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商標的複審

也稱稱為再審查,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於這種再次申請進行複查審議的程式,叫做駁回商標的複審--即,當申請註冊的商標在初步審定程式中被駁回後、申請人不服時,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書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就被商標局駁回的理由進行申辯或解釋並再次提出該商標註冊申請。 再審查程式的複審申請人只能是原駁回商標的申請人;複審的對象只能是原駁回商標的文字、圖形及原申請使用的商品類別和具體商品。 再審查需填寫駁回商品複審申請書1份;附原《商標註冊申請書》、原商標圖樣10張、商標局《商標核駁通知書》。

簡介

也稱稱為再審查,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於這種再次申請進行複查審議的程式,叫做駁回商標的複審--即,當申請註冊的商標在初步審定程式中被駁回後、申請人不服時,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書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就被商標局駁回的理由進行申辯解釋並再次提出該商標註冊申請。
再審查程式的複審申請人只能是原駁回商標的申請人;複審的對象只能是原駁回商標的文字、圖形及原申請使用的商品類別和具體商品。如有改變,即為新商標,需另行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手續。

附註

再審查需填寫駁回商品複審申請書1份;附原《商標註冊申請書》、原商標圖樣10張、商標局《商標核駁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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