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令
第 11 號
《鐵路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7月11日第七次鐵道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劉志軍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建設管理,規範鐵路建設行為,提高鐵路建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鐵路建設是指新建、改建鐵路建設項目的立項決策、勘察設計、工程實施、竣工驗收等全部建設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鐵路建設活動。
第四條 鐵路建設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章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式。
第五條 鐵路建設應堅持科技創新,積極採用現代管理方法,推廣使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不斷提高建設水平。
第六條 鐵路建設應高度重視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和防災減災工作,節約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護。
第七條 鐵路建設實行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質量監督制。
第八條 鐵路建設必須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
第九條 從事鐵路建設的項目管理、勘察設計、工程施工和監理、諮詢等活動的企業和主要從業人員,必須按規定取得相應專業資質和個人執業資格,在批准的資質和資格範圍內從業,接受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鐵路建設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程式包括立項決策、設計、工程實施和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立項決策階段。依據鐵路建設規劃,對擬建項目進行預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建議書;根據批准的鐵路中長期規劃或項目建議書,在初測基礎上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按國家規定報批。
工程簡易的建設項目,可直接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三條 設計階段。根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定測基礎上開展初步設計。初步設計經審查批准後,開展施工圖設計。
工程簡易的建設項目,可根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十四條 工程實施階段。在初步設計檔案審查批准後,組織工程招標投標、編制開工報告。開工報告批准後,依據批准的建設規模、技術標準、建設工期和投資,按照施工圖和施工組織設計檔案組織建設。
第十五條 竣工驗收階段。鐵路建設項目按批准的設計檔案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後,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辦理資產移交。
第三章
第十六條 鐵路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單位是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機構,是實現建設目標的直接責任者。建設管理單位由建設項目投資人選擇或組建。建設項目投資人按權力和責任統一的原則,明確建設管理單位的職責和許可權,並監督其完成建設工作。
第十七條 中央政府直接投資的鐵路建設項目,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選擇建設管理單位。
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鐵路建設項目,由項目法人選擇或組建建設管理單位。
其他鐵路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並參照本辦法選擇或組建建設管理單位。
第十八條 鐵路建設管理單位必須是依法設立、從事鐵路建設業務的企業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並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有管理同類建設項目的工作業績,其負責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合格、投資控制良好,經運輸檢驗,沒有質量隱患。
(二)具有與建設項目相適應、專業齊全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單位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熟悉國家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有關鐵路建設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有較高的政策水平。
單位負責人必須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具有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經驗,或擔任過同類建設項目施工現場高級管理職務,並經實踐證明是稱職的項目高級管理人員。
主要技術負責人必須熟悉鐵路建設的規程規範,具有建設項目技術管理的實踐經驗,或擔任過同類建設項目的技術負責人,並經實踐證明是稱職的。
主要財務負責人必須熟悉鐵路建設的財務規定,具有建設項目投資控制和財務管理的實踐經驗,或擔任過同類建設項目財務負責人,並經實踐證明是稱職的。
(三)具有與建設項目建設管理相適應的技術、質量和經濟管理機構,能夠確保建設項目的質量、安全等符合國家規定,良好地控制工程投資,依法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十九條 建設管理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按照批准的建設規模、技術標準、建設工期和投資,組織鐵路工程項目建設,就工程質量、安全、工期、投資等全過程對委託方負責;
(二)組織勘察設計招標,組織實施勘察設計、工程地質勘察監理和設計諮詢工作;
(三)組織施工、監理、物資設備採購招標,與中標企業簽訂契約;
(四)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五)負責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負責審批建設項目中單項工程開工(復工)報告;
(六)組織編制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
(七)負責審核施工圖,供應設計檔案,組織工程設計現場技術交底;
(八)編報工程項目年度建設計畫及建設資金預算建議;
(九)組織、協調工程建設中出現的問題,負責統計、報告工程進度;
(十)按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十一)按規定組織或參與對工程質量、人身傷亡和行車安全等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十二)負責工程項目的財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使用建設資金,辦理與工程項目有關的各種結算業務;
(十三)負責驗工計價,及時辦理工程價款等資金的撥付與結算;
(十四)負責工程竣工驗收前期工作,組織編制工程竣工檔案和竣工決算,組織編寫工程總結。
第四章
第二十條 鐵路建設必須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構建統一、開放、有序的鐵路建設市場。
第二十一條 鐵路建設項目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物資、設備等採購,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投標。
第二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部門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具備相應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鐵路建設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招標。
