
區域“立委”73席,由單一選區直選產生(即一個選區僅選出一名“立委”),選舉方式采相對多數制(即得票最多者當選,無需過半);
原住民“立委”6席,由2個複數選區產生,仍然采原先之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每個選區得票前三名者當選;
不分區及僑選“立委”34席,由單一選區兩票制中的政黨票得票比例按最大餘額方法分配席次,政黨得票率須達到5%方可獲得不分區席次。各黨當選名單中需有1/2婦女保障名額。
2008年“立法院”共有109席“立法委員”及4席缺額(皆不需補選),任期至2012年1月31日。
院長
“立法院院長”是“立法院”的首長,院長及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相提名、投票後選出。有督導立法院各委員會,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之責,並負責主持立法院會議(簡稱院會)。歷任立法院院長如下:
行憲前
任次 | 姓名 | 就任時間 | 卸任時間 | 備註 |
---|---|---|---|---|
1 | 胡漢民 | 1928年10月8日 | 1931年3月2日 | |
2 | 林森 | 1931年3月2日 | 1932年1月1日 | 未就任 |
| 邵元沖 | 1931年3月2日 | 1932年1月1日 | 副院長代理 |
3 | 張繼 | 1932年1月1日 | 1932年1月28日 | 未就任 |
| 覃振 | 1932年1月1日 | 1932年5月14日 | 副院長代理 |
| 邵元沖 | 1932年5月14日 | 1933年1月12日 | 副院長代理 |
4 | 孫科 | 1932年1月29日 | 1948年5月17日 | 1933年1月12日到院 |
行憲後
任次 | 屆次 | 姓名 | 就任時間 | 卸任時間 | 副院長 |
---|---|---|---|---|---|
1 | 1 | 孫科 | 1948年5月17日 | 1948年12月23日 | 陳立夫 |
2 | 1 | 童冠賢 | 1948年12月24日 | 1950年10月7日 | 劉健群 |
3 | 1 | 劉健群 | 1950年10月7日 | 1951年10月19日 | 黃國書 |
- | 代理 | 黃國書 | 1951年10月19日 | 1952年3月11日 | |
4 | 1 | 張道藩 | 1952年3月11日 | 1961年2月24日 | 黃國書 |
5 | 1 | 黃國書 | 1961年2月24日 | 1972年2月22日 | 倪文亞 |
- | 代理 | 倪文亞 | 1972年2月22日 | 1972年4月28日 | 劉闊才 |
6 | 1 | 1972年5月2日 | 1988年12月20日 | ||
- | 代理 | 劉闊才 | 1988年10月18日 | 1989年2月24日 | 梁肅戎 |
7 | 1 | 1989年2月24日 | 1990年2月12日 | ||
- | 代理 | 梁肅戎 | 1990年2月12日 | 1990年2月27日 | 劉松藩 |
8 | 1 | 1990年2月27日 | 1991年12月31日 | ||
9 | 1 | 劉松藩 | 1992年1月17日 | 1993年1月31日 | 沈金雄、王金平 |
2 | 1993年2月1日 | 1996年1月31日 | |||
3 | 1996年2月1日 | 1999年1月31日 | |||
10 | 4 | 王金平 | 1999年2月1日 | 2002年1月31日 | 饒穎奇 |
5 | 2002年2月1日 | 2005年1月31日 | 江丙坤 | ||
6 | 2005年2月1日 | 2008年1月31日 | 鍾榮吉 | ||
7 | 2008年2月1日 | 2012年1月31日 | 曾永權 | ||
8 | | 2012年2月1日 | 至今 | 洪秀柱 |
秘書長
“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之。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現任秘書長為林錫山,自1999年2月1日起任該職至今。歷任秘書長如下:
訓政時期
李曉生
吳景鴻
張繼翰
第一屆
張肇元(1937年05月17日至1937年12月18日)
陳克文(1937年12月18日至1938年10月)
