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 50 號
《江蘇省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9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9月30日
江蘇省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
(2016年9月30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控制和減少核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國務院《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核心電廠核事故的預防和應急工作。其他核設施和有關核活動的核事故的預防和應急工作,以及境外和省外發生的可能或者已經對本省造成影響的核事故的應急工作,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核設施、核活動的安全監管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原則,實行預防為主、科學應對、從嚴管理、常備不懈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突發事件應對體系,保障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所需經費,根據省核事故應急預案和上級的統一部署開展核事故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承擔相應的場外核事故應急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
第五條 核事故預防和應急設施、設備依法受到保護,不得侵占、破壞。
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接受核事故應急保護的權利,負有保護核事故預防和應急設施、參與和配合核事故應急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對在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表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傷亡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核應急委員會,負責全省核事故應急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統一指揮本省行政區域內場外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省核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民防主管部門,承擔省核應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省核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
第八條 省核應急委員會設立專家諮詢組,由成員單位遴選的有關專家組成,為應急準備、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建議。
省核應急委員會設立專業工作組,由成員單位負責組建,按照各自職責承擔核事故應急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 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成立核應急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核心事故應急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並在省核應急委員會的領導下做好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
其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第十條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組織,負責本單位的核事故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承擔場核心事故應急職責。
第三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一條 核電廠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退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採取安全與防護措施,設定核事故預防的設施、設備,預防核事故的發生,保護周圍環境以及公眾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二條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制定核事故預防方案,並報省核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和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備案。核事故預防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可能發生的核事故及其影響範圍、危害的估計和論證;
(二)對可能發生的核事故採取的預防措施;
(三)在實施預防措施後對核事故發生的幾率和危害所降低的程度;
(四)對核事故預防措施的實施和設施、設備運行的監督和保證措施;
(五)需要與有關監督部門的配合和銜接方式。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定期對核事故預防方案及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完善核事故預防方案。
第十三條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完善核事故預防和應急機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障核電廠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核電廠外圍區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定規劃限制區。規劃限制區的具體範圍、採取的限制措施等應當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和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對規劃限制區經濟社會發展給予補償和扶持。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以及新聞媒體、學校等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核安全和核事故應急知識公益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的認知水平。
第十六條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加強與公眾的溝通交流,開展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知識的普及宣傳。
第十七條 省核應急委員會應當組織編制省核事故應急預案和核電廠場外核事故應急預案,並按照規定報上級機關審查批准後,由省人民政府發布實施。
省核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要求組織編制核事故應急預案執行程式。
