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河南省禹州市一農民靠著兩套假軍車牌照瘋狂營運,8個月內兩輛大貨車免費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過路費368萬餘元,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2011年1月11日,從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農民一審因詐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目前判決已經生效。被告人時建鋒現年(2011年)43歲,國小文化。目前判決書已經生效,執行通知已送達魯山縣看守所,時將於近日開始服刑。2011年元月13日,時建鋒在看守所交代,自己為弟弟替罪,收費站有內鬼,收費站半年收費10億,使得本已沸沸揚揚的案情撲朔迷離,交通內鬼又是誰?
一是千層浪,我們拭目以待.
2011年1月11日,此事被報導後引發社會各界關注,不少網友對是否應以無期徒刑來懲罰逃費者以及高速公路的收費標準提出疑問。
201年1月12日,平頂山市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就相關問題進行了回應。記者也聯繫到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分公司(下稱中原高速平頂山分公司),詳細了解了368萬元過路費的來歷。
此案的審判長婁彥偉說,判決認定的詐欺犯罪數額人民幣368.211萬元,是以平頂山市檢察院提交,並經庭審舉證、質證,公訴機關和被告人雙方均無異議的相關證據來認定的。
該高速路段收費有合法依據,相關收費站的地磅均檢驗合格,由河南省高速公路聯網監控收費通信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兩輛貨車的通行信息統計表,對包括空駛或載物和載物重量、超載率等信息的記錄均很詳細,證明其合計逃費金額為人民幣368萬餘元。
婁彥偉特別指出,出具統計信息的公司與鄭堯高速沒有隸屬關係,該公司保存了全省所有高速公路的通行費數據。
用假軍牌騙免通行費,數額較大的適用詐欺罪
2011年1月10晚,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晴川在詳細了解時某一案的判決書內容後認為,平頂山市中院的判決在法律依據上不存在疑問。平頂山中院的主要依據是2002年4月10日正式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從同年4月17日起施行。
這一解釋的第三條明確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正是關於詐欺罪的規定。
偷逃過路費判無期徒刑,其他地區有無先例?
婁彥偉說,沒有專門統計過,也不掌握這一情況。在平頂山市,曾有一個區的法院以詐欺罪判處逃費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這名逃費者涉案金額相對較小,有五六十萬元。因為偷逃過路費被判無期徒刑,這是對偷逃通行費用的最高刑罰,也是目前平頂山市的首例。 通過各種方式在網上查詢,均未見有“偷逃過路費被判無期徒刑”的公開報導。
案情回顧
假軍車免費通行8個月終露破綻逃費主要發生在鄭堯高速下湯收費站。該站工作人員李某的證言顯示,2008年5月的一天,一個自稱是許昌市武警支隊的男子來到站里,說所在的部隊正在搞土建工程,兩輛軍車需經過下湯收費站,要辦理免費通行手續,兩輛車的牌號為“WJ19-30055”、“WJ19-30056”。
經請示平頂山分公司的領導後,下湯收費站就將兩輛軍綠色的斯太爾後八輪自卸車列為免收通行費車輛。李某說,當時沒有條件確認對方提供手續的真偽,而且所需要的“三證一單”完善。
下湯收費站工作人員發現,直到2008年年底,這兩輛車仍在拉沙並在下湯收費站出入。根據以往經驗,工作人員對兩輛軍車的真實性產生了懷疑。他們把情況反映給平頂山分公司,平頂山分公司又反映給省公司,省公司通過省治超辦與河南省武警總隊進行協調。
2009年1月,河南省武警總隊派出軍檢部門在鄭堯高速下湯段,將這兩輛軍車連同司機帶走。同年6月,省武警總隊警備司令部出具了這兩輛貨車為假冒武警車輛的證明。收到該證明後,鄭堯高速公路的管理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報案。
路費逃了368萬,拉沙掙了20多萬
經了解,兩輛貨車核載量為25噸,通常情況下會超載150%左右。空車行駛一趟,需繳納過路費200元左右,荷載時的繳費數額取決於荷載重量。根據省高速公路聯網監控收費通信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通行信息統計表,在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兩輛車總計通行2361次,合計逃費金額為人民幣368.2萬餘元。
2009年12月18日,兩輛車的車主時某因涉嫌詐欺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批准逮捕。時某交代,他的兩輛車是在許昌一家銷售公司,用他人名義分期付款購買的。買車後,時某在禹州的路邊看到有辦理假軍車手續的電話,就聯繫辦了兩副假軍牌,還買了假軍裝,辦了假軍車行駛證、駕駛證,都是以河南武警總隊許昌支隊的名義辦的。
