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建立完善應急管理體制和機制,提高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交通運輸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行政管理機構、部直屬機構(以下統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企業開展應急管理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涉及交通運輸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事件。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具體分級標準參照國務院制定的分級標準,結合交通運輸實際,在各類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具體確定。
第四條 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建立起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協調聯動的交通運輸應急管理體制。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並指導下級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企業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企業的應急管理機構,負責日常應急管理工作。
第六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應急聯動協作機制,共同加強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第七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建立跨區域協作機制,協同應對超越管轄區域的交通運輸突發事件。
第二章 應急準備
第八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企業應當根據職責分工、經營範圍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編制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第九條 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針對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明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預防與預警、應急程式及處置措施、恢復與重建、應急保障、培訓與演練等方面的具體措施。
第十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徵詢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急預案由本部門發布,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需要有關部門配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發布。
交通運輸企業應急預案由本單位發布。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報上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備案;交通運輸企業應急預案應當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急預案應當與上級部門應急預案和同級政府相關預案保持銜接。交通運輸企業應急預案應當與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相關應急預案保持銜接。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物資儲備保障體系,完善重要應急設備和物資儲備、調撥、配送、維護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統籌規劃國家級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裝備和物資儲備基地。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統籌規劃轄區應急處置裝備和物資儲備基地,並納入當地人民政府規劃體系。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應急需求,儲備應急物資和運力,配備應急裝備,滿足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需要。
應急物資和運力儲備、裝備配備實行逐級報備制度,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備,下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向上級報備。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需要,統籌規劃交通運輸應急隊伍建設。
交通運輸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建立與企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實際需要相適應的應急隊伍,並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應急隊伍可以採取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方式,根據應急處置需要鼓勵和接受志願者參與。
交通運輸應急隊伍應當建立與其它專業應急隊伍的聯合協作機制,加強聯合演練,提高協同應急能力。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企業應為所屬專業應急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人身風險。
第二十一條 根據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諮詢、建議。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企業應建立健全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培訓制度,制訂年度應急培訓計畫,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工作。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企業應根據本地區、本單位突發事件類型和特點,制訂年度應急演練計畫,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並對演練進行評估。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政管理部門應採取措施鼓勵、扶持開展交通運輸應急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加大對交通運輸應急救援新成果、新技術、新設備、新工具的推廣力度,依靠科技提高交通運輸應急處置水平。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發生髮展趨勢,編制應急基本建設規劃,統籌規劃應急基地建設、裝備配備、物資儲備等項目,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按年度實施。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設立應急專項資金,編列應急資金年度預算,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安排應急專項經費,保障應急工作正常開展。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急專項資金和交通運輸企業的應急專項經費主要用於應急預案編制及修訂、應急培訓和演練以及日常應急管理等方面的資金支持。
第三章 預防與預警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交通運輸突發事件風險趨勢分析機制,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分析,有針對性的採取預防措施。第二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管轄範圍內的交通運輸突發事件風險源管理工作,對風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評估,並責令有關單位定期進行檢查、監控,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組織開展企業內各類突發事件風險源辨識、評估工作;採取相應安全防範措施,加強風險源監控與管理,並按規定及時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運輸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企業應當根據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種類和特點,配備必要的監測設備、設施和人員,對突發事件易發區域、事故高發點加強監測。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完善交通運輸突發事件信息管理系統,開展交通運輸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報告、統計、分析、評估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獲取與交通運輸有關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制度,對突發事件的信息的內容、時限、要素、格式報送程式、處理流程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獲取交通運輸突發事件信息後應當及時進行匯總分析,必要時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專家進行會商,對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進行評估,研究確定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十四條 可預警的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由高到低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預警級別的劃分標準參照國務院制定的分級標準,結合交通運輸實際,在各類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具體確定。
第三十五條 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發布的可能影響交通運輸的預警信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交通運輸行業發布。
可預警的交通運輸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根據影響範圍及時向交通運輸行業和社會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
預警內容應包括:事件可能發生的地點、時間及延續期、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提醒社會公眾應採取的規避措施等。
第三十六條 進入預警期後,事發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 啟動應急預案,宣布進入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二) 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跟蹤監測,加強值班和信息報告;
(三) 發布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四) 通過當地政府或專門機構發布危害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提出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公布諮詢電話,對信息報導工作進行管理;
(五) 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相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的物資、設備、工具,準備疏運轉移車輛,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
(六) 根據需要啟動應急協作機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溝通;
(七) 加強對交通運輸樞紐、重點場站、重點運輸線路的安全保護和保衛;
(八) 根據突發事件危害程度和上級指示,轉移、疏散人員和重要財產,要求受影響區域的交通運輸經營單位採取規避措施;
(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或者有關應急處置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的其他必要的防護性、保護性措施。
第三十七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對預警信息隨時調整直至解除,並相應調整預警級別和防範措施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應在事發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確保處置措施與事件造成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最大程度的保護社會公眾利益。第三十九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部署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交通運輸企業應當接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組織、調度和指揮。
第四十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發生後,負責應急處置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採取以下措施:
(一) 組織搜尋、營救遇險人員,疏散、撤離受威脅人員和運輸車船;
(二) 對危險源和危險區域進行控制,設立警示標誌;
(三) 調集人員、物資、設備、工具,對突發事件造成影響進行消除,對受損的交通基礎設施進行搶修、搶通或搭建臨時性設施以滿足交通運輸正常運行需要;
(四) 採取控制、防範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五) 必要時請求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運輸部門的幫助,協調有關部門,啟動聯合機制,聯合開展應急處置;
(六) 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動員和自救互救;
(七) 及時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報告事件情況和應急處置開展情況;
(八) 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客觀的向社會和媒體發布應急處置信息;
(九) 其他有利於控制、減輕和消除危害的必要措施。
第四十一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超出事發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處置能力或管轄範圍,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向上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請求啟動更高級別的應急回響;
(二) 請求上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協調突發事件發生地周邊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應急處置支持;
(三) 請求上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派出現場工作組和專家、有關技術人員對應急處置給予指導;
(四) 請求上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資金、物資、設備設施、應急隊伍等方面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給予支持;
(五) 按照已經建立的協作機制,協調有關部門參與應急處置。
第四十二條 發生突發事件導致大規模的旅客滯留、物資短缺,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根據各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交通運輸部門的指令,及時組織應急運力參與應急運輸。
第五章 終止與善後
第四十三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負責應急處置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宣布應急處置活動終止;同時採取或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發生。第四十四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活動終止,負責應急處置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處置工作進行評估,並向上級交通運輸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評估內容應包括處置的成效、存在的問題、改進的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 對緊急調集、徵用的有關單位及個人的設備、物資,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補償。
第四十六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積極開展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妥善解決因處置交通運輸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第四十七條 根據國家有關扶持遭受突發事件影響行業和地區發展的政策規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並實施,組織對受損交通基礎設施進行重建,或清理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破壞及影響。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逐級建立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監督檢查機制和通報制度,對應急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通報。檢查內容應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建立、應急預案制訂及實施、應急物資儲備、應急隊伍建設、風險源監測、信息管理和報送情況、應急培訓及演練等內容。
第四十九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交通運輸企業的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企業依法加強應急管理工作。
第五十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企業應當按年度開展應急管理工作評估,並報上級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影響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有效處置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相應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或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國家、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在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