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南雄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南雄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雄編〔2010〕04號),設立南雄市國土資源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

根據南雄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南雄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雄編〔2010〕04號),設立南雄市國土資源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下列職責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1.市級土地整理、補充耕地、復墾開發專項規劃的事務性工作;

2.土地市場和地價動態監測分析,建設用地信息發布,國土資源統計等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3.地質災害預警預報事務性工作,汛期地質災害應急技術性調查,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預報工作;

4.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

5.測繪成果的匯交以及國土資源檔案管理工作;

6.土地、礦產資源、地籍測繪和基礎地理信息的動態數據收集和技術性工作。

(三)將礦山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的審查工作交給相關社會組織。

(四)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耕地開發整理、補充、保護工作;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國土資源市場監管、基礎測繪、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責任。編制實施全市土地與礦產資源規劃,參與涉及土地與礦產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查、審核,指導街道、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查處理國土資源的重大違法違規案件。

(四)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擬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措施並進行指導監督,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擔全市耕地面積占補動態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五)組織實施地籍管理工作,負責提供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定級、登記發證和城鄉地籍管理等工作,承擔市人民政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工作。

(六)負責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擬訂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計畫、供應等措施,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對土地使用權價格進行備案,規範土地市場秩序,承擔上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七)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負責礦業權市場和礦產資源儲量監管工作,監督管理地質勘查行業,調處礦業權糾紛,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

(八)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指導、監督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等重要保護區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等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與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國土資源應急管理工作。

(九)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市場管理工作。編制基礎測繪工作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測繪行業,負責測繪成果、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和公共信息提供,監督執行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十)負責街道、鄉鎮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方的工作。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和韶關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重大課題的調研和重要文稿的起草;組織擬訂財務管理辦法和相關規章制度;編制和執行部門預決算;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國土資源專項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及使用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基層國土資源所、局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宣傳教育、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和黨群等工作;負責下一級國土資源所人事管理及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二)規劃股。

編制實施國土、土地利用等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承擔與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查、審核工作,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土地規劃審核和預審。

(三)耕地保護股。

承擔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和保護工作;擬訂有關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方面的措施;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專項規劃和計畫;承擔耕地補充方案審核、新增耕地的監督檢查、補充耕地指標管理和耕地占補平衡年度考核等工作。

(四)用地股。

擬訂節約集約用地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儲備、供應、流轉等政策並監督指導實施;擬訂地價政策,指導土地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制定與公布;負責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監督管理土地市場秩序;負責行政劃撥土地和集體非農用地使用及其流轉的監督檢查;協助做好征地補償標準裁決工作;承擔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五)地籍管理股(市人民政府調處土地糾紛辦公室)。

擬訂地籍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地類審核;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及抵押登記;監督管理土地確權工作;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現狀動態監測及統計管理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對外服務視窗的管理工作。

(六)地質礦產資源管理股。

編制全市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礦產資源調查,擬訂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負責礦業權市場和礦產資源儲量監管工作;監督管理地質勘查行業;調處重大採礦權權屬糾紛;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

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指導、監督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等重要保護區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等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與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管理工作;承辦探礦權審批的有關工作;負責探礦權市場監管工作。

(七)測繪管理股。

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測繪成果和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執行國家、省和市測繪技術規範;監督管理測量標誌保護工作和測繪市場工作;審查公開出版和展示的地圖;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和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八)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

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測繪行政執法監察和信訪工作;承擔違法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4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長(隊長)8名,其中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可高配副科;其他人員8名。後勤服務人員數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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