第十八條 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相關應急預案,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核事故應急預案,並按照規定報上級機關審查批准後,由本級人民政府發布實施。
第十九條 核電廠場核心事故應急預案由核電廠營運單位按照規定編制和報批,報省核應急委員會和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核電廠周圍按照國家規定建立核事故應急計畫區。應急計畫區的範圍由核電廠營運單位提出測算報告,經省核應急委員會審查並報國家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在核電廠核事故應急預案中予以公布。
應急計畫區內的基層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核事故應急準備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核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核事故應急指揮、通信、輻射環境監測、海洋環境監測、氣象監測、地震監測和去污洗消等基礎設施建設,儲備防護器材、藥械和其他物資。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設核事故應急指揮場所,與省核事故應急指揮系統實現聯通,並根據需要建設和完善輻射監測、氣象觀測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 省核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按照積極兼容的原則,整合利用各類應急救援組織和設施、設備,組建核事故應急專業隊伍,承擔核事故應急任務。
第二十三條 承擔核事故應急環境監測、通信保障、醫療救護、輻射防護、交通運輸等任務的單位,應當依據核事故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人員,做好各類技術、物資準備工作。
第二十四條 省核應急委員會和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核應急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組織核應急管理人員的培訓,督促指導成員單位和承擔核事故應急任務的單位開展核應急專業人員的培訓。
核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和承擔核事故應急任務的單位應當制定培訓計畫,報核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五條 省核應急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核電廠場外與場內的核事故應急聯合演習。
省核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和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適時組織不同專業、不同規模的核事故應急演練。
其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核事故應急預案和需要,適時組織核事故應急演練。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核事故場內應急演習演練,配合做好場外核事故應急演習工作。
第二十六條 核事故應急準備資金是專門用於本省行政區域核心事故應急工作的專項資金,包括場外核事故應急準備資金和場核心事故應急準備資金。
場外核事故應急準備資金由核電廠營運單位、省人民政府和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承擔。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繳納場外核事故應急準備資金。政府承擔的場外核事故應急準備資金由其指定的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預算。
場核心事故應急準備資金由核電廠營運單位承擔。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七條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狀態按照核事故嚴重程度由低到高分為應急待命、廠房應急、場區應急和場外應急四級,分別對應四級回響、三級回響、二級回響和一級回響。
第二十八條 核事故可能或者已經發生時,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判明情況,按照場核心事故應急預案規定和操作規程進行緊急處置,緩解核事故後果,並按照規定報告和通報情況。
省核應急委員會接到核事故情況報告後,應當按照省核事故應急預案立即採取相應的對策和措施,並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報告,根據需要向相鄰地區通報核事故信息。
第二十九條 放射性物質已經或者可能擴散到核電廠場區以外的,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省核應急委員會提出進入核事故場外應急狀態並採取應急防護措施的建議。
進入核事故場外應急狀態,應當經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批准,由省核應急委員會發布通告。在緊急情況下,省核應急委員會可以先行決定進入核事故場外應急狀態,並立即向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條 場外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在省核應急委員會的領導下,按照省核事故應急預案實施。
進入核事故應急待命狀態時啟動四級回響,省核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應當保持與核電廠營運單位、相關部門和單位的不間斷聯絡,注意公眾溝通,視情況組織部分核事故應急專業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進入核事故廠房應急狀態時啟動三級回響,省核應急委員會組織專家諮詢組、專業工作組與成員單位會商研究對策措施,組織開展輿情監控、輿論引導工作;有關監測、觀測單位應當加強輻射監測和氣象觀測,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監測、觀測信息。
進入核事故場區應急狀態時啟動二級回響,省核應急委員會轉變為省核應急指揮部,在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領導下,統一指揮核事故場外應急回響的各項準備工作,指令核事故應急專業隊伍和人員集結待命及行動。
進入核事故場外應急狀態時啟動一級回響,省核應急指揮部根據省核事故應急預案決定採取應急防護措施的區域範圍,統一指揮場外核事故應急行動,向核電廠營運單位提供必要的支援;視情況採取交通管制、發放穩定性碘製劑、控制出入通道、控制食物和飲水、醫療救治、心理援助、去污洗消等措施,適時組織實施疏散、隱蔽、撤離、臨時避遷。
省核應急委員會根據核事故綜合預測與分析結果,及時請求國家支援。
第三十一條 根據核事故應急需要,實行跨省地區封鎖以及導致幹線交通中斷或者口岸關閉的地區封鎖的,由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決定。
道路收費站點對參加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車輛應當開闢快速通道,免費優先放行。
第三十二條 因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執行核事故應急任務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徵用所需的設施、設備、器材和其他物資。
對徵用的設施、設備、器材和其他物資,徵用的行政機關應當登記,使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有關核事故的信息由國務院授權的單位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統一發布。
