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管理辦法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管理辦法

2014年6月3日,國家鐵路局以國鐵科法〔2014〕31號印發《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管理職責、標準計畫、研究與測定項目、編制項目、實施與監督、附則7章42條,自2014年8月1日起實施。原鐵道部發布的《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管理辦法》(鐵建設〔2013〕27號)予以廢止。

基本信息

圖書目錄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管理辦法

(2014年6月3日國家鐵路局印發,國鐵科法〔2014〕3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管理,充分發揮鐵路工程造價標準在規範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提高投資效益、保證質量安全上的基礎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包括辦法規則、專業定額、費用標準及價格信息,適用於編制和審核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預)估算和設計概(預)算。

第三條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的制定應認真貫徹國家相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與市場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相適應,按照辦法規則科學可行、專業定額實事求是、費用標準依法合理、價格信息反映市場的原則開展工作,確保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的科學性、客觀性、時效性、適用性。

第四條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實行動態管理。

(一)辦法規則、費用標準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鐵路工程實際情況適時制定。

(二)專業定額一般5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期間可根據需要適時組織局部修訂。

(三)現行定額未涵蓋且工程急需,投資人可編制相關內容。

(四)價格信息由標準歸口單位收集和發布。

第五條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屬於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鐵路工程造價標準,應納入科學技術進步等獎勵範圍。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國家鐵路局科技與法制司(以下簡稱“科法司”)負責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管理的相關規定。

(二)組織研究建立鐵路工程造價標準體系。

(三)組織鐵路工程造價辦法規則、專業定額、費用標準的制定和發布工作。

(四)組織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的宣貫工作。

(五)組織開展鐵路工程造價標準實施情況的指導監督工作。

(六)指導標準歸口單位開展鐵路工程造價標準業務的管理工作。

(七)組織並參與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的國內外交流合作。

第七條 國家鐵路局各相關職能部門參與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參與鐵路工程造價標準體系研究建立工作。

(二)參與相關標準的制定與審查。

(三)參與鐵路工程造價標準執行情況的指導監督工作。

第八條 標準歸口單位受國家鐵路局委託,承擔鐵路工程造價標準技術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鐵路工程造價標準及體系的研究工作。

(二)根據國家鐵路局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編制計畫,擇優選擇標準項目承擔單位,與標準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工作契約,並組織實施。

(三)協助科法司檢查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編制計畫的執行情況,協調解決編制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四)組織開展標準調研工作,提出標準修訂及補充建議。

(五)負責鐵路工程價格信息的收集、價格指數的測算和相關發布工作。

(六)負責鐵路工程投資(預)估算、設計概(預)算、竣工決(結)算等信息資料的收集和分析。

(七)建立並維護鐵路造價信息網站和鐵路工程造價基礎資料資料庫;建立並管理鐵路工程造價標準技術檔案。

(八)組織鐵路工程造價標準出版工作。

(九)開展鐵路工程造價標準宣貫、培訓和諮詢工作。

(十)參與工程造價標準化活動,開展與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相關的國際、國內標準研究工作。

第九條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項目主要承擔單位,在標準歸口單位指導下承擔以下工作:

(一)組建項目工作(編制)組,按照本辦法及工作契約要求開展工作。

(二)對承擔鐵路工程造價標準項目的技術內容、進度和質量負責,並建立項目檔案。

(三)收集所編標準實施中的意見和建議。

(四)參與標準調研,協助標準歸口單位開展標準宣貫和培訓工作。

第十條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項目的主要承擔單位和項目承擔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承擔單位應具有與所承擔鐵路工程造價標準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在本領域內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和聲譽,並能組織人員和相關資源,按期完成任務。

(二)主要承擔人員應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有關技術經濟政策,並全過程參與項目的相關工作。

(三)其他承擔人員應具有從事與該項目內容有關工作三年及以上經驗或有關專長,熟悉有關技術經濟政策,並具有一定的書面表達能力。

第十一條 從事鐵路工程建設、設計、施工活動的單位應加強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的實施管理工作。

(一) 積極參與鐵路工程造價標準項目編制等工作。

(二)及時反饋鐵路工程造價標準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和修改建議。

(三)配合標準歸口單位鐵路工程造價基礎資料庫建立所需資料的收集等工作。

(四)投資人在現行定額未涵蓋且工程急需時,可結合工程實際編制相關內容並抄送科法司。

第三章

標準計畫

第十二條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項目按性質分為研究、測定、編制三種類型。

第十三條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項目立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鐵路工程建設需要。

(二)鐵路工程造價管理需要。

(三)有前期工作報告。

(四)研究、測定、編制項目具備開展工作的條件。

第十四條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項目申報單位的前期工作報告應包括:項目名稱、目的與作用,技術條件和成熟程度,與鐵路工程造價標準體系及現行相關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的關係,其他承擔單位建議,起止年限和費用預算等。

第十五條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項目應納入國家鐵路局年度標準編制計畫。

科法司根據鐵路工程建設需要,提出年度鐵路工程造價標準項目的立項原則及申報要求。標準歸口單位根據承擔標準項目的申報情況,通過必要的論證,提出鐵路工程造價標準項目的年度計畫建議,由國家鐵路局批准下達。

第十六條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編制計畫調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程急需且具備標準編制條件,但未納入編制計畫的標準項目,有關單位提出申請,標準歸口單位論證可行後報科法司審核,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後,納入編制計畫。

