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明代外國來華進行朝貢貿易的一種稱呼,也稱“貢舶貿易”。明初實行海禁後,只允許外國與明朝廷進行有時間、地點規定的朝貢貿易。外國商船載貢品及各自方物土產來華,明朝廷收貢品、購方物後,以“國賜”形式回酬外商所需中國物品。各國貢期或3年,或5年。對日本則規定10年一貢。貢舶必須持有明廷事先所頒“勘合”(執照簽證)。
明勘合貿易使明海禁後還有官方主持的海外貿易視窗可以維持,但這種貿易體現了典型的中國在海外貿易中的管理模式,阻礙了中國與其他國家商品交流的擴大和國內工商業的發展。由於從事海上貿易獲利甚巨,僅允許勘合貿易的做法刺激了民間走私和海盜活動,甚至成了“倭患”加劇的部分原因。在朝內外越來越大的反對壓力下,明中期取消海禁,此後私人海外貿易一度成為主流。
簡介
足利義滿統一日本後,為滿足日商恢復對明貿易要求和日本上層階級對明代商品嗜愛,同時為利用對明貿易充實幕府財政,政治上藉助明帝國的聲勢鞏固將軍地位,決心恢復對明邦交。於是下令九州探題取締倭寇,並於應永8年(公元1401年)5月以博多商人肥宮及僧人祖阿為使臣赴南京,致書惠帝,表明恢復邦交意願。應永11華(明永樂2年,公元1404年),明成祖允許日本以朝貢形式同明貿易,並為防止倭寇溫水摸魚,規定“勘合之制”也就是所謂《永樂勘合貿易條約》。以朝貢形式進行的勘合貿易對日方非常有利。明政府對此種貿易不只減免關稅,且承擔“日本國王”使節及其眾多隨員(實際是商人)在明期間全部食宿費用,發給衣服,免費供應他們歸途一個月的海上旅程用糧。部分貿易品是以足利將軍向明帝貢獻方物、明帝回贈“頒賜物”的方式進行交易的,一般說來,回贈品的價值大大超過貢獻方物的價值。絕大部分貿易品交易採取明政府給價和自由交易方式。 足利義滿對自己一手創立起來的日明貿易很覺滿意,凡明使到日,他總是去兵庫迎接。
應永15年(公元1408年)義滿死,其子義持繼任將軍後,立即改變對明的外交貿易政策,中斷日明關係。此後倭寇劫掠明沿海的活動又繼猖獗。一直到義教恢復日明關係的19年問,倭寇侵擾達17次之多。正長元年(公元1428年)義持死,新任將軍義教決心恢復日明邦交,永享4年(公元1432年)任命入日明僧龍室道淵為正使,攜帶國書赴明。次年(公元1433年)5月龍室到北京,向宣宗獻方物和國書,在北京簽訂《宣德貿易條約》,以代替《永樂條約》條約規定10年一貢,貢船不超過3艘,人員不超過300,刀劍不超過3000。同時以宣德勘合代替永樂勘合。此後日明貿易正常進行,至天文16年(公元1547年),日本派出貿易團11次,時間持續百年以上。
日本的輸出品為刀劍、硫黃、銅、扇、蘇方木、屏風、漆器工藝品、硯。輸入品為生絲、布、藥材、砂糖、瓷器、書籍、字畫、銅器、漆器、金縷、府香、銅錢等。日本對明的貿易利益很大,如刀每把在日本值800至1000文,明政府給價乎均2000文,獲利1倍以上。 公元1404年至公元1547年問,日本派出勘合船隊共17次,僅在公元1432年至公元1547年問的11次勘合貿易中,輸出刀20萬把,換回銅錢40萬貫。輸入品中僅生絲一種可獲4。5倍至20倍之利。日明貿易最初由幕府經營,後來轉歸守護大名,15世紀60年 代後,為大內氏及與之結合的博多商人、細川氏及與之結合的訝市 商人所掌握。至16世紀30年代又完全為大內氏所壟斷。