核事故應急回響啟動後,負責核事故信息發布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發布新聞通稿、召開新聞發布會、組織新聞媒體採訪、利用官方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時組織發布相關信息,做好輿情引導和公眾溝通等工作。
第五章 應急狀態終止與事後恢復
第三十四條 當核事故已經得到有效控制、核電廠基本處於安全狀態,或者放射性物質釋放已經停止、環境放射性水平已經處於可接受水平的,核事故應急狀態終止。
核事故應急狀態終止的批准和發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核事故應急狀態終止後,交通管制和地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第三十五條 核事故應急狀態終止後,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指定的部門、省核應急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提交詳細的事故報告。
第三十六條 核事故應急狀態終止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根據受影響地區的放射性水平,按照規定組織實施有效的恢復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製定核事故應急預案的;
(二)拒不承擔核事故應急準備義務的;
(三)玩忽職守,引起核事故發生,或者未採取必要的緊急措施和防控措施,造成危害擴大或者損失加重的;
(四)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核事故真實情況,或者虛報、漏報、瞞報核事故有關情況的;
(五)拒不執行核事故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故意拖延執行核事故應急任務或者在核事故應急中臨陣脫逃的;
(六)阻礙核事故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的;
(七)擅自發布核事故信息的;
(八)其他對核事故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核事故,是指核設施內的核燃料、放射性產物、放射性廢料或者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所發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者其他危害性事故,或者一系列事故。
(二)核事故應急,是指核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應急設施建設、應急物資儲備、應急隊伍建設、應急培訓和演練等應急準備工作,以及為控制或者減輕核事故後果而採取的應急回響措施和救援等應急處置工作。
(三)應急計畫區,是指在核電廠周圍建立的,制定有核事故應急計畫並預計採取核事故應急對策和應急防護措施的區域。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委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核電作為清潔、低碳、高效的能源技術,在能源結構中占有重要地位。發展核電在增加能源供給、保障能源安全、促進污染減排、應對氣候變化挑戰等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儘管核電相對安全,但其在安全與環境方面存在的潛在威脅不容忽視,一旦發生事故,產生的危害很大。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向來被視為核安全縱深防禦的重要屏障,是預防和控制核事故危害、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確保核電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支撐。我省作為目前擁有已運行核電站的省份之一,在核事故預防和應急方面的立法工作,明顯滯後於核電的發展。因此,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針對我省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制定符合我省實際的地方性法規,非常必要和迫切。
制定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被列入省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項目後,我委多次與起草部門進行溝通,聽取條例草案起草情況的報告,了解立法進展情況,提出意見建議。今年4月份召開的省政府常務會議提出,核安全重在預防,應設定專門章節對核事故預防工作進行規範,將條例名稱更改為《江蘇省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4月下旬,我委會同相關單位赴宿遷、連雲港立法調研,直接聽取兩市政府及民防、發改、環保、住建、交通、衛計等有關部門及江蘇核電公司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我委認為,現在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經過長期準備,指導思想明確,框架結構比較合理,條例名稱較為可行,不少內容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還有一些方面不夠完善,需要加以修改和補充,為此建議:
一、強化核電廠外圍區域規劃限制區管理。我委認為,條例草案對規劃限制區的設定和劃定原則作出規定,很有必要。為便於行政管理相對人廣為知曉,促進規劃限制區的有效管理,保障公眾、環境和核電廠安全,建議借鑑外省做法,在條例草案中增加規劃限制區公告程式,對規劃限制區的具體範圍、限制發展的產業、人口控制數量等內容予以公告,並在規劃限制區邊界設定標誌,同時增加對規劃限制區經濟社會發展進行扶持的內容。
二、明確核事故專業術語內涵。調研中有的地方反映,條例草案中有些專業術語不易理解和掌握,建議在條例草案附則部分對核事故、應急計畫區、煙羽應急計畫區、食入應急計畫區等專業術語進行解釋。
此外,條例草案的一些條文和文字表述需要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江蘇省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控制和減少核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草案的內容基本可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書面徵求了十三個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意見,會同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省民防局到連雲港市進行調研,聽取政府及有關部門、核電廠運營單位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對各方面的意見進行研究分析,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並召開座談會徵求了省有關部門的意見。9月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條規定了條例的適用對象是核電廠核事故,其他核設施和有關核活動是參照執行,但是在相關條文中有些規範對象是核電廠,有些規範對象則是核設施,而且有些條文僅規定了核事故應急而缺少核事故預防的內容,建議準確界定條例的適用範圍。因此,根據國務院《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建議將條例的適用範圍明確為“本省行政區域核心電廠核事故的預防和應急工作”,並將相關條文中的適用對象統一為“核電廠”。同時,為了使條例的適用範圍更加清晰,考慮到對於核設施、核活動的安全監管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已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加以規範,建議將草案第十七條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二款,明確“核設施、核活動的安全監管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關於組織機構與職責
