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假軍車免費通行8個月終露破綻逃費主要發生在鄭堯高速下湯收費站。該站工作人員李某的證言顯示,2008年5月的一天,一個自稱是許昌市武警支隊的男子來到站里,說所在的部隊正在搞土建工程,兩輛軍車需經過下湯收費站,要辦理免費通行手續,兩輛車的牌號為“WJ19-30055”、“WJ19-30056”。
經請示平頂山分公司的領導後,下湯收費站就將兩輛軍綠色的斯太爾後八輪自卸車列為免收通行費車輛。李某說,當時沒有條件確認對方提供手續的真偽,而且所需要的“三證一單”完善。
下湯收費站工作人員發現,直到2008年年底,這兩輛車仍在拉沙並在下湯收費站出入。根據以往經驗,工作人員對兩輛軍車的真實性產生了懷疑。他們把情況反映給平頂山分公司,平頂山分公司又反映給省公司,省公司通過省治超辦與河南省武警總隊進行協調。2009年1月,河南省武警總隊派出軍檢部門在鄭堯高速下湯段,將這兩輛軍車連同司機帶走。同年6月,省武警總隊警備司令部出具了這兩輛貨車為假冒武警車輛的證明。收到該證明後,鄭堯高速公路的管理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報案。
路費逃了368萬,拉沙掙了20多萬
經了解,兩輛貨車核載量為25噸,通常情況下會超載150%左右。空車行駛一趟,需繳納過路費200元左右,荷載時的繳費數額取決於荷載重量。根據省高速公路聯網監控收費通信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通行信息統計表,在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兩輛車總計通行2361次,合計逃費金額為人民幣368.2萬餘元。2009年12月18日,兩輛車的車主時某因涉嫌詐欺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批准逮捕。時某交代,他的兩輛車是在許昌一家銷售公司,用他人名義分期付款購買的。買車後,時某在禹州的路邊看到有辦理假軍車手續的電話,就聯繫辦了兩副假軍牌,還買了假軍裝,辦了假軍車行駛證、駕駛證,都是以河南武警總隊許昌支隊的名義辦的。
時某交代,車改成假軍車是為了不繳高速過路費,多掙錢。他從2008年5月開始拉沙、石子等,基本上都是跑的魯山下湯至許昌長葛這條線路,偶爾也從下湯往禹州跑。從2008年5月到2009年1月,每天跑二三趟。
時某交代,因為擔心被收費站人員看出破綻,他不停地更換司機,每個司機只開一個月左右,工資比普通司機也高出一截。那么,在此期間,時某利用假軍車獲利多少?據時某交代,幾個月內大概掙有20多萬元。不過法院的審理主要集中在偷逃的過路費上,並未進一步對此進行查實。
一名司機證實,時某曾帶著他在長葛市區穿著迷彩服照相,還辦了假士兵證及假軍車駕駛證,讓其拿著跑車使用。
追責
一審被判無期徒刑,車主未提出抗訴去年10月17日,平頂山市檢察院指控時某犯詐欺罪,向平頂山市中院提起公訴。同年11月19日,平頂山市中院公開審理此案。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時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購買偽造武警部隊士兵證、駕駛證、行駛證等證件,併購買兩副假軍用車牌照,在鄭石高速公路下湯收費站、長葛西收費站、禹州南收費站、魯山收費站多次騙免通行費,總計人民幣368萬餘元。
平頂山市中院審理認為,時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免收其通行費,財物損失達360多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符合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詐欺罪。
2010年12月21日,法院做出判決,時某犯詐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萬元,並追繳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
判決書顯示,時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並當庭認罪、悔罪,請求法庭從輕處罰。記者了解到,在開庭審判中,時某未請代理律師,而法官在開庭前曾專門通知過他的家屬。法院判決後,也未提起抗訴,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審判
逃費時間長、涉案金額大影響量刑做出這一判決,平頂山市中院也很慎重。公布的判決書顯示,審理期間,曾因相關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該院報請省高院批准,延期審理一個月。此案是由平頂山中院刑一庭審理的。昨日下午,記者聯繫上該案的審判長婁彥偉。“主要是(時某)逃費時間長,涉案金額比較大,還專門辦理了各類假手續,從手段、行為、後果來考慮,經過合議庭和審委會的討論,最終做出這一判決。”婁彥偉介紹。背景
偷逃過路費判無期或創紀錄偷逃過路費判無期徒刑,其他地區有無先例?
婁彥偉說,沒有專門統計過,也不掌握這一情況。在平頂山市,曾有一個區的法院以詐欺罪判處逃費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這名逃費者涉案金額相對較小,有五六十萬元。因為偷逃過路費被判無期徒刑,這是對偷逃通行費用的最高刑罰,也是目前平頂山市的首例。
通過各種方式在網上查詢,均未見有“偷逃過路費被判無期徒刑”的公開報導。
雲南追究逃費者刑責曾引熱議
2008年3月5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和雲南省公安廳曾聯合制定《關於辦理偷逃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違法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其第三條明確規定:“偷逃車輛通行費數額2000元以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按詐欺罪追究刑事責任。”而詐欺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同年6月2日,昆明市警方依據該意見,偵破一起偷逃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系列詐欺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1名,涉案車輛9輛。該案是雲南省首例專門針對偷逃過路費行為進行立案查處,並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昆明警方偵破的這起詐欺案和所依據的《意見》公布後,在社會上引起一片譁然。不少法律界專家和律師提出質疑,認為就偷逃通行費的行為本身而言,並不構成犯罪。
一些專家提出,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依法應當繳納而拒繳、逃繳、少繳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拒絕其通行,並要求其補繳應繳納的車輛通行費。也就是說,司機偷逃過路費的行為被發現,只需加倍補繳過路費,並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釋疑
用假軍牌騙免通行費,數額較大的適用詐欺罪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晴川在詳細了解時某一案的判決書內容後認為,平頂山市中院的判決在法律依據上不存在疑問。平頂山中院的主要依據是2002年4月10日正式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從同年4月17日起施行。
這一解釋的第三條明確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正是關於詐欺罪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