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國土資源局

6.土地、礦產資源、地籍測繪和基礎地理信息的動態數據收集和技術性工作。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責任。 (七)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

根據《中共韶關市委、韶關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韶關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聯〔2009〕18號),設立韶關市國土資源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下列職責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1.市級土地整理、補充耕地、復墾開發專項規劃的事務性工作;
2.土地市場和地價動態監測分析,建設用地信息發布,國土資源統計等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3.地質災害預警預報事務性工作,汛期地質災害應急技術性調查,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預報工作;
4.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
5.公開出版、展示、登載地圖、地圖產品內容的審核和測繪成果的匯交以及國土資源檔案管理工作;
6.土地、礦產資源、地籍測繪和基礎地理信息的動態數據收集和技術性工作。
(三)將礦山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的審查工作交給相關社會組織。
(四)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耕地開發整理、補充、保護工作;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國土資源市場監管、基礎測繪、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責任。編制實施全市土地與礦產資源規劃,參與涉及土地與礦產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查、審核,指導和審核縣(市、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查處理國土資源的重大違法違規案件。
(四)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擬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措施並進行指導監督,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擔全市耕地面積占補動態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五)組織實施地籍管理工作,負責提供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定級、登記發證和城鄉地籍管理等工作,承擔市人民政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工作。
(六)負責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擬訂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計畫、供應等措施,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對土地使用權價格進行備案,規範土地市場秩序,承擔上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七)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負責礦業權市場和礦產資源儲量監管工作,監督管理地質勘查行業,調處礦業權糾紛,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
(八)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指導、監督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等重要保護區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等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與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國土資源應急管理工作。
(九)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市場管理工作。編制基礎測繪工作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測繪行業,負責測繪成果、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和公共信息提供,監督執行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十)負責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2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材料、重要檔案的起草和會議的組織、財務、秘書、保密、保衛、文電處理、新聞報導、政務信息、綜合調研、檔案管理、外事、接待和後勤管理工作;指導本系統國土資源檔案管理工作。

2、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市區分局及所屬國土資源所、局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負責工會、共青團、婦女、計畫生育、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並指導直屬單位開展上述工作;負責宣傳教育、人員培訓、出訪和職稱評聘申報工作;負責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成員雙重管理主管方的日常工作。

3、法規科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及方法,並對重大政策性問題進行研究;負責普法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測繪管理行政案件的訴訟、複議、聽證工作,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工作。

4、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科

負責編制韶關市及區域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和審核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實施省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和指導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的劃定調整以及占用保護區的審查上報工作;擬訂並指導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規定;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審核耕地補充方案,負責新增耕地的驗收管理和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指導農地用途管制和工作。

5、建設用地科

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徵用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審核建設項目用地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負責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程管理;擬訂地價政策,指導土地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制度;負責建設用地的報批工作;審核土地評估機構、中介機構資格。

6、地產市場科

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以及土地市場的監督管理,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以及國有土地收購儲備手續;規範地產市場及其交易行為;負責行政劃撥土地和集體非農地使用及其流轉的監督檢查;負責對土地轉讓、出租中的地價、土地增值額的審核工作;參與土地市場的開發;擬定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及監督實施。

7、地籍管理科

(加掛市人民政府調處土地糾紛辦公室牌子)組織擬訂地籍管理辦法、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地類審核;組織實施土地登記及土地證書年檢工作;確定土地權屬;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辦理土地抵押、出租手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現狀動態監測工作。

8、測繪管理科

負責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測繪技術規定的有關工作,監督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範和質量管理規定;管理全市大地測量控制系統和市區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出版工作;審查公開出版和展示的地圖,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受理測繪單位資質的申請和年審;負責仲裁重大測繪糾紛;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9、礦產資源管理科

負責編制全市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依法進行採礦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登記初審,調處重大採礦爭議、糾紛;對零星分散礦產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實施備案;協助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管理全市地質資料匯交工作;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實施監督管理;擬定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及監督實施。

10、地質勘查與環境科

負責編制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計畫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地質礦產資源調查評價,承辦探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登記初審有關工作,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爭議、糾紛;管理地質勘查成果;審查地質勘查單位和探礦權評估機構的資格;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的動態監測、評價、預報工作;審查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機構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格,辦理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備案登記,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組織、指導地質遺蹟保護的有關工作;擬定探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及監督實施。

11、紀檢監察室

負責局機關和派出機構及直屬單位行政監察、紀檢、黨風廉政建設、內部經濟審計和財務監督工作
韶關市國土資源局聯繫方式:
聯繫地址:韶關市惠民南路42棟6樓

四、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35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執法監察大隊副大隊長2名)。後勤服務人員數8名。

五、其他事項

市國土資源局湞江分局、武江分局,均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正科級。宣傳、貫徹落實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負責協助制定、修編和實施轄區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並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區,做好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工作;協助轄區內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的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及測繪管理各項基礎性工作;開展國土資源執法動態巡查工作;配合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和處理工作;調處國土資源權屬糾紛;管理轄區內鄉鎮國土資源所。核定機關行政編制各7名,執法監察中隊行政執法專項編制各3名,鄉鎮國土資源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各20名。其中:分局長各1名,副局長各2名(1名兼任執法監察中隊中隊長)。後勤服務人員數各1名。

六、聯繫地址

韶關市惠民南路42棟6樓

七、下屬單位

國土資源信息中心(征地服務中心)
1、承擔市、縣、區國土資源信息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建立國土資源信息綜合服務體系。2、承擔韶關市、縣、區地理基礎資料庫、國土資源資料庫建設的數據採集、存儲、傳輸、處理任務。3、建立市、縣國土資源動態監測信息網路,為上級國土資源監測部門提供國土資源實時信息。4、承擔市區國土檔案資料的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負責國土檔案資料信息技術的接收、整理、保護,為社會提供諮詢服務。5、研製地域性的基準地價,逐步建立定期公布地價變動指數,充分發揮地價的政策導向和調控功能。6、負責征地的現場宣傳、調查、勘測等具體工作,做好征地補償的登記和覆核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提供與征地有關的法律規定,並且提供技術諮詢服務。7、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妥善處理與用地單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之間的矛盾,及時發現問題並提出解決辦法的建議。
8、督促檢查建設單位落實補充耕地情況。
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具體實施工作,有計畫地開墾、儲備耕地;承擔重點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按許可權管理、使用有關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負責補充耕地先補後點資金的收取和撥付。
礦產資源與地質環境監測中心
組織實施地質環境監測工作規劃、計畫;負責提出地質災害預警工程項目的設定建議,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調查,監測工作;負責本區域地下水的動態監測和礦泉水、地熱水資源的監測工作;負責本區域地質環境監測數據和資料的收集、匯總上報以及地質環境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對縣(市、區)地質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業務指導;提供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韶關市國土資源儲備交易中心
貫徹執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接受單位和個人的委託,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交易公開招標、拍賣以及公開掛牌和上網競價;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交易條件的初審、交易鑑證、稅費測算及代收等事項;收集、匯總儲存上報、發布土地使用權供求信息、交易行情以及政策、法規信息;協助調查土地使用權交易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和場外交易行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