時某交代,車改成假軍車是為了不繳高速過路費,多掙錢。他從2008年5月開始拉沙、石子等,基本上都是跑的魯山下湯至許昌長葛這條線路,偶爾也從下湯往禹州跑。從2008年5月到2009年1月,每天跑二三趟。
時某交代,因為擔心被收費站人員看出破綻,他不停地更換司機,每個司機只開一個月左右,工資比普通司機也高出一截。
那么,在此期間,時某利用假軍車獲利多少?據時某交代,幾個月內大概掙有20多萬元。不過法院的審理主要集中在偷逃的過路費上,並未進一步對此進行查實。
一名司機證實,時某曾帶著他在長葛市區穿著迷彩服照相,還辦了假士兵證及假軍車駕駛證,讓其拿著跑車使用。
追責
一審被判無期徒刑,車主未提出抗訴2010年10月17日,平頂山市檢察院指控時某犯詐欺罪,向平頂山市中院提起公訴。同年11月19日,平頂山市中院公開審理此案。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時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購買偽造武警部隊士兵證、駕駛證、行駛證等證件,併購買兩副假軍用車牌照,在鄭石高速公路下湯收費站、長葛西收費站、禹州南收費站、魯山收費站多次騙免通行費,總計人民幣368萬餘元。
平頂山市中院審理認為,時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免收其通行費,財物損失達360多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符合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詐欺罪。
2010年12月21日,法院做出判決,時某犯詐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萬元,並追繳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
判決書顯示,時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並當庭認罪、悔罪,請求法庭從輕處罰。記者了解到,在開庭審判中,時某未請代理律師,而法官在開庭前曾專門通知過他的家屬。法院判決後,也未提起抗訴,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疑問
疑問一
判無期徒刑是否過重?回應:量刑適當
據介紹,將時建鋒偷逃高速過路費的行為定性為詐欺罪,依據為2002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解釋(詳見本報1月11日A16版報導)。至於量刑是否過重,婁彥偉說,本案的量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欺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關於詐欺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省高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於1998年11月23日頒布施行的《關於印發〈關於我省適用新刑法有關條款中犯罪數額、情節規定的座談紀要〉的通知》規定:詐欺數額特別巨大為20萬元以上。而在實際操作中,通常會把這一標準確定為200萬元。
而本案涉案金額高達368萬餘元,屬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作案時間長,且採取偽造武警牌照、證件等手段,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是適當的。
而對於時建鋒究竟從8個月的營運中獲利多少,記者在法院和檢察院的採訪中未得到答案。由於該案主要審查的事實是偷逃過路費,並不是非法經營,加上查實的難度比較大,在公訴和判決階段並未進一步查實。
2011年1月12日,從當地幾名貨運司機處了解到,按照一天兩輛車拉兩個來回、運沙150噸的情況來看,每天收入在2000元左右,在其免費走高速的情況下,比正常走低速路線節省1000元左右,算下來每天收入能夠達到3000元,8個月能夠收入70多萬元。
疑問二
368萬通行費是怎么算出來的?回應:如果不超載,通行費會低很多
2011年1月12日下午,記者來到中原高速平頂山分公司,詳細了解了368萬元通行費的來歷。
該公司的統計顯示,兩車行車路線主要是載貨從下湯收費站上高速,到長葛西收費站下高速。在長葛西收費站通行為1172次,逃費343.37萬元,平均每次2929.8元;在下湯收費站通行1179次,逃費23.14萬元,平均每次196.3元。也即是說,平均每次荷重通行費為2929.8元,空駛收費為196.3元,前者約為後者的15倍。
那么,荷重通行每次近3000元的通行費是怎么算出來的?中原高速平頂山分公司總經理助理金煜偉說,按照標準,未超過公路承載能力的收費標準是,載貨類汽車基本費率是0.11元∕公里,15噸以下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費率計收,15噸以上部分按0.04元∕公里。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車輛的收費標準是,超出30%的重量部分暫按基本費率收費,超過30%以上部分,暫按基本費率3倍線性遞增至5倍收費,超過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費率5倍計算通行費。
