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溪市鐵路建設征地拆遷項目融資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相關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本溪鐵路建設征地拆遷融資資金,是指瀋丹客運專線本溪段征地拆遷項目資金,包括國家、省金融機構貸款和省、市財政配套資金及其它資金。
第三條 本溪市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城投公司)是本溪市鐵路建設征地拆遷項目融資資金融資主體,按照市政府授權和有關金融機構要求,代市政府融資承債,統借統還,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政府貸款項目計畫,籌措鐵路建設征地拆遷項目融資資金(包括項目所需資本金);
(二)審核、撥付鐵路建設征地拆遷項目融資補償款,履行市長支付令制度;
(三)對撥付的征地拆遷補償款實施專戶管理,確定監管銀行並簽訂《委託監管協定》,監控資金使用流向;
(四)對項目管理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實行全面監管。
第四條 經市政府批准,鐵路建設征地拆遷項目融資由政府指定市交通局負責組織鐵路建設征地拆遷項目融資管理,具體部門為本溪鐵路征地拆遷辦公室(以下簡稱鐵路拆遷辦)。
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及省、市政府相關規定組織項目實施。
(二)對項目進度及資金控制負責。
(三)申請撥付征地拆遷項目資金,並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使用融資資金。
(四)服從市監察、審計等部門的資金監管。
第五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對本溪市鐵路建設征地拆遷項目融資承擔如下職責:
(一)各縣、區政府負責鐵路項目途經本轄區的征地拆遷工作,是征地拆遷工作責任主體。
(二)市國土資源局負責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及地面附著物補償金額的審核;市城鄉規劃建設委負責國有土地(市區內)拆遷補償金額的審核;市林業部門負責林地征占用補償金額的審核。
(三)市監察部門依據相關規定,按照市政府要求履行監察職責。
(四)市審計局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征地拆遷項目實行跟蹤審計,對征地拆遷搬遷中需評估的企業搬遷補償和需評估的個人補償進行單項審計。
第六條 鐵路建設征地拆遷項目融資的項目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設定單獨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財務工作,做好賬務設定和賬務處理,保證融資資金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七條 各級政府監管部門自收到征地拆遷補償審核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不得影響拆遷進度(審計覆核除外)。
第八條 鐵路建設征地拆遷項目融資所需資金,由項目管理單位組織征地拆遷單位編制資金使用計畫,並按照下列程式申請撥付資金:
(一)資金撥付申請。鐵路建設征地拆遷項目融資首筆資金撥付時,應提供征地拆遷、拆遷補償契約、支付明細、評估報告及影視資料等。由征地拆遷單位提出資金計畫,經國土資源、規劃建設部門審核後,由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報送市城投公司。
(二)資金撥付審核。市城投公司自收到項目管理單位提出的資金撥付申請及相關檔案之日起,會同政府有關部門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1.審核手續的完整性和資料的齊全、有效性;
2.派工作人員到現場對工作量予以跟蹤審核;
3.填制《貸款資金審核表》和《銀行貸款撥款審批表》並送市財政部門審核;
4.報請市長(或主管副市長)簽批後,同時送市審計部門備案。
(三)資金撥付。
1.市城投公司根據手續完備的市長支付令,填制《銀行貸款付款申請表》,到貸款銀行申請並負責將款項及時劃入征地拆遷項目實施單位在監管銀行開立的專戶。
2.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直接劃撥到國土資源部門專戶,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補償。
3.地面附著物補償款和國有土地(市區內)拆遷補償安置費,經征地拆遷辦公室審核後,由市城投公司先期按核定總量50%預撥到征地拆遷辦專戶,然後按市長支付令程式匯總劃撥到征地拆遷辦專戶,由征地拆遷辦負責按明細支付給縣、區拆遷單位並負責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4.電力、通訊設施及企業搬遷補償款劃撥到項目管理單位(征地拆遷辦),由征地拆遷辦負責補償工作。
5.項目管理單位向市城投公司提供資金使用明細,市城投公司根據手續完備的市長支付令核對資金使用明細,核對無誤後,將資金使用明細提供給指定監管銀行,銀行按明細支付。
第九條 鐵路建設征地拆遷項目融資實行工作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月報告制度。
(一)項目管理單位應組織征地拆遷單位在月終後5個工作日內將項目進度、存在問題及解決意見形成專報,報送市融資辦。
(二)項目管理單位設立專門財務賬,履行市長支付令程式劃撥到的補償款,首先沖減先期預撥款項,然後將補償明細複印報送市城投公司,以備核查及審計。
(三)各監管銀行根據《委託監管協定》,要在月終後5個工作日內將施工單位分戶存儲情況、支用情況、存在問題及解決意見報送市融資辦。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