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荷蘭人文主義法學家格勞秀斯(1583-1645)的《海洋自由論》(MareLiberum)在是西方法理學與政治哲學史上第一份以“海洋”為主題的嚴肅思考。這項思考是作者另外一項更大規模研究的一部分,即《論戰利品法與捕獲法》(DeJurePradae),後者在作者生前沒有出版。《海洋自由論》以中世紀經院書寫傳統中的辯難文體(Disputatioquaestionis)寫成,不僅研究了海洋的物理本性,而且也依據中世紀羅馬法和基督教自然法這兩大傳統闡明了海洋對於人類世界所可能擁有的道德意義與政治意義。
其主體思想後來被格勞秀斯納入他1625年出版的萬民法與自然法巨著《論戰爭法權與和平法權》(DeJureBelliacPacis)中。《自由海洋論》問世以後鏇即遭到多方反駁,並在基督教世界引發論戰。其中,對格勞秀斯的“自由海洋”學說最具挑戰力的是英國自然法學家塞爾登(JohnSelden,1584-1654)於1635年出版的《海洋封閉論或論海洋的所有權》(MareClausumseuDeDominioMaris)。這兩部書引證同樣的傳統和權威,但得出的觀點卻針鋒相對,成為後世所有關於海洋問題的爭議的論證資源,比如在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簽署之前的漫長辯論中,格勞秀斯與塞爾登的著作都分別被爭辯雙方一再引證。
《海洋自由論》發表以後,遭到荷蘭以外國家學者的圍攻。1613年,威爾伍德發表文章回應格老秀斯:“一個國家的居民有在他們的沿岸進行捕魚的原始的排他的權利。這一部分海洋必須屬於沿海國家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如果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捕魚,這些魚類會有滅絕之虞”,從一個方面論證沿海國對沿岸水域享有主權和所有權的思想,促成“領水”概念的產生。1618年,英國的賽爾登寫成《閉海論》,為英國君主占有英倫三島周圍海域的行為辯護。1635年英王查爾斯一世下令刊印此書,甚至通過英國駐荷蘭大使,要求荷蘭懲罰格老秀斯。
賽爾登公開反對格老秀斯的論點,提出英國有權占有其周圍的海洋。但他同時承認一個原則:一個國家不能禁止別國人民在它的海中航行而不致有失對人類的義務。賽爾登力圖使英國對海洋的特殊要求與航行自由的普遍要求相協調。格、賽之間的這種海洋自由與占有的爭論隨著以後海洋被劃分為領海和公海而終結,海洋自由原則得以確立。
譯本序言
我們的國門是從海洋上被打開的,習慣上我們把那些高鼻樑、藍眼睛的外國人稱作“洋人”,把他們的族群稱為“海國”,好象他們生下來就是屬水的,房前屋後都是海,理應占而有之;又好象我們天生是屬土的,只能永遠待在陸地上,只要安分守己,男耕女織,世界即可永久和平。世上的事情如果真有這么簡單,陸地的歸陸地,海洋的歸海洋,大家各安其位,互不干擾,那倒也省心了。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還是有必要溫習一下亞里士多德的《動物志》。據說科學已經發展了,人類已經更加文明了,這本書早就過時了。但即便是這樣,書里討論的主題似乎永遠都不過時。這本書探討了動物世界的戰爭問題,成書(公元前330年)的前後幾年裡,他的那位偉大的弟子亞歷山大大帝(公元前336年繼位)也在進行一場古代世界最大的戰爭。這場戰爭大大促進了人類對宇宙萬物的認識,亞里士多德關於戰爭問題的認識也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廣度和深度,如果說不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話。雖然,正如他承認的,他的探討似乎還缺失了重要的一環,即海洋動物,儘管他談到了鯨魚及其頗為奇特的海陸兩棲性。畢竟,他的弟子沒有發現海洋。
