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10年10月17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時建鋒: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時建鋒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購買偽造的武警部隊士兵證、駕駛證、行駛證等證件,併購買兩副假軍用車拍照,懸掛到自己購買的兩輛自卸貨車上,僱傭他人駕駛車輛,通行鄭石高速公路運送沙石,累計騙免通行費368萬多元。2010年12月21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詐欺罪判處時建鋒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萬元,追繳時建鋒違法所得一切財物。
14日凌晨,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於河南農民時建鋒因騙免高速公路通行費368萬被判無期徒刑案啟動再審程式。法院稱,時建鋒新供稱有共同犯罪嫌疑人,原判事實因出現新的證據可能發生變化。
15日22時左右,時建鋒的弟弟時軍鋒投案自首,交代了時建鋒是頂替他入獄等和案件有關的重要情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郭保振說,時軍鋒投案自首,使本案的主要事實、證據發生重大變化,已經建議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假證來源
時建鋒稱,他是在河南禹州路邊看到有辦理假車手續的電話,聯繫辦理了兩副假牌照WJ19-30056、WJ19-30055,同時辦理了假的行駛證、駕駛證等。
但是,高速公路下湯收費站工作人員李占峰在法庭上提出的證言稱,2008年5月的一天,一名自稱李金良的人來到鄭石高速公路下湯收費站,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稱,某部隊要進行營區建設,派遣車牌號為WJ19-30056、WJ19-30055兩輛車運輸沙土,敬請協助。
鄭石高速公路下湯收費站站長王歡說:“放行這兩輛車的時候,根據規定,查看了有關行車證、駕駛證等,車、人都吻合,於是就放行了。兩輛車不分晝夜頻繁運輸沙石一個半月左右,引起了我們懷疑,就向上級作了匯報。”
2009年1月,有關部門派人在鄭石高速公路下湯收費站附近將這兩輛假冒牌照的車輛帶走。同年6月,有關部門出具了這兩輛車都是假冒牌照的證明。
假軍牌契約
2011年1月15日,時建鋒親屬出示了一份契約顯示,兩名自稱武警某支隊官兵的男子與其弟時軍鋒簽署的合作協定規定,車輛掛該支隊牌照需支付給兩人120萬元,另給下湯收費站兩名站長每月5000元。兩站長受訪否認收錢,而武警某支隊相關人士未對此事予以證實。
契約規定稱:現武警××支隊搞基建與乙方合作,甲方雇用乙方四輛運輸車輛懸掛武警支隊牌照作為前提,甲乙雙方為共同利益。
甲方義務中規定,如果乙方懸掛支隊牌照被武警部隊、收費站、高速公路、平頂山軍分區查扣時,甲方必須保證做到派車派人及時排除;若張、李聯繫不上,乙方可以直接與支隊長聯繫。如果甲方原因不能及時排除以上檢查,乙方造成罰款或扣車等損失由甲方負責,罰款由甲方負責,扣車按每天8000元補償乙方。
乙方義務規定,乙方四輛車每年付給甲方120萬元,武警總部等單位到許昌、平頂山視察工作或糾察車輛時,乙方應停止運輸活動。乙方若執意運輸被查扣,乙方不負責。
雙方還約定活動區域:指定路段為鄭石高速(現更名為鄭堯高速)公路:長葛西站至平頂山下湯站、長葛市轄區、禹州市轄區。超出範圍被查,乙方自擔損失。
在上述契約中“付款方式”中下有三條:一是“協調關係費”:乙方在車輛正式投入運輸前3個月內預付協調關係費24萬元;二是甲方工資:乙方每個月3日前支付8萬元給甲方,契約期一年,共96萬。第三條為,平頂山下湯收費站正副站長月工資5000元,每月3日前一併支付給甲方。
公司內鬼
時建鋒向媒體稱該公司有內鬼後,該公司多次對王歡和李占峰等人進行內部調查,沒有發現有違紀違規行為。
該公司一工作人員稱,正是王歡和李占峰發現可疑向平頂山分公司報告,才導致兩輛車被查獲。
368萬的計算方法
中原高速平頂山分公司的統計顯示,兩車行車路線主要是載貨從下湯收費站上高速,到長葛西收費站下高速。在長葛西收費站通行為1172次,逃費343.37萬元,平均每次2929.8元;在下湯收費站通行1179次,逃費23.14萬元,平均每次196.3元。也即是說,平均每次荷重通行費為2929.8元,空駛收費為196.3元,前者約為後者的15倍。
荷重通行每次近3000元的通行費是怎么算出來的?中原高速平頂山分公司總經理助理金煜偉說,按照標準,未超過公路承載能力的收費標準是,載貨類汽車基本費率是0.11元∕公里,15噸以下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費率計收,15噸以上部分按0.04元∕公里。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車輛的收費標準是,超出30%的重量部分暫按基本費率收費,超過30%以上部分,暫按基本費率3倍線性遞增至5倍收費,超過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費率5倍計算通行費。
以其中一筆為例:2008年5月5日,兩車中的一輛載重71.4噸,公路核載量為25噸,從下湯站至長葛西,路程一共是110.6公里。其中,15噸符合基本費率,通行費為15×0.11×110.6=182.5元;低於核載量的10噸符合優惠費率,通行費為10×0.04×110.6=44元;超出核載30%的仍按基本費率,即是說7.5噸仍符合基本費率,通行費為7.5噸×0.11×110.6=91.2元;除此之外的38.9噸屬於超載部分,通行費為38.9×0.11×5×110.6=2326.3元,合計為2684元。
