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延期申請

"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個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 據了解

簡介

保函延期 ,即要求銀行把保函的擔保期限延長,本來如果保函到期,對方不來索賠,銀行就免責了,現在提出“不延期即付款”的條款要求,其實對我方銀行很不利,相當於要進一步承擔上述保函的風險。簡單理解,如果企業建設的工程不能如期完工,根據“履約保函”的相關條款,業主就可按1:1的金額索賠。

保函延期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稱保證
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個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保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定履行起責任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期限範圍內的某種支付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 保函即為保證書,為了方便,船公司及銀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證書。其作用包括憑保函交付貨物、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憑保函倒簽預借提單等。
保函產生的原因:當承運人到達目的港時,買方還沒有收到賣家郵寄來的提單,而無法憑藉提單向承運人提貨,因此出具保函以證明收貨人的身份;

保函的作用

在憑保函交付貨物的情況下,收貨人保證在收到提單後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單,承擔應由收貨人支付的運費及其他費用的責任,對因未提交提單而提取貨物所產生的一切損失均承擔責任,並表明對於保證內容由銀行與收貨人一起負連帶責任。憑保函簽發提單則使得託運人能以清潔提單、已裝船提單順利地結匯。關於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都沒有作出規定,考慮到保函在海運業務中的實際意義和保護無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漢堡規則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保函是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的協定,不得對抗第三方,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的保函,只是在無欺騙第三方意圖時才有效;如發現有意欺騙第三方,則承運人在賠償第三方時不得享受責任限制,且保函也無效

相關事件

利比亞有關銀行向我國提出保函延期申請

商務部2011年4月2日發布的資料顯示,截至目前,利比亞2家銀行共向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提出11筆保函延期要求,總金額4.97億美元,涉及中土集團、中水電集團、葛洲壩集團、大連國際 (000881 股吧,行情,資訊,主力買賣)、北京建工、北京宏福、華豐公司等7家企業的8個項目。
據了解,利有關銀行主要是針對已到期及即將到期的保函提出延期要求。上述11筆保函到期日多集中在2011年4月、5月、7月和8月,最早的為3月25日。其中,利比亞撒哈拉銀行就7筆保函、利比亞共和國銀行就1筆保函提出“不延期即付款”的要求,其餘3筆僅提出延期要求。
商務部將繼續與國資委、銀監會和最高人民法院配合,指導我國有關銀行和企業妥善回應利有關銀行的上述延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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