第二十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其委託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建設管理單位不得要求中標企業分割標段;勘察設計、施工企業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承接的鐵路建設工程業務;監理企業不得轉讓承接的鐵路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第二十六條 招標確定中標人後,建設管理單位和中標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招標投標檔案約定的契約條款,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應嚴格履行契約約定,違約方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鐵路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承包實行履約擔保制度,積極推行保險制度。
第二十八條 鐵路建設實行契約備案制度,契約簽訂15日內,建設管理單位應向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其指定單位備案。
第五章
第二十九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及鐵路發展目標相適應,遵循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統一的原則。
第三十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頒布的技術政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國家有關部門關於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審查批覆意見。
第三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按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工程地質勘察監理制度、設計諮詢制度和設計檔案審查制度。
第三十二條 承擔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企業必須加強技術管理和質量管理。工程地質勘察資料必須真實、準確;設計工作應認真做好經濟社會調查,運用系統工程理論,綜合考慮運輸能力、運輸質量、建設規模和投資,推薦先進適宜的技術標準。在充分進行方案論證和經濟技術比較的基礎上,推薦最佳設計方案。
第三十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設計檔案必須達到規定的深度,初步設計概算靜態投資與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靜態投資的差額一般不得大於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靜態投資的10%。
第三十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設計選用的材料、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三十五條 鐵路建設項目開工前,勘察設計企業必須按勘察設計契約約定,向施工、監理企業說明設計意圖,解釋設計檔案,並選派設計代表機構與人員常駐現場,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完善和最佳化勘察設計,並按規定進行變更設計。
第三十六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取費,按國家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實行優質優價。
第六章
第三十七條 承擔鐵路建設項目的工程施工承包企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接受相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工程施工承包企業必須履行契約,按照契約約定,組建現場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力量和機械設備。
第三十九條 工程施工承包企業必須詳細核對設計檔案,依據施工圖和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對設計檔案存在的問題以及施工中發現的勘察設計問題,必須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設計、監理和建設管理單位。
第四十條 工程施工承包企業必須建立質量責任制,強化質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證體系,開展文明施工,推行標準化工地建設。
第四十一條 工程施工承包企業對工程施工的關鍵崗位、關鍵工種,必須嚴格執行先培訓後上崗的制度。
第四十二條 工程施工承包企業必須對建築材料、混凝土、構配件、設備等按規定進行檢查和檢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產品和設備。
第四十三條 工程施工承包企業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確需分包的工程,應在投標檔案中載明,並在簽訂契約中約定。工程施工承包企業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負責。
第四十四條 工程施工承包企業在工程施工中應準確填寫各種檢驗表格,按規定編制竣工檔案。
第七章
第四十五條 鐵路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和監理執業人員持證上崗制。
第四十六條 工程監理必須執行鐵路建設有關規程規範,依據設計檔案、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監理。
第四十七條 監理企業必須按照監理契約和投標承諾,設定現場監理機構,配備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以及必需的檢測設備。
第四十八條 施工現場應建立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各負其責的工程監理體系,現場監理人員的配置必須滿足監理工作需要。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關鍵工序和隱蔽工程,必須實行旁站監理。
第四十九條 監理人員必須認真審閱、檢查設計檔案,依據設計檔案和施工組織設計實施監理,對發現的勘察設計問題,必須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設計和建設管理單位。
第五十條 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必須經監理工程師檢查簽字後方可使用或安裝,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關鍵工序和隱蔽工程,必須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作業。
第五十一條 建設管理單位撥付工程款之前,驗工計價檔案應經總監理工程師簽認。
第八章
第五十二條 鐵路建設應嚴格遵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管理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第五十三條 鐵路建設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鐵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派出單位依法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建設管理單位必須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按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五十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執行國家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建設管理單位和施工、監理企業必須按規定及時報告,並組織或協助調查處理。嚴禁延誤報告或隱瞞不報。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資料應作為竣工資料移交接管單位。
第五十五條 鐵路建設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工程施工承包企業應對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按規定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章