1、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二章有關組織機構的職責不應該僅限於核事故應急,還應該包括核事故預防。因此,建議將第二章章名修改為“組織機構與職責”。
2、有的部門提出,草案第八條第二款關於“省民防主管部門為本省核事故應急主管部門”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與“三定方案”確定的省民防主管部門的職責也不相符,實際上承擔省核應急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是設在省民防主管部門的省核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因此,建議刪去該內容,並將草案第八條第二款與第一款合併表述。
3、有的地方和省有關部門提出,草案第十條對省核應急委員會設立專家諮詢組和專業工作組的規定過於原則,操作性不強。因此,根據我省實際,建議修改為:“省核應急委員會設立專家諮詢組,由成員單位遴選的有關專家組成,為應急準備、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建議。”“省核應急委員會設立專業工作組,由成員單位負責組建,按照各自職責承擔核事故應急的具體工作。”
4、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進一步明確核電廠所在地的市縣政府及部門的核事故預防和應急職責。因此,根據我省實際,建議在草案第九條中增加一款,明確“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成立核應急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核心事故應急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並在省核應急委員會的領導下做好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在草案第九條第一款中增加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的內容。
三、關於預防與應急準備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三章“預防”與第四章“應急準備”在內容上有交叉,建議兩章合併。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關於核事故預防的內容過於單薄,建議予以充實。因此,建議參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將草案第三章與第四章合併為“預防與應急準備”專章。同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對核電廠的相關操作規程和核事故預防措施有十分嚴格的要求,核事故預防的責任主要在核電廠營運單位,核安全管理和監督的許可權主要在國家層面,地方性法規難以對核事故預防作出全面規定。因此,建議結合我省實際,對核事故預防與應急準備的規定作如下修改完善:
1、在草案第十五條中增加規定,明確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將制定的核事故預防方案報省核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和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備案,定期對核事故預防方案及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完善核事故預防方案。
2、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從安全生產的角度對核電廠營運單位做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3、在草案第十六條中明確“規劃限制區的具體範圍、採取的限制措施等應當予以公告”,規定“省人民政府和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對規劃限制區經濟社會發展給予補償和扶持”。
4、將草案第二十六條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明確“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加強與公眾的溝通交流,開展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知識的普及宣傳”。
5、將草案第二十一條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明確“應急計畫區的範圍由核電廠營運單位提出測算報告,經省核應急委員會審查並報國家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在核電廠核事故應急預案中予以公布”。
6、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對核應急管理人員和核應急專業人員的培訓提出明確要求。
四、關於應急處置
1、省有關部門建議,根據國家和省核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增加核事故應急狀態對應相應的回響級別的規定。因此,建議在草案第二十八條中明確核電廠核事故按照嚴重程度由低到高分為四級,分別對應相應的回響級別,並對草案第三十二條作相應修改。
2、有的地方和省有關部門提出,對核事故的信息發布應當加強規範。因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議將草案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有關核事故的信息由國務院授權的單位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統一發布。”“核事故應急回響啟動後,負責核事故信息發布的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通過發布新聞通稿、召開新聞發布會、組織新聞媒體採訪、利用官方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時組織發布相關信息,做好輿情引導和公眾溝通等工作。”
五、關於應急狀態終止與事後恢復
1、有的地方和省有關部門提出,應急狀態終止不僅包括場外,還應包括場內。因此,建議刪去草案第六章章名中的“場外”。
