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化介紹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本標準的5.3是推薦性的,其餘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非等效採用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CODEX STAN 1-1985(1991、1999修訂)《預包裝食品標籤通用標準》,同時參考了美國聯邦法規§101部分《食品標籤》。
本標準代替GB7718—1994《食品標籤通用標準》。
本標準與GB7718—1994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 標準名稱改為: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 將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則”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併為本標準的“第4章基本要求”,並作了修改和補充;
—— 增加了“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mm”(見4.8);
—— 增加了“配料清單中可以使用的類別歸屬名稱”(見5.1.2.2.2);
—— 增加了“淨含量計量單位的標示要求”(見5.1.4.3)和“淨含量字元最小高度要求”(見5.1.4.4);
—— 增加了集團公司、分公司、生產基地或委託加工預包裝食品的單位名稱和地址的標示要求(見5.1.5);
—— 增加了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限的預包裝食品類別(見5.2.1);
—— 增加了“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的計算方法”(見附錄A)。
相應的國家標準
GB 7718-2004是食品標籤系列國家標準之一,與之相應的國家標準還有:
GB 10344-2004《預包裝飲料酒標籤通則》(代替GB 10344-1989);
GB 13432-2004《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通則》(代替GB13432-1992)。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的起草工作組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棲靜、田明福、許洪民、楊桂芝、楊曉明、張麗君、陳瑤君、鄭欣、趙學軍、董洪岩、嵇超、簡慧薇、藺立男。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 7718—1987;GB 7718—1994。
標籤通則
1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籤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籤。
本標準不適用於為預包裝食品在儲藏運輸過程中提供保護的食品儲運包裝標籤、散裝食品和現制現
售食品的標識。
2 術語和定義
2.1 預包裝食品
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
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2.2 食品標籤
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
2.3 配料
在製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並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於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
加劑。
2.4 生產日期(製造日期)
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
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2.5 保質期
預包裝食品在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於銷售,並保持
標籤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2.6 規格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預包裝食品時,對淨含量和內含件數關係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
3.1 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3.2 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於辨認和識讀。
3.3 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
3.4 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
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3.5 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
混淆。
3.6 不應標註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3.8 應使用規範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於辨認。
3.8.1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於相應漢字。
3.8.2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係(商標、進口食品的製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
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
3.9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於35cm2 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A),強
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mm。
3.10 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
應當分別標註。
3.11 若外包裝易於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或部
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複標示相應的內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
示內容。
4 標示內容
4.1 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籤標示內容
4.1.1 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籤標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淨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
(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
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
4.1.2 食品名稱
4.1.2.1 應在食品標籤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1.1 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
個,或等效的名稱。
4.1.2.1.2 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
通俗名稱。
4.1.2.2 標示“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
名稱”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4.1.2.1 規定的名稱。
4.1.2.2.1 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
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
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2.2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或字型顏色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
及同一字型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3 為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製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
後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乾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等。
4.1.3 配料表
4.1.3.1 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應標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按4.1.2 的要求標示具體名稱,食品添
加劑按照4.1.3.1.4 的要求標示名稱。
4.1.3.1.1 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如
酒、醬油、食醋等發酵產品)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並按本
標準相應條款的要求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
4.1.3.1.2 各種配料應按製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
按遞減順序排列。
4.1.3.1.3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不包括複合食品添加劑),應
在配料表中標示複合配料的名稱,隨後將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弧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
種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複合
配料的原始配料。
4.1.3.1.4 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可以標示為
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也可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並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或國
際編碼(INS 號)(標示形式見附錄B)。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應選擇附錄B 中的一種形式標示
食品添加劑。當採用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和國際編碼的形式時,若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