按照亞里士多德的標準,世界上的動物可大致分為三類:地上的爬行動物,水裡(包括海洋)的游魚,天上的飛鳥。為了食物和生存,動物們就在地上(earth)、水裡(water)和空中(air)戰爭(fire);戰爭既在同兵種之間進行,如地對地,空對空,水對水,也在不同的兵種之間進行,如地對空,空對地,地對水,水對地,空對水,水對空,等等。這種複雜的戰爭方式起因於動物們的生存元素(主要是土、水、氣三種元素)的複雜性和含混性,也就是說,很多動物很難被確定到底是屬於水,還是屬於土,抑或是屬於氣(天空),儘管它們幾乎都分享著同一種火元素,也就是戰爭。
動物與植物的最大不同在於,動物沒有根,可以自由運動,而不必非得局限於一時一地;如果遇到了某種壓力和危機,在運動過程中還能夠變形,這大大增加了它們的戰爭範圍和可能性。至於人,亞里士多德並沒有明確分類,但從他的敘述結構來看,他把人放在地上的爬行動物之後來論述,似乎暗示人是屬土的。但藉助技藝,人既可入海也可上天,當然,這是後話。在人與人之間的戰爭這個問題上,他落落大方,雍容嫻雅如神明,雖然筆墨不多,但整本書都在為此做著鋪墊。我們可以穩妥地說,在亞里士多德百科全書般的知識建構中,這部《動物志》是最謙卑的起點,對於這個起點,人類無須爭辯,也沒必要遮遮掩掩。
......
無論如何,要想了解這個新世界的秘密以及現代世界的統治秩序,陸地上的,海洋上的,以及陸地與海洋之間的,我們還是有必要重溫格勞修斯的這部偉大的經典《海洋自由論》。它出自一個二十多歲的荷蘭天才之手,其中之原則和理念曾被英帝國得以最好的辯護和利用,此後,關於這個人和這本書又持續爭論了幾個世紀,直到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問世才告一段落,無疑那是“格勞修斯傳統”的勝利。但這並不意味著它的生命就此完結,成了歷史。任何一個有雄心、富於進取的民族,如果還想有一番出息,都要重溫這部關於海洋的經典,現代世界的聖經。就對水和海洋的認識而言,它前無古人,後無來者。它能滌盪和淘洗陸地上的陳規陋習和過於沉重的記憶,克服陸地上特有的政體興亡律,並促使一個民族得以在另外一種元素上獲得變形和重生。
格勞修斯的臨終遺言是:“我理解了一些東西,但一事無成”。看來,我們已經很難弄清楚格勞修斯究竟想成就一番什麼功業了。
主要內容
《海洋自由論》共有十三章,可分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第一章為總述,是其理論或原則的概括,提出自由貿易和自由航行的觀點:第二部分自第二章至第七章,主要論述海洋自由;第三部分為第八章至第十一章,主要論述貿易自由權;第四部分即最後兩章是總結,一方面否定葡萄牙人的行為,另一方面要求荷蘭人堅持自己的貿易權利。下面將對其主要內容作一簡要歸納。
(一)總述
文中格老秀斯開門見山地指出:“本文意在簡要明了地證明荷蘭人有權利航行到東印度,正如同他們現在正在進行的那樣,他們也有權利與那裡的人民進行貿易活動。我的論點是基於下面一個最為明確且無可辯駁的———我們稱之為首要的原則———國際法原理,其精神是不證自明且永恆不變的,即:每個國家均可自由地穿行到另外一個國家,並可自由地與之進行貿易活動。”他說上帝通過自然之口道出這個原理,上帝並不希望每個地方均產生人類生活所需要的一切東西,他要求某些國家在某一方面占據優勢,而另一些國家在另外一個方面居優,因為上帝希望人類通過彼此間的互為需要和資源共享來促進人類友誼,因此根據神的命令,一地的人民應當為另一地的人民提供必需品,人們之間的交往和貿易就不可避免。