勘合貿易船
明日兩國一衣帶水,往來以船。日本幕府對明貿易所用之船稱遣明船,因為貿易是採取進貢形式,又叫做進貢貿易,特別是日船入港需要持有明政府發給的勘合作為護照,所又叫做勘合貿易,而船則叫做勘合貿易船。
勘合貿易所載貨物大致為以下幾類
(一)以幕府將軍亦即日本國王的名義,向明政府的進貢物,這是兩國官方貿易商品:
(二)附載物:其中分將軍附載物、各大武士、守護大名、大寺院等附載物、商人和水手附載物。附載物的一部分,如將軍、各大武士、守護大名、大寺院等的商品,以及大商人中的一部分商品和進貢商品一道運到北京貿易。其餘商品在寧波市場或杭州市場出售,有時也在去北京的途中貿易。
勘合貿易船的組織形式與以前天龍寺船無本質上的區別,但其組織者不同。按組織者的變化情況,勘合貿易船可分為二期。第一期主要是義滿、義教將軍時期,組織者主要是幕府將軍,其他大武士、守護大名和商人,都按幕府的要求組織起來,由幕府任命的貿易正使率領,赴明貿易。第二期的組織者發生變化,將軍的控制能力與財禮逐漸減弱,幕府將軍只能作為夥伴的身份出現。到第二期的中、末期,幕府連夥伴的身份也沒有了,只是由各地大名名義上捎帶將軍的進貢品和附載物,回國時,帶運明朝政府的贈品和將軍的附載物。
船隻是組織者在組織勘合貿易時的第一件大事。在前述的第一期時,大體由組織者籌款現造。第二期以後,在對外貿易迅速發展的基礎上,各大武士大商人,尤其是西部的,都備有現成的遠洋航船,因而出現了租賃船。
往來船隻
豐前門司的和泉丸,載重二千五百斛(計量單位,古代為十斗一斛,南宋後改為五斗);寺丸,載重一千八百;宮丸,載重一千二百斛;周防富田的彌增丸,載重一千斛;上關的藥師丸,載重五百斛;深溝的熊野丸,載重六百斛等等。
這些屬於西部門司、富田、上關、深溝等港口船主的船,平時在國內租給各大武士守護大名,運送貨物乃賦糧。在組織勘合貿易時,組織者與船主協商,出家租憑。
據日本永享四年(公元1432年)寺院十三家聯合租賃八幡丸時,在合股經營的協定書上標明:租憑費三百貫文、船舶及用具修理費三百貫文(出國前和回國後的修繕費)、原船舶頭(船長)、協船頭(大副)、知庫、重付、柁工、水手——統稱船方,在租賃期間的生活費及工資,由租憑者付給。船方大體上約四十人,每人工資十貫文計四百貫。此外,全船人員的食用糧米、水、菜、醫藥以及其他雜用,共需五百貫。以上各項合計需費一千五百貫,組織者必須事先籌措這筆經費,才能組成一條勘合貿易船。當然,這筆經費還要視船的大小而增減。
組織者籌措這筆經費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其一,榨取自本領地的農民,其二,索取自參加勘合貿易的商人。例如,日本明應八年(公元1499年)組織者規定:乘船商人每人交乘賃費二貫文,帶一馱(注2)貨物交十二貫文,帶十馱以上者可免交乘賃費,同時可再帶船員一名,帶二十馱者可帶二名。這些收入用於賃船、修船、採購赴明貨物以及為申請勘合而贈送的禮品等。
