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民》

《論公民》

本書共有三個部分十八章和三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論不存在公民社會時人的狀態,自然法是人的律法,論國家的起因和產生,比較三類國家的弊端等。

基本信息

簡介

《論公民》《論公民》

霍布斯的《論公民》由國家的誕生寫起。為了追溯國家的起源,霍布斯在第一部分“自由”中,甚至追溯到公民社會前的大致情形。第二部分“統治”包括:論國家的起因和產生、論掌握著國家主權的會議或個人的權利、論國家的三種類型、論主人對奴隸的權利、論父母對孩子的權利、比較三類國家的弊端、我們關於王權的說法、論國家解體的內因、論運用主權的人的義務、論法與罪。

在霍布斯之前的人,要想論證父親對孩子的支配權,就必須討論“代”(Parenthood)。但是霍布斯認為,“沒有人能一仆二主”,男人和女人首先必須爭取孩子的所有權。男人和女人只能或者代表父權、或者代表母權來支配孩子。所以他一開始就“仔細考察父親支配權的起源”。中國一直處在漫長的君主制政體中,家國並重。霍布斯的角度也適用於考察中國社會的情況。

霍布斯從對古典傳統與基督教傳統的雙重批判開始,首先否定掉“人是城邦的動物”,其次否定掉人與人之間是互愛的。提出了自己的學說的基礎:人與人之間在於相互的恐懼。

古典傳統強調對善的目的追求,使得人具有了倫理上的義務。而以自然狀態為基礎的政治哲學,卻將保護人自身的權力作為了政治的首要目的。開啟了權力的時代。

目錄

《論公民》《論公民》

獻辭――哲學原理:公民
致讀者的前言
第一部分自由
第一章論不存在公民社會時人的狀態
第二章論契約的自然法
第三章論自然法的其他法則
第四章自然法是神的律法
第二部分政治
第五章論國家的起因和產生
第六章論掌握著國家主權的會議或個人的權利
第七章論國家的三種類型:民主制、貴族制和君主制
第八章論主人對奴隸的權利
第九章論父母對孩子的權利兼論世襲制王國
第十章比較三類國家的弊端
第十一章我們關於王權的說法,有《聖經》為證
第十二章論國家解體的內因
第十三章論運用主權的人的義務
第十四章論法與罪
第三部分宗教
第十五章論自然形成的上帝之國
第十六章論《舊約》建立的上帝之國
第十七章論《新約》建立的上帝之國
第十八章若想進入天國,必須做些什麼
附錄一:《論公民》英文新譯本導言/塔克
附錄二:霍布斯生平年表
附錄三:霍布斯研究書目指南/塔克
中譯者後記

前言

致讀者的前言
我向讀者承諾,包含在此書中的,皆是人們通常認為有助於凝神閱讀的東西:重要而有益的題目、研究它的正確方法、出色的說理、寫作的誠意以及作者的良知。在這篇前言中,我會對這一切作個簡短的說明。此書要闡明人的各種義務——首先是作為人、其次是作為公民(citizen)、最後是作為基督徒的義務。這些義務構成了自然法和各國法律的原理,構成了正義的源頭和力量,構成了基督教的實質(在我的計畫所允許的限度之內)。

遠古時代的智者相信,將這類教誨(與基督教有關的除外)傳給子孫後代,只應當採用優雅詩文或朦朧寓言的方式,以免人們所說的統治(government)那高深而聖潔的神秘性,被私人的議論所玷污。同時哲學家也很活躍,有些人在觀察事物的運動和形態,這於人大有益處;有些人在沉思事物的性質和起因,這於人無害。後來,據說是蘇格拉底最早愛上了這門公民科學(civilscience)。那時它還沒有被理解成一個整體,只是——不妨說——在公民統治(civilgovernment)的迷霧中初現端倪。據說,蘇格拉底極為看重這門科學,他摒棄了哲學的所有其他內容,斷定只有這一部分與他的智慧相稱。

繼他之後,柏拉圖、亞里士多德、西塞羅以及希臘和羅馬的所有其他哲學家,最後還有各民族的所有哲學家,甚至不僅是哲學家,還有那些閒暇時光中的紳士,都想在此一試身手;這種努力不絕如縷,好像它是無須努力就可輕易入門的學問,它向一切天生有此愛好的人敞開大門任其取捨。賦予這門科學以高貴性的最大因素在於,那些自認為掌握這門科學或處在應當掌握它的地位上的人,即使只知其皮毛也洋洋自得,所以,他們樂於讓其他學科的行家被人視為聰明的博學之士,或被人這樣稱呼,卻絕不希望他們被人稱為通曉治術者[Prudcnt0]。由於這種政治專長非同尋常,因此他們認為只應當把這個稱呼留給自己。判斷一門學科之高貴性,不論是根據掌握它的人之尊貴,還是根據著書立說者的數量,或是根據最聰明者的判斷,這門學科在他們中間都肯定享有無與倫比的高貴性。