他列舉了古代發生的一系列戰爭來證明,根據自然法,人類在陸路或海路上均享有通行自由權或自由貿易權,如果一方企圖獨占而不讓他方行使這些權利,則戰爭就不可避免,連十字軍東征也可能是因為異教徒們企圖剝奪基督徒通往聖地的自由而導致的。因此,航行和貿易對所有人來說是自由的,任何人都不能阻止別人的航行。格老秀斯認為,即使葡萄牙人對荷蘭人航行之地已行使主權,但當他們阻止荷蘭人通往這些地方並在那裡進行貿易時,他們也不應當對荷蘭人做出任何傷害。
(二)葡萄牙人對東印度無任何主權
1.“發現”不能帶來主權
格老秀斯認為,葡萄牙人無權以發現的名義對荷蘭人航行到的東印度行使主權。
2.教皇的贈送行為對東印度主權無效
格老秀斯認為教皇亞歷山大六世劃分的教皇子午線用自然法、世俗的觀點來看,是沒有任何依據的,葡萄牙人不能依據教皇的饋贈而取得對東印度的主權。他義正辭嚴地指出,如果葡萄牙人以教皇的權威來證明他們對印度有管轄權,則以下兩點足以推翻該觀點:第一,教皇因為西、葡兩國的選擇而成為他們間爭論的仲裁者,故其決定僅對兩國有效,而對世界其他各國無約束力。第二,即使教皇有意贈送他國主權,該行為也是無效的,因為教皇既不是民事方面的,也不是世俗方面的君主;若說其有權的話,其管轄的領域是精神上的,他不能對世俗的君主發號施令。更何況,對像印度這樣的異教徒國家,他更無權處理。
3.以戰爭的名義也不能使東印度主權歸屬葡萄牙
格老秀斯論述道,葡萄牙人無權以戰爭的名義對東印度行使主權,也無權壟斷與印度的貿易權利。實際上葡萄牙人沒有與東印度發生過戰爭,更無從談起征服或占領。他引用一位義大利主教的話說,對那些異教徒,你不能因為他們的信仰問題而剝奪他們的主權,因為主權是一個實證法方面的事情,而信仰則是神法領域的事,神法不能取消實證法,沒有任何法律反對異教徒們的世俗所有。對異教徒占有的土地或財產,也不能通過戰爭來剝奪,因為對此無正當的理由發動戰爭。格老秀斯反對通過戰爭手段來解決新發現土地上的宗教信仰問題,對於那些因為宗教原因而被剝奪自由的人民,應當立即將自由還歸於他們。文中格老秀斯對葡萄牙人的行為進行了抨擊,他認為葡萄牙人活著僅僅是為了獲得財富,而為了達到此目的,他們同西班牙人在美洲大陸上所乾的種種罪行和見不得人的勾當一樣,對東印度所採用的手段也是無所不及。
(三)葡萄牙人無權壟斷海洋和海上航行權(海上航行自由)
格老秀斯從三個角度論述葡萄牙人在海洋和航海權方面同樣無任何管轄權或主權,他們同樣不能壟斷海洋和海上航行權。
1.以“占有”名義不能構成海洋和海上航行的歸屬權
2.海洋和海上航行權不因教皇的贈送而受影響
格老秀斯認為無論是海洋還是其上的航海權均不應因教皇的捐贈而將它們歸屬於葡萄牙人。如前所述,既然海洋和航海權不能變成任何人的私有財產,它們也就不能由教皇贈予給任何人,而且葡萄牙人也不能接受這種贈予。同時教皇既非世俗世界的君主,也非海洋的君主,他也無權作出這樣的行為。由於沒有人讓教皇有處理世俗事務的法律權利,而現在討論的是海洋和航海權,僅僅與金錢和利潤有關,與精神上無任何關聯,故他無權管轄。況且,教皇不能做與自然法相衝突的事情,而將海洋或航海權視為私有財產,然後將之贈送他人,這顯然是與自然法相衝突的。所以教皇的宣告是無效力的,不應影響其它國家權利的行使。
3.時效或習慣對海洋和海上航行權不發生影響
格老秀斯認為,海洋及其上的航行權不能以時效或習慣的名義歸屬於葡萄牙人。因為時效屬於市民法,因此它不適用於國王或國與國之間,當它與自然法相衝突時,後者往往優先。甚至依據市民法,對本案時效也不能適用,因為對於那些不能變成財產,亦即不能占有或準占有且不能讓渡的東西,通過侵占或時效來取得是不可能的。
