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日期】1993-10-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土地局、天津鐵路分局
擬訂的《天津市鐵路用地管理辦法》
(津政發[1993]54號一九九三年十月九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市土地局、天津鐵路分局擬訂的《天津市鐵路用地管理辦法》,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鐵路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鐵路用地管理,確保鐵路運輸安全和建設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國家土地局、鐵道部《關於頒布鐵路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1992]國土[建]字第1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鐵道部所屬鐵路用地的規劃、計畫、利用、保護和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鐵路用地是指鐵路部門通過接收和徵用、劃撥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包括:
(一)運輸生產用地。指車站站場、貨場、鐵路用地內的站前廣場、鐵路線路及線路兩側排水、綠化、養護用地及鐵路基層單位生產用地。
(二)輔助生產用地。指鐵路分局機關及鐵路系統科研、設計等單位用地和採石、采砂、林場、苗圃用地。
(三)生活設施用地。指鐵路系統文教衛生、職工住宅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
(四)其他鐵路用地。
第四條鐵路分局土地管理辦公室是鐵路分局的用地管理機構,業務上受市土地管理局的領導,鐵路分局所屬的直屬站、車務段、工務段、建築段等基層單位,應設立專職土地管理人員,其他基層單位設兼職土地管理人員,負責分管範圍內鐵路用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本市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負責鐵路用地的調查、申請登記、統計和地籍檔案工作;
(三)負責鐵路用地的規劃、計畫、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鐵路建設用地徵用、劃撥的申請工作;
(五)開展鐵路用地的監察工作,制止亂占、濫用鐵路用地的行為,協助區、縣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土地違法案件;
(六)配合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處理鐵路用地的權屬糾紛;
(七)承辦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或者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委託的有關事宜。
第六條鐵路建設需要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或者劃撥國有土地,應當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式和審批許可權辦理土地的徵用、劃撥手續。
第七條鐵路建設徵用、劃撥土地的申請工作,由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統一辦理,也可由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委託工程承建單位或者鐵路基層單位辦理。鐵道部駐津單位徵用、劃撥土地的申請工作由用地單位辦理。
鐵路基層單位在鐵路用地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須先經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同意,再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鐵路建設用地應按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准,也可以分段辦理徵用、劃撥土地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其設計任務書確定的工期,分段申請批准和辦理徵用、劃撥土地手續。
建設過程中發生用地數量變化和位置移動時,應先向原批准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用地手續後,再使用土地。
第九條鐵路部門搶險救災急需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但事後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補辦用地手續。
第十條鐵路建設徵用集體所有土地的費用,依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土地管理部門和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應當參與鐵路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工作和竣工驗收。
鐵路建設項目新增用地由工程承建單位或者鐵路基層單位向所在區、縣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鐵路建設項目新增用地需移交鐵路分局的,以鐵路分局的名義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二條鐵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移交時,工程承建單位或鐵路基層單位應將國有土地使用證等全部用地資料,一併移交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鐵路建設用地應當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改變土地用途須經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同意和有關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鐵路建設項目在徵用、劃撥用地範圍以外需要增加臨時用地,應按照審批許可權向城市規劃部門提出定點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向原受理申請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需要復墾的土地應當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由土地使用單
位制訂土地復墾規劃,如期進行土地復墾。
第十六條鐵路分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依據鐵路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鐵路用地的利用規劃和中長期計畫,經市規劃、土地管理局審查同意,報北京鐵路局批准。
第十七條鐵路用地年度計畫由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提出,送市計畫委員會和市土地管理局,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後執行。
第十八條鐵路分局隸屬單位原有用地,由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按宗地向所在區、縣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駐津鐵路單位使用屬鐵路分局的鐵路用地,經商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同意後,由用地單位向所在區、縣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第十九條對鐵路運輸生產用地應當實行重點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路外單位和個人確需使用鐵路用地時,須徵得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同意後,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劃撥手續。土地管理部門應將劃撥檔案抄送鐵路分局。
路外單位和個人臨時使用鐵路用地的,需徵得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同意,簽訂用地協定,報土地管理部門批准。
臨時使用鐵路用地,不得興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其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第二十條對鐵道部核准報廢的鐵路用地,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由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其土地使用權,辦理土地註銷登記,收回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一條嚴禁在鐵路線路用地範圍內從事挖渠修塘、採石采砂、取土棄碴、埋墳等活動,嚴禁修建與鐵路運輸生產無關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二十二條鐵路線路兩側用地範圍內的土地,除按規定留出排水系統、造林綠化用地外,已由農民耕種的,在鐵路部門未使用前可以繼續耕種,但承種人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必須與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簽訂承種協定,並由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向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農民承種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權仍屬鐵路部門。禁止在承種的土地上興建臨時性或者永久性建築物、種植多年生作物。
第二十三條承種人承種的鐵路用地,鐵路建設需要時,鐵路部門有權收回,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回承種的鐵路用地,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種人所在的村民委員會,並抄送鄉、鎮人民政府。
(二)所收回的鐵路用地如已播種,由鐵路部門支付承種人當季青苗補償費。
(三)承種人確有困難的,由鐵路部門發給不超過實際種植作物一年產量總值的補助費。
第二十四條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可建立土地監察隊伍,其人員編制、經費、車輛、服裝等均由鐵路分局解決。
第二十五條鐵路分局土地監察人員的職責:
(一)監督檢查鐵路用地使用情況;
(二)制止違法占用鐵路用地行為;
(三)對違法占地案件進行調查,協助區、縣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四)配合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做好行政應訴工作。
第二十六條鐵路部門與路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由鐵路部門與路外單位或者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保護和合理利用鐵路用地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土地管理部門和鐵路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八條對侵占鐵路用地的,由當地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侵占、賠償損失。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侵占的鐵路用地單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鐵路用地範圍內進行違法建設,嚴重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由城市規劃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停止建設的,由城市規劃部門強行制止,並可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總額20%以下的罰款。已經建成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強行拆除,並可由城市規劃部門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總額20%至50%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鐵路用地的,由所在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收回土地使用權,並可按非法所得的30%至50%處以罰款。其中屬於路外單位或個人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鐵路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收回之後仍交鐵路部門使用。
第三十條鐵路用地單位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以及超過批准的用地數量占用土地,由所在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按照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元至十五元處以罰款。
第三十一條路外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在鐵路兩側依法確定的鐵路用地範圍內從事挖渠修塘、採石采砂、取土棄碴、埋墳等活動,或者在承種的土地上興建臨時性或者永久性建築物、種植多年生植物,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有權制止,並可提請所在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五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城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執行本辦法的罰款收入全部上繳財政。辦案所需經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對無理阻礙鐵路部門使用鐵路用地進行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土地管理部門和鐵路分局用地管理機構有權制止。制止無效的,提請區、縣人民政府處理。
第三十四條鐵路用地的有償使用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地方鐵路、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用地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商天津鐵路分局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