它屬於君主,屬於以統治人類為己任的人。幾乎人人都會樂於擁有它,哪怕只是一知半解;最偉大的哲學頭腦也傾全力加以探究。如果我們想一想,有關這門學問的那些錯誤的誇誇其談,會給人類造成什麼傷害,那么假如正確地傳授它,即它是從正確的原則中得出的自明的推理,我們對它的益處即可一清二楚。當我們作為智力訓練思考某個題目時,若有謬誤悄然溜入,除了時間上的損失,這不會造成什麼危害。但是在人人為了生存方式而應予思考的問題上,謬誤甚或無知肯定會導致侵犯、爭執和殺戮。正因為這種傷害是如此嚴重,恰當闡明義務的教誨才顯得如此有益。有多少君主本身是好人,卻因臣民可以合法弒殺暴君的謬論而喪命?基於某些理由,有人可以剝奪至高無上的君主對國家的主權,這種謬論讓多少人死於非命?

又有多少人因為君主不是社會的主人而是其媽仆這個廖見遇害?最後,這樣的教誨——君主這命是否符合正義完全由私人決定,在君主之命得到執行以前,人們可以正當地對它進行討論,而且事實上也應當議論——又引發了多少叛亂?當前的道德哲學中還有許多危險性不亞於此的觀點。在此不必一一列舉。我認為古人對此是有預見的,因此他們寧肯把正義的知識隱匿於寓言之中,而不願付諸公眾的討論。

思想背景

1、古典政治傳統
古希臘時代,自泰勒斯始,哲學家們就開始了追尋萬物始基的哲學探索,無論是後來的水、火還是氣,都沒有超出於物質的層面;然而到畢達哥拉斯的時候,就提出了事物的本質在於其形式。畢達哥拉斯的學說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它直接促使了後來柏拉圖的著名的知識與意見的二分,也即是後來物自身與現象的二分,使形式具有了超越的地位。由此得出了古典政治傳統的最具說明性的特徵,即人生的目的在於對理念世界(善)的追求。所以霍布斯在這個意義上稱古典政治哲學“更其是一場夢幻而非科學”。

2、基督教傳統
基督教傳統里有很關鍵的兩點:(1)愛自己;(2)愛鄰如己。然而霍布斯在《論公民》第一章的第二節就非常明確的說“我們天性上不是在尋求朋友,而是在從中追求榮譽或益處”。

3、馬基雅維里的學說
馬基雅維里在霍布斯之前就開始反對傳統的烏托邦學說。霍布斯雖然反對馬基雅維里的解決方法,但是卻試圖保持自然法的觀念,又要使它脫離人的完滿性的觀念。
4、自然科學
1634-1636年,霍布斯在義大利的佛羅倫斯與伽利略會了面。並且據霍布斯自己解釋,他在政治哲學方面的成就,要歸功於運用了一種新的方法——分解綜合。並且霍布斯受笛卡爾的影響也同樣非常重大,笛卡爾認為外在世界具有不可確定性,所以研究應該從我們所直接和毫無疑問的理解的地方出發開始。所以說霍布斯從這裡得到的主要是方法論上的啟發。

5、對《伯羅奔尼撒戰爭史》的研究
霍布斯對修昔底德《伯羅奔尼撒戰爭史》的翻譯,是他的人本主義時期的頂點與終結。他確實也曾經閱讀過其他歷史學家的著作,而且,他的研究並非局限於歷史;但是,沒有任何別的作者,曾像修昔底德那樣,占據他的思想。修昔底德在他心目中,貴為“有史以來最具政治意義的編史作者”。

相關評論

公民是國家四要素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因此,公民的權利對於一個國家的政權鞏固、穩定發展具有無可代替的重要意義。在霍布斯《論公民》一書中,特別是在第六章具體闡述了這個方面的內容,我也從中頗有感受與收穫。

我們每個公民都生活在一個國家的單位中,主權國家的公民對於自身的權利就應該有更高層次的理解與套用。作為一個人格的國家是不可能拿起武器反叛自己的,我們唯一要做的是做一些有利於國家主權保障與安全的行為,支持或者說畏懼主權者的權威與決策,這就我們需要運用起自己擁有的權利。同樣,霍布斯認為“不贊成或不支持所做的事即被認定為我們自動放棄了參與其中的機會,也就是權利”,這裡,我覺得似乎與我們當代所追求的權利有很大程度上的出入,因為他並沒有明確對決策的定義設定範疇,因為主權者的決策可以是正確的,也可以是錯誤的,我們只要是持贊同的意見就是運用了權利,那么當主權者出現了錯誤的,甚至是致命的決定時,特別在戰爭權與司法權上,這是兩種主權所固有的,並從根本上出自國家自然的權利來說、