(四)貿易自由的依據
格老秀斯指出,根據國際法,貿易對任何人都是自由的。如果葡萄牙人聲稱他們對東印度貿易享有獨占權,則該論點會被實踐所徹底否定。根據萬民法原理,從事貿易的機會,對每個人來說是平等的,是不可剝奪的。前文已述,自然賦予了人類所有的東西,而每個地方又不可能產生人類生活所需要的所有物種,當私有財產(尤其是動產)出現了以後,交換就不可避免,即商業是源於生活所需,故貿易也就出現了。所以所有的交換行為源自自然。所有權,特別是動產所有權,是來自於萬民法的。正如賽尼卡所言“買賣是國際法(萬民法)”。所以,由貿易是基於國家最原始的權利,它不可摧毀,除非取得所有國家的同意。
所體現的各種思想
二、《海洋自由論》中的國際法思想
關於海洋問題,歷史上曾出現過“閉海論”和“海洋自由論”之爭。在格老秀斯發表該文後不久,他的主張受到了許多學者的反對和攻擊,其中最有影響力的是英國的約翰·塞爾登(JohnSelden),他的《閉海論》直接反對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論》,竭力為海洋主權的主張辯護。但最終後者成了海洋法的指導原則(governingprinciple)。在內容介紹中,我們已看出其國際法思想的端倪。當然它們不僅指海洋本身,還包括海洋里蘊涵的豐富資源均應對所有國家開放,供所有國家使用。具體說來這些思想主要包括海洋航行自由、漁業自由的思想,和平使用海上通道、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思想以及人類共有財產等思想,它們對後世有著深刻的影響,另外,不可否認的是其貿易自由思想以及對貿易自由原因的推斷等對其身後的世界也有著較大的影響。
(一)海上航行自由和漁業(捕魚)自由
當初海洋自由論發表的真正目的在於滿足荷蘭新興資產階級的利益———獲得自由貿易的權利———這一需求,但他貫之於“海洋自由”這個載體,是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的。貿易通道在人類史上到目前為止無非有三種“海上、陸路及航空,而後兩者除了自身的一些物理特徵外,主權管轄(領土、領空)的色彩十分濃厚,通過它們進行貿易,會遭遇到很多限制。而海洋不論是其物理特性,如流動性等,還是空間分布如面積廣大、無邊無際等,使其對人類貿易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隨著技術的發展,人類利用海洋的能力進一步加強,各國通過(尤其是臨海國)海上通道與他國進行貿易已成為主要手段。因此,海洋自由(海上航行自由)一直是各國關注的焦點,成了海洋法體系中最先確立的重要原則之一。儘管後來海洋劃分為領海、毗連海、專屬經濟區和公海等區域,但公海仍是海洋的主體,其他部分只占海洋的極少部分,而且就是這些部分,也遵循著格老秀斯在海洋自由論中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航行自由制度是當代海洋法的基石之一,但其核心思想和主旨仍是格老秀斯提出的“每個國家都有在海上自由航行的權利”。文中他還多次將捕魚自由與航行自由結合起來,認為“,適用於航行自由的那些原則也同樣地適用於漁業自由,也即捕魚對所有的人是開放自由的”,“如果某人意圖禁止別人在海上捕魚,他肯定難逃貪婪成性的指責”,同樣“一國的臣民對自己的國王交納漁業稅,但這並不能影響海洋自身和漁業”,“他國人民有權到海上的任何一地捕魚而無須交納任何過路費”等。