除此之外,乘船商人自明貿易歸來之後,組織者還要按其所得值十抽一,徵收抽粉錢。因此,商人及其所帶貨物的多寡,就成為組織者極為關心的事情了。往往在組織勘合貿易船時,組織者到博多等處招攬商人參加。這樣商人逐漸地就成為了勘合貿易的核心,組織者為適應這樣的狀況,就隨之逐漸改變了經營方式,由原來的抽分制演變為承包制。原來意義上的組織者在取得勘合後,不再親自去進行上述各方面的組織工作,而是將勘合以一定的金額承包給大商人,主要是界町的大商人們。例如文明十五年(公元1483年)幕府的二條勘合貿易船就以每條四千貫文的價格承包給界的商人。這等於是商人們事先預付了十一的抽分稅,以後的虧賺就與組織者無關了。這種承包制在細川氏的勢力範圍內較為流行,在大內的勢力範圍內,仍然是以徵收抽分稅為主。
乘員結構
大致上分為下列三個部分。
官方人員:正使、副使、綱司、居座、士官、從僧、通事、總船頭,分乘各號船,平均每船約為六、七人,而正使所在的一號船約為十五人。這些人由幕府、大武士、大寺院等派出,而充任正使者,幾乎都是京都五山各大寺的名僧。正使由將軍任命,持國書、別幅、貢物明細單,乘一號船。至明後,統率全體成員作為日本國王(將軍)的代表,在奉天殿陛見明帝,呈表文,進貢品,參與商品的議價、組織貿易以及與明政府交涉等活動。正使以下管理準許攜帶僕人一到十人。一號船官吏多,僕人多,大體在六十人左右,二、三號船將減少半數。此外都是招攬來的商人,約在三十到五十人左右,其餘均為“船方”。這樣每條船平均在百人上下,一號船通常為大船,可乘坐一百八十到二百人。
居座(僧人)和士官(俗人)是勘合貿易船的實際管理者。按規定每船二人,但他們大多是大武士的代表或家臣,該船合股的大武士多,這類官吏就多。多於規定名額的叫做“外官”。這些人可以招攬商人並從商人的交易額中提取分成。
從僧,是跟隨正使的僧人,但不是僕從關係,他們大多代表正使辦理事務,類似秘書的職務,有時與正使為師生關係。因此地位較高。成化十九年(公元1483年)正使子朔周韋圓寂後,就是其弟子從僧圭莆周章代理正使歸國。
通事,各船二名,大多為加入日本籍的漢族人,他們由幕府支給薪俸,充作翻譯。例如曲祥,原為明永平人,十四歲其父為金山百戶,後被倭寇掠去日本,出賣為奴。偶因機遇被義滿將軍召去當翻譯,更名元貴,取妻生子。宣德年間隨勘合貿易船來明,上表陳情,回金山探母。宣宗曾手諭義滿,令善視之。後又入明,得宣宗詔許,歸里養母。
客商和從商人。客商又叫客人眾。他們是勘合貿易的組織者、官吏招攬來參加勘合貿易的商人,在勘合中記載他們的人數和貨物,具有正式貿易團員的身份。他們每人可以招攬二名商人,叫從商人。從商人的貨物算在客商股份內,給客商以十一抽分。從商人教多,一些關原的僕從可以由從商人充當,船頭可以招攬從商人或以從商人擔任船方各種職務。從商人和客商越多,則該船關原和回國後徵收的十一稅就越多。從這一結構可以了解勘合貿易的實際內容。
最後,是勘合貿易中進貢貨物的籌措。向明帝進貢的貨物,最初大部分是從將軍府庫藏中撥出,一部分特產如硫磺、銅等,由擁有該特產的大武士守護大名等提供,而且大體上是無償提供。後來將軍經濟勢力削弱籌措不出,便由各大武士提供。如應仁二年(公元1468年)的進貢中,土歧氏提供鎧一領,三寶院提供三對屏風,斯波、細川、山名等各提供馬一匹。瑪瑙由五山各寺提供十二快,加賀守護提供五塊。硫磺由大友氏和島津共提供四萬斤,一萬斤為貢品,三萬斤為給價貿易品。這些貨物都裝在一號船內。後期,幕府無力經營勘合貿易船時,那一家經營一號船,他就要負責經營進貢品。將軍的附載品給價貿易品也大體上如上所述。但後期將軍無權時,有的大名就不願意提供了。
