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城市規劃工作有很大進展,經歷了曲折的歷程。中國現代的城市規劃工作,大致可分以下幾個時期:1949~195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城市規劃工作,是在1953~1957年的第一個五年計畫期間普遍開展的。為了配合大規模經濟建設工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於1952年 4月舉行全國性的城市建設座談會,提出部署城市規劃設計工作,並討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編制城市規劃設計程式與修建設計草案》。1954年9月,國家計畫委員會頒發了《關於新工業城市規劃審查工作的幾項暫行規定》。1956年7月,國家建設委員會頒發了《城市規劃編制暫行辦法》。這一時期,在中央和省市設定了相應的城市規劃工作的管理和設計機構。1952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建築工程部設立了城市建設局,領導全國城市規劃工作。1955年5月,國務院設立了城市建設總局,下設城市規劃局和城市設計院。1956年 5月,城市建設總局擴大為城市建設部,統一管理全國的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工作。第一個五年計畫期間,配合國家156項重點工程的建設,一批新建或擴建的工業城市都制定了規劃,其中有蘭州、西安、洛陽、包頭、石家莊、武漢、成都、太原、大同、湛江、株洲、長春、吉林、哈爾濱等。這個時期,許多城市注意發揮城市規劃的功能,統一布置城市中各項建設,統籌安排工業、交通和居住區的建設,注重城市布局的合理性,基本上做到了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在此時期,城市規劃工作發展比較順利,成效較為顯著。但也出現過有些城市規劃用地指標偏高和某些建築的標準脫離當時實際條件的缺點。
1958~1976年 50年代後幾年,全國大多數城市和部分縣城都編制了城市規劃,各省、自治區普遍建立了城市規劃機構,全國城市規劃技術人員達到5000餘人。但是1958~1960年,在當時“左”的路線的影響下,城市規劃工作中也有某些盲目性,如追求高速度、高標準等不切合實際的主張。在此情況下,城市規劃工作者仍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
1960年末,在全國計畫會議上為扭轉經濟工作盲目冒進的局面,提出三年不搞城市規劃的消極主張。於是,全國普遍裁減了城市規劃機構,城市規劃力量被嚴重削弱,城市規劃工作受到挫折。不過這一時期內也做了一些有價值的工作,如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編成中國城市規劃第一本高等學校教學用書《城鄉規劃》,進行了關於城市建設維護管理及資金來源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等等。從60年代起,強調“先生產,後生活”。1965年以後,內地建設推行“靠山、分散、隱蔽”的方針,導致工業建設布局分散,嚴重影響了城市規劃工作的開展。
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時期,城市規劃工作也遭到嚴重破壞。城市規劃機構被撤銷,規劃隊伍被解散,資料檔案被銷毀,城市規劃管理工作陷於廢弛。各個城市普遍出現了亂占地、亂建房的現象;城市建設失去了規劃的指導和控制,給城市的經濟、社會生活和環境保護帶來嚴重損失。
1977~1985年 “文化大革命”結束,特別是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的城市規劃工作得到了較快的恢復和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1978年3月,國務院召開了第三次全國城市工作會議。會議制定並經中共中央批准頒發的《關於加強城市建設工作的意見》,是一個指導全國城市規劃和建設工作的重要檔案。檔案要求全國各城市、新建城鎮都要認真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檔案規定:“城市規劃一經批准,必須認真執行,不得隨意改變。”1980年10月,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召開了全國城市規劃工作會議,12月,國務院批准了這次會議提出的“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髮展中等城市,積極發展小城市”的城市發展方針。1980年12月,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又頒發了《城市規劃編制審批暫行辦法》和《城市規劃定額指標的暫行規定》。
在此期間,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工作在全國普遍展開。到1985年底,有98%設市的城市和85%的縣城已編制出城市總體規劃,約90%的鎮和集鎮已有初步的輪廓性規劃。
制定法規
這一時期,中國開始建立城市規劃的法制。1984年1月5日,國務院頒布了《城市規劃條例》,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方面的第一個基本法規,標誌著中國城市規劃工作進入了法制建設的新階段。北京、遼寧、河北、河南、湖北、江蘇、廣東、雲南等省、市還制定了地方性的城市規劃法規,進行對規劃的法制管理。1985年9月國務院通過了《城市建設技術政策》等檔案,對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的巨觀指導有重要意義。管理體制
60年代以來,國家計畫和城市規劃相互脫節,各部門和地方對建設項目的管理不協調,給城市規劃的實施帶來嚴重困難。1983年7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在對《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的批覆中指出:要積極改革城市建設的管理體制,解決條塊分割、建設分散、計畫同規劃脫節等問題。具體做法是:①城市規劃範圍內的土地統一由城市規劃部門管理,並對用地單位徵收土地使用費。②在五年計畫和年度計畫中體現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使計畫同規劃相互銜接。③堅實而有步驟地實行由城市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建設的體制。④有計畫、有組織地實行文化和生活服務設施的社會化,為中國城市規劃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關於重點項目建設與城市的協調發展問題,國務院於1983年11月發出通知,要求在基本建設前期工作中應統一規劃好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城市規劃部門要參與同城鎮規劃有關的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項目選址,做到合理布局;城市規劃部門要參加所在地區的區域規劃工作等。機構設定
1979年3月,重新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1982年5月,國務院設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城市建設總局併入該部,改組為城市規劃局,負責管理全國城市規劃工作。為使城市規劃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緊密結合,從1984年7月起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的城市規劃局改由該部和國家計畫委員會雙重領導。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則由基本建設委員會或建設廳主管城市規劃工作。在城市一級,多數設立了城市規劃局或城市建設局。不少城市還建立了以市長為首的規劃委員會,如北京市成立了以市長為主任,有國家計畫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等部門代表參加的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到1984年底為止,全國縣以上城市共有城市規劃設計、管理和科學研究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約12000多人。此外,1981年末,在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內設立國土局。1982年初,國土局改屬國家計畫委員會,先後組織進行京津唐地區、湖北宜昌地區等20多個地區國土規劃試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