量刑
將時建鋒偷逃高速過路費的行為定性為詐欺罪,依據為2002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解釋。至於量刑是否過重,主審法官婁彥偉說,本案的量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欺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關於詐欺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省高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於1998年11月23日頒布施行的《關於印發〈關於我省適用新刑法有關條款中犯罪數額、情節規定的座談紀要〉的通知》規定:詐欺數額特別巨大為20萬元以上。而在實際操作中,通常會把這一標準確定為200萬元。
而本案涉案金額高達368萬餘元,屬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作案時間長,且採取偽造武警牌照、證件等手段,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是適當的。
主審法官被指不具審判長資格
2011年1月15日,平頂山一名政法系統知情人士透露,主審時建鋒案的審判長婁彥偉只是一名助理審判員,不具備擔任審判長的資格。平頂山中院證實婁彥偉為助審員,但稱助審員也可以擔任審判長。
2000年8月16日,最高法公布《人民法院審判長選任辦法(試行)》,審判長一般由審判員擔任,優秀的助理審判員被選為審判長的,應當依法提請任命為審判員。
婁彥偉2010年參加多起刑事案件的審理,但均是以“代理審判員”身份參加。上述官員透露,婁彥偉是該院一名退休院長的兒子,最初是該院的法警,後來當上了助理審判員,但助理審判員不能擔任審判長。
法院回應
該院政治部副主任韓俊傑回復稱,婁彥偉為法律碩士,2002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同年12月被任命為助理審判員。按照《法院組織法》規定,助審員可以參與案件審判。但該法第十條規定只有審判員能擔任審判長。
韓俊傑又稱,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規定,合議庭的審判長由審判員擔任,在審判員不能參加合議庭的情況下,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出,經審判委員會通過,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並可以擔任審判長。
高院問責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1月16日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對“時建鋒詐欺368萬元高速公路通行費被判處無期徒刑”案中4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田立文說,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認為,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時建鋒詐欺一案時,存在審查不細、把握不嚴等問題,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公信力,決定對相關審判人員予以責任追究:
1、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主審法官婁彥偉對案件證據審查不細,把關不嚴,免去其助理審判員職務,調離審判崗位,接受培訓,等候處理。
2、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侯曉宏領導不力,負有主要責任,失職,責令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式提請免去侯曉宏刑一庭庭長,接受培訓,等候處理。
3、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任建軍,作為主管院長,主持審判委員會把關不嚴,沒有盡到應盡職責,經商平頂山市委同意,對其停職檢查。
4、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郭保振,作為院長,要對全院負責,幹部教訓培訓管理不到位,對其誡勉談話。
5、責成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平頂山市委寫出檢查,對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河南省法院系統通報批評。
另外,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為審判監督的上級法院,監督指導不力,向河南省委、省政法委寫出檢查報告。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時建鋒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主要表現在時建鋒是否參與犯罪,是否與他人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麼等。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孫振民說,時建鋒詐欺一案的事實認定中,軍車牌照、士兵證等證件來源不清,向收費站出示的車輛通行手續來源不清以及時建鋒用他人身份證購買車輛的原因也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