今天,捕魚自由早已成了公海制度的六大自由之一,是海洋法的重要內容。當然,循著海洋法形成發展的歷史軌跡,我們發現公海的其他四個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由、建造人工島嶼和設施的自由及科學研究的自由———的最初源頭,仍是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思想,這是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
(二)貿易自由思想與要素稟賦理論和全球貿易自由化
格老秀斯在闡釋荷蘭與東印度的自由貿易權的理由時,主張由於各國資源的豐缺不同,根據上帝的旨意和自然法,各國間的自由貿易不可避免。這種觀點不僅符合當時的需求,就是在今天也有著積極意義。地理大發現之後,全球貿易大幅度增長,特別是在英國工業革命之後。隨著跨國貿易的日益重要,英國一些經濟學家開始探討國際貿易發展的理論依據,其中亞當·斯密的絕對優勢理論、大衛·李嘉圖的比較優勢理論及穆勒的需求理論在這方面作出了卓越貢獻。但這些理論都存在一些缺陷,於是上世紀三十年代赫克歇爾和奧林的要素稟賦理論從一定的程度上彌補了上述理論的一些缺陷,其中有部分就涉及到格老秀斯所言的“上帝讓某些國家在某一方面占據優勢,而讓另一些國家在另外一個方面居優”及“貿易並非僅為了少數人謀利益的,而是為公平的資源平衡,某地某一資源富餘而另一地匱乏,通過運輸等完成貿易”等,這似乎讓我們看到了要素稟賦理論的萌芽,要素稟賦理論對從經濟學的角度闡釋國際貿易有著積極意義。格老秀斯在那個時代提出了迎合時代需求的“貿易自由”思想對今天的經濟全球化、一體化不能不說影響深遠,可以說,他是主張“貿易自由化”的先驅者之一。在從經濟角度研究的同時,有人也在從法律制度方面進行研究並貫徹在實務之中。我們今天的WTO規則及其前身的GATT規則,無不是為了促進貿易自由化而努力的結果,可以說貿易自由思想貫穿於當今的國際經濟條約或慣例之中。
(三)和平使用港口和無害通過通道權
在《海洋自由論》中,他說,對於歸屬某一國的海岸,不應影響人類的和平使用,該持有國不應當對其他國家的國際權利構成侵犯,航海通道(如果被占有且得到承認)在不損害占有人的前提下,對所有的人開放,大家可以自由航行通過,甚至某人在海上享有統治權,根據國際法他仍然無權剝奪他人對海洋享有的共同使用權,這種情況下,他可能限制別人某些事情如禁止別人捕魚,因為魚可能會枯竭,但航行他卻不能禁止,因為就此用途而言,海洋是不會枯竭的,如同在某塊已變成私人財產的陸地上,所有者拒絕他人不攜帶武器並無害通過(unarmedandinnocentpassage)是不公正的一樣。因此,還有什麼比拿起武器來反對那些剝奪你根據自然法獲得的為人類所共同享有的無害使用海洋權的人而更為正義呢?這些觀點對當代各國港口的和平使用及各國領海內的無害通過權,不能不說有著巨大的影響。
(四)人類共同財產思想
該部分思想主要集中在海洋及海洋資源方面。文中格老秀斯多處使用“共同”(common)、“共同使用”(commonusage)這些詞。他從國際法的法律措詞上說,海洋應被稱為“無主財產”,或“共同財產”,或“公共財產”,但後文中他舉例將“共同”與“公共(public)”區別開來。他引用17世紀義大利主教JohannesFaber的話說“,海洋仍處於自然法狀態,處於它最原始的狀態,它所蘊涵的所有的東西仍為人類所共有”,否則的話,在“人類共同共有的東西”和“公共的東西”間就沒有區別了,即河流和海洋間無區別了。實際上,一國可以擁有河流,因為它可以把河流圈在自己的疆內,但海洋則不行。格老秀斯認為,根據原始的法律,在古代“共同”簡單地說就是“特定的(particular)”反義詞“,主權”或“財產權”就是“合法使用人類共同財產的特權”。他認為,像海洋這樣的“東西”,不能而且也從未被占有過,是不能成為任何人的財產的,因為所有的財產源自占有,而且那些由自然構成的,儘管服務於某一個特定的人但仍能為其他所有的人共同使用的東西,不論是今天還是將來都應當永久地保持它被自然第一次創造出來時的狀態———為人類共同享有。