2、為增強可操作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議將草案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當核事故已經得到有效控制、核電廠基本處於安全狀態,或者放射性物質釋放已經停止、環境放射性水平已經處於可接受水平的,核事故應急狀態終止。”“核事故應急狀態終止的批准和發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核事故應急狀態終止後,採取交通管制和地區封鎖的,應當及時解除。地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此外,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的意見,對法律責任部分作了修改完善,對專業性用語在附則中明確了含義,還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核能是一種清潔能源。我國核電占電力生產的比例僅為2%,遠低於全球核電占比的18%,發展空間巨大。國家把核電產業作為面向未來的重要能源產業,將田灣核電三期工程列入了“十三五”規劃。同時,核泄漏的危害影響面廣、持續時間長、消除難度高。總結國外重大核事故的教訓,未雨綢繆,防患未然,開展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事關重大、涉及全局,對於保護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環境、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我省作為有核省,高度重視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不斷加強核事故應急準備,在核事故應急機制建設、基礎設施建設、應急隊伍建設等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我省還在全國率先開展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向無核設施地區延伸的探索,宿遷、淮安市陸續開展相關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在這樣的背景下,制定出台我省核事故應急管理相關立法很有必要。
一是貫徹落實國家核安全觀,拓展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需要。2014年,習近平主席首次闡述了中國核安全觀,並提出堅定不移增強自身核安全應急能力的要求。2015年新修訂的《國家安全法》強調,要加強核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能力建設,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對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不斷增強有效應對和防範核威脅、核攻擊的能力。將核事故應急工作由單純應對核電廠核事故,拓展到應對所有核設施、核活動的核事故,以及核恐怖活動等突發核事件,是貫徹落實國家核安全觀及相關要求的具體體現,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明確。
二是適應形勢發展變化的要求,健全核事故應急管理機制的需要。國務院《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制定出台於1993年,主要規範核電廠核事故應急工作。20多年來,其立法背景和社會環境已發生了較大變化,有的規定已經滯後於當前核事業發展與核安全形勢的要求,滯後於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體制的調整,也滯後於當前“一個部門牽頭、多個部門參與”的核應急組織協調機制現狀,需要通過開展地方立法作為補充。
三是加強制度保障,完善核事故應急“一案三制”建設的需要。立法是核事故應急預案及法制、體制、機制“一案三制”建設的重要內容。地方立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總結提升我省成熟可行的做法並上升為法律制度,制定出台既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又具有一定地方特色的核事故應急管理立法,能夠為加強我省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同時也為核能事業的安全、持續和健康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省民防局成立專門班子,集中力量在廣泛調查、深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並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經過初步審查和修改,書面向省發改委、經信委、衛計委、編辦、應急辦、外辦、公安廳、人社廳、財政廳、環保廳、住建廳、交通廳、民政廳、教育廳、科技廳、通信管理局、新聞出版廣電局、氣象局、海洋漁業局、海事局、省委宣傳部等部門和單位以及13個省轄市政府徵求意見。同時,在江蘇政府法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3月2日至4日和3月23至24日,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民防局到廣東省、連雲港市,通過召開座談會和實地考察方式開展立法調研。3月9日,省政府法制辦組織召開了立法座談會,與省民防局就相關問題進行了座談論證。在此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數次與省有關部門溝通協調,會同省民防局逐條反覆推敲、協商和修改,最終形成了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4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應急組織機構是有效開展核事故應急管理及各項相關工作的組織基礎和主要力量。《條例(草案)》規定,省核應急委員會負責全省核事故應急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統一指揮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場外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省核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民防主管部門。省民防主管部門為本省核事故應急主管部門,承擔省核應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省核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省核應急委員會統一部署和省核應急預案做好核事故應急相關工作(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省核事故應急預案和上級的統一部署開展核事故應急準備工作,承擔相應的場外核事故應急職責(第十一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核事故應急準備工作,承擔場核心事故應急職責(第十二條)。
(二)關於預防
核事故預防是核安全工作的核心。鑒於核設施營運單位是核事故預防的主體,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管屬於國家事權,核設施所在地有責任配合核設施營運單位做好核事故預防工作,防備可能的核事故造成傷害,《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職責分工做好核事故預防工作(第四條第二款),核設施投產運行前應當制定核事故預防方案(第十五條),在核電廠外圍區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定規劃限制區(第十六條)。
(三)關於應急準備
核事故應急準備是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只有常備不懈,才能做到有備無患、臨危不亂。在應急預案制定與管理方面,《條例(草案)》分別就省核事故應急預案和核電廠場外核事故應急預案、核電廠所在地以及有關的設區的市、縣(市、區)核事故應急預案、核電廠場核心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報批作了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在應急基礎設施建設與物資儲備方面,《條例(草案)》規定,省核應急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儲備防護器材、藥械和其他物資。有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設核事故應急指揮場所,與省核事故應急指揮系統實現聯通,並根據需要建設和完善輻射監測、氣象觀測等設施(第二十二條)。在應急專業隊伍建設方面,《條例(草案)》規定,省核應急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有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按照積極兼容的原則組建核事故應急專業隊伍,充分利用各類應急救援組織和設施、設備承擔核事故應急任務(第二十四條)。在應急演練方面,《條例(草案)》規定,省核事故應急主管部門、核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承擔核事故應急任務的單位,應當適時組織相應的核事故應急演練。其他有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核事故應急預案和需要,適時組織核事故應急演練(第二十五條)。此外,還就核事故應急準備資金及其承擔主體和資金來源做了規定(第二十七條)。
