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法系

阿拉伯法系又稱“伊斯蘭法系”。世界性的宗教法之一,是信奉伊斯蘭教的阿拉伯各國和其他穆斯林國家法律的統稱。以《古蘭經》、《聖訓》為其主要內容;“類比”和“公議”是創製法律的重要方法,法律和宗教教義、教規密切相聯。

發展沿革

在中世紀,特別是公元8到9世紀阿拉伯帝國全盛時期,東起印度河流域,西臨大西洋,從喜馬拉雅山麓地中海沿岸,這一廣大地區各國均信奉伊斯蘭教,以兼具宗教和道德的“伊斯蘭法”為調整社會關係的準則,這種“伊斯蘭法”屬於阿拉伯法系
19世紀下半葉,許多伊斯蘭教國家對傳統法律進行改革,大量引進西方國家的法律,大多數國家的憲法、民商法、刑法、程式證據法領域,西方的法律已占據主導地位。
但由於伊斯蘭教在這些地區中仍是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之一,因而在各穆斯林國家中,伊斯蘭法的影響仍然存在,尤其在婚姻、家庭和繼承法方面,傳統法律影響較大。此外,仍有少數國家基本上適用傳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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