這兩種權利所涉及的安全並不能僅僅通過那些組成國家的每個人與其他人在口頭或書面訂立關於遵守不殺、不偷、不打仗等法則的協定而獲得,一旦在這兩方面做出了錯誤的決定,而公民還是如霍布斯那樣所希望的行使所謂的“權利”,那么代價將會十分的慘重,公民行使那樣單一的贊成權,唯一的途徑大概也只能希望主權者是一位英明的君主,一旦是暴君或昏君,統治的權利就會失去意義,國家也將很容易瓦解。就如霍布斯後來對“絕對權力”描述的那樣:在每一個完整的國家,都存在著某種主權,這種權力比任何個人所能獲得的旨在保護自己的任何權力都要大,它是人所能賦予的最大權力。這種人們所能轉讓給個人的最大權力,我們稱之為“絕對權力”。當然,對於絕對權力,霍布斯就明確地提出了為什麼要反對的幾點理由:首先,如果有人有這種權利,那公民的生活就會陷入很悲慘的境地。他們認為,這個至上者會對人進行逮捕、剝奪和殺害,而人人都相信也許下次就會輪到自己,如此惡性循環就造成了社會恐慌、動亂,最終也就造成了政權的動盪。另外,可能也受信仰的影響,因為在基督教世界中沒有絕對的權力,但是,我們都明白,君主有時不去使用某種權利,只是謹慎起見而不去做某事,但並非放棄他們的權利。

而這些可能更適合西方的政治制度,也難怪霍布斯所提出的公民權利價值觀與我們的中國的有所差異,但在我們近代中國,權利意識覺醒或多或少也得益於西學的輸入,特別是那時的嚴復,首先提出天賦人權的觀點,同樣也受到西學的啟發,他提倡人們要追求自由、民主、平等、權利,希望作為一種主張,並形成一種思潮。而後來,從甲午戰爭起,維新派對於人民的權利進行了更具體的論述,並提出了三個顯著的特點:首先,基於人的價值實現談論人權。其二,基於人格平等談人權。其三,基於人道主義談人權,比如黃遵憲在闡述婦女纏足的危害時,其中一條就是闡述婦女纏足有違人道。但是在這一時期,人們對權利的論述還僅限於抽象觀念,既沒有指出權利的具體內容,也沒有區分所謂積極權利與消極權利,更沒有理論展開。直到戊戌政變的發生,阻擋不住思想解放的潮流,特別是隨著新的知識分子群的出現,中國人對權利內涵的認識顯然更加深入。

這一時期,國人對權利的認識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國民對權利認識進一步具體化了,而且認識到對國事參與權的重要性,所以就積極爭取權利,戊戌變法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隨後的新文化運動興起又再一次將權利推向了一個新的高度,它不僅與國家倫理聯繫到了一起,而且與政治倫理、社會倫理、家庭倫理作為結合。比如陳獨秀在《青年雜誌》創刊號上首先提到的就是科學與人權,並給青年提出的第一個要求就是“自由的而非奴隸的”,所以我覺得中國人民,特別是青年知識分子,在那時對於人權得到了很好的洗禮。後來以胡適為代表的那段時期,有識之士就非常重視法制與人治的關係,人們對法治的認識,除了強調人人守法,特別是當權者更應守法外,更注重的是法律應具的精神,即應該是保障人權的。在後來的抗日戰爭中,可以理解為什麼權利的探討趨於平靜,但抗戰後思想界的活躍討論又給人們重燃希望,因為對於公民的權利,進行了更深入的討論與總結歸納,從人民的意識領域出發,強調人要有權利意識,並且明確了個人的自由發展是民主政治的第一條件,這樣也就更有利於人民權利意識的樹立與權利的實施。

一直到今天,公民權利的成就,不難發現,都是我們先輩們,一步步具體化而得來的,不光是我們中國自己的祖先,還有如霍布斯等這樣優秀的外國前輩們的努力而沉積而來,於是公民的權利在思想界處於神聖不可侵犯的地位。精華的沉澱,更需要我們每一個人的珍惜與努力。所以,公民們應該樹立正確的權利意識,努力將應該發揮的權利真正運用到維護自身利益與國家利益的建設與貢獻中去,做一名真正意義上的公民。

近現代政治哲學

復旦大學洪濤老師本科入門課程書目,自文藝復興時期的馬基雅維利,包括馬丁·路德、格勞秀斯、霍布斯、洛克、盧梭、康德、約翰·密爾、馬克斯·韋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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