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鄰接權,英文為“neighboringrights”,原意是指相鄰、相近或者相聯繫的權利。鄰接權是大陸法系特有的概念,保護的對象是進行傳播的行動,而不是創作文學藝術作品的行為。簡介
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被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又是獨立於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權利。
在中國著作權法中,這種權利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鄰接權通常是指表演者、錄音製作者(也稱唱片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也稱廣播組織)對其表演活動、錄音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一種類似著作權的權利。在英美法系國家,著作權法很少引入鄰接權的概念。例如英國著作權法,將錄音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都視為著作權。在美國著作權法中,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都屬於著作權範疇。只有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才嚴格區分著作權與鄰接權的概念。
鄰接權,即作品的傳播者對其在作品的傳播過程中所做出的創造性勞動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以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為前提,法律承認
作為將作品內容傳播給公眾的圖書、報刊、表演、錄音錄像和廣播電視具有相當於作品的精神價值,而對之加以保護。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鄰接權是基於非獨創性勞動產生的,權利的主體是作品的傳播者,而著作權則是基於獨創性勞動產生的,權利的主體是作品的創作者。鄰接權人使用、傳播他人作品,應當取得該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
內容
鄰接權主要包括下列四類:
1、出版者的權利。出版者是指圖書出版社、報社、雜誌社、音像出版社等製作並向公眾提供作品複製件的單位。出版者權即是出版者對其出版作品依法所享有的專有權利。根據法律規定,出版者享有以下權利:(1)對其出版的圖書、報刊享有註明出版單位名稱的權利。該項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2)在契約約定期間內享有專有出著作權。未經許可,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3)有權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此權利的保護期為10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10年的12月31日。
2、表演者的權利。表演者是指演員、歌唱家、舞蹈家、演奏家、音樂家和以表演、歌唱、朗誦、演說、演奏或別的方式再現文學藝術作品的其他人員或演出單位。表演者權即是表演者對其表演依法所享有的專有權利。根據法律規定,表演者享有以下權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5)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
保護
以法律形式規定鄰接權保護,最早見於奧地利1936年的著作權法。當時的立法者考慮,在文化領域,除了作者的創作勞動成果應受到保護外,還有一種勞動成果也應受到保護。這種勞動同作者創作作品的勞動性質不同,但是同作品的傳播密切相關。因此給予這種勞動成果的保護也同著作權保護相關。基於這個原因,在奧地利的著作權法以及後來的德國著作權法中都將這種保護稱為“有關的權利”保護,而不是稱為“鄰接權”保護。從各國的著作權立法來看,有關的權利一般都包含鄰接權的三種權利。此外,有的國家的法律還包含一些其他權利。現在,有些國家使用有關的權利這一概念,包含的內容就不僅限於鄰接權的範疇。有些國家使用鄰接權概念,一般僅指表演者、錄音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
鄰接權的三種權利中與著作權關係最為密切的是表演者的權利。表演者對自己的表演除了擁有財產權利外,還有權保
護自己的某些人格利益不受損害。鄰接權中的另外兩種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同表演者的權利不同之處表現在:錄音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一般只涉及財產內容,而不涉及人格利益,而且這兩種權利除了可通過著作權法得到保護之外,還可以通過不公平競爭法得到保護。只是由於不公平競爭法的規定不像著作權法這樣特定,而且一般無法解決保護期的問題,所以歐洲大陸國家普遍都以著作權法保護這兩種權利。表演者、錄音製作者、廣播電視組織三者的權利的相同之處表現在:三者的權利一般都是基於對作品的某種使用產生的;三者所付出的勞動都不屬於創作作品的獨創性勞動(其結果並不產生作品),而是一種再現、複製和傳播他人作品的勞動。錄音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的產生通常與表演者的表演密切相關。
中國著作權法除保護創作者的權利外,在著作權法第一條中還明確規定保護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八條,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刊的版式、裝幀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從中國的規定不難看出,中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同世界上大部分國家保護的鄰接權內容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出版者不僅享有版式設計權,還享有裝幀設計權,而裝幀設計在有些國家是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另一不同點在於錄像製作者也享有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在很多國家,錄像製作者一般享有電影製片人的地位。
與著作權的區別
鄰接權與著作權的區別在於:著作權保護的主體是智力作品的創作者,而鄰接權保護的主體是以表演、錄音、廣播方式幫助作者傳播作品的輔助人員。後者在向公眾傳播創作者的作品時,加上了自己的創造性勞動或是為此付出了大量投資,從而使原作品以一種新的方式表現出來,具有新的創造性,因此有理由得到法律保護。19世紀末20世紀初,錄音錄像和無線電傳播技術的發展導致了鄰接權的產生。由於唱片、電影片大量複製和廣泛發行,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演員的實況表演,這就嚴重損害了藝術表演者的利益,從而產生了權利保護的法律要求。
與此同時,唱片製作者和廣播組織因其唱片和廣播節目被他人擅自複製而蒙受損害,也要求法律予以特別保護。1911
年,英國率先在其著作權法中列入了保護音樂唱片的條款,1925年又頒布了保護戲劇音樂表演者的條例。同一時期,奧地利、義大利、波蘭、羅馬尼亞、西班牙、墨西哥、阿根廷、哥倫比亞、多米尼加、印度、土耳其等國相繼在自己的著作權立法中增加了保護藝術表演者、唱片製作者的條款。自20世紀60年代起,鄰接權保護逐漸成為世界各國立法的共同趨勢。對於鄰接權的保護,各個國家採取的方法不一,有的國家採用勞動法、禁止不公平競爭法或契約法解決,有的國家則運用刑事賠償的方法解決,但大多數國家是通過智慧財產權法來加以保護。
採取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的國家又分為兩種,一種是通過專門法規來保護鄰接權,如巴西、盧森堡等少數國家;另一種是把鄰接權作為著作權法的一部分,如日本、聯邦德國等多數國家。中國《著作權法》第4章關於出著作權、表演者權、音像製作者權、播放者權的規定,即含有各種鄰接權的內容。目前,國際上有3個保護鄰接權的公約,即《保護表演者、唱片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保護唱片製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複製公約》、《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有節目信號的公約》。
特徵
第一,鄰接權保護的是傳播作品的行為。傳播行為不需要或不需要很多創造性,其主要成分是機械操作,是技術性的,而創作行為則具有較高的創造性。
第二,鄰接權的內容相對而言比較狹窄。鄰接權中除了表演者權之外,其他各種鄰接權一般沒有人身權的內容而只有財產權的內容。
第三,鄰接權的保護期限一般要短於著作權。世界各國對著作權的保護期一般規定為作者終身加死後若干年,而鄰接權的保護期通常則是一個固定期限,一般短於著作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