(五)和平論及和平解決國家間的爭端
格老秀斯主張與他國進行貿易首選的方式是和平或條約方式。而就和平而言,它有兩種,一種是基於平等的,另一種是基於不平等的。前者是一種平等主體間的條約,而後者則為被迫的停戰協定,常意味著奴役,為了擺脫這種奴役獲得自由,人們應遠離那些強加於他們的條約。因此,對於戰爭,他引用西塞羅的語言,認為戰爭必須是為了人們和平生活而進行的,因此和平不應當意味著帶有任何奴役的協定,而應是不受干涉的自由,和平是基於良好秩序的法規之上而非個人的狂想之上。可見,格老秀斯的和平觀是建立在自由、平等和秩序基礎之上的,即使發動戰爭,戰爭的目的也是為了和平地生活。在談到爭端解決時他認為:如果沒有一個公正的法官來解決荷蘭與葡萄牙間的爭端的話,則為了維護正義,荷蘭人可以通過戰爭來獲得他們應得的補償。也就是說:在國與國之間發生爭端時,首先應當通過第三方來和平解決,在不能解決時,出於自然法賦予的公平和正義,才可訴諸戰爭。為此,他引用西塞羅的話來佐證這一觀點:“解決爭端有兩種途徑,一是協商討論,二是武力:我們只能在不能使用協商討論的前提下,才可訴諸武力。”這一優先使用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思想對後世起到了積極的引導作用,迄今,它對解決國際層面的國與國間的無政府狀態下的爭端仍不失一條頗有價值的根本途徑。此外,他在對無主不動產如土地等權利取得的一些基本原則方面的闡述———持續、不間斷的長時間地占有———對後來無主島嶼的主權取得有過較大的影響,對水灣(inlets)、內海(innersea)及外海(outersea)之間的法律性質的區別,對今天的海洋法制度也有著積極的影響。
相關評價
格老秀斯被稱為“國際法之父”,源於其在1625年發表的《戰爭與和平法》中奠定的國與國之間相互關係的一些影響到當代國際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和思想;而其《戰爭與和平法》又源於他最早於1605年前後所著的《捕獲法》。《捕獲法》是他為荷蘭東印度公司1603年在海上捕獲一艘葡萄牙人的商船而引起的糾紛的處理後果應東印度公司要求而寫的辯護詞。此書當時並沒有發表。1608年,荷蘭與西班牙就和平條約的談判遇到了障礙,西班牙人意圖拒絕接受低地國家(荷蘭)有與東方進行貿易和航行的權利。東印度公司擔心政府為了和平而在該點上讓步,於是組織了一批輿論力量來闡述與東印度進行貿易給國內帶來的巨大好處。格老秀斯加入了辯論之中,並對《捕獲法》的第十二章作了些許修改,並將之於1609年單獨發表。這就是今天有名的《海洋自由論》。
近現代國際法思想產生的內在驅動力和根本原因是經濟利益因素,其產生的最主要的客觀前提條件是技術因素和人類思想從宗教禁錮下的解放:技術的發展,使人類活動的空間,或說是某一國人民活動的空間,日趨越過國界,私人與私人之間的事務,轉化成國與國之間而思想的解放使人類有了無限豐富的想像力和創造力;主觀條件是格老秀斯本人基於自己的天賦吸收了其前的一大批學者和思想家長期共同努力、思考和探索的理論成果,結合自己的親身不平凡的時起時落的經歷、體驗和慎思等綜合而成的結果。當然,處於特定的時代,他的思想不可避免地會存在歷史局限性,即使後來經歷了數代人的發展,它仍有巨大的發展空間。