第五十六條 鐵路建設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安全規定。
第五十七條 鐵路建設的建設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十八條 鐵路建設實行安全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鐵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運營。
第六十條 嚴格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制度,發生安全事故的工程施工承包企業、建設管理單位及監理企業等均必須按規定及時報告,並協助調查和處理。嚴禁延誤報告和隱瞞不報。
第六十一條 承擔既有線改建的建設管理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關於既有線施工的規章制度,接受運營單位的指導和監督,確保運輸和施工安全。
既有線改造過渡工程必須經驗收合格後方可開通運營。
第十章
第六十二條 鐵路建設應合理確定建設項目投資,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准概算靜態投資超出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靜態投資的部分不應大於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靜態投資的10%,因特殊情況而超出者,須報原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單位批准。
第六十三條 鐵路建設必須嚴格控制工程投資,避免損失和浪費,提高投資效益。除政策和特殊原因外,不得調增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准概算。
第六十四條 鐵路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管理。
第六十五條 鐵路建設項目的財政投資,必須按規定編制建設資金預算,嚴格執行批准預算。
第六十六條 鐵路建設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建設資金支付規定,嚴格按照契約約定撥付工程價款,不得超撥,也不得拖欠。嚴禁擠占、截留或挪用建設資金。
第六十七條 鐵路建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和監督檢查。
第十一章
第六十八條 鐵路建設項目按批准的設計檔案建成後,必須按國家規定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九條 鐵路建設項目由驗收機構組織驗收,驗收機構按國家規定設立。驗收包括初驗、正式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限額以下項目和小型項目可一次驗收。
第七十條 建設管理單位確認建設項目達到初驗條件後提出申請初驗報告,驗收機構認為達到初驗標準後,組織對項目進行初驗;初驗合格後,方可交付臨管運營。
第七十一條 正式驗收原則上在初驗一年後進行。驗收機構認為建設項目達到正式驗收標準後,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交付正式運營。
第七十二條 建設項目正式驗收合格後,按規定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工作。
第十二章
第七十三條 參與鐵路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鐵路建設中發生違規違法行為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其委託部門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第七十四條 鐵路建設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不進行招標,或違法、違規進行招標,或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二)不履行建設管理單位職責,造成延誤工期、工程質量低劣或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三)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擅自開工;
(四)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五)擅自擴大建設項目規模、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
(六)擠占、截留或挪用建設資金;
(七)未按批准的工期組織建設,盲目壓縮工期,造成工程質量低劣,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八)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十五條 勘察設計企業承擔鐵路工程勘察設計業務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投標資格,由資質審批部門降低鐵路專業資質等級直至撤銷資質;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攬鐵路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鐵路勘察設計業務,將所承攬的鐵路勘察設計業務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
(二) 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未根據勘察成果資料進行工程設計;
(三)設計失誤,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四)未按規定進行變更設計;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十六條 工程施工承包企業承擔鐵路建設項目工程施工業務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投標資格,由資質審批部門降低鐵路專業資質等級直至撤銷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違規參加工程投標,以非法手段中標;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鐵路工程施工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
(二)未按照設計檔案、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施工現場管理混亂,造成工程質量低劣和安全隱患;
(三)不履行契約和投標承諾,不履行保修義務;
(四)不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不接受監理單位檢查;
(五)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
(六)發現設計檔案錯誤不報,造成工程質量低劣和安全隱患;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十七條 工程監理企業承擔鐵路工程監理業務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投標資格,由資質審批部門降低鐵路專業資質等級直至撤銷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違規參加工程監理投標,採用非法手段中標,轉讓監理業務;
(二)與建設管理、設計、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
(三)不認真履行委託監理契約和投標承諾,監理人員因過錯或失職造成質量事故;
(四)監理人員收受賄賂,接收禮品,索要錢物;
(五)發現設計檔案錯誤不報,或接到施工單位關於設計檔案錯誤的報告而未及時向建設管理單位報告,造成工程質量低劣和事故隱患;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十八條 鐵路建設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紀律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第七十九條 利用外資(含國外貸款)的鐵路建設項目,國家另有規定的,執行國家規定。
第八十條 已發布的鐵路建設管理方面的規定、辦法與本辦法相悖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發布的《鐵路基本建設管理暫行辦法》(鐵建〔1990〕1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