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刑法》中規定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所謂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罰範圍內,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犯罪人,比較有該種處罰情節的犯罪人,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據此,從重處罰應具有以下四層涵義:
(一)從重處罰必須是在法定刑範圍內從事。如果超出了法定刑範圍,則是“加重”,而不是“從重”。
(二)從重處罰必須以“從重處罰情節”為依據。
(三)從重處罰的參照物是“不從重處罰”,而不是“從輕處罰”。
(四)從重處罰的“從重”,只能是適度從重。這裡必須明確兩點:一是從重未必就必須在罪刑單位的量刑幅度的中間線以上處罰。二是對從重處罰情節的社會危害性要作出正確估計,做到“罰當其罪”。
本條款強調“本法規定”,說明只有在滿足狹義的《刑法》法典中明文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情況下,定罪量刑才可以從重處罰。我國《刑法》現階段從重處罰情節共36種,除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累犯、毒品再犯等明文規定非犯罪情節外,其他條款均為犯罪情節較重、惡劣或社會危害性大,不包括不自證其罪或拒不認罪。
酌定從重
刑法理論中對酌定情節是這樣解釋的:“雖然不是法律明文規定,但是審判過程中需要酌定考慮的情節必須要足以影響犯罪對社會的危害,審判實踐中需要考慮的酌定情節主要有:犯罪的動機、犯罪的手段、犯罪時的環境和條件,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犯罪的損害程度、犯罪後的態度。”就是說認定酌定情節的前提是要足以影響犯罪對社會的危害,同時非明文規定不可能突破明文法規定給予處罰。
非犯罪
根據《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我國法律對於非犯罪情節從重處罰只有法定從重處罰,不存在酌定從重處罰。
根據《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說明,酌定情節可以分為從寬情節和從嚴情節,並不存在從重情節。
我國法律對非犯罪情節需要酌定從重的,如累犯、毒品再犯、國家安全累犯等均以明文形式進行了規定,即一切非犯罪從重情節均為法定,不存在酌定形式。我國法律未授予法官擬製法律的權利,因此非犯罪情節從重處罰不存在法定以外情況。
情形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範圍內從重給予處罰:
第一,違法行為造成較嚴重後果的,包括使用惡劣的違法手段、多次違法、影響很大等。
第二,妨礙、逃避或者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
第三,脅迫、誘騙或者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第四,其他依法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罰的,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的情況,如利用職權實施違法行為等。
從輕處罰
如何處罰才是從輕處罰呢?目前比較普遍的方法是“中間線分割法”。即將某一處罰幅度內最高額罰款數額與最低額罰款數額平均分割,以該分割點數額為界限,界限以下最低額以上為從輕處罰的幅度。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例,“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 …,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間線分割法”認為該幅度違法行為的當事人如果具備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應當將十萬元分割,即以五萬五千元為中間線。五萬五千元以下就是從輕處罰的幅度。
相關內容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從輕、減輕處罰是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並具備法定量罰情節的行政相對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在執法實踐中,對此法定量罰情節的理解、執行存在一些不同觀點,如不加以統一和規範,將影響量罰的正確適用。
修正案七
第一百零四條
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罪——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實施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六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罪——與境外勾結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
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罪——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實施從重處罰;與境外勾結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罪——與境外勾結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罪——掌握國家秘密國家工作人員從重處罰。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七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武裝掩護從重處罰。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從重處罰。
第一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運輸偽造貨幣罪——偽造+出售或運輸從重處罰。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從重處罰。
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向關係人發放貸款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侮辱褻婦女兒童罪——猥褻兒童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具有毆打、侮辱情節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他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二百四十八條
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員罪——致人傷殘、死亡以故意傷害、殺人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竊取財物的按盜竊從重處罰。
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冒充警察從重處罰。
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罪——引誘未成年人參加從重處罰。
第三百零七條
妨害作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森林、林木罪——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利用、教唆未成年人或向其出售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罪分子罪——緝毒人員或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對未成年人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六條
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排除累犯)
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一條
組織、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旅館、飲食、文化娛樂、出租汽車業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四條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罪——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九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包括過失)——戰時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六條
受賄罪——索賄從重處罰。
第四百二十六條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