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築學會

中國建築學會

中國建築學會(THE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CHINA,ASC),成立於1953年,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註冊的獨立法人社團,是全國建築科學技術工作者組成的學術性團體,主管單位為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國際建築師協會(UIA)和亞洲建築師協會(ARCASIA)的國家會員。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中國建築學會原名“中國建築工程學會”,1951年10月開始籌備,1953年10月23~27日在北京召開的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上宣告成立。第一屆理事長為周榮鑫,副理事長為梁思成、楊廷寶,秘書長為汪季琦

1955年7月,中國建築工程學會改名為中國建築學會。

1957年2月,中國建築學會在北京召開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二屆理事長為周榮鑫,副理事長為梁思成、楊廷寶、賈震、趙深,秘書長為汪季琦。

1961年12月在廣東省湛江市舉行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三屆理事長為楊春茂,副理事長為梁思成、楊廷寶、趙深、王大鈞、林克明,秘書長為劉雲鶴。1966年3月在陝西省延安市舉行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第四屆理事長為閻子祥,副理事長為梁思成、楊廷寶、王希甫、劉向道、沈勃、周厚、林克明、花怡庚、金甌卜、趙深,秘書長為花怡庚(兼)。會後不久,“文化大革命”開始,學會停止活動。

1980年10月在北京召開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五屆理事長為楊廷寶,副理事長為閻子祥、陳植、金甌卜、汪季琦、戴念慈、王華彬、張開濟、何廣乾、佘畯南、任震英,秘書長為金甌卜(兼)。

1983年11月南京市集會紀念建會30周年,並改革了以往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的辦法,直接召開了第六屆第一次理事會議。第六屆理事長為戴念慈,副理事長為閻子祥、許溶烈、王華彬、吳良鏞,秘書長為龔德順。

中國建築學會設有個人會員(包括一般會員、資深會員、名譽會員、學生會員、外籍會員和團體會員),目前共有個人會員10萬餘人,團體會員3百餘個;學會設有9個工作委員會、20個分會和秘書處。

中國建築學會的地方組織是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定的各“省級”建築學會或土木建築學會。中國建築學會委託各地方學會發展會員,並實行屬地管理。

中國建築學會設定並定期評頒的獎項有“建築創作獎”、“青年建築師獎”、“優秀建築結構獎”和“優秀論文獎”。並受建設部的委託,負責全國“梁思成建築獎”的評審工作,中國建築學會是國際建築師協會(UIA)和亞洲建築師協會(ARCASIA)的國家會員,並支持和參與其所組織的活動。此外,中國建築學會與英國皇家建築師學會、美國建築師學會、日本建築學會、俄國建築師聯盟、韓國建築師學會、蒙古建築家聯盟及香港建築師學會等簽訂有學術交流協定;與世界其他各主要國家和地區的建築學術團體保持有相互交往的密切聯繫。

中國建築學會是一個充滿活力的學術團體,期望與國內外建築同行,共同協作努力、為構築人類美好的未來做出更大的貢獻。

組織宗旨

中國建築學會的宗旨是以推進中國建築文化的大發展大繁榮為中心,貫徹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團結和組織全國廣大建築科技工作者,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嚴謹、求實的學風,促進建築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我國城鄉建設事業服務。

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開展各種學術活動,編輯出版學術、科技刊物,對重大科技問題及工程項目進行諮詢、評估,組織國際學術交流、考察,促進建築創作繁榮與科技進步。

中國建築學會是溝通會員和建築科技工作者與政府及其他部門的橋樑和紐帶,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舉薦人才,表彰先進,倡導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優良學風,為會員及建築科技工作者服務。

主要職責

中國建築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學術性民眾團體,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學會的主要任務是:開展學術交流和科學考察,編輯出版學術書刊和科普書刊,對國家城鄉建設的科學技術問題發揮諮詢作用,發動會員提出合理化建議,維護會員權益和反映會員意見、呼聲,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和組織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往來,舉辦或協助舉辦各種培訓班、進修班以提高會員學術水平,普及建築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先進經驗,以及開展其他各種活動。

業務範圍

中國建築學會的業務範圍:在與城鄉建設及建築工程有關的規劃、設計、科研、施工、教學等方面開展活動。

(一)開展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研討,活躍學術思想,推動科技進步,促進中國建築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二)弘揚科學精神,普及建設科技知識,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三)開展建築科學技術方面的論證,搞好技術諮詢、技術服務,舉辦科技展覽,支持科學研究;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技術評價,參與並承擔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工作;

(四)開展民間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相關學術組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合作,促進與港澳台建築科技工作者的交流與合作;

(五)編輯、出版、發行科技學術期刊、科技書籍及相關音像製品,傳播科技信息;