倪炯聲(1939年12月26日至1941年03月11日)
李中襄(1941年03月19日至1943年04月10日)
陳開泗(1943年09月24日至1950年04月17日)
尹靜夫(1950年08月03日至1955年12月16日)
袁雍(1956年01月23日至1968年09月01日)
蕭先蔭(1968年09月25日至1976年09月01日)(1968年09月01日至09月24日代理秘書長)
郭俊次(1977年03月08日至1979年09月01日)(1976年09月01日至1977年03月07日代理秘書長)
胡濤(1979年09月25日至1981年05月27日止)(1979年09月01日至09月24日代理秘書長)
謝生富(1981年05月27日至1982年01月31日)
第二屆
謝生富(1982年02月01日至1985年09月05日)
第三屆
劉碧良(1986年01月03日至1988年02月28日)
第四屆
林錫山(1988年03月01日至1991年01月31日)
第五屆
林錫山(1991年02月01日至1994年01月31日)
第六屆
林錫山(1994年02月01日至1997年01月31日)
政黨席次
從2011年9月起,立法院中各黨團席次(共109席及缺額4席)如下:
中國國民黨:72席(66.1%)
國親聯盟及親民黨背書:8席(7.3%)
新黨背書:2席(1.8%)
民主進步黨:32席(29.4%)
無黨團結聯盟:4席(3.7%)(包含親民黨委員陳福海)
無黨團:1席(0.9%)(無黨籍委員康世儒)
委員會
“立法院”內分成8個常設委員會,負責審查各領域的政策法規。此外另有紀律、程式、修憲以及經費稽核等4個特種委員會。
常設委員會
內政委員會 - 現任召集委員:張慶忠及黃昭順;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現任召集委員:帥化民及李明星;
經濟委員會 - 現任召集委員:李復興及林滄敏;
財政委員會 - 現任召集委員:賴士葆及康世儒(無黨籍);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現任召集委員:陳淑慧及翁金珠(民主進步黨);
交通委員會 - 現任召集委員:曹爾忠及王幸男(民主進步黨);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現任召集委員:呂學樟及謝國梁;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 - 現任召集委員:徐少萍及劉建國(民主進步黨)
特種委員會
程式委員會 - 現任召集委員:費鴻泰及賴士葆(程式委員會在委員會中是法律或預算提案要通過的第一關,必須先經過程式委員會的審定,才會付印並在議事堂中進行討論。程式委員會的成員,是依照各個政黨的席次比例所分類配,每一個政黨至少都會有1名委員。)
風紀股長會
修憲委員會
經費稽核委員會
立法院大樓
目前“立法院”大樓是前台灣省立台北第二女子中學學校禮堂,因為老舊,立法院曾經計畫興建新立法院國會大樓,預算經費新台幣241億,包括︰辦理“豪華皇家式”遷建計畫 ,140坪的院長室、225位立委每位32.7坪的休憩會館、及51.8坪的研究室;院內364坪的多功能球場、303坪的三溫暖、455坪的溫水游泳池、672坪的餐廳及小吃區等,之後225位立委減為113席,興建新立法院國會大樓計畫也沒有下文。2011年7月22日立法院院長王金平告訴媒體,立法院要蓋新國會,院內已成立興建委員會進行評估。據說,選址的目標之一是台北市仁愛路空軍總部現址
。
相關事件
台灣反黑箱服貿百餘學生占領"立法院" 致1人昏迷
2014年3月18日晚間9點左右,台灣反黑箱服貿的百餘名學生突破“立法院”警力,沖入“立法院”議場,宣告將占領主席台63小時,直到21日,要求實質審查服貿協定。
反服貿學生突襲沖占“立法院”,至少造成3名駐守官警受傷,其中一名氣胸昏迷,傷勢較重,由院方插管搶救中;另有2名警察受傷,其中1員手臂骨折,均由醫院治療中。
2014年3月20日,台灣“立法院”遭遇史上頭一次民眾占領,學生在“立法院”議場待47小時,議場內座椅都被學生當作砌牆材料,阻擋警方攻入議場。媒體報導修複議場粗估須1個月、花費約1億元(新台幣,下同),議事人員趕忙從窗戶進入議場,撤離張大千2幅真跡與蔣中正時期的木櫃以減少損失,“立法院長”王金平也呼籲學生要愛惜公物,不要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