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地方鐵路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鐵路管理,促進和保證地方鐵路建設,適應經濟發展需要,提高和保障運營質量,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及《遼寧省地方鐵路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方鐵路、專用鐵路以及鐵路專用線(以下統稱地方鐵路)的建設、運營及安全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交通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地方鐵路主管部門。
市地方鐵路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地方鐵路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發展地方鐵路的有關方針、政策和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地方鐵路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近期建設、改造計畫;
(二)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全市地方鐵路新建、擴建、技術改造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方案、竣工驗收審查;
(三)對全市地方鐵路實行行業管理,對線路及附屬設施、設備技術狀態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測,發現問題,責令限期整改;
(四)對從事鐵路綜合工程施工企業資質進行核查;
(五)維護地方鐵路建設和運營秩序,會同有關部門處理髮生在地方鐵路上的線路、設備、車輛、人身傷亡事故,保障運輸安全;
(六)總結和交流地方鐵路管理工作經驗,培訓相關從業人員;
(七)掌握地方鐵路生產和經營情況;
(八)法律、法規及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能。
第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配合地方鐵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五條 本市地方鐵路的發展建設規劃,應納入近期、中期或遠期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保證與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相適應。
第六條 納入規劃的地方鐵路建設用地,應當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七條 全長20公里以下的地方鐵路新建、擴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後必須經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檢查驗收。未經檢查驗收或檢查驗收不合格的地方鐵路,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條 地方鐵路通過城市居民居住區的路段,地方鐵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設定安全防護設施,並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噪聲、揚塵污染。
地方鐵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運營。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九條 鐵路專用線經營管理單位可以按照協定與有關單位共用其專用線。鐵路專用線共用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報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地方鐵路的客貨運價和收費標準,按價格管理許可權,由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物價部門審定後公布實行。
第十一條 地方鐵路的運營收入,除按國家規定納稅和企業留利外,其餘部分作為地方鐵路發展基金,用於地方鐵路建設,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地方鐵路線路應當設立安全保護區。
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8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10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12米;
(四)其他地區15米。
特殊線路需要擴大安全保護區範圍的,由鐵路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按照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劃定。
企業或者單位內部的專用鐵路需要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參照《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劃定。
第十三條 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除必要的鐵路施工、作業、搶險活動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二)取土、挖砂、挖溝;
(三)采空作業;
(四)堆放、懸掛物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地方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排水,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
第十四條 跨越、穿越地方鐵路線路、站場,架設、鋪設橋樑、人行過道、管道、渡槽和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油氣管線等設施,或者在地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架設、鋪設人行過道、管道、渡槽和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油氣管線等設施,涉及地方鐵路運輸安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項目單位與地方鐵路經營管理單位協商,不得危及鐵路運輸安全。
實施前款工程的施工單位或者地方鐵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報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或者拓寬地方鐵路道口、人行過道。
設定或者拓寬地方鐵路道口、人行過道的,應當按照《設定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審批辦法》規定的程式,經過批准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地方鐵路與道路交叉處的有人看守平交道口,應當設定警示燈、警示標誌、鐵路平交道口路段標線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設定警示標誌。
警示燈、安全防護設施由地方鐵路經營管理單位設定、維護;警示標誌、鐵路平交道口路段標線由鐵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門設定、維護。
因地方鐵路改建使得平交道口移設或者加寬的,建設單位必須將鐵路道口設施配套齊全,不得降低原道口等級。
第十七條 地方鐵路的維修養護,由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可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在隱患排除後方可使用。
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可根據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現狀與地方鐵路經營管理單位進行研討確定可行性方案。
地方鐵路經營管理單位自行維修或委託他人維修的,須報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備案,並嚴格執行鐵道部和省規定的維修標準。
第十八條 設施、設備陳舊老化,軌道尺寸磨耗超限,道床、路基不符合技術要求,可能出現行車事故的地方鐵路線路,產權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維修、更新改造。線路使用權發生轉移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維修、更新改造義務。
第十九條 鐵路專用線停止使用六個月以上的,經營單位應當報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備案。
停用備案後又重新使用的,經營單位應當在重新使用前15日內書面告知市地方鐵路行政主管部門,並對鐵路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或維修,保證其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二十條 地方鐵路經營管理單位不得隨意拆除地方鐵路線路運輸設施設備,確需拆除的應當報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地方鐵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培訓計畫和培訓制度,報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備案,確保地方鐵路安全運營。
運輸、調車、扳道、信號、機車、行車等從業人員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地方鐵路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在地方鐵路上裝卸貨物時,必須在指定的貨位上裝卸。站台上堆放的貨物距站台邊緣不得少於1米,線路兩側堆放的貨物距線路鋼軌頭部外側不得少於1.5米。
危險貨物的託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防止危險貨物泄漏、爆炸。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地方鐵路行業管理部門共同維護好鐵路沿線、車站和列車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四條 由於自然災害或事故致使地方鐵路運輸中斷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搶修,當地人民政府應動員鐵路沿線單位、居民協助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清除路障、修復鐵路,保證鐵路運輸安全暢通。
在地方鐵路上發生事故,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向市地方鐵路主管等部門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管理許可權,依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條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管理許可權,依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管理許可權,依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管理許可權,依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一百條規定,責令改正,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管理許可權,依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地方鐵路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視其情節,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於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葫蘆島市地方鐵路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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