以其中一筆為例:2008年5月5日,兩車中的一輛載重71.4噸,公路核載量為25噸,從下湯站至長葛西,路程一共是110.6公里。其中,15噸符合基本費率,通行費為15×0.11×110.6=182.5元;低於核載量的10噸符合優惠費率,通行費為10×0.04×110.6=44元;超出核載30%的仍按基本費率,即是說7.5噸仍符合基本費率,通行費為7.5噸×0.11×110.6=91.2元;除此之外的38.9噸屬於超載部分,通行費為38.9×0.11×5×110.6=2326.3元,合計為2684元。
“大幅超載的車輛,對高速公路具有極大的破壞力,有極大的安全隱患,對超載的收費包括對道路過度使用的補償。被告人在假牌照掩飾下有恃無恐,嚴重超載又高頻率通行,因此最終的通行費是個較大的數字。”金煜偉說。
卷宗顯示
涉案車輛嚴重超載、頻繁通行201年1月12日,記者看到了該案的案卷,卷中附有兩車的詳細通行信息統計表,可以用“頻繁”二字來形容兩車的通行次數。
以2008年5月5日情況為例,在零點44分和45分,兩車滿載貨物從下湯收費站上高速,4點10分和13分,從長葛西下收費站;上午9時4分,兩車再次從下湯收費站上高速,12時42分和43分又從長葛西下高速;當天晚上10時47分和48分,兩車又從下湯收費站上高速,次日凌晨5時11分和17分從長葛西下高速。也就是說,兩車當天共載貨通行了6次,加上空駛的6次,當天通行12次。
從通行信息表可以看出,和5月5日情況一樣的不在少數,最少的一天也通行了4次。
兩車承載貨物的重量更是驚人,兩車限重25噸,實際載重量都在70噸左右,5月16日的一次甚至超過了76噸。
下湯收費站站長王歡介紹,也正是如此高頻率的通行,讓工作人員對兩車的身份產生了懷疑。
主審法官被免職
1月16日下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通報時建鋒一案的情況和對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情況。省法院副院長田立文、孫振民出席,平頂山中院院長郭保振參加。省法院刑三庭程慎生庭長、審監庭韓兆印庭長出席了新聞發布會。省法院新聞發言人袁荷剛主持發布會。省法院副院長田立文通報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時建鋒詐欺一案情況。時建鋒詐欺一案判決後,引起了媒體的廣泛關注和熱議,也引起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的高度重視。1月13日,張立勇院長批示,要求省法院刑庭、審判監督庭介入了解案情。1月14日,張立勇院長要求主管刑事、審判監督的副院長召集省院刑庭、審監庭調閱案件卷宗,認真審查。1月15日晚,張立勇院長親自主持召開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聽取了平頂山中院對本案的匯報,研究分析案情,隨後又召開黨組會,研究決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組織處理。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關於案件情況
省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平頂山中院認定時建鋒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主要表現在時建鋒是否參與犯罪,是否與他人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是什麼等。加之,時建鋒之弟時軍鋒昨晚已向公安機關投案,供述稱其哥是替其頂罪,案情出現了重大變化,鑒於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責成平頂山中院對此案認真審查,妥善處理。
二、案件進展情況
平頂山中院對時建鋒案件提起再審後,迅速將被告人時建鋒供述其弟弟時軍鋒參與共同作案的情況,通報給公安、檢察機關。公安、檢察機關非常重視。犯罪嫌疑人時軍鋒於2011年1月15日晚到公安機關投案。鑒於本案事實、證據發生重大變化,平頂山中院已建議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三、有關責任追究情況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認為平頂山中院在審理時建峰詐欺一案時,存在審查不細、把關不嚴等問題,判決結果損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公信力,決定對相關審判人員予以責任追究。
1、平頂山中院刑一庭主審法官婁彥偉對案件證據審查不細,把關不嚴,免去其助理審判員職務,調離審判崗位,接受培訓,等候處理。
2、平頂山中院刑一庭庭長侯曉宏領導不力,負有主要責任,失職,責令平頂山中院依照法律程式提請免去侯曉宏刑一庭庭長職務,接受培訓,等候處理。
3、平頂山中院副院長任建軍,作為主管院長,主持審委會把關不嚴,沒有盡到應盡職責,經商平頂山市委同意,對其停職檢查。
4、平頂山中院院長郭保振作為院長,要對全院負責,幹部教育培訓管理不到位,對其誡勉談話。
5、責成平頂山中院向省法院、平頂山市委寫出檢查,對平頂山中院在全省通報批評。
平頂山中院院長郭保振分別就時建鋒詐欺一案存在的問題、案件進展以及對相關審判人員責任追究情況作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