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證簡介
概念
士兵證是現役士兵(包括義務兵和士官)身份的證明,由所屬部隊司令部發放管理。
具有法律效力,作用等同身份證,是表明身份的有效證明。註明了姓名、性別、民族、籍貫、入伍年月、年齡、部別、編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軍銜等,上有一寸免冠照片並加蓋所屬單位、部隊公章。
士兵證號碼
士兵證號碼為七到八位數,從左至右前兩位數為軍級單位編號,其餘五位數為士兵證序號,由各大單位自行編排。號碼前要冠以各大單位“冠字”頭,如瀋陽軍區應為“沈字第0100000號”海軍“海字第0200000”。如武警各省總隊應為“ 省縮寫 字第0000000,武警北京消防總隊“京消字31012340”等等。
落款署名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證封面的落款署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士兵證封面的落款署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及中央軍事委員會。
有關規定
1988年5月22日,經中央軍委批准,總參謀部根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精神,專門下發了《關於制發〈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證〉的通知》,對士兵證的有關問題作了明確。該《通知》的主要精神有:
(一)士兵證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的身份證件,具有法律效
力。(二)士兵證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統一制發,團或相當於團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簽發、登記、收繳、註銷、銷毀等管理事宜。
(三)新兵入伍取得軍籍並被授予軍銜後,發給士兵證。士兵退出現役、提升為軍官、被除名、開除軍籍和亡故,士兵證一律收繳,由發證機關註銷、銷毀。士兵調動後,由新單位更換證芯。
(四)士兵證應隨身攜帶,妥為保管,防止遺失和損壞。如遺失,應立即報告發證機關,並積極尋找。確屬遺失的,由本人寫出檢查,其所在連以上單位申請,發證機關予以補發。士兵證嚴禁轉借、塗改和偽造,違反規定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影響,嚴肅處理。
(五)士兵探親、出差、購買車、船、飛機票和住旅館需要身份證明時,憑士兵證和“軍人通行證”。
士兵證的製作和發放費用已由總部統一支出,各單位在辦理士兵證時不應再收取士兵的押金。同時,《通知》對士兵證的填寫說明也作了明確,如:持證人職務、軍銜如有變動,由連以上單位續填,並加蓋批准首長印章。義務兵選取為士官或士官晉升後,如士兵證過期應換髮新的士兵證,如沒有過期可不換髮新的士兵證,在軍銜欄填寫新的軍銜並加蓋批准首長印章即可。
相關辨別
辨別解放軍士兵證、軍官證、文職幹部證、武警士兵證、警官證的真偽一般有以下幾條:
一.看字跡、顏色是否清晰;
二.看是否蓋有證件專用章及壓照片鋼印;
三.解放軍證件編號一般為兵種或所屬軍區第一個漢字開頭。如:炮、海、北、參、空、後文(文職幹部證)、南等。
四.武警分為武警總部直屬的內衛部隊,有關部委共管的警種部隊,公安部管理的公安現役部隊。所以武警證件編號一般分為武警內衛部隊所在的省、直轄市、和武警警種部隊警種的簡稱還有公安現役部隊消防、邊防、 警衛的簡稱為開頭。如:滬、粵、陝、魯、桂邊(廣西公安邊防局)津消(天津公安消防局) 武直(武警機動師)武水電(武警水電部隊)武通(武警交通部隊)等
五.有效期是否正確;原則上只要不超過四年有效期的都屬於正常範圍。
六.在每個地級市有軍分區或警備區、部隊集中駐地都有軍隊糾察,可以提供軍人證真偽的辨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