(二)對已納入編制計畫的標準項目,由於標準體系、實際需求或技術發生變化等原因,無法按原計畫執行的,由項目主要承擔單位提出申請,標準歸口單位論證可行後報科法司審核,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後,可對計畫項目撤銷。

第十七條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項目經費實行預算管理,經費使用應符合國家和國家鐵路局有關規定,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第十八條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項目實行契約制管理。科法司根據授權代表國家鐵路局與標準歸口單位簽訂鐵路工程造價標準項目契約;標準歸口單位負責與項目主要承擔單位簽訂鐵路工程造價標準項目實施契約。

第四章

研究與測定項目

第十九條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的研究、測定項目按工作大綱、中期檢查、結題驗收等三個階段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工作大綱由項目主要承擔單位在調研和分析的基礎上編寫。其主要內容包括:任務依據、目的、原則、方法、主要內容、質量要求、人員組成、工作進度、存在問題及建議,以及現場測定擬選項目或工點等。

第二十一條 為保障項目的質量和進度,可根據需要進行中期檢查。

第二十二條 結題報告由項目主要承擔單位編寫,報標準歸口單位初審,由標準歸口單位報科法司。結題驗收應提交以下資料:項目報告、契約約定的技術條件(基礎數據)、簡要說明以及結題驗收評審所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研究、測定項目的管理程式:

(一)工作大綱、結題驗收報告由項目主要承擔單位按規定進行內部技術審查後,報標準歸口單位初審。

(二)工作大綱由科法司組織審查。

(三)中期檢查由標準歸口單位根據需要組織進行。

(四)結題驗收由科法司或委託標準歸口單位組織。

第二十四條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研究、測定項目的成果管理按國家鐵路局科技研究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編制項目

第二十五條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編制項目應按工作大綱、徵求意見稿、送審稿、報批稿等四個階段進行管理。各階段編寫應充分反映前一階段的審查意見。

第二十六條 工作大綱主要內容包括:任務來源、編制依據、編制目的、編制原則、方法、主要內容、質量要求和水平控制、人員組成、時間安排、存在問題及建議,專業定額的項目劃分原則及劃分表、勞材機消耗量確定方式等。

第二十七條 徵求意見稿應按照工作大綱的要求,在充分的現場調研、測定、對比、分析基礎上編制。其主要內容包括標準文本、編制說明(報告)、測定分析及原始資料等。

第二十八條 送審稿應包括標準正文、送審報告及必要的專題報告等。

第二十九條 報批稿應包括標準正文、報批報告及必要的專題報告等。

第三十條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編制項目的工作管理程式:

(一)工作大綱、徵求意見稿、送審稿、報批稿由編制單位按規定進行內部技術審查後,報標準歸口單位初審。

(二)工作大綱由科法司組織審查。

(三)徵求意見稿由標準歸口單位組織徵求意見和審查,徵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於1個月。

(四)送審稿由科法司組織徵求意見和審查,徵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於1個月。

(五)報批稿由科法司組織報批。

第三十一條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審查應以審查會形式進行。審查會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審查專家應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應包括鐵路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熟悉鐵路工程造價工作的專家。專家人數一般不少於9名,標準項目承擔人員不得作為審查專家。

(二)審查會應邀請相關鐵路單位工程造價標準管理部門參加。

(三)審查會材料應由標準歸口單位在開會前不少於15個工作日傳送至相關單位和審查專家。

(四)審查會應形成會議紀要,如實反映各方面意見,明確修改內容,並附審查專家和單位代表名單。

(五)審查會應遵照協商一致、共同確定的原則。對有爭議的技術問題,應充分討論和協商。如需表決時,必須有不少於四分之三的審查專家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二條 涉及安全和重大技術經濟問題的鐵路工程造價標準報國家鐵路局技術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辦法規則、專業定額、費用標準由國家鐵路局批准發布,並在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上公告。

第三十四條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批准後,標準歸口單位應及時組織標準出版。標準出版單位對標準文本質量負責。

第三十五條 辦法規則、專業定額、費用標準等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編號由科法司統一管理。編號格式為:

編號格式 編號格式

其中:

A=1~3,分別代表“辦法規則”、“專業定額”和“費用標準”;×××按標準類型從001開始順排。

第六章

實施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由科法司或委託標準歸口單位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發布後,應及時組織宣貫和培訓工作。

第三十八條 標準歸口單位和編制單位應開展回訪和調查研究工作,及時了解和掌握標準的實施情況。

第三十九條 科法司會同相關部門對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指導監督。

第四十條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實施後,應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及鐵路工程建設需要適時進行標準複審並補充完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鐵路局科技與法制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實施。原鐵道部發布的《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管理辦法》(鐵建設〔2013〕27號)同時廢止。

圖書簡介

2014年6月3日,國家鐵路局修訂發布《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管理辦法》,對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管理職責、主要任務、標準立項、編制制定、審查及發布實施等工作提出了規範化管理要求。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適用於鐵路工程項目投資(預)估算和設計概(預)算的編制和審核,對於保障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規範建設市場秩序、提高投資效益等具有重要作用。該辦法規定: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由辦法規則、專業定額、費用標準及價格信息組成。其中,辦法規則、專業定額和費用標準由國家鐵路局批准發布,並在局政府網站上公告;價格信息由標準歸口單位收集、發布。國家鐵路局將根據鐵路工程建設需要,提出年度 鐵路工程造價標準項目立項原則及申報要求,確定年度標準編制計畫,對標準項目實行契約制管理。

該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鐵道部發布的《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管理辦法》(鐵建設[2013]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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