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關於刑罰裁量(簡稱量刑,以下均稱量刑)的概念,國內外著作中表達不一,分歧頗大。在日本,量刑稱為刑罰的量定,我國台灣刑法著作多數稱為科刑或“刑之酌科”,前蘇聯的一些刑法著作將量刑成為判刑。就以上的觀點從嚴格意義上講,量刑與判刑科刑等概念均有不同。判刑是指對構成犯罪的人,決定處以什麼樣、多重的刑罰,並不包括對具備某些條件的犯罪人員免除刑罰和刑罰執行中的減刑與假釋。科刑是對構成犯罪的人科處刑罰。量刑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對具體的犯罪分子依法裁量、決定特定的刑罰的審判活動。廣義的量刑是指人民法院選擇決定給予犯罪分子以特定的刑罰或免於刑罰的整個過程中,它除了包含狹義的量刑外,還包括免刑和緩刑的裁量。
特徵
從以上量刑的概念中可以看出量刑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量刑的主體是國家審判機關。在我國,只能由人民法院量刑。量刑權是我國刑罰權的重要內容之一,從屬於刑事審判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刑事審判權屬於人民法院行使,量刑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但也不是任何法院都可以裁量任何刑罰。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不能作出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裁量。
第二、量刑的基礎是查明犯罪事實,認定犯罪性質。換言之,人民法院只能在查明了犯罪事實、認定犯罪的性質、確定了應當適用的刑法條文之後,才能量刑。
第三、量刑的內容是裁量刑罰。量刑作為一種審判活動,總是包括決定刑罰與不決定刑罰兩種結局。所以,量刑的內容,首先是決定是否對犯罪人判處刑罰;其次,在決定判處刑罰的前提下,進一步決定判處何種刑罰,判處多重的刑罰和是否立即執行等。
第四、量刑的性質是一種刑事審判活動。由於量刑的法律依據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量刑的基礎是犯罪事實與犯罪性質,量刑的對象是實施了犯罪的人,所以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種刑事審判活動。量刑是將法定的罪行關係變為實在的罪行關係的必要是行刑的先決條件,是實現刑罰目的的關鍵。量刑的適當與否,是衡量刑事審判質量的一個重要標準,它直接影響刑罰積極功能的發揮與刑罰目的的有效實現。
意義
刑罰裁量在刑事審判活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量刑的適當與否不僅是檢驗法院審判工作質量與社會效應的一個重要標準,而且直接關係到刑法任務和刑罰目的能否實現的問題。具體地說,量刑的意義在於:1、量刑是實現刑法任務的重要環節之一。我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這個任務是通過對犯罪份子的定罪量刑來完成的。就定罪與量刑的關係而言,定罪是量刑的前提,量刑是定罪歸宿。只有在定罪準確的基礎之上做到量刑適當,才能有效地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從而實現刑法的任務。2、量刑是實現刑罰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對於預防犯罪來說,量刑適當是至關重要的,只有犯罪分子判處與其罪行及其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的刑罰,才能使其體驗到刑罰的權威和公正,從而認罪服判,接受教育改造,刑滿釋放後不再危害社會,達到特殊的預防目的;也才能使社會上不穩定分子受到警戒和震懾,不敢輕易以身試法,產生普遍的預防的預防效果。3、量刑是貫徹刑法基本原則和政策的重要途徑之一。我國刑法中的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以及懲辦與寬大結合,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刑事政策,都必須通過量刑的活動來實現。
原則
量刑必須以一定的原則為指導,在量刑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原則很多,概括起來有三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的原則,即刑罰的原則。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我國刑法所特有的貫穿全部刑法始終的基本原則是罪刑法定原則;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這些原則不僅對定罪有指導作用,對量刑也有指導作用。特別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刑事立法上有體現,又通過量刑加以具體實施,早在春秋戰國時期的子產就指出過罪刑相當。現在各國刑法有的也具體規定了責任相適應原則,如《聯邦德國刑法》第46條規定:“犯罪人的責任為量刑的基礎”。日本1974年提出的《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48條規定的量刑的一般原則之一是“量刑必須與犯罪應負的責任相適應。”波蘭刑法法典第50條和其他各國刑法典的相應條文,都規定了類似的原則。
