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
預防犯罪當今刑法理論認為,實現刑事責任的方法,除刑罰之外還有其他強制方法。因為刑罰目的是預防犯罪,包括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但犯罪千姿百態,罪行輕重各不相同,人身危險性各不一樣,其中必然出現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況,刑法對免除處罰的規定本身就肯定了這一點。但是,刑事責任不能免除,為了更好地體現國家對犯罪人刑事責任的追究,為了伸張正義,為了保護法益,為了教育犯罪人,對於不需要判處刑罰但又需要適用其他強制方法的犯罪人,確有必要適用其他非刑罰的處罰方法。
非刑罰處罰方法,也能體現對犯罪行為的否定評價和對犯罪人的嚴厲譴責,具備刑事責任實現方法的本質特徵。因此,非刑罰處罰方法,是刑事責任的一種實現方式。
處罰方法
非刑罰處罰方法中,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責令賠償損失等處罰方法,但對這些方法的認識不能表面化、絕對化。不能認為,在任何場合,只要適用這些方法的,就是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的實現方法;而應當認為,當它們被用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方法時,就是實現刑事責任的一種方法,況且這種方法也是刑法明文規定的。
如果不這樣認識,要么就自相矛盾——對構成犯罪的只追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要么就以結果否認前提——既然給予的是行政處分、民事制裁,其行為就不是犯罪行為。應當認識到,即使某些非刑罰處罰方法輕於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但從實質上、根據上看,從追究刑事責任事實上給犯罪人在社會生活上所造成的不利影響來看,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包括給予非刑罰處罰),一般總是重於其他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
司法機關應當正確認識非刑罰處罰方法的意義,並正確適用非刑罰處罰方法。一方面,對免除刑罰處罰但需要給予非刑罰處罰的,應當給予一定的非刑罰處罰;另一方面,對本應判處刑罰的,也不能僅適用非刑罰處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