(四)關於應急處置
應急處置是為控制或者減輕核事故後果而採取的應急回響措施和救援等行動。《條例(草案)》根據《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國家和省核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將核設施核事故應急狀態分為應急待命、廠房應急、場區應急和場外應急四級(第二十八條),並規定了在核事故可能或者已經發生時,核設施營運單位、省核事故應急主管部門和省核應急委員會的應對措施和報告義務(第二十九條)。同時規定,場外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應當在省核應急委員會的領導下,按照省核事故應急預案實施,以及在應急待命、廠房應急、場區應急和場外應急四種應急狀態下,各有關應急組織應當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和要求(第三十二條)。為了保障核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物資,《條例(草案)》還規定,因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需要,依法徵用所需的設施、設備、器材和其他物資應當登記,使用後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毀、滅失的,由徵用的行政機關負責依法給予補償(第三十四條)。
(五)關於場外應急狀態終止與事後恢復
《條例(草案)》規定,場外應急狀態的終止,由省核應急委員會會同核設施營運單位提出,經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批准後,由省核應急委員會發布。核事故應急狀態結束後,應當及時解除交通管制和地區封鎖。地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第三十五條)。核事故應急狀態終止後,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指定的部門、省核事故應急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提交詳細的事故報告(第三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實施有效的恢復措施(第三十七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解讀
2016年9月30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從如何加強核事故的預防以及發生核事故的應急處置等多個方面進行了規範,共四十條,分為總則、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與應急準備、應急處置、應急狀態終止與事後恢復、法律責任、附則七章。
從嚴管理 確保全全
核能是重要的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資源,核電作為清潔、低碳、高效的能源技術,在增加能源供給、保障能源安全、促進污染減排、應對氣候變化挑戰等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雖然核電相對安全,但其在安全與環境方面存在的潛在威脅仍不容忽視,特別是車諾比核事故以及2011年3月日本福島發生的7級特大核事故,震驚世界,破壞巨大。由於核事故與一般的安全生產事故有著十分明顯的不同,核事故產生的後果往往具有毀滅性、災難性和持續性,社會公眾對核事故也具有本能的恐懼,所以核事故一旦發生且處理不當,就會對公眾造成巨大的人身傷害和心理衝擊,嚴重威脅社會和諧穩定。因此,開展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工作事關全局,對於保護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環境、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國家安全意義重大。
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向來被視為核安全縱深防禦的重要屏障,是預防和控制核事故危害、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確保核電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支撐。我省作為目前擁有已運行核電站的省份之一,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核事故預防工作,不斷加強核事故應急處理能力,在核事故預防措施、應急機制建設等方面都得到了顯著的發展。同時,我省還在全國率先開展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工作向無核設施地區延伸的探索,宿遷市、淮安市陸續開展相關試點工作並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是,由於國務院《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制定於1993年,主要規範的是核電廠核事故的應急工作。20多年來,其立法背景和社會環境已經發生了較大變化,有的規定已經滯後於當前核事業發展與核安全形勢的要求,滯後於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工作體制的調整,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補充完善。因此,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針對我省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制定符合我省實際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和迫切。條例的出台,將為我省的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常備不懈 重在預防
核事故預防與應急準備工作是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只有常備不懈,才能做到有備無患、臨危不亂。但是,由於核安全管理和監督的許可權主要在國家層面,國家對核電廠的相關操作規程和核事故預防措施已經有十分嚴格的要求,地方性法規難以對核事故預防作出全面規定。因此,條例專章規定核事故預防與應急準備的內容,明確了相關單位在核事故預防與應急準備工作中的具體要求。一是分層次制定相關預案。條例規定省核應急委員會組織編制省核事故應急預案和核電廠場外核事故應急預案;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核事故應急預案;核電廠營運單位負責制定核事故預防方案和場核心事故應急預案。二是明確核電廠營運單位的責任。核事故預防的責任主要在核電廠營運單位。條例從安全生產的角度,要求核電廠營運單位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完善核事故預防和應急機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障核電廠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三是政府與核電廠營運單位的普及宣傳。為了讓公眾更多地了解核知識,消除本能的心理恐慌,條例“雙管齊下”:一方面要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以及新聞媒體、學校等單位組織開展核安全和核事故應急知識公益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核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的認知水平;另一方面,條例要求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加強與公眾的溝通交流,開展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知識的普及宣傳。