第二個層次的原則即量刑的一般原則。在刑法學界除了多數主張刑法第61條規定的量刑的一般原則,並將它表述為“貫徹個別定罪量刑、罪刑相適應、嚴禁株連的原則”和“執行刑事法律中定罪量刑的平等的原則”,也是量刑的原則;有的又主張量刑的原則是:“刑罪相適應原則”、“刑罰個別化原則”、“刑罰法定原則”。我們認為罪行相適應、嚴禁株連、刑罰法定的原則也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對量刑起著指導作用,但又不好說就是量刑的獨立性原則,否則前後重複,有把刑法的基本原則降格為量刑原則的嫌疑。關於刑罰個別化作為量刑的原則之一不無道理的,即根據犯罪人的社會危害性與人身危害性(個人情況)的不同,給予不同的刑罰,從總的講是貫徹了刑事政策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的精神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我國刑法總則與分則規定雖無刑罰個別化文字表示,但這種立法精神是存在的。問題是我們認為刑罰個別化不但在量刑時應如此,在定罪時也是如此,沒有定罪的個別化,刑罰個別化也無基礎。因此我們認為個別化原則在定罪與量刑中均應貫徹,只講刑罰個別化似乎有其局限性,這個問題有待進一步研究。雖然在國外許多國家都明確規定了刑罰個別化的原則,如前蘇聯及東歐國家、德國、義大利等,但我們也不能站在自己的角度去職責別人,要建立有中國特色的量刑原則。
第三個層次的原則即刑法規定量刑的具體原則。例如,從重處罰原則、從輕處罰原則、免除處罰原則、數罪併罰原則等等。這些原則是適用於某一犯罪的具體原則,不是量刑的一般原則。這裡我們著重談一下經常與普通適用的量刑的一般原則,即以犯罪事實為根據,以刑事法律為準則的原則。具體講,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載量原則主要有:
(一)以犯罪事實為根據的原則
犯罪事實是量刑的客觀基礎或根據,沒有犯罪事實,就不能成立犯罪,更談不上量刑.法院只有在查清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事實以後,才能認定其犯罪性質,進而確立應予的刑罰處罰。所謂犯罪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犯罪諸種情況的總和。它既包括犯罪構成要件的基本事實,也包括直接影響犯罪危害程度的其他事實。要貫徹量刑以犯罪事實為根據的原則,必須做到:1、查清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是定罪量刑的客觀基礎,查明犯罪事實是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和正確適用刑罰的前提。2、確定犯罪性質。所謂犯罪的性質,是指犯的什麼罪,即應定什麼罪名。犯罪的性質不同,反映出社會危害程度也不一樣,因而法定刑的輕重也不同。在同類犯罪中,由於各種具體的犯罪性質不同,其相應的法定刑有輕重之別。所以法院在量刑時,必須要判明犯罪的性質,這樣才能做到量刑適當,罰當其罪。3、分析犯罪情節。所謂犯罪情節,是指犯罪構成必要要件的基本事實以外的其他能夠影響社會危害程度的各種事實情況。同一犯罪性質,由於情節的不同,其社會危害性也有差別,因而量刑的輕重也適應有所不同。4、判斷社會的危害程度。犯罪的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
(二)以刑事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查清犯罪諸方面的事實情況,只是進行量刑的前提條件,但並不是意味著量刑必然適當。要做到量刑適當還必須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適用刑罰。這是社會主義法原則對量刑工作的要求,貫徹量刑以刑事法律為原則。必須做到:1、依照刑法分則對犯罪規定的量刑原則,選擇確定與犯罪分子的罪刑相適應的刑種和刑期。2、依照刑法總則相關於負擔刑事責任原則的規定,做出對犯罪分子是否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3、依照刑法總則關於各種刑法方法中刑罰制度的適用對象與適用條件等規定,適用各種刑罰制度和刑法方法。
本人的個人觀點認為我國量刑原則有待進一步的完善,其標準必須符合:1、量刑原則必須具有專門性,即這些原則是專門用以指導量刑活動的。2、量刑原則必須具有可操作性,這些原則需來自人民法院的量刑實踐活動,是對實踐的概括和總結,將於按法官掌握。3、量刑原則必須具有指導性。作為原則,應當是量刑活動的指南針,對量刑活動具有直接的指導意義,這使它區別於刑法中的其他一般原則。量刑原則必須緊緊圍繞人民法院的量刑活動,即人民法院運用刑罰懲罰犯罪,也就是刑罰的運作。
根據
對於量刑的根據,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去理解,從人民法院方面看是指人民法院決定和裁量犯罪人刑罰輕重的基礎或前提,從犯罪人的方面看它是指犯罪人的被判處刑罰的標準或事由、回答犯罪基於何種理由或者依照什麼標準初刑罰。顯然,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而且兩方面是一致的。量刑的根據包括法律根據和事實根據,量刑的法律根據是指應當依據什麼法律量刑的問題。量刑的事實根據也就是依據犯罪人的什麼事實基礎來決定其刑罰的有無和輕重。這也就是我國刑法的第61條的規定,我們已經在前面論述過這個問題,在這裡不再贅述,一下我們著重論述以下各種刑罰理論與量刑的根據。