在國際關係理論方面《海洋自由論》也有著舉足輕重的位置,如有學者譽之為“幫助推翻先前葡、西兩國大洋壟斷體制的頭號思想利器,宣告了現代世界第一條延續至今的全球性原則”;而且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被認為是介於馬基雅維利的政治現實主義和康德的激進主義或世界主義之間;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國際法思想的性質:介於強權政治和道德之間,也進而說明國際法作為實證法的性質。現今國際關係中,強權政治仍在企圖左右當今世界的政治格局,繼續研究格老秀斯的國際法思想還是有著深刻的現實意義的。
400年前,因為新航線的發現帶來的巨大利潤引起了新興資產階級國家間的衝突及以後歐洲近現代意義上的民族國家的形成及利益紛爭引起的戰爭,為近現代國際法思想的形成和發展提供了歷史舞台;400年來國際法經歷了許多重大發展,而且漸由思想理論落實到國與國關係的運用中,從威斯特伐利亞開始至今已形成了一個龐大的實證國際法規範體系。雖然它起過積極作用,但在強權政治面前,在國家利益面前,國際法的意義和作用到底有多大,這是人們永遠探尋的話題。格老秀斯從人的理性、自然法的角度提出了對後世影響深遠的國際法思想,但人類近400年的經歷告訴我們在現實世界中,這位“國際法思想之父”期盼的人類理想還遠沒有實現,在利益衝突面前,強權政治仍然迷信於武力。看來除了國際法本身的原則和思想外,我們還需要另外一種力量———也許它最終能彌補國際法的缺陷———來與它共同促進人類和平,來有效地減小甚或消除“政治現實主義”帶來的消極作用,這個力量就是人類道德觀念。康德認為,有兩種力量會讓我們畏懼,那就是我們頭頂上燦爛的星空和我們心中的道德律令。因此在我們研究國際法的思想和制度時,我們萬不可忽略國際上輿論道德的作用,兩者結合肯定會相得益彰。
相關評論
2005年7月11日,是明成祖朱棣下詔鄭和下西洋600周年的日子。當歐美媒體圍繞鄭和是否最先發現北美、澳大利亞考證之際,中國人則把鄭和視作中國“和平崛起”的象徵。一個被普遍忽視的事實是,今年也是“國際法之父”格勞修斯著手寫作《海洋自由論》400周年。尤其耐人尋味的是,6個世紀來堅持典型的“海洋閉鎖論”的中國,事實上以前所未有的熱情親近於16世紀的荷蘭和17世紀的英國對海洋文明的格勞修斯古典主義立場:為海洋自由、貿易自由辯護。
在《海上自由論》中,格勞修斯抨擊了葡萄牙對東印度洋群島航線和貿易的壟斷,“海洋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領的;應向所有國家和所有國家的人民開放,供他們自由使用。”時至今日,格勞修斯的“公海自由”已作為一項國際法原則,為全世界人民所接受。從歷史語境看,《海洋自由論》是世界第一場資產階級革命——荷蘭革命的產物,也是對世界上第一個真正的海洋帝國的辯護:以此為限,陸地主權的時代被海洋自由的時代取代。“堅實的陸地成為國家的領域,而海洋則保持自由。這構成歐洲國際法的兩元格局。”(卡爾施米特)。首先是“海上馬車夫”的荷蘭共和國,然後是大英帝國,先後將葡萄牙、西班牙這樣以陸地思維霸占和劃分海洋的封建帝國驅逐出蔚藍色大海。彈丸之國荷蘭開始建立從北大西洋到印度洋和印度尼西亞海島的龐大貿易帝國。而英國人則應驗了“獅子的兒女變成海中的魚”的預言,通過推行海洋自由和貿易自由成為真正的“日不落”帝國。
面對荷英的海洋自由與貿易自由主義,頑固堅持貿易壟斷和海洋壟斷的葡萄牙和西班牙不堪一擊。“海洋自由論”與“海洋鎖閉論”在歐洲成為一場著名的“書籍戰爭”,而在古老的中國領土上則演變為一場真正的、醜惡的戰爭——鴉片戰爭。當格勞修斯在《海洋自由論》中斷言:“任何國家到任何他國並與之貿易都是合法的,上帝親自在自然中證明了這一點。”“如果他們被禁止進行貿易,那么由此爆發戰爭是正當的。”英國正是以此為原則,通過大炮打開了無法通過自由貿易打開的中國的大門。在《共產黨宣言》中宣告“世界市場”到來的馬克思和恩格斯,儘管全力抨擊鴉片貿易本身,但拒絕給予滿清政府同情——實際上,這個敗絮其中的天朝在自由貿易的衝擊下遠比在大炮下土崩瓦解得更快、更徹底。
