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制度概述
我國刑法中,這種主刑、附加刑的搭配,剝奪權益不同、剝奪程度(輕重)不同的刑罰種類的搭配,構成了一個適用於危害性質、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的處罰體系,這就是刑罰的體系。
在學理上,往往還從刑罰剝奪權益的性質劃分刑罰種類。從剝奪權益性質的角度講,死刑屬於生命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屬於自由刑,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其他的屬於剝奪自由刑;罰金刑和沒收財產刑屬於財產刑;剝奪政治權利刑屬於資格刑。
此外,在人類刑罰的歷史上,還有過答、杖、剿、宮、胖等殘害人體的刑罰,屬於身體刑。墨或者黯,則屬於羞辱刑。
主刑
主刑:是對犯罪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主刑的特點是: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了5種主刑:
(一)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和民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
(二)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執行並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三)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強迫其勞動並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罰方法;
(四)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強制其參加勞動並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罰方法;
(五)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兩種情況。
主刑著重掌握:
(一)管制刑的特點:限制自由。
(二)適用對象的特點:1.罪輕;2.危險小。因為管制是限制自由,再次將有犯罪危險的人放到社會上,有違預防觀念。
(三)管制犯應該要遵守的事項。刑法第39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一)拘役的特點是一種短期剝奪自由刑。
(二)拘役在執行、待遇上與有期徒刑的差別:
1.在拘留所或看守所執行;
2.就近執行;
3.可酌量發給報酬;
4.每月有1天一2天假,可回家探親。
主要有兩點:
(一)不適用死刑的對象一
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裡有兩點要注意:
1.審判時指的是從偵查羈押時起至審判的全過程,不要把它狹隘地理解為僅僅限定在起訴以後。雖然一般理解起訴後才有審判的問題,其實應把審判時往前延伸到偵查羈押時。
2.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如果發生人工流產或自然流產的,仍視為孕婦。
(二)對死緩犯核准執行死刑的條件林
是否故意犯罪。在考驗期內故意犯罪,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如果沒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注意:不包含過失犯罪。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
附加刑
附加刑:又稱從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的特點是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了4種附加刑:
(一)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二)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三)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所有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
(四)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
附加刑著重掌握: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就罰金刑作了有關解釋,極為重要。
1.罰金刑適用的根據和數額:
(1)根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
(2)數額: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1000元。
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500元。
2.數個罰金刑的數額計算:依法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實行並罰,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執行總和數額。
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並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併執行;但並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3.可以單處罰金刑的情況——非常重要: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3)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
(4)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6)全部追贓並有悔罪表現的;
(7)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
4.罰金刑的執行:刑法第53條規定的“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主要是指:
(1)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
(2)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3)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
財產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5.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1.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刑的適用有3種情況:
(1)根據主刑確定: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根據犯罪性質確定:對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罪犯,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3)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常見的如故意殺人、搶劫、強姦、放火之類的犯罪。此外,嚴重的盜竊罪和傷害罪也可以附加適用。嚴重的盜竊通常是指重大盜竊,嚴重的傷害通常指重傷以上的傷害。
2.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起算。這個起算從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假釋的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但是有一句話要記住:就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於主刑執行期間,這意味著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宣告刑期與實際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是不一致的。比如說,甲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3年。這3年的附加刑從10年刑滿釋放或假釋之日起計算,執行3年。所以實際剝奪政治權利時間應該等於宣告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加上主刑實際執行的時間。
賠償經濟損失與賠償損失的區別。這是一個概念上的區別,賠償經濟損失指的是對被告人判刑並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情況,情況叫做賠償經濟損失。簡言之,是“又罰又賠”。如果對犯罪人定罪但不判刑,比如說,免於刑事處罰,而以非刑罰方法結案的,用的是“賠償損失”稱呼,對被害人的損失進行賠償。簡言之,是“只賠不罰”。雖然說“賠償經濟損失”和“賠償損失”都是對被害人進行賠償,但是它適用的場合不一樣。賠償經濟損失適用的場合是對犯罪人判了刑,這個時候賠的叫賠償經濟損失;而賠償損失是定了罪,但是對犯罪人判刑了沒有啊?沒有判刑,僅僅要求他賠償損失,這個叫賠償損失。這種說法上的區別,應該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