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商標複審

駁回商標的複審,是指商標註冊申請經商標局審查駁回後,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不服,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對原案的複查審議

定義

商標駁回複審,是指申請註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審查駁回後,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不服,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對原案的複查審議。

類型

1.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不服的複審;
2.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註冊商標轉讓申請不服的複審;
3.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註冊商標續展申請不服的複審 ;
4.當事人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的複審;
5.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不服的複審;
6.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不當商標不服的複審;

具備條件

(一)駁回商標複審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的原申請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請資格。
(二)駁回商標複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
(三)駁回商標複審申請的內容,必須是被駁回的商標註冊申請書中的確切內容,複審理由必須針對商標局駁回理由。否則,該複審申請則被視為無效。
(四)申請駁回商標複審,必須將《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和《駁回商標複審申請書》二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
(五)交納商標評審費。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該申請。手續不齊備的,退回申請書件限期補辦。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分析研究,集體討論,以委員的多數意見,作終局決定。多數委員認為複審申請理由成立的,終局決定否定商標局的核駁意見,準予初步審定,刊登《初步審定商標公告》;複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的,終局決定維持商標局的核駁意見,不予初步審定,再予駁回。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決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和商標局都必須執行。

作用

商標局對註冊申請的審查結論關係到一個商標能否被核准註冊,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該商標權能否確立。
然而,雖然商標局有嚴格的審查程式和標準,但每一個申請商標的註冊審查都是通過各個審查員的獨立工作來完成的,由於不同的審查員在專業範圍、知識面及工作經驗等方面存在著個體差異,審查工作必然會受到主觀方面的因素影響。針對相同類型的個案,不同的審查員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斷結果。正由於這種因素的存在,就決定了商標局的審查員在實質審查工作不可能保證判斷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說難免會出現工作上的瑕疵。特別是由於商標註冊申請審查這種個案情況的特殊性,使申請人不可能在申請書中全面反映其申請的客觀情況,只有在被駁回以後,才有機會向商標評審機關全面提供。因此,審查工作的質量直接影響商標註冊的質量,也直接關係到商標申請人的利益。為了確保審查質量,保障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利益, 《商標法》設定了駁回複審的救濟程式。

商標駁回複審的材料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回蓋公章)
2. 商標構思及使用情況(主要突出知名度)
3. 企業簡介
4. 企業所獲得的各項榮譽
5. 企業最近三年銷售、廣告費用及相關財務情況。
6. 企業媒體報導或圖片廣告原件及複印件
7. 企業銷售產品外觀原件及複印件
8. 其他可以證明企業產品和知名度證據和材料
9. 最早使用此商標的證明材料
10. 申請人需要對其提方的證據材料進行逐一分類編號並製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做簡要說明,並加蓋公章。
關於商標駁回複審時間應注意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如下:
一、商標複審申請以郵寄方式收發文的,其15天複審時限的計算,分別將當地郵局收到信函和發出信函的郵戳日期,視為當事人收到和發出的日期;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發文標註的日期順延20天視為當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商標複審申請的日期上溯20天視為當事人發出的日期。
當事人或商標代理組織提交商標複審書件時,應提供商標局郵寄的信封,以便計算當事人收到商標局駁回通知的日期。
二、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複審申請,共複審時限從國際局發出駁回通知書所標註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國際局發文日期的,則以商標局發給國際局的駁回商標通知書所標註的日期起算。
三、當事人申請商標複審事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30天。但延期所需費用應有申請人交付。延期申請應當在收到商標局駁回通知之日起15天內提交,延期時間從第16日起算。
四、由於延期申請的時限審查只能在收到複審申請書件時才能進行,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延期申請時,不進行時限審查,而在收到正式複審書件時一併進行時限審查。超過法定時限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
1.委託書 ;
2.營業執照複印件;
3.被駁回的商標註冊申請書、駁文/異議裁定書(帶商標局的信封)、證據材料
駁回是商標註冊申請過程中一種常見的審查結果,通常有違反禁止性規定的駁回、商標不具顯著性的駁回、與在先商標權(指在先申請或在先註冊)相衝突的駁回等幾種類型,按《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均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駁回複審申請。
前兩種駁回複審僅涉及商標局與被駁回商標申請人,但第三種,也就是由於與在先商標權相衝突的駁回複審,情況比較複雜,筆者主要就此種駁回複審展開論述。
此種駁回複審,涉及商標局、被駁回商標申請人、在先商標權利人三方,如果被駁回商標申請人對於商標局引證的在先商標的權利沒有爭議,提起駁回複審的理由僅因為商品不類似,商標不近似,則也無特殊之處。但是,如果被駁回商標申請人對於引證的在先商標權利有爭議,認為引證商標申請系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的惡意搶注行為,或者是侵犯了被駁回商標申請人在先的企業名稱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即:認為引證的在先商標權利本身就是非法獲得,不應成為被駁回商標申請註冊的障礙。由於此種駁回複審不再僅限於對商標局的裁決進行審查,而是介入了第三方利益,具有了類似於異議、撤銷等商標法律事務的特點,情況則變得比較複雜。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智慧財產權(2)

智慧財產權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商標等工業產權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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