各項規定
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明朝政府於明州、泉州、廣州設市泊司,其中浙江市泊司是專為了管理日本進貢貿易而設的機構。這機構曾一度撤消,永樂初重新恢復,名叫市泊司提舉司,隸屬布政司。司置提舉一員,從五品,副提舉二員,從六品,吏目一員,從九品,主持進攻貿易事宜。後來太監成為這個司主宰者。浙江市泊提舉司設在寧波,接待安置外國進貢使者的驛館安遠驛在其附近。日本貿易使團進出港口,都在這裡食宿。
日本勘合貿易船到達定海時,由定海巡檢司派船檢驗政見,如無國書則不準許入港。明以前並不如此,自明、日永樂年間建立外交勘合貿易關係後,方形成這種進港手續。因為明初倭寇嚴重時,“九州海濱以賊為業者五船十船,號日本使而入大明,剽掠沿海郡縣。是以不持日本書(指國書)及勘合者,則堅防不入。此彼方(指明朝)防賊,此方(日本)禁賊之計也。”定海巡檢司的檢查手續相當煩瑣,以景泰四年(公元1453年)東洋允澎所率日本勘合貿易船為例:
四月六日船至普陀山,七日明船來問,使臣、通事姓名、貢物、駕船人數、起程日期,呈報寧波市泊司。市泊司再派船詢問,哪一代國王(既將軍)差遣,持哪一年勘合,有無國書,船來幾隻?進貢何種方物,正副使臣、居座、士官、從僧等姓名,商人若干,水夫從人若干,進貢的刀、槍、鎧甲若干,馬匹若干,後面是否有遲到船隻、船名號等。問明之後,按勘合底薄驗證比對後,方準駛入寧波港。十日,浙東沿海將軍劉萬戶率彩船百隻來迎,贈送禮物。馬大人贈飲水一船,馬大人贈酒一樽。十二日,船至沈家門,牛大人、馬大人、劉氏、王氏等諸官人乘畫船五十餘只,吹號角打鼓繞船一周,表示歡迎。
日本使團離船登岸後,由提舉司官員引導至安遠驛嘉賓館休息。安字一號房住正使、二號房住綱司、居座,以下官員依次居之。其餘客商、船方等人就近尋找住處撥給糧食、菜金食宿。
接著提舉司官員按勘合所填貢品、貨物、武器等逐一檢查後,收藏於提舉司東庫。
最後,提舉司逐級上報明政府,等候批准進京人員及時間。進京人員初期大約在三百至三百五十人,弘治年間因發生使團人員持刀殺人事件,被限定在五十人之內。
在等待禮部進京通知來到之前,提舉司設宴招待使團兩次。禮部批准進京的回覆到達後,立即按規定人員進京。進貢方物中的馬匹、金銀器皿、珍寶之類的貴重品,裝車運送至京。蘇木、胡椒、硫磺、銅等大宗貨物,造冊呈報後,運送至南京庫內。此外,一部分附載物品也隨車運至北京貿易,其餘留在寧波等地貿易。通常由寧波府官、千戶、百戶、市泊司通事等組成護送團同路護送。從四明驛乘船,自錢塘江入杭州,經運河北上。沿途由各驛站供應糧、菜、役夫、車、船、驢、馬等腳力和工具。大約需四、五十日方能抵達北京。
到北京後住進會同館,設宴招待,在奉天殿朝見天子,如貢馬時,天子在奉天門參觀貢馬,然後贈宴。會同館住有各國進貢使者,往往互相拜訪。據《允澎入唐記》記載,曾有南蠻、爪哇等國白餘人和日本使團通信聯繫。在奉天們獻貢物時,有許多外國使者列席參觀。時值冬季,明政府自正使以下各贈冬衣一套。元旦,至奉天殿參加朝賀。一應理解過去後,日使便在禮部商談貢物給價和貿易問題。議價交涉,有時需要經過幾次反覆才能安下來。貢物給價確定後,就開始進行附載物的貿易和購買貨物。貿易完畢即行起程,按原路返回寧波。日本貿易使團在北京購買貨物,有時是很多的。東洋允澎貿易使團進京時使用七十五輛車裝雲貨物和附載商品。離京時裝運回贈禮品和購買的貨物,不算驢,馬馱子,僅車已達一百二十輛。可見,貿易使團的交易額是很大的。在回寧波的路上,還可隨時進行交易。東洋允澎一行在蘇州至杭州里中收袁太監三萬貫,在杭州受阮太監三萬貫,從杭州至寧波時又收價款三萬貫。