由於量刑是實現刑罰目的手段,所以量刑應圍繞刑罰目的問題展開,當然研究量刑的根據問題要涉及到刑罰的本質和目的,要以刑罰的目的作為量刑活動的指針,這就意味著探討量刑的根據問題,離不開刑罰的目的,再者量刑理論是刑法理論的縮影,在不同的量刑主張上反映出不同的刑罰理論。歷史上曾出現過的刑罰論主要是有三種:第一、報應理論。報應理論又稱絕對理論或正義理論,這是刑事古典學派有關刑罰本質與目的的一種理論。這種理論主要以美國法學家約翰:羅爾斯為代表,這種理論認為,刑罰的本質是報應犯罪行為的罪惡,是以刑罰的痛苦來均衡犯罪人的罪責而實現正義的理念。第二、預防理論。預防理論是以預防思想為基礎有關刑罰本質與目的的理論,它是報應理論相對立,以德國學者李斯特為主要代表,闡述了刑罰從盲目的、本能的衝動的行為到合目的性的進化過程,這一理論認為刑罰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預防犯罪的手段。第三、折衷理論。折衷理論是調和報應理論和預防理論有關刑罰本質與目的的理論,《英美刑法刑事訴訟法概論》一書所著美國學者帕克(H.L.pack)是此觀點的力主者。從以上三種理論,可以推論出三種不同的量刑根據:報應理論主張量刑的根據是犯罪行為的罪責,預防理論主張量刑的根據是犯罪人在社會化的難易程度,折衷理論主張首先依照犯罪人的罪責確定刑罰的範圍,然後在此範圍內考慮犯罪人在社會化的難易程度。這幾種量刑的根據觀點,雖然各自都存在著種種問題,然而對於我們確立量刑根據時都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失衡與對策
量刑平衡的反面是量刑失衡,有的學者稱之為量刑不平衡,也有的學者稱為量刑偏差。量刑失衡決不是我國特有的現象,這一問題在世界各國帶有普遍性、共同性。例如美國參議員埃德任德M甘迺迪對於美國司法量刑下統一現象作多深刻的評論,美國的刑法學喬治科也曾經對美國的量刑不平衡問題作過分析。據一些學者的調查研究表明,刑罰嚴厲程度不同的地區呈現出巨大的差別,一些地區剝奪自由刑的比例比另一些地區高得多,而且期限上的差別有時達到30%—40%,上述差別並且基本犯罪結構和犯罪人情況的不同,而是由於法官的不同而形成的。此外,在其他國家如: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國,也先後對量刑失衡的情況進行了調查,揭示出許多案件里量刑中存在著較為嚴重的偏差和失衡。
在我國,刑罰施行已有二十多年,從總體上看,廣大司法幹警能依法審判、正確量刑,基本上能作到公正、合理、平衡協調地裁量刑罰,但毋庸諱言,我國的審判實踐中量刑不平衡的現象依然存在。那么造成量刑不平衡的原因是什麼?我們認為有以下幾方面的因素:1、刑事立法不完備、法律條文粗糙、法定刑幅度過大是造成量刑不平衡的先天條件。刑事立法不完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a、刑法和其他刑事立法之間的法定刑不協調;b、刑法和非刑事法規的刑事罰則之間的不協調;c、相關犯罪法定刑之間的不協調;d、一些過失犯罪之間的法定刑不協調;e、立法技術粗疏、法定刑幅度過大,導致執法中量刑的失衡。2、法官自身的因素造成的量刑不平衡。從國內外研究成果來看,影響量刑結果的心理素質有性格、年齡、性別、經歷、量刑習慣等。3、審判體制方面的因素。我國目前的審判體制是人民法院受當地黨委政法委的領導,人民法院內部以審判委員會為核心實行對審判工作的集體領導,而法官作為辦案人員在決定量刑結果方面起的作用極為有限。在這樣的審判體制下其結果是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審與判相脫離。4、行政機關的干預。由於歷史的原因,在我國形成了人民法院的地位低於同級政府的狀況,在司法實踐中有時可能會有行政部門的壓制或給人、財、物方面的行政壓力。5、治安形勢的影響。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要不要考慮社會治安形勢的影響,這一問題曾在我國法學界引起爭論,大多數人的回大是肯定的。6、社會輿論的干擾。當某一案件特別是重大案件發生時,必然會引起民眾的不同反映,從而從新聞媒體擴散有關社會輿論,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無應當受到社會輿論的監督,但有時社會輿論被歪曲了,就會對案件的審判造成不良的影響。7、未經整理和確認的判例對量刑也會產生影響。雖然判例在我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實際上法院的判例或本院以前所作的判例,對審判人員還是有潛在的影響的。
針對以上造成量刑不平衡的原因,我們認為矯正量刑失衡的對策主要有以下幾點:1、修訂和完善刑事立法,依其罪與刑、刑與刑相適應和協調;2、提高審判人員的素質,儘早實行法官責任制;3、改善黨對司法機關工作的領導;4、改變法院為審判委員會定案的做法,對審委會的職權進行適當限制;5、理順政府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關係;6、由權威機關組織彙編量刑判例,製作量刑指導作用以指導下級法院的量刑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