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則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標籤的基本原則、標註內容和標註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在國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標籤。
引用標準
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 13432 特殊營養食品標籤
術語
食品標籤
預包裝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一切說明物。
預包裝食品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質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容器
將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裝,以作為交貨單元的任何包裝形式,也包括包裝紙。
食品添加劑
為改善食品的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物質或天然物質。
配料
在製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並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於最終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劑。
保質期
指在標籤上規定的條件下,保持食品質量(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適於銷售,並符合標籤上或產品標準中規定的質量(品質);超過此期限,在一定時間內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保存期
指在標籤上規定的條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終日期;超過此期限,產品質量(品質)可能發生變化,因此食品不再適於銷售。
固形物
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中的固體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原則
一
食品標籤的所有內容,不得以錯誤的、引起誤解的或欺騙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紹食品。
二
食品標籤的所有內容,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三
食品標籤的所有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
四
食品標籤的所有內容,必須通俗易懂、準確、科學。
標註內容
食品名稱
一、 必須採用表明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二、 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
三、 無上述規定的名稱時,必須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俗名。
四、 在使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牌號名稱”或“商標名稱”時,必須同時使用5.1.1條中規定的任意一個名稱。
五、 為避免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和製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稱後註明相應的詞或短語。
配料表
一、 除單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標籤上必須標明配料表。
二、 配料表的標題為“配料”或“配料表”。
三、 各種配料必須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
四、 如果某種配料本身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必須在配料表中標明複合配料的名稱,再在其後加括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當複合配料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已有規定名稱,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時,則不必將原始配料標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劑必須標出。
五、 各種配料必須按5.1條的規定使用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必須使用GB 2760規定的產品名稱或種類名稱。
六、 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時(指發酵產品,如酒、醬油、醋等),為了表明產品的本質屬性,可用“原料”或“原料與配料”代替“配料”,並按5.2.1.2條的規定標註。
固形物含量
5.3.1 必須標明容器中食品的淨含量,按以下方式標明:
a. 液態食品,用體積;
b. 固態食品,用質量;
c. 半固態食品,用質量或體積。
5.3.2 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明淨含量外,還必須標明該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質量或百分數表示。
5.3.3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獨立且品質相同、形態相近的幾件食品時,在標明淨含量的同時還必須標明食品的數量。
5.4 製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必須標明食品製造、包裝、分裝或銷售單位經依法登記註冊的名稱和地址。
進口食品必須標明原產國、地區(指香港、澳門、台灣)名及總經銷者在國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名稱和地址
指南
5.5.1 必須標明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或/和保存期。
5.5.1.1 日期的標註順序為年、月、日。
5.5.1.2 可以採用下列方式之一標明保質期或保存期:
a.“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飲用”(用於保質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飲用最佳”(用於保質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飲用”(用於保存期)。
b.“保質期至……”;
“保存期至……”;
c.“保質期……個月”。
“保存期……個月”。
5.5.2 如果食品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藏條件有關,必須標明食品的貯藏方法。
等級
產品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食品,必須標明食品的質量等級。
產品標準號
必須標明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代號和順序號。
特殊標註內容
5.8.1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必須在食品名稱附近標明“輻照食品”。
5.8.2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必須在配料表中加以說明。
6 允許免除標註內容
6.1 當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積小於10cm2時,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劑外,可免除5.2和5.5~5.7條的內容。
6.2 產品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已明確規定保質期或保存期在18個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質期或保存期。
6.3 進口食品可以免除原製造者的名稱、地址和產品標準號。
7 推薦標註內容
7.1 批號
由食品的生產或分裝單位自行確定方法,標明食品的生產(分裝)批號。
7.2 食用方法
為保證食品的正確食用,可以在標籤上標明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推薦攝入量、烹調再制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必要時可以在標籤之外單獨附加說明。
7.3 熱量和營養素
可以按GB 13432的規定,標明熱量和營養素的含量。
8 基本要求
8.1 食品標籤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開。
8.2 食品標籤的一切內容,不得在流通環節中變得模糊甚至脫落;必須保證消費者購買和食用時醒目、易於辨認和識讀。
8.3 食品標籤的一切內容,必須清晰、簡要、醒目。文字、符號、圖形應直觀、易懂,背景和底色應採用對比色。
8.4 食品名稱必須在標籤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稱和淨含量應排在同一視野內。
8.5 食品標籤所用文字必須是規範的漢字。
8.5.1 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但必須拼寫正確,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
8.5.2 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須與漢字有嚴密的對應關係,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
8.6 食品標籤所用的計量單位必須以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為準,如:
質量單位:g或克,kg或千克;
體積單位:mL、ml或毫升,L或或升。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的起草工作組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杜朋、裴山、李志強、李家瑞、陳瑤君、郝烴、李紅兵。
本標準參照採用FAO/WHO食品法規委員會(CAc)CODEX STAN 1-1991《預包裝食品標籤通用標準》。
9食品標籤中必須標註和不得標註的內容
食品標籤中必須標識的內容: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屬於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等規定,應當標註其他中文說明的。
食品標識不得標註下列內容: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的;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幣等進行標註的;其他法律、法規和標準禁止標註的內容。
附則
附: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食品標籤的新規定
從2000年1月1日起,強制性國家標準GB 7718-1994《食品標籤通用標準》中的5.2.2條將採用新條文。新條文規定5.2.2條各種配料應按5.1條的規定使用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應使用GB2760規定的產品名稱或種類名稱;其中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應標明具體名稱。
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醒國內外食品企業和進口食品的經銷商:從2000年1月1日起,凡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所有食品包裝的標籤配料表中的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必須標明GB 2760中允許添加的具體名稱。如糖精鈉、苯甲酸、焦糖色,現在可以標為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到2000年1月1日起就必須標為糖精鈉、苯甲酸、焦糖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