日本貿易使團至寧波後,提舉司再次舉行宴會招待,稍事休息,市泊司便撥下足夠海上航行三十日的“關米”,穗即上船。
日本貿易使團自入寧波起至回國時止,不僅口糧、菜金等,而且進攻方物往返一應腳力,全由明政府供應,甚至回國途中的口糧也給予撥給。明政府不時的饋贈還不算入其中。算總起來,只日常生活供應這一項,按三百人計(其中六十名官員),每月約為三百八十餘貫,每次貿易往返以平均一年計,明政府約支出生活費用五千餘貫,相當於日本籌措一次三隻勘合貿易船的全部費用。明政府對日本勘合貿易使團的款待如此慷慨、周到,作為該使團成員曾兩次入明的楠葉西忍入道,慨嘆地說,明朝真乃“罕有之善政國也”。
貿易
會同館是明政府接待外國進貢使、貿易使進京朝見皇帝的食宿地方,同樣,外國使團不得任意出入和去市場自由卑易。會同館內設有市醫,和交易規定。外國商人必須按規定在會同館內交易。據《大明會典》規定:
(一)外國進貢貿易使團進京後,在會同館內貿易五天。
(二)由各鋪牙行入館同外商兩平交易,錢物兩清不準賒欠。如故意拖欠致使外商不得起程者問罪,於館枷號一月。
(三)不得私自交易。如外商違犯,私入民家交易者,貨物沒收入官。
(四)不準違犯規定的外商入京。(五)會同館外四周軍民不準代替外夷收買貨物,違者枷一月,充軍邊疆。
據此規定,日本貿易使團進入會同館後,按規定在館內互市五天。但是,為便於外國貢使觀光京城市容,會同館每隔五天開放一天。為了防止外商乘機在會同館外交易,才設有前述第三點的規定。儘管規定較嚴,但日商仍可利用明代南北物價的差別,進行投機賺取巨利。例如景泰時期,北京銀價一貫銅錢一兩,南京對賣二貫,在寧波可賣三貫。(注24)因此,日使團大會在北京收買銀子,到南方出賣可獲三倍之利,再以此錢買絲回國,又可賺幾倍之利。絲是日本自明進口的大宗貨物。在日本一斤絲,價五貫文,鋼一馱(產銅地方)十貫文,一馱銅可換絲二斤。但一馱銅在明朝可換絲八至十斤,按日本絲價換算可賣四十至五十貫,即獲四至五倍之利。如果用金購買,也同樣賺利;日本金十兩價值三十貫文,只買絲六斤,在明可換絲二十四斤至三十斤,按日本價格換算,可賣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貫,同樣是四至五倍的巨利。這樣,日商在北京買銀賣銅,在南方買絲,販運回國,大賺其利。因此,有二次入明經驗的擄葉西忍後來回憶說:“唐(指明)船之利,莫過生絲”。(注25)這種情況,是日使團所有成員都希望到北京的重要原因之一。
日本幕府時期相關知識
日本幕府時期是日本歷史上最為重要的一個時期,也占據了日本發展的一大部分。從鎌倉幕府到室町幕府再到後來的德川幕府,日本在這幾百年的時間裡都處於幕府將軍的實際統治之下,貴為天照大神後裔的天皇只能成為傀儡。了解這段時間的相關知識,對我們跟深刻的了解日本的歷史發展和文化傳統有著很重要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