同時,為了保證核事故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的順利開展,條例從“人”“財”“物”三個方面給予保障。一是建立應急專業隊伍。條例要求省核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積極兼容的原則,整合利用各類應急救援組織和設施、設備,組建核事故應急專業隊伍,並對演習演練提出了具體要求。二是明確資金來源。條例規定場外核事故應急準備資金由核電廠營運單位、省人民政府和核電廠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承擔,場核心事故應急準備資金由核電廠營運單位承擔。三是積極開展應急基礎設施建設與物資儲備。省核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核事故應急指揮、通信、輻射環境監測、海洋環境監測、氣象監測、地震監測和去污洗消等基礎設施建設,儲備防護器材、藥械和其他物資。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設核事故應急指揮場所,與省核事故應急指揮系統實現聯通,並根據需要建設和完善輻射監測、氣象觀測等設施。
分類應對 科學處置
核事故應急處置主要是指為控制或者減輕核事故後果而採取的應急回響措施和救援等行動。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主要分為場內與場外,需要兩者通力配合,加強協調。場核心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主要由核電廠營運單位負責。當核事故可能或者已經發生時,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判明情況,按照場核心事故應急預案規定和操作規程進行緊急處置;如果放射性物質已經或者可能擴散到核電廠場區以外的,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省核應急委員會提出進入核事故場外應急狀態並採取應急防護措施的建議。場外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由省核應急委員會統一領導,按照相關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狀態按照核事故嚴重程度由低到高分為應急待命、廠房應急、場區應急和場外應急四級,分別對應四級回響、三級回響、二級回響和一級回響。條例按照相關預案的要求,規定進入不同的核事故應急狀態時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並明確了省核應急委員會和各有關應急組織應當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和要求。為了做到令行禁止,條例對拒不執行核事故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故意拖延執行核事故應急任務或者在核事故應急中臨陣脫逃等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為我省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了法制依據。同時,為了保障核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物資,條例規定,因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執行核事故應急任務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徵用所需的設施、設備、器材和其他物資。對徵用的設施、設備、器材和其他物資,徵用的行政機關應當登記,使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依法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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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將於201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28日,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在南京召開貫徹實施座談會。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史和平,副省長馬秋林出席會議並講話。
史和平指出,條例的頒布實施,是保障公眾生命財產、保障核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各項規定突出了常備不懈、預防為主、科學應對、依法行政的理念。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認真學習,依法履職,共同推進貫徹實施。馬秋林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加快完善核應急預防和管理機制,加強預案管理體系建設,加大預防和管理工作監控力度,加強應急演練和基礎保障,切實提升我省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工作水平。
據悉,2017年,田灣核電站3、4號機組裝料前將進行綜合應急演習。目前,省核應急辦正在全方位準備,以提高實戰運作和協同作戰能力。連雲港市已組建了近1500人的應急專業隊,應急計畫區內外區範圍由4-8公里調整為5-1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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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核能產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習近平總書記對我國核安全提出“四個並重”的要求,第一條就是發展和安全並重。江蘇作為有核省,現有核技術利用單位5000餘家,2020年,連雲港田灣核電站裝機容量將達到近700萬千瓦。然而,在核事故預防和應急領域的相關立法工作,明顯滯後於核事業的發展。應需而生的《江蘇省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充分貫徹“理性、協調、並進”的核安全觀,通過全面規範我省核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的各個環節,未雨綢繆,防患未然,以便在核事故突發時快速作出回響,發揮控制和緩解事故發展、減輕事故危害的關鍵作用,從而保護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環境、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國家安全。
2017年1月1日,《條例》正式頒布實施,將為江蘇核安全築牢一道法律保護的屏障,標誌著我省“依法治核”工作像核電建設發展一樣進入快車道,真正樹立起踐行核安全國家責任的江蘇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