(六)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培養和舉薦科技人才。為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識、提高學術水平和管理水平服務;

(七)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八)組織會員和科技工作者就行業發展中的焦點問題提出科技建議,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九)辦好建築創作獎,經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和獎勵在學術交流、科普等活動和學會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團體和個人;

(十)興辦符合本團體章程,有利於建築科學技術發展的社會公益活動;

(十一)促進學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隊伍建設,以適應工作的需要和學會的發展。

機構設定

中國建築學會設有4個工作委員會:學術工作委員會,普及與教育工作委員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諮詢工作委員會,19個專業學術委員會(分科學會、研究會):建築創作學術委員會,城市規劃學術委員會,建築施工學術委員會,地震工程學術委員會,園林綠化學術委員會,建築熱能動力學術委員會,建築電氣學術委員會,建築經濟學術委員會,建築物理學術委員會,歷史與理論學術委員會,村鎮建設學術委員會,建築統籌管理研究會,建築結構學術委員會,暖通空調學術委員會,地基基礎學術委員會,建築材料學術委員會,工程勘察學術委員會,體育建築學術委員會,城市交通規劃學術委員會。

分支機構

中國建築學會建築師分會
中國建築學會室內設計分會
中國建築學會建築史學分會
中國建築學會工程管理研究分會
中國建築學會建築防火綜合技術分會
中國建築學會抗震防災分會
中國建築學會小城鎮建築分會
中國建築學會生土建築分會
中國建築學會工程勘察分會
中國建築學會建築施工分會
中國建築學會建築經濟分會
中國建築學會建築電氣分會
中國建築學會建築物理分會
中國建築學會建築結構分會
中國建築學會建築材料分會
中國建築學會建築熱能動力分會
中國建築學會地基基礎分會
中國建築學會暖通空調分會
中國建築學會體育建築分會
中國建築學會城市交通規劃分會
中國建築學會城市規劃分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中國建築學會。英文名稱:THEARCHITECTURALSOCIETYOFCHINA。英文名稱縮寫:ASC。
第二條中國建築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國建設科技和建築設計、規劃工作者及單位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學術團體,是依法登記成立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國建設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本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倡導社會職業道德;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嗚”方針,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堅持科學發展觀,促進學術繁榮,弘揚中華傳統建築文化;面向經濟建設,積極參與國際學術交流,推動建築科學技術發展,促進建築科技人才成長;堅持民主辦會,發揚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受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建設部對本會各項業務的直接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郵政編碼:100835。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在與城鄉建設及建築工程有關的規劃、設計、科研、施工、教學等方面開展以下活動。
(一)組織學術討論、交流、研究和考察;
(二)普及建設科技知識,推廣先進技術,組織青少年科技活動;
(三)提供諮詢和技術服務;
(四)組織建築設計創作競賽和建築工程評優;
(五)接受政府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科技文獻整編與技術標準的編審等工作及參與註冊建築師和工程師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工作;承擔相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六)開展民間國際學術交流,促進國際科技合作及友好交往;促進與港澳台地區建設科技工作者的交流與合作;參加國際學術組織;
(七)認定會員資格,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推動知識更新;
(八)舉辦科技講座、專業展覽等,編輯出版科技書籍、學術專著、刊物、科普讀物及相關音像製品,利用信息網路源,開展學術活動;
(九)承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活動;
(十)設立必要獎項,組辦評獎活動;
(十一)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建設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倡導科技道德,發揚優良學風,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學術交流、科技普及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包括會員、資深會員、名譽會員、外籍會員、準會員和學生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或學科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後,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交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享受本會《會員優惠制度》的內容;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擁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後,如欲重新入會,須按新申請入會的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和名額分配由上屆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本會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本屆理事、擬任下屆理事及各分會、地方學會、單位會員所選派的代表組成。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
(十)決定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活動。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的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等額選舉產生,其人選應是學術上有造詣,學風正派,並熱心參加本會工作和活動的建設科技工作者或科技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幹部。理事會的組成應體現老中青結合,每屆理事更換不少於1/3。理事候選人由各分會、地方學會、單位會員單位、主要企事業單位及相關部門按照名額分配要求和理事條件推薦產生。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二)項以外的各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建設科技及本會業務領導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屆滿時)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任職(屆滿時)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學會工作,密切聯繫會員,辦事公正,作風民主。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有超過最高任職年齡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對在建築界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或領導幹部,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名譽職務。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建設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批准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依法接受民政部、建設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和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建設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若需要,可根據本會章程制定有關組織管理條例或實施細則,由理事會批准實行。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以2/3多數表決通過,並報建設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批准。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建設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建設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會會徽為正六邊形的紅色底盤上以金黃色線條繪製而成的斗拱圖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於2005年3月29日經中國建築學會第十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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