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女不知亡國恨,隔江猶唱後庭花。杜牧兩句詩,將歌女當然也包括妓女們狠狠地釘上了恥辱柱,仿佛她們天生就是賤胚。然則,這不過是紅顏禍水論罷了。商女為誰而唱?還不是為那些肩負國家興亡的肉食者們?沒有他們要聽,歌女們無聊到對著水唱嗎?對著樹唱嗎?對著風唱嗎?說白了,這些可憐的女人們,不過是無能耐無氣節的男人的替罪羊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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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王朝1566》里,就有類似的故事。翰林高翰文面對浙江改稻為桑、毀堤淹田的亂象,獻上以改兼賑,兩難自解之策,被嚴嵩一黨採納。嚴世蕃把他派到杭州任知府。未料,到了杭州,他的心狠不下去,無法同流合污,最終被構陷,押解到京。芸娘一路跟到了京城。芸娘最初是絲綢商人沈一石用來拉高翰文下水的工具。兩人因一曲廣陵散而惺惺相惜,終於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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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高翰文沒有捲入嚴黨、清流的漩渦之中,則他娶妓為妻,最多被家人拋棄,生不得入高家門,死不得入高家墳罷了。但,孤注一擲的嚴世藩,藉口芸娘是妓女不乾淨,經她之手將張三豐一百二十歲時所寫的血經敬獻給嘉靖皇帝,乃是欺君,要他們的命!張居正等人只得先發制人,安排御史彈劾高翰文納妓為妻,觸犯了大明律例。內閣直接罷了他的官,遣送回原籍。這當然是保護他們,卻也反映出,明朝對於官員與娼妓的關係,有多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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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七年中進士的余繼登在《皇明典故紀聞》里記載了這樣一件事,“正統中,廣東海南衛指揮使以進表至京宿娼。事覺,謫戍威遠衛”。此處指揮使違反的是“軍職宿娼及和娶樂人為妻妾與盜娶有夫之妻者,俱問調別衛帶俸差操”。此條來自《大明律集解附例》,意思是有軍職之人不得宿娼,也不得娶教坊司的樂人為妻,否則就調到其它衛所當差。不過,儘管是處分,也也還帶俸。在嫖娼一事上,對滿口仁義道德的文官的要求,則高得多。“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減一等”。要打六十下板子,連介紹人都要打。官吏子孫嫖娼,也是打六十大板。而且,若該官子孫將來能受蔭職,也要減一等,只能到邊遠地區報效大明了!
明朝 妓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