正如鄭和體驗到的和格勞修斯斷言的,海洋是流動、無限、自由和不可能壟斷的。可以說,只是隨著十六七世紀海洋觀念的誕生,真正的世界觀念真正的英特納雄耐爾才誕生了。實際上,海洋自由論就是今天的全球主義和全球化。在鄭和下西洋600周年和格勞修斯撰寫《海洋自由論》400周年之際,最值得關注的變化乃是:當年最為頑強抵制海洋與貿易自由的中國,正在成為海洋自由及貿易自由的主要推動者之一。
很少有人注意到,近年來對有爭議的海洋島嶼領土,從東海到南中國海,中國提倡的“擱置主權,共同開發”深刻體現了海洋自由的精髓。這不是放棄主權,而是對自由的大海洋是與堅實的陸地本質區別的感悟。施米特說:“海洋不知疆界為何物,而且將是唯一的、無須考慮地理情勢和鄰里壁壘的統一的空間,這種空間對於和平的商貿或者任何國家之間的戰爭都應當保持一視同仁的自由和開放。”以封閉的陸地思維進入大海很可能意味著畫地為牢。
同樣很少有人注意到的是,中國人在和平主義原則下業已成為全球自由貿易的堅定推動者。最近3年的日曆是中國以提前履行市場開放承諾為特徵的。然而與此同時,使出渾身解數“迫使”中國接受海洋自由和貿易自由觀念的西方世界則採取相反的立場。最近發生的歐盟和美國針對中國紡織品採取的赤裸裸的貿易保護主義讓人震驚。在21世紀,無論馬克思和恩格斯所說的經典術語“世界市場”還是時髦的辭彙“全球化”,仍然有一個共同的、最好的指標:對海洋自由和貿易自由的心態。如果要尋找中國人賦予海洋自由和貿易自由什麼全新內涵的話,這就是海洋和平。儘管鄭和也喚起許多中國人對海軍力量的完全可以理解的關注,但今年夏天中國人仍然立場鮮明地強調鄭和下西洋的“和平崛起”特徵。這一點非常重要,施米特在評價英國人在海洋和貿易上的壯大時說:這(首先)不是艦隊的擴張,而是“個體戶”的擴張;這不是國家強權力量的擴張,而是社會企業力量的擴張。是的,那些把陸地占有觀念移植為海軍霸權的國家——德國、日本和前蘇聯——無一例外地土崩瓦解了。
格勞修斯在談到荷蘭人把葡萄牙人趕出海洋並最終趕出歷史舞台時說:讓葡萄牙人盡其可能地鳴冤叫屈吧,“你們奪走了我們的財富!”荷蘭人會回答說,“不,我們只關心自己的財富。我們站在風和海洋那一邊,你們對此憤怒嗎?誰曾許諾財富是歸你們所有而我們要對此心滿意足呢?”
中國正站在風和海洋這一邊,這是對鄭和最完美的紀念。
圖書目錄
海洋自由論
《海洋自由論》中譯本序言
導言
致君主們及基督教世界的自由國家
第一章根據國際法,任何人可以自由航海至任何地方
第二章葡萄牙人無權以發現者的資格統治荷蘭人航行所至的印度
第三章葡萄牙人無權以受贈於教皇的名義統治印度人
第四章葡萄牙人無權通過戰爭來統治印度人
第五章葡萄牙人占有海洋或航海權並非正當
第六章葡萄牙人憑藉教皇的贈與占有海洋或航海權並非正當
第七章葡萄牙人依照規定或習俗占有海洋或航海權並非正當
第八章根據國際法,自由貿易指向一切對象
第九章葡萄牙人占有與印度之間的商品交易或貿易往來並非正當
第十章葡萄牙人憑藉教皇的贈與占有與印度之間的貿易並非正當
第十一章葡萄牙人依照規定或習俗占有與印度之間的貿易並非正當
第十二章葡萄牙人禁止貿易並不公正
第十三章荷蘭人可同時通過和平、協定和戰爭保持與印度貿易的權利
附錄
新大西島
序言:培根的“所羅門宮演講”(林國榮)
新大西島(湯茜茜譯)
附:國家主權與自由的海洋
近現代政治哲學
復旦大學洪濤老師本科入門課程書目,自文藝復興時期的馬基雅維利,包括馬丁·路德、格勞秀斯、霍布斯、洛克、盧梭、康德、約翰·密爾、馬克斯·韋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