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防禦商標(Defensive Mark),是指商標註冊人為了防止他人將其註冊商標使用在其他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上而將該商標在其他不同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上註冊而形成的商標。由於這種商標具有防禦作用,故稱為防禦商標。按照國際慣例,防禦商標一般較難註冊;但一經註冊,則不因其閒置不用而被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撤銷。
意義
防禦商標的註冊給註冊人增加了很多權利,也正因為如此,各國對防禦商標的註冊要求很嚴格,一般要求正商標是馳名商標或者顯著性很強的組字商標。例如,可口可樂公司在“可口可樂”牌碳酸飲料成為馳名商標以後,又在其他33類商品上註冊“可口可樂”商標。註冊防禦商標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其主商標(一般為馳名商標),防止他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註冊、使用與其馳名商標相同的商標,淡化其馳名商標的影響。防禦商標的註冊較為困難,但一旦註冊成功,則不受因為不使用而被撤銷商標的規定所限。防禦商標的註冊可以保護馳名商標,不必擔心因不使用而被撤銷,不必擔心他人申請註冊在先,可以追究他人在指定商品上使用該防禦商標的侵權責任,延伸註冊商標的權利。保護措施
對於這一類商標被不正當“克隆”的現象,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檔案如《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訂版)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1995年7月6日)和《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關於商標行政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等,對此已有相應法律上的規定和特殊保護措施,但是它僅限於“被公眾所熟知”的知名度較高、顯著性較強的商標,而且其“知名度和顯著性”程度的具體定性除了已被國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的“馳名商標”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針對個案的實際情況,綜合因素判定。而對於知名度尚不高或尚無法確定的商標來說,則無法保護。註冊問題
1、商標構成要素是否具備獨特的顯著特徵。由於防禦商標需要在多個不同的非類似商品或服務的類別中進行註冊,如果商標缺乏獨特的顯著特徵或者顯著特徵較弱,則很有可能在某些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中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註冊在先而無法註冊,既使獲準註冊的話,也極有可能因自身先天不足,而無法對主商標起到防禦保護作用。2、《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4)項規定“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標有面臨被撤消的可能。註冊防禦商標的目的,並非是要立即使用這些商標,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關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註冊與主商標(被防禦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起到一定的防禦保護作用,同時又能為未來企業發展預留“伏筆”。所以,註冊防禦商標時必須考慮到如何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使用”商標,否則就失去其存在的意義了。從實質上說,《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所指的“使用”涵蓋的範圍非常廣。事實上,除了商標註冊人已不存在或商標已被廢棄的情況外,一個有用途的商標因“未使用”原因而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撤消的先例是極少的。
作用
之所以要進行防禦商標的註冊,一個重要的原因還是因為一些不講信義的製造商或銷售商將他人馳名商標使用在那些與商標所有人的商品全然無關或關係甚微的商品上,利用馳名商標為自己的商品打開銷路,並因而損害馳名商標和消費者的利益。
防禦商標除了為商標註冊人提供最前置的法律救濟和有力的保護手段外,還可以創造巨大的經濟效益和市場價值。它不僅是保護企業通向市場的通行證,還是企業的一項重要無形資產。是合資合作中資產作價的量化指標之一;在產品宣傳中,防禦商標價值在於能夠給予大眾或媒體以確切的信息,有利於擴大品牌知名度;防禦商標註冊成功後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並可以為企業綜合性、多元化發展奠定基礎。
智慧財產權(2)
智慧財產權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商標等工業產權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的著作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