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標示其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不包括其制
法。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25%的複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GB 2760 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
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
4.1.3.1.5 在食品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
性配料不需要標示。
4.1.3.1.6 可食用的包裝物也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原始配料,國家另有法律法規規定的除外。
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選擇按表1 的方式標示。
表1 配料標示方式
配料類別 | 標示方式 |
各種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不包括橄欖油 | “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如經過氫化處理,應標示為“氫化”或“部分氫化” |
各種澱粉,不包括化學改性澱粉 | “澱粉” |
加入量不超過2%的各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單一的或合計的) | “香辛料”、“香辛料類”或“複合香辛料” |
膠基糖果的各種膠基物質製劑 | “膠姆糖基礎劑”、“膠基” |
添加量不超過10%的各種果脯蜜餞水果 | “蜜餞”、“果脯” |
食用香精、香料 | “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
4.1.4 配料的定量標示
4.1.4.1 如果在食品標籤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彆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
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2 如果在食品的標籤上特彆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
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3 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籤上特彆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
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5 淨含量和規格
4.1.5.1 淨含量的標示應由淨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5.2 應依據法定計量單位,按以下形式標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淨含量:
a)液態食品,用體積升(L)(l )、毫升(mL)(ml ),或用質量克(g)、千克(kg);
b)固態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
c)半固態或黏性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或體積升(L)(l )、毫升(mL)(ml)。
4.1.5.3 淨含量的計量單位應按表2 標示。
表2 淨含量計量單位的標示方式
計量方式 | 淨含量(Q)的範圍 | 計量單位 |
體積 | Q < 1000 mL Q ≥ 1000 mL | 毫升(mL) (ml) 升(L ) (1) |
質量 | Q < 1000 g Q ≥ 1000 g | 克(g)千克(kg) |
4.1.5.4 淨含量字元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3 的規定。
表3 淨含量字元的最小高度
淨含量(Q)的範圍 | 字元的最小高度 mm |
Q ≤ 50 mL; Q ≤ 50g | 2 |
50 mL < Q ≤ 200 mL; 50 g <Q ≤ 200g | 3 |
200 mL < Q ≤ 1L; 200 g < Q ≤ l kg | 4 |
Q> l kg; Q>1 L | 6 |
4.1.5.5 淨含量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
4.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且固相物質為主要食品配料時,除標示淨含量外,還應以質
量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標示瀝乾物(固形物)的含量(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5.7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大包裝在標示淨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規格。
4.1.5.8 規格的標示應由單件預包裝食品淨含量和件數組成,或只標示件數,可不標示“規格”二字。單
件預包裝食品的規格即指淨含量(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6 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4.1.6.1 應當標註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註冊、能夠承擔產
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下列要求予以標示。
4.1.6.1.1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4.1.6.1.2 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應標示集團公司和分
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僅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註
到地市級地域。
4.1.6.1.3 受其他單位委託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託單位和受委託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
委託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註到地市級地域。
4.1.6.2 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的聯繫方式應標示以下至少一項內容:電話、傳真、網路聯
系方式等,或與地址一併標示的郵政地址。
4.1.6.3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如香港、澳門、台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
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4.1.7 日期標示
4.1.7.1 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日期標示採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標
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7.2 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
應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外包裝上標示的生產日期應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
期,或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4.1.7.3 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示,應註明日期標示順序(標示形式參見附
錄C)。
4.1.8 貯存條件
預包裝食品標籤應標示貯存條件(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9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預包裝食品標籤應標示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標示形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4.1.10 產品標準代號
在國內生產並在國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產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
順序號。
4.1.11 其他標示內容
4.1.11.1輻照食品
4.1.11.1.1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輻照食品”。
4.1.11.1.2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在配料表中標明。
4.1.11.2 轉基因食品
轉基因食品的標示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1.11.3 營養標籤
4.1.11.3.1 特殊膳食類食品和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類食品,應當標示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標示方式按
照GB 13432 執行。
4.1.11.3.2 其他預包裝食品如需標示營養標籤,標示方式參照相關法規標準執行。
4.1.11.4 質量(品質)等級
食品所執行的相應產品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
4.2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籤標示內容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籤應按照4.1 項下的相應要求標示食品名稱、規格、淨含量、生
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籤上標註,則應在說明書或契約中註明。
4.3 標示內容的豁免
4.3.1 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酒精度大於等於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
類;味素。
4.3.2 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於10cm2 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
A),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淨含量、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4.4 推薦標示內容
4.4.1 批號
根據產品需要,可以標示產品的批號。
4.4.2 食用方法
根據產品需要,可以標示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烹調方法、復水再制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
的說明。
4.4.3 致敏物質
4.4.3.1 以下食品及其製品可能導致過敏反應,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識的名稱,或在配
料表鄰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麩質的穀物及其製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
b)甲殼綱類動物及其製品(如蝦、龍蝦、蟹等);
c)魚類及其製品;
d)蛋類及其製品;
e)花生及其製品;
f)大豆及其製品;
g)乳及乳製品(包括乳糖);
h)堅果及其果仁類製品。
4.4.3.2 如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上述食品或其製品,宜在配料表臨近位置加以提示。
5 其他
按國家相關規定需要特殊審批的食品,其標籤標識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附錄A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
A.1 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的最大一個側面的高度(cm)乘以寬度(cm)。
A.2 圓柱形包裝物、圓柱形包裝容器或近似圓柱形包裝物、近似圓柱形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圓周長(cm)的40%。
A.3 其他形狀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總表面積的40%。
如果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有明顯的主要展示版面,應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積為最大表面面積。
包裝袋等計算表面面積時應除去封邊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裝計算表面面積時不包括肩部、頸
部、頂部和底部的凸緣。
附錄B
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的標示形式
B.1 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朱古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 磷脂,聚甘油蓖麻
醇酯,食用香精,檸檬黃),葡萄糖漿,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
用香料。
B.2 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國際編碼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朱古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 322,
476),食用香精,著色劑(102)),葡萄糖漿,乳化劑(477),增稠劑(407,412),著色劑
(160b),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3 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朱古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 磷脂,聚
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著色劑(檸檬黃)),葡萄糖漿,乳化劑(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劑
(卡拉膠,瓜爾膠),著色劑(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4 建立食品添加劑項一併標示的形式
B.4.1 一般原則
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註。營養強化劑、食用香精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
物質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劑項外標註。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註。食品添加
劑項在配料表中的標註順序由需納入該項的各種食品添加劑的總重量決定。
B.4.2 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朱古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 磷脂,聚甘油蓖麻
醇酯,食用香精,檸檬黃),葡萄糖漿, 食品添加劑(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
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4.3 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國際編碼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朱古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 322,
476),食用香精,著色劑(102)),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乳化劑(477),增稠劑(407,412),
著色劑(160b)),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4.4 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具體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朱古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 磷脂,聚
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著色劑(檸檬黃)),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乳化劑(丙二醇脂肪酸
酯),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著色劑(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附錄C
部分標籤項目的推薦標示形式
C.1 概述
本附錄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預包裝食品部分標籤項目的推薦標示形式,標示相應項目時可選用但不限
於這些形式。如需要根據食品特性或包裝特點等對推薦形式調整使用的,應與推薦形式基本涵義保持一
致。
C.2 淨含量和規格的標示
為方便表述,淨含量的示例統一使用質量為計量方式,使用冒號為分隔設定。標籤上應使用實際產品
適用的計量單位,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空格或其他符號作為分隔設定,便於識讀。
C.2.1 單件預包裝食品的淨含量(規格)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450g;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25 克(200 克+送25 克);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 克+贈25 克;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25)克。
C.2.2 淨含量和瀝乾物(固形物)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以“糖水梨罐頭”為例):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425 克瀝乾物(或固形物或梨塊):不低於255 克(或不低於
60%)。
C.2.3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時,淨含量和規格均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 40 克×5;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 5×40 克;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 克(5×40 克);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 克(40 克×5);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 克(5 件);
淨含量:200 克規格:5×40 克;
淨含量:200 克規格:40 克×5;
淨含量:200 克規格:5 件;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 克(100 克+ 50 克×2);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 克(80 克×2 + 40 克);
淨含量:200 克規格:100 克+ 50 克×2;
淨含量:200 克規格:80 克×2 + 40 克。
C.2.4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不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時,淨含量和規格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 克(A 產品40 克×3,B 產品40 克×2);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200 克(40 克×3,40 克×2);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100 克A 產品,50 克×2 B 產品,50 克C 產品;
淨含量(或淨含量/規格):A 產品:100 克,B 產品:50 克×2,C 產品:50 克;
淨含量/規格:100 克(A 產品),50 克×2(B 產品),50 克(C 產品);
淨含量/規格:A 產品100 克,B 產品50 克×2,C 產品50 克。
C.3 日期的標示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線、連字元、句點等符號分隔,或不用分隔設定。年代號一般應標示4
位數字,小包裝食品也可以標示2 位數字。月、日應標示2 位數字。
日期的標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10 年3 月20 日;
2010 03 20; 2010/03/20; 20100320;
20 日3 月2010 年;3 月20 日2010 年;
(月/日/年):03 20 2010; 03/20/2010; 03202010。
C.4 保質期的標示
保質期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飲)用; ……之前食(飲)用最佳; ……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 此日期前食(飲)用最佳……;
保質期(至)……;保質期××個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
C.5 貯存條件的標示
貯存條件可以標示“貯存條件”、“貯藏條件”、“貯藏方法”等標題,或不標示標題。
貯存條件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常溫(或冷凍,或冷藏,或避光,或陰涼乾燥處)保存;
×× - ×× ℃保存;
請置於陰涼乾燥處;
常溫保存,開封后需冷